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教育部施政計畫(102、103年度)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86日)

主題:教育部年度及中程施政計畫有關「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內容之疑義

教育部102年度施政計畫於「壹、年度施政目標」列有:『助學對象標準化、助學項目自主化、助學措施合理化』等項。另同樣內容亦列入教育部中程施政計畫(102105年度):參、關鍵策略目標、共同性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共同性指標;一、關鍵策略目標。然該部網站誤植於(四)培育青年全方位發展能力,形塑青年價值(業務成果)項下,實應改列於(三)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業務成果)項下。且其中『助學項目自主化』迄今教育部並無積極作為,列為『業務成果』殊有未當。如其為施政方向,教育部似宜針對『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進行專案規劃,儘速回歸助學正軌。

教育部施政計畫(102103年度)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意信箱  回覆2014812日)

RICE君您好:

謝謝您對本會施政計畫內容的關心與指教。有關您86日電子郵件對教育部中程施政計畫(102105年度)中「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內容之疑義,敬復如下:

1. 經檢視該資料係屬誤植,86日本會已電郵教育部更正,教育部網站已於本年87日下午更新。

2. 有關教育部宜針對『助學項目自主化』相關計畫進行專案規劃,並儘速回歸助學正軌之建議事項,已轉請教育部參考辦理。

敬祝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敬啟





教育部>年度施政計畫



教育部103年度施政計畫
教育部102年度施政計畫

壹、年度施政目標

三、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

(一)建置「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簡化弱勢學生申請作業程序,並促使政府資源有效分配不重置。其主要功能如下:
1、協助查調學生家庭所得及申請資格。
2、協助與本部其他教育補助勾稽比對是否重複申領。
3、協助與政府其他部會之教育補助勾稽比對是否重複申領。


壹、年度施政目標

三、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

(一)本部業建置「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其主要功能如下:
1、協助查調學生家庭所得及申請資格。
2、協助與本部其他教育補助勾稽比對是否重複申領。
3、協助與政府其他部會之教育補助勾稽比對是否重複申領。

(二)辦理各項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以經濟弱勢之特殊背景學生為對象,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補助對象及減免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學生減免100%,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30%。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60%。
3、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極重度及重度減免100%,中度減免70%,輕度減免40%。
4、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學校學費減免100%,雜費減免2/3,由本部公告「固定數額」;私立學校比照國立學校減免數額辦理。

(三)擴大獎助學金規模,除推動「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搭配學校提撥經費共同辦理,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並有工讀助學金、研究生獎助學金等制度。其重要項目如下:
1、助學金(學雜費):依家庭年所得將補助級距分為5級,並依就讀學校公私立別,補助每名學生每學期5,00035,000元不等。
2、生活助學金(含工讀助學金):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或透過校內工讀制度安排弱勢學生工讀。
3、緊急紓困助學金: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4、住宿優惠: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5、研究生獎助學金:由各校訂定核發辦法,並經校內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四)辦理學生就學貸款措施,幫助在學學生專心向學。其重要措施如下:
1、擴大貸款範圍:具正式學籍且符合資格者均可提出申請,且家庭年收入在新臺幣120萬元以下者,其利息由政府全部或部分補貼。
2、優惠貸款利率:實施信用保證制度,成立信用保證基金,並持續與銀行協商,使就學貸款利率較一般貸款大幅降低。
3、減輕還款負擔:學生畢業後有償還困難者,可申請緩繳、延長還款期限或與銀行協商每月還款額度等協助還款措施。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1、目的:
(1)藉由積極性的差別待遇,協助學習低成就的學生獲得更多的學習機會與資源,鞏固學生基本學力。
(2)縮短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
(3)提供學習成就低落國中學生適性分組學習及多元學習方案。
2、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3、執行內容:
(1)辦理時間: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並以小班、協同或抽離進行補救教學。
(2)招收人數:每班以6-12人為原則。
(3)實施課程:
A、學期間(第2期及第4期):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自然、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B、寒暑假期間(第1期及第3期):除依學期間學習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4、預期成效:
(1)正確篩選出學習低成就學生,系統監控受輔後之學習進展。
(2)扶助每一位學習低成就學生,實現民主社會之公平、正義。
(3)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均能正視基本學力之重要性。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1、目的:
(1)藉由積極性的差別待遇,協助學習低成就的學生獲得更多的學習機會與資源,鞏固學生基本學力。
(2)縮短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
(3)提供學習成就低落國中學生適性分組學習及多元學習方案。
2、補助對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3、執行內容:
(1)辦理時間: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並以小班或協同進行補救教學。
(2)招收人數:每班以6-12人為原則。
(3)實施課程:
A、學期間(第2期及第4期):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自然、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B、寒暑假期間(第1期及第3期):除依學期間學習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4、預期成效:
(1)完成各年級之基本學習內容,客觀界定出學生之基本學力。
(2)正確篩選出學習低成就學生,系統監控受輔後之學習進展。
(3)扶助每一位學習低成就學生,實現民主社會之公平、正義。
(4)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均能正視基本學力之重要性。


