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推動,配合《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黃金十年百年樹人》之政策規劃,自民國100年1月至103年7月,為啟動準備階段;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為全面實施階段。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五
教育部於102年4月17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但被退回。依該調整方案草案所列配套措施「教育資源合理分配並強化對弱勢學生的助學補助」,教育部擬提高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比率,由目前的減免十分之三,提高為減免二分之一,及提昇年收入70萬以下學生之助學措施。
教育部核定補助時:明列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項目之數額
由於目前教育部對各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補助係以總額補助方式辦理,並未單獨列明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經費,該部為使補助機制更臻明確,擬自104年度起,於核定對各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補助時,明列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項目之數額。
教育部依法公告103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簡稱基本調幅)
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622%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30%】(102年)0.79%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35%】(101年)1.72%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35%】(102年)-0.62%
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總統也舉汽油價格漲跌回歸市場機制為例,說明大學的學費調整未來亦應朝市場化、制度化及透明化的計算方向規劃,相信此亦有助取得立法院的同意。
對於部分校長反映該校協助諸多經濟弱勢學生就讀,反而導致該校學雜費短收的情況更形嚴重,總統認為,弱勢學生的學費補助未來應由政府社福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但需要逐步進行改革。
五大協會聯合聲明:學雜費是大學辦學的主要來源之一,為維持教學品質,降低社會成本,應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但在調整同時,希望有三項配套措施,各大學應該財務透明機制,讓社會了解學校辦學績效,應強化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教育部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弱勢學生補助,保障弱勢學生就學的機會。至於保障弱勢生就學所需預算,建議政府另行編列。
學雜費是大學辦學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為考量學校的永續發展及維繫教學品質,教育部仍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與各界溝通,以建立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為目標,讓學校可依校務發展,合理調整學雜費。
助學項目自主化:
(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由96學年度起配合彈性學雜費方案,與各校共同辦理之助學計畫,每年受惠學生人數約10萬人;統計資料顯示,自96學年度迄今本部及各校補助經費總數,已自96學年度之22.13億元逐年提升至99學年度之30.48億元,本部補助經費與各校自籌金額比例各為52%及48%;而學校自籌經費中,76%為私立學校經費,而24%為公立學校經費。
(2)衡酌歷來私立學校基於私校弱勢學生比例明顯高於公立學校,致相對提撥經費造成其辦學負擔;且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爰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本部經費回歸照顧法定弱勢學生;其餘各校配合款項則轉型為獎學金性質,以於未來少子女化趨勢下,作為各校招生之誘因,亦將可有效促進各校間良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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