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稅制落實申請助學金之家庭利息所得條件」及「給予學校更寬鬆之生活助學金申請條件」
為符應部分學校建議,本計畫業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
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
【101學年度】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100學年度】
1. 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 各校應於申請表件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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