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監察院糾正案(103教正1)機關復文(已結案)




糾正案【103教正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70次會議紀錄】103410

討論事項

行政院函復,為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本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該部亦未依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有違失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研處情形。提請 討論案。

決議:教育部已訂定「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並確實依辦法規定核算並公告每1年度之基本調幅;給予績優大專校院較彈性的學雜費調整空間;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等措施,本案糾正部分結案存查。



行政院  
受文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35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30004458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貴院函,為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遇時,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本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該部亦未依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研處情形,復請查照。(103教正1 
說明:
一、復貴院103117日院台教字第1032430008號函。
二、影附教育部103220日臺教高()字第1030013161號函及附件各1 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教育部 函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
傳  真:02-23976943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民國103220
發文字號:臺教高()字第1030013161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如文

主旨:有關 貴秘書長函送監察院函「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糾正案,檢陳本部檢討研處說明如附件,復請 查照。(103教正1
說明:復 貴秘書長103121日院臺教字第1030122886號函。

正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部長 蔣偉寧




「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案檢討研處情形


壹、現況分析及說明

一、歷年(97102)基本調幅核算及公告情形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學雜費收取辦法)於97613日訂定發布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核算及公告情形說明如下:

(一)97年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97學年度基本調幅1.43%,除函知公私立大專校院外,並配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發布,於976月召開記者會說明當年度基本調幅。

(二)98年度核算基本調幅為0.29%,惟因當時適逢金融海嘯,國內失業情形嚴重,為避免增加學生就學負擔,各大專校院達成98學年度不調漲學雜費之共識並發布新聞稿,以利週知,爰當年度未公告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三)99年度受前1年度(98年)經濟狀況影響,國內景氣未復甦,因此由本部協調各大專校院配合政策,共體時艱,99學年度學雜費持續不調漲,亦未公告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四)100年及101年度基本調幅經核算分別為0.81%及0.95%,惟因物價(油價電價)高漲,慮及學雜費調漲可能產生民生物價再次攀升的效應,除再次協調各大專校院100學年度儘可能不調漲100學年度學雜費外,101學年度則依10142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凍漲101學年度學雜費。

(五)102年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102學年度基本調幅0.75%,並函知公私立大專校院協(進)會轉知所屬會員學校。

二、98101年度因學雜費不調漲,若公告基本調幅,恐引起學校誤解  
  並造成學生家長恐慌,基於校園安定考量,爰未公告基本調幅。 

98年度至101年度,本部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告基本調幅,係因已與大專校院達成不調漲學雜費之共識,且大專校院在不調漲學雜費的情況下,本部若公告基本調幅,可能引起大專校院誤解並造成學生家長恐慌,基於校園安定考量,爰未公告基本調幅。另有關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本部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另行核算基本調幅並公告乙節,同樣係因100學年度學雜費維持不調漲,因此未再另行核算基本調幅,惟考量軍公教待遇調整後,學校成本增加卻無法調漲學雜費,可能導致學校經營困難,爰100學年度本部除向私立大專校院調查教職員工待遇調整對學校之衝擊外,並透過經費補助方式補貼因軍公教待遇調整所增加之成本。

貳、未來改進策略

大專學雜費調整不僅攸關大學經營及發展,更涉及數十萬名學生家長的經濟支出。學校經營者與家長學生從各自立場與角度面對,各有看法與堅持,同時受到我國公私立大學發展有別之歷史因素影響及其他政治因素干擾,導致近年大專學雜費未能合理調整。為考量學校的永續發展及維繫教學品質,本部仍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與各界溝通,以建立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為目標,讓學校可依校務發展,合理調整學雜費,並研擬改進策略如下:

一、訂定「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

為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避免每年因學雜費調整議題所產生的昂貴社會成本以及建立一套穩定可行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本部自1014月起邀集學者專家、學校、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等,籌組專案小組共同研議,共召開專案小組會議4場、學生家長座談會6場,焦點座談13場、公聽會1場並進行網路民調,擬定「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並輔以「大學落實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的機制」、「強化國立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及「加強弱勢助學措施」等配套措施。

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機制未推動前,將依法核算並公告基本調幅

10142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有關大專學雜費調整相關事宜,需先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會進行報告後始得辦理。在本部未能赴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前,仍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進行大專學雜費調整,並確實依辦法規定核算並公告每1年度之基本調幅。

