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辦法(100~103學年度)






    受文者:全校各單位及學生
    103學年弱勢(圓夢)助學計畫服務時數完成期限,如下:
    一、大四應屆畢業生服務時數40小時,請於今(104)年6月30日前完成,並擲交服務時數表正本至本組,以俾憑離校手續之檢覈。
    二、大一至大三學生服務時數80小時,請於今(104)年8月31日前完成,以作為104新學年度申請之依據。
    三、惠請各單位及學生配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特此通告
    課外活動組
    104年5月26日



    979899學年度】

    弱勢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第一級:100小時
    第二級:80小時
    第三級:65小時
    第四級:50小時
    第五級:35小時
     

    100學年度】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需服務80小時

    PS.時數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或畢業前服務完成。

    2012-05-09)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會議議程
    2012-05-09)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附件5,頁12
    決議:照案通過。


    2012518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疑義:

    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書(1009月)及「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1015月),有關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等規定,似未遵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敬請 教育部查明。
     
    參考:

    1、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2、(2011928100學年度圓夢助學服務時數分配

    3、(201259)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
     

    2012523)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5180002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5-23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07242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10151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教育部高教司處理,敬復如下:

    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您的問題,本部將先依保密原則函請學校說明,俟學校回復後再儘速回復您。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賀!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530)教育部再度回復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來信所提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我們已經收到學校回函,再敬復如下:

    經審視學校所檢附資料及說明,案內該校「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條文,部分規定未臻完善,已去函學校要求改善,謝謝您的來信。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賀!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101531日)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10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八、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p.52
    決議:照案修正通過,送所屬層級會議審議。 
     
    2012-06-06)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附件2,頁4
    決議:照案通過。
     


    9791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71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更名
    99811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5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6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特訂定「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且符合以下條件: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低於2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萬元,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除外),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時間

    每學年上學期101日至1014日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文件查驗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一、請領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視生活服務情形作為下次申請助學金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生活服務學習時間自核准生效後,大一至大三學生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服務完畢;大四生需於辦理離校手續前服務完畢。
    (三)申請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不因補助金額而有所差異,每學年均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服務時數減半為40小時。

    二、請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服務情形作為下次核發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為完整提供請領學生之每月生活所需費用,補助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上限10小時。

    三、請領弱勢學生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二)每年依據學校編列之預算訂定名額,每學期服務50小時
    (三)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本校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本辦法之照顧對象,提供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第六條 受理審查單位

    一、日間部學生在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二、進修部學生在該部學務組辦理。

    第七條 資格之取消及遞補

    經審核之生活服務學習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學習資格,並由課外組再依程序徵求遞補者。
    一、休、退、轉學者。
    二、自動棄權者。

    第八條 生活服務學習之查核

    一、歸屬各系各單位之生活服務學習由該單位做初核。
    二、學務處應針對全校呈報之生活服務學習資料做複核。
    三、查核資料做為下次核發之參考依據。

    第九條 本辦法經費由本校學雜費3%~5%內提撥編列。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施行。
     

    101學年度】


    20121018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疑義:

    101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績效與經營內控研討會」宣導案7: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應確實遵行各項實施原則,以維護學生權益。

    http://www.fgu.edu.tw/~icpm101/data/101icpm.doc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10166日修正)及該校公告10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書),均應遵行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將弱勢助學金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修訂為「服務學習」。敬請 教育部查明。

    參見:

    台灣首府大學 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台灣首府大學公告:【弱勢(圓夢)助學金】已開始申請,101/10/1101/10/15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http://www.tsu.edu.tw/web94/downfile/20121001101033.doc
     

    20121024)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10180079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10-24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15855

    回覆內容:

    敬啟者,

    101101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本部業將臺端所提相關意見,已匿名轉請學校查處。感謝您對助學政策之關心,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敬啟
     

    2012-12-05)台灣首府大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附件4,頁6
    決議:照案通過。



     
    101126日)台灣首府大學101學年度第一學期師生座談會意見彙整表

    反應意見:學校的圓夢時數為什麼是80的小時,很多學校都是少於80個小時,甚至是不用做,例如:南台科技大學

    提案人:企管三A

    回覆單位:課外組

    回覆意見: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請領助學金者,需參與服務學期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
    在不違反教育部母法的情況下,各校可自訂其服務學習(圓夢)內容,本校依教育部規定制定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訂定請領助學金者不因補助金額而有所差異,每學年均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服務時數減半為40小時。
     


     102學年度】




    教育部通函


    說明:
    一、本部前於9833日以臺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旨揭計畫,有關部分略以:為應各校對大專學生德育成績之評量,不再以分數為評量標準,爰取消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得申領助學金之規定;現行計畫各項目申請資格均無德育成績限制,合先敘明。

    二、惟本部迭獲民眾反映,表示部分學校於相關規定或網頁資訊仍列有操行成績之限制(請參閱附件),爰請各校協助重新檢視校內有關規定或網頁,如仍列有德育成績限制,請即行修正。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申請學年度:102
    姓 名

