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5/07/24)
103學年弱勢(圓夢)助學計畫服務時數完成期限,如下:
一、大四應屆畢業生服務時數40小時,請於今(104)年6月30日前完成,並擲交服務時數表正本至本組,以俾憑離校手續之檢覈。
二、大一至大三學生服務時數80小時,請於今(104)年8月31日前完成,以作為104新學年度申請之依據。
三、惠請各單位及學生配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特此通告
課外活動組
104年5月26日
【97、98、99學年度】
弱勢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弱勢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第一級:100小時
第二級:80小時
第三級:65小時
第四級:50小時
第五級:35小時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需服務80小時
PS.時數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或畢業前服務完成。
(
(2012-05-09 )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附件5,頁12)
決議:照案通過。
(2012年5月18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疑義:
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書(100年9月)及「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101年5月),有關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等規定,似未遵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敬請 教育部查明。
參考:
1、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2、(
3、(
(2012年5月23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5180002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5-23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07242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1年5月1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教育部高教司處理,敬復如下:
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您的問題,本部將先依保密原則函請學校說明,俟學校回復後再儘速回復您。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賀!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年5月30日 )教育部再度回復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來信所提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我們已經收到學校回函,再敬復如下:
經審視學校所檢附資料及說明,案內該校「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條文,部分規定未臻完善,已去函學校要求改善,謝謝您的來信。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賀!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101年5月31日)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10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八、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p.52)
決議:照案修正通過,送所屬層級會議審議。
(2012-06-06 )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附件2,頁4)
決議:照案通過。
101年5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特訂定「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且符合以下條件: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低於2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萬元,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除外),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時間
每學年上學期10月1日至10月14日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文件查驗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一、請領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視生活服務情形作為下次申請助學金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生活服務學習時間自核准生效後,大一至大三學生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服務完畢;大四生需於辦理離校手續前服務完畢。
(三)申請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不因補助金額而有所差異,每學年均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服務時數減半為40小時。
二、請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服務情形作為下次核發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為完整提供請領學生之每月生活所需費用,補助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上限10小時。
三、請領弱勢學生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二)每年依據學校編列之預算訂定名額,每學期服務50小時 。
(三)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本校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本辦法之照顧對象,提供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第六條 受理審查單位
一、日間部學生在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二、進修部學生在該部學務組辦理。
第七條 資格之取消及遞補
經審核之生活服務學習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學習資格,並由課外組再依程序徵求遞補者。
一、休、退、轉學者。
二、自動棄權者。
第八條 生活服務學習之查核
一、歸屬各系各單位之生活服務學習由該單位做初核。
二、學務處應針對全校呈報之生活服務學習資料做複核。
三、查核資料做為下次核發之參考依據。
第九條 本辦法經費由本校學雜費3%~5%內提撥編列。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施行。
【101學年度】
(2012年10月18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疑義:
依101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績效與經營內控研討會」宣導案7: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應確實遵行各項實施原則,以維護學生權益。
【http://www.fgu.edu.tw/~icpm101/data/101icpm.doc】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101年6月6日修正)及該校公告10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書),均應遵行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將弱勢助學金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修訂為「服務學習」。敬請
教育部查明。
參見:
台灣首府大學 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台灣首府大學公告:【弱勢(圓夢)助學金】已開始申請,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http://www.tsu.edu.tw/web94/downfile/20121001101033.doc】
(2012年10月24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10180079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10-24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15855號
回覆內容:
敬啟者,
您101年10月1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本部業將臺端所提相關意見,已匿名轉請學校查處。感謝您對助學政策之關心,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敬啟
(2012-12-05 )台灣首府大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本校「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案。(附件4,頁6)
決議:照案通過。
(101年12月6日)台灣首府大學101學年度第一學期師生座談會【意見彙整表】
反應意見:學校的圓夢時數為什麼是80的小時,很多學校都是少於80個小時,甚至是不用做,例如:南台科技大學
提案人:企管三A
回覆單位:課外組
回覆意見: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請領助學金者,需參與服務學期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
在不違反教育部母法的情況下,各校可自訂其服務學習(圓夢)內容,本校依教育部規定制定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訂定請領助學金者不因補助金額而有所差異,每學年均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服務時數減半為40小時。
【102學年度】
教育部通函
(2013-09-24)教育部重申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及住宿優惠未設
說明:
一、本部前於98年3月3日以臺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旨揭計畫,有關部分略以:為應各校對大專學生德育成績之評量,不再以分數為評量標準,爰取消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得申領助學金之規定;現行計畫各項目申請資格均無德育成績限制,合先敘明。
二、惟本部迭獲民眾反映,表示部分學校於相關規定或網頁資訊仍列有操行成績之限制(請參閱附件),爰請各校協助重新檢視校內有關規定或網頁,如仍列有德育成績限制,請即行修正。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申請學年度:102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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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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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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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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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班級(年級請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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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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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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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生 □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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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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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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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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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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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辦理 □沒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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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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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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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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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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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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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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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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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減半
PS.時數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或畢業前服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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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學期成績單及生活服務學習簽到表(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全戶戶籍謄本(學生本人及父母
