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100學年度)



94.08.23行政會議通過
95.06.1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7 08 9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030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修正
教育部100080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函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100080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目地: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學生均能獲得政府及學校的就學補助,使其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一)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學分費等就學費用,即同一教育階段僅補助一次為限)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審查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

A. 未婚的學生(含離婚者):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

B. 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檢附佐證資料陳教育部專案核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5.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等)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6.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金額、服務時數如下表:

補助項目 家庭年所得     補助   補助金額 / 學年     服務時數 / 學年
               級距  私校收費 公校收費  私校收費 公校收費
                        (含比照)

1. 助學金 30萬以下      第一級  35,000  16,500    100   85

     超過30萬~40萬以下 第二級  27,000  12,500      80   65

     超過40萬~50萬以下 第三級  22,000  10,000      65   55

     超過50萬~60萬以下 第四級  17,000    7,500      50   4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第五級  12,000    5,000      35   30

附註

1. 依教育部規定「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獲本項助學金者必須志願服務每週3小時,每學期服務50小時為上限,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為鼓勵經濟弱勢學生努力向學,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全班前1/3(四捨五入)者,得減免服務10小時。

補助項目        資   格           備  註

2. 生活助學金  1. 低收入戶學生(含中低收入   名額由學校依預算狀況訂定並依
          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教育部規定逐學年檢討調整,依
                        個人意願擔任生活服務學習,
        2. 弱勢助學金補助者      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
                        況困難者優先核給,時數每週以
                        10小時為上限。

3. 緊急紓困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依本校學生急難濟助辦法辦理。

4. 學生宿舍優先  低收入戶學生         實際住宿「學生宿舍」者,補助
 分配住宿、參                 所繳住宿費,需參與宿舍(時數
 與生活服務折                 由宿舍規定之),未達規定者取
 抵住宿費                   消次學期優先住宿權益。

5. 優先分配住宿  中低收入戶學生        優先安排學生宿舍住宿。
 學生宿舍
                                                                                                            
四、經費來源:依照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規定之分擔比例提撥預算。

五、實施方式:

(一)獲助學金者必須參加志願服務每週三小時,由學校依據學生可服務時間、專長及單位需求,統一分派服務單位,每學期不逾50小時以免影響課業,考核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本校考量新生對學校生活環境、學業內涵及要求需要調適,新生第一學期免服務時數及畢業班最後一學期需準備升學或就業等生涯規劃,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免服務時數)

(二)生活助學金資格低收入戶學生(含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獲弱勢助學金補助者依個人意願擔任生活服務學習工作,時數每週10小時為上限,以不影響學業,核發生活助學金原則每月6,000元(依實際服務時數、績效核發),名額由學校依預算狀況每學期公告甄選,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三)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復學、再行入學者補助規範:

1.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2. 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5. 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六、申辦流程:

(一)申請日期:依學務處公告期限為準(約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學生至學務處網站(網址另行公告)系統輸入戶籍相關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檢附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內含父、母、學生本人、已婚者含配偶),親自繳至學務處生活事務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二)每年1020日前,學校查核確認申請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送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

(三)每年11月底前,教育部平台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各校並公告之。

(四)學生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應於12月三日前(依學務處公告日期為準)檢附佐證資料申請覆查。

(五)學校依查核結果,符合補助條件者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之款項並通知未合格之學生。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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