    學 號

    聯絡電話
    學生手機:
    科系班級(年級請填正確)

    學生身分證

    身分
     □轉學生        □復學生
    職業


    上學年
     □有辦理        □沒有辦理
      E-mail

    級別
    家庭年所得
    服務學習時數
    檢附資料
    1
    30萬以下
    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減半
    PS.時數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或畢業前服務完成。
    1.前一學期成績單及生活服務學習簽到表(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全戶戶籍謄本(學生本人及父母
    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
    配偶)。
    2
    超過30-40萬以下
    3
    超過40-50萬以下
    4
    超過50-60萬以下
    5
    超過60-70萬以下
    依據教育部101918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號函辦理
    助學金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
      符合下列情事: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70萬元
    (3)  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
    2.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需參與服務學習,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請於繳交本申請書前,洽服務單位核章,若找不到可服務的單位,可至課外活動組查詢,於必要時學務處將視各單位人力需求,調整同學服務單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助學金與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
    5.申請時間:101日至1014止〈含〉辦理(假日順延),逾期不予受理 。 
    1. 本人申請助學金補助,保證未請領政府各類助學措施及學雜費減免(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身分、原住民、現役軍人子女、軍公教遺族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
    2. 本人了解申請通過弱勢助學金之同學,均需做服務學習時數80小時,並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或畢業前完成。
                                                    學生簽名:                   
                          中華民國                                


    80小時服務單位核章                     承辦人:           蓋章       






    台灣首府大學 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979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71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更名
    998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5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6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教育部102923日臺教高()字第1020907364號修正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執行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且符合以下條件: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低於2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萬元,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 三 條  申請時間
    每學年上學期101日至1014日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 四 條  文件查驗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第 五 條  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一、請領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服務學習內容,並視服務情形作為下次申請助學金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服務學習時間自核准生效後,大一至大三學生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服務完畢;
                      大四生需於辦理離校手續前服務完畢。
                  () 申請弱勢學生服務學習之學生,不因補助金額而有所差異,每學年均需服務
                       80小時;大四學生服務時數減半為40小時。

    二、請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服務情形作為下次核發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為完整提供請領學生之每月生活所需費用,補助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上限10小時。
    三、請領弱勢學生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二)每年依據學校編列之預算訂定名額,每學期服務50小時。
    (三)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本校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本辦法之照顧對象,提供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四)本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第 六 條  受理審查單位
    一、日間部學生在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二、進修部學生在該部學務組辦理。
    第 七 條  資格之取消及遞補
              經審核之服務學習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學習資格,並由課外組再依程序徵求遞補者。
    一、休、退、轉學者。
    二、自動棄權者。
    第 八 條  服務學習之查核
    一、歸屬各系各單位之服務學習由該單位做初核。
    二、學務處應針對全校呈報之服務學習資料做複核。
    三、查核資料做為下次核發之參考依據。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費由本校學雜費3%~5%內提撥編列。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施行。




     103學年度】





    依據本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次學年續申請本計畫之依據;102學年度核准已領助學金同學,尚未完成所規定服務時數者,需於本年930()前完成,未完成者將喪失補助資格(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申請學年度: 103
       

       

    ()/年級
               年級   
    身分證字號

    學籍身分
    □一般生 □轉學生 □復學生
    聯絡電話

    級別
    家庭年所得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檢附資料
    1
    30萬以下
    申請通過後,至隔年831日前,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得減半為40小時),每學期以50小時上限。
    □申請書
    □前一學期成績單(平均60以上,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學生本人、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
    超過30-40萬以下
    3
    超過40-50萬以下
    4
    超過50-60萬以下
    5
    超過60-70萬以下
    依據教育部1037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辦理
    助學金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情事: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前一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70萬元。
    (3)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萬元。
    (4)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萬元。
    (5) 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助學金與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
    4、申請時間:101日至1014(遇假日順延),逾期不予受理 。 
    切結書:
    1、 本人申請弱勢助學金補助,確實未曾請領政府各類助學措施及學雜費減免(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身分、原住民、現役軍人子女、軍公教遺族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
    2、 本人了解申請通過弱勢助學金之同學,均需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80小時,並於下學年度831日前或畢業前完成。
    3、 本人已瞭解上述說明並願遵守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相關規定,若有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學生簽名:                   
    時間:民國                 




    說明:

    1. 為使本校行政、教學單位服務人力資源運用最適化,並免除學生尋找服務單位之問題,自103學年度起,學生僅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逕於期限內 (1014日止擲回本組即可。

    2. 俟前項申請作業截止日後,本組將另行調查各單位服務人力員額需求,並擇期召開會議討論。

    3. 修正後之弱勢學生助學金 (圓夢助學金申請書如附件,本組網頁下載區亦可逕行下載使用。
     
    附件:請點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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