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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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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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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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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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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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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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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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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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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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18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號函辦理
助學金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
符合下列情事: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70萬元
(3) 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
2.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需參與服務學習,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請於繳交本申請書前,洽服務單位核章,若找不到可服務的單位,可至課外活動組查詢,於必要時學務處將視各單位人力需求,調整同學服務單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助學金與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
5.申請時間:10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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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申請助學金補助,保證未請領政府各類助學措施及學雜費減免(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身分、原住民、現役軍人子女、軍公教遺族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
2. 本人了解申請通過弱勢助學金之同學,均需做服務學習時數80小時,並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或畢業前完成。
學生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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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小時服務單位核章 承辦人: 蓋章
台灣首府大學 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97年9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更名
99年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教育部102年9月23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907364號修正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執行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且符合以下條件: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低於2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萬元,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 三 條 申請時間
每學年上學期10月1日至10月14日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 四 條 文件查驗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第 五 條 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一、請領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服務學習內容,並視服務情形作為下次申請助學金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服務學習時間自核准生效後,大一至大三學生需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服務完畢;
大四生需於辦理離校手續前服務完畢。
大四生需於辦理離校手續前服務完畢。
(三) 申請弱勢學生服務學習之學生,不因補助金額而有所差異,每學年均需服務
80小時;大四學生服務時數減半為40小時。
二、請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服務情形作為下次核發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為完整提供請領學生之每月生活所需費用,補助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上限10小時。
三、請領弱勢學生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二)每年依據學校編列之預算訂定名額,每學期服務50小時。
(三)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本校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本辦法之照顧對象,提供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四)本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第 六 條 受理審查單位
一、日間部學生在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二、進修部學生在該部學務組辦理。
第 七 條 資格之取消及遞補
經審核之服務學習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學習資格,並由課外組再依程序徵求遞補者。
一、休、退、轉學者。
二、自動棄權者。
第 八 條 服務學習之查核
一、歸屬各系各單位之服務學習由該單位做初核。
二、學務處應針對全校呈報之服務學習資料做複核。
三、查核資料做為下次核發之參考依據。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費由本校學雜費3%~5%內提撥編列。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施行。
【103學年度】
(2014-09-12)103弱勢助學金 (圓夢助學金) 公告
依據本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次學年續申請本計畫之依據;102學年度核准已領助學金同學,尚未完成所規定服務時數者,需於本年9月30日(含)前完成,未完成者將喪失補助資格(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申請書
申請學年度: 103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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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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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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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年級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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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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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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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 □轉學生 □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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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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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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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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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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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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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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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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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通過後,至隔年8月31日前,需服務80小時(大四學生得減半為40小時),每學期以50小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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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前一學期成績單(平均60以上,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學生本人、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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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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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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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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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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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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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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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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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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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03年7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辦理
助學金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情事: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前一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70萬元。
(3)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萬元。
(4)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萬元。
(5)
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助學金與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
4、申請時間:10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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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1、 本人申請弱勢助學金補助,確實未曾請領政府各類助學措施及學雜費減免(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身分、原住民、現役軍人子女、軍公教遺族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
2、 本人了解申請通過弱勢助學金之同學,均需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80小時,並於下學年度8月31日前或畢業前完成。
3、 本人已瞭解上述說明並願遵守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相關規定,若有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學生簽名:
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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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為使本校行政、教學單位服務人力資源運用最適化,並免除學生尋找服務單位之問題,自103學年度起,學生僅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逕於期限內 (10月14日止) 擲回本組即可。
2. 俟前項申請作業截止日後,本組將另行調查各單位服務人力員額需求,並擇期召開會議討論。
3. 修正後之弱勢學生助學金 (圓夢助學金) 申請書如附件,本組網頁下載區亦可逕行下載使用。
附件:請點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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