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
本人於100年8月15日陳述「有學校要求申請助學金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頃接獲教育部回復(附件)。
本人提出質疑:教育部人員難道看不懂原陳述內容,其中明確指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申請助學金需參與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共二學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未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者,新學年度將不得再申請此項助學金。
依該校公告內容與所訂辦法,強制規定『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然此時助學金『資格查核』尚未完成,明顯違反常規。
本人鄭重聲明:前所提陳述,並未指稱『服務學習』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而是檢舉有學校要求『申請時即開始執行』,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是否違反兩公約。
教育部應自重,針對問題回復疑義,而非長篇大論重複說明該部修正計畫內容。
依教育部回復:「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本人再度提出:
(Q1)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學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是否違反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實施原則,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同時,本人再舉出兩個具體事證:
(Q2)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http://student.fguweb.fg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llaw22&Category=105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Q3)南榮技術學院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金實施要點
http://njsa.njtc.edu.tw/njlg/sites/default/files/NJLG-RULE-A18.doc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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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相關事宜,本部敬復如下:
一、案內監察院99年10月19日調查意見略以:「教育部97年因採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與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各大專校院代表意見後,認為申領助學金者,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課予生活服務學習義務,避免學生心存不勞而獲的僥倖觀念,並彰顯教育的目的與意義,此本應尊重,但該部未統一律定助學金之生活學習服務時數,而授權學校規劃,導致部分學校有未規定服務學習時數者,或訂定需服務學習者兩類……另教育部授權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卻未規定參考之標準,易發生弊端,致違反助學金設立之本意,且恐對學生產生威脅與不確定之感受,此亦有瑕疵之處,皆允宜一併檢討改進。」
二、是以,鑑於本計畫並非如學雜費減免屬社會福利之法定義務支出,而係基於政府與學校之共同助學原則上,擴大對於家庭年所得後40%之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就學補助,其性質上非屬單純之社會福利政策;而本計畫基於提升助學措施教育意涵,並賦予受惠學生之社會責任,於助學金項目中納入服務學習之規定,於前開監察院調查意見中尚獲肯定,亦未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
三、為彰顯本計畫之公共性及公益性,本部於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內容,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明定下列實施原則:
(一)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二)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三)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四)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五)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四、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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