三、給予績優大專校院較彈性的學雜費調整空間

95學年度起迄今,大專學雜費之調漲多以私立大專校院(國立學校1校;私立學校22校)為主,顯見本部已考量私人興學之困難,儘可能給予私立大專校院辦學彈性空間。惟私人興學雖為憲法所保障,但因私立大專校院仍有其公共性,爰私立學校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惟為給予績優私立大專校院更大的辦學自主空間,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0條已訂有學雜費調漲幅度放寬之規定,例如最近1次大學校務評鑑校務項目均為通過,且受評系、所、學位學程均為通過之大學校院及最近1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日夜間部評鑑成績均達一等,且專業類評鑑之受評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之技專校院,其學雜費收費基本調幅上限可放寬為基本調幅的2倍。

四、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

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自96學年度起於原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及受惠學生人數(以101學年度為例)如下:

(一)助學金(學雜費補助):針對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者,依其所得級距及就讀公私立學校別,每人每學年核發5,00035,000元不等。受惠者合計114,445人。

(二)緊急紓困助學金:針對家庭發生臨時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實際狀況給予補助。受惠者合計7,069人次。

(三)住宿優惠: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受惠者合計10,525人。

(四)生活助學金(含工讀助學金):由學校安排經濟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每月核發額度以6,000元為原則;或透過校內工讀制度安排弱勢學生工讀。受惠者合計220,567人次。

五、以政策經費鼓勵學校強化協助弱勢學生就學

目前就讀私立大專學生相對就讀公立大專學生之家庭所得偏低,為減緩此一現象,本部業鼓勵各校強化招生扶弱措施,例如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及靜宜大學自102學年度起於個人申請管道透過「旭日組」、「類繁星」及「優先錄取」等措施招收弱勢學生。另考量技專校院弱勢學生比例偏高,為免學校助學經費過高,排擠其他教育資源,自99年度起,針對助學支出逾學雜費收入一定比例者,本部酌予補助差額,例如:補助「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9%之國立技專校院學校;補助「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3%之私立技專校院學校。

未來本部亦規劃以政策經費鼓勵學校強化扶助弱勢學生,相關措施如下:

(一)獎勵私立大學校務發展計畫自103年度起,助學措施績效補助款將由0.9億元增加為2.6億元;學校辦理各項助學措施自行提撥之經費越高,所獲績效補助款越多。助學措施採計項目包括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工讀助學金、研究生獎助金及住宿優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將國立大學辦理助學措施及弱勢學生升學扶助辦理情形納入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款衡量指標。

六、強化協助弱勢學生助學機制,簡化學生申請助學措施流程

配合行政院政府服務流程改造作業,簡化學生申請:為配合行政院政府服務流程改造作業,簡化學生申請各類助學措施所需提供之證明文件,103學年度起,先針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改以透過與內政部戶政司資訊連結作業模式,直接比對學生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免附戶籍謄本查驗。未來將逐步擴大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直接透過與衛生福利部資訊連結方式,提供學生是否具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資格,俾利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七、提供就學貸款利息補助措施,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針對家庭年收入在114萬元以下之學生(占就學貸款人數98%以上)申請就學貸款,在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之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

借款人畢業(退伍)1年以後才需開始還款,政府亦考量學生收入多寡,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每月工作收入未達3萬元之貸款人,緩繳及延長還款年限等優惠措施,以就讀大學4年畢業為例,針對經濟弱勢借款人,自貸款起至少前89年皆無須還款且為零利率。





臨時提案

十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大學學雜費雖暫時凍結調漲,但於學雜費調整機制建立之前後,為避免如本次油價無預警式突漲所造成的衝擊,本席建請在教育部長蔣偉寧任內,應承諾與大學學雜費調整的相關決議,需先至教育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教育部高等教育資源公平分配的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期水電油價突然調漲,引發生活壓力提高等諸多民怨,在薪水收入水準沒有顯著提升的情況下,實不宜再針對大學學雜費進行調漲,以避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利,並且不符合教育部所宣示的『反重分配』政策宣示。

二、教育部蔣偉寧部長在201242日於教育文化委員會宣示,本年度大學學雜費將凍漲一學期,並預計運用六個月的時間邀集相關學者、學校代表與相關人士進行研討,共同研擬一套可長期穩定運行的學費調整機制。

三、為避免再次引發相關調漲爭議與民怨,本席建請教育部長蔣偉寧應如在委員會之承諾,日後與大學學雜費調整的相關決議,需先至教育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教育部高等教育資源公平分配的期待

提案人:陳學聖  陳碧涵
連署人:呂玉玲  何欣純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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