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94、95學年度)
【社論】共同助學措施的五鬼搬運法(2005/05/04 )台灣立報
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第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97年1月4日 )
討論提案(六)
案 由:
擬以本協進會名義提案全國大學校長會議,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部頒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說 明:
1、教育部於94學年度結合「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推動實施「共同助學措施方案」。共同助學方案係針對弱勢學生就讀大專校院予以積極協助。95學年度,該方案之申請資格、補助標準不變,申辦程序經教育部酌作修正後,全案賡續實施。至94、95學年度實施該方案所需經費,教育部雖規定各校實施經費總合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者,將酌予補助,惟據瞭解,獲得此項補助之學校,極為少數。
2、96學年度該方案經教育部再加修訂,並更名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與前二年方案比較,已大幅提高補助金額,擴增補助項目並大幅降低補助門檻,致補助人數、補助經費激增。依報載教育部最近發布之數據,僅助學金一項(其他尚有生活學習奬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人數已由94學年度21,215人,躍增至96學年度為83,216人,增幅約4倍,補助經費由94學年度2.58億元,躍增至96學年度為11.24億元,增幅約4.4倍。而所需經費教育部雖允諾負擔部分,惟各校須自行負擔之數額,仍呈倍數增加。此種情形,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辦學品質。經進一步分析本方案對各類大專校院之影響,則對私立學校之影響遠大於公立學校(1:7);對技專校院之影響遠大於一般大學校院(1:2)。
3、除上項補助人數、經費急劇擴增之外,下列問題亦有進一步審慎檢討之必要:
(1)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財務自主乃大學自治之核心。本方案教育部在欠缺法源依據之下,以部函要求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負擔各項助學金,並規定其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大學校務評鑑、私校奬補助款核定之重要參考依據,顯然已違背大學法有關大學自治權之規定。
(2)本方案屬政府意欲執行之社會福利政策,非屬各校之辦學內涵。依理,其經費應由政府自一般稅收中全額籌措支應。然依現行作法,政府政策美意,照顧少數學生,其所需經費卻須由學校自大多數一般學生所繳學雜費中予以承擔,實有悖常理。此外,本方案名為「共同助學」,隱含有由一般學生繳交之全額學雜費中共同負擔協助之意,所謂「協助」,理應出自「協助者」之意願,或須事先徵得「協助者」之同意,若需強制為之,則須立法規範。然本方案並未由各校徵得全體學生或家長之同意,亦未完成立法程序,以法規範之方式實施,殊欠妥適。而各校如配合執行此項政策,將來如有部分學生或家長提出質疑,學校將有違法之虞。
(3)本方案於94學年度開始實施時,係與「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結合,然而三年以來,除極少數學校獲准微幅調漲學雜費之外,各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形同凍結,「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已胎死腹中,但各大專校院有關共同助學金之負擔,卻逐年呈倍數激增。另依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內容說明,該計畫長遠目標,「將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據此推估,此項補助未來將依現況成長6倍以上,而補助總經費預估將超過70億元。此外,該計畫內容復說明,本方案經費除各校負擔之部分外,另需由教育部負擔之部分,將由教育部在對私校奬補助經費中提撥支應,如此一來一往,對各私立大專校院而言,無異雪上加霜,未來辦學更將面臨無以為繼之窘境。
(4)依教育部部函,有關96學年度本「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之辦理方式,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將由各校造冊,送教育部查核後,於97年2月底通知各校,再由各校依各生扣除96學年度助學金後之金額,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此舉形同所有學校註冊繳費單應經教育部核定後,始得印發,除已嚴重侵犯大學自治權外,教育部亦有自行違反所定學雜費收費標準之嫌。
(5)此外,依此項「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對於申請助學金補助之學生,並無任何學業或德行成績之要求。則本項助學金應純屬對社會上弱勢家庭之救助方案,其經費支出之本質,並無協助教育發展之功能,而應為社會福利範圍之社會救助支出,故應否由國家整體教育經費(包括教育部與公私立學校預算)中予以承擔,亦值斟酌。
4、綜上說明,教育部所頒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既無法源依據,復違大學法大學自治之精神,且更將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故擬以本協進會名義於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提案,建議教育部應立即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96學年度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需各項經費(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奬助金、緊急紓困金,以及提供免費住宿所減少之學校收入),均不應責由學校承擔,亦不應由教育部自對私校奬補助款預算中調整支應,俾免影響各校辦學品質及學生權益。至96學年度實施本計畫所需經費,應請政府另行籌措,並全額負擔。
(2)96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應由各大專校院本於自治權之精神,依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印發,各項助學金則俟教育部籌款撥至各校後,再行轉發學生。
決 議:
照案通過,以協進會名義提報97年1月10-11日假文化大學舉辦之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討論,建請教育部自「政策面」檢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宜移請內政部處理,不宜影響教育經費。
教育部:衡酌歷來私立學校基於私校弱勢學生比例明顯高於公立學校,致相對提撥經費造成其辦學負擔;且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爰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本部經費回歸照顧法定弱勢學生;其餘各校配合款項則轉型為獎學金性質,以於未來少子女化趨勢下,作為各校招生之誘因,亦將可有效促進各校間良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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