(六)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1、本方案係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29個方案之一,經總統於100年元旦祝詞宣示,自100學年度起實施「高中職免學費方案」,採「分階段逐步實施」、「先從高職做起」,並規劃於103學年度實施第二階段「高中職免學費」,以減輕家庭就學經濟負擔,落實尊重教育選擇權,進而提升國民素質與國家競爭力的教育政策理念。
2、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政策,政府考量其屬「非義務」、「不強迫」,並依家庭經濟狀況與教育負擔及國家發展政策方向,設計合理免學費補助基準與實施方式,以協助學子就學。相關政策自103學年度入學新生實施,就讀高職者免學費,就讀高中並符合所定補助基準者,亦免學費。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前入學的高二、高三學生,維持現行規定(若符合補助基準,仍得享有學費減免)。
3、免學費政策所需經費,教育部將本「零基預算」原則先行調整籌編,亦採「統籌調度,確保無虞」原則辦理,因此,不會因實施免學費政策而排擠其他教育經費。



(七)加強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支持之服務網絡實施計畫
1、目的:
為增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學習、人際互動、社會適應與職業適應等能力,及提升高級中等學校一般教師特教專業知能與特教老師個案輔導與管理等知能,本部特訂定「身心障礙教育支持網絡實施計畫」,規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與諮詢服務網絡,設立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及聽覺障礙服務中心、視覺障礙服務中心、相關專業服務中心、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臺灣省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五個服務中心,以提供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教育之諮詢、輔導與服務。
2、各中心任務說明:
(1)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依據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統整各服務中心工作計畫,協助規劃及分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支持服務。並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支援庫,彙整支持網絡運作成校之檢核、建議及中心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2)聽覺障礙服務中心:辦理聽覺障礙學生巡迴輔導、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台、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3)視覺障礙服務中心:辦理視覺障礙學生巡迴輔導、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台、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4)相關專業服務中心:辦理前二項以外之語言、職能、物理、心理、情緒等相關專業服務、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台、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5)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協助高中職特教班及特教學校高職部學生辦理職業轉銜與輔導、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台、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6)臺灣省特殊教育網路中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相關事務、協助建置與維護身心障礙支持網及推動特教行政E化工作。
3、預期成效:藉由各中心整合資源網絡,以落實各校身心障礙教育之推行、提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支持服務品質、增進各校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並透過網路平台擴大分享身心障礙教育服務經驗與資訊。



(三)加強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支持之服務網絡實施計畫
1、目的:為增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學習、人際互動、社會適應與職業適應等能力,及提升高級中等學校一般教師特教專業知能與特教老師個案輔導與管理等知能,本部特訂定「身心障礙教育支持網絡實施計畫」,規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與諮詢服務網絡,設立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及聽覺障礙服務中心、視覺障礙服務中心、相關專業服務中心、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臺灣省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五個服務中心,以提供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教育之諮詢、輔導與服務。
2、各中心任務說明:
(1)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依據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統整各服務中心工作計畫,協助規劃及分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支持服務。並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支援庫,彙整支持網絡運作成校之檢核、建議及中心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2)聽覺障礙服務中心:辦理聽覺障礙學生巡迴輔導、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臺、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3)視覺障礙服務中心:辦理視覺障礙學生巡迴輔導、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臺、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4)相關專業服務中心:辦理前二項以外之語言、職能、物理、心理、情緒等相關專業服務、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臺、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5)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協助高中職特教班及特教學校高職部學生辦理職業轉銜與輔導、諮詢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充實資訊平臺、整合相關資源與相關資源服務。
(6)臺灣省特殊教育網路中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相關事務、協助建置與維護身心障礙支持網及推動特教行政E化工作。
3、預期成效:藉由各中心整合資源網絡,以落實各校身心障礙教育之推行、提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支持服務品質、增進各校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並透過網路平臺擴大分享身心障礙教育服務經驗與資訊。

(八)偏鄉數位關懷推動計畫
1、設置數位機會中心並委任輔導團隊予以協助,結合數位學習工具提升民眾資訊應用能力,培植地方產業/人文等特色。
2、招募大專校院資訊志工前往偏遠鄉鎮執行數位應用服務,服務項目包括網路環境維護、社區文化典藏等。
3、媒合大小學伴運用網路科技進行線上課業輔導,協助偏遠地區學童資訊應用及課業輔導諮詢。
4、補助國民電腦受贈學童上網、教育訓練等需求,建立輔導機制,照顧弱勢學童享有公平的資訊科技環境應用機會。
5、積極募集民間資源提供有需要之數位機會中心或偏鄉民眾使用,邀請社會大眾共同投入偏鄉關懷行列。


(四)偏鄉數位關懷推動計畫
1、設置數位機會中心並委任輔導團隊予以協助,結合數位學習工具提升民眾資訊應用能力,培植地方產業/人文等特色。
2、招募大專院校資訊志工前往偏遠鄉鎮執行數位應用服務,服務項目包括電腦設備維護、地方產業推動等。
3、媒合大小學伴運用網路科技進行線上課業輔導,協助偏遠地區學童資訊應用及課業輔導諮詢。
4、補助中低/低收入學童家戶擁有國民電腦及連網,照顧弱勢學童享有公平的資訊科技環境應用機會。
5、積極募集民間資源提供有需要之數位機會中心或偏鄉民眾使用,邀請社會大眾共同投入偏鄉關懷行列。



(五)助學對象標準化:
1、現行就學貸款、高中職免學費等相關方案中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之標準,係參照內政部89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中出售及貸款自建對象之家庭收入標準,並以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之家庭收入標準平均數計之,以收入於5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
2、然10071日起「社會救助法」已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依據該法第4-1條,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一項,係指家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按前開最低生活費,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010年每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771,003元)之60%定之,故現行社政制度係以中位數作為政策規劃之基礎,中低收入戶可合理視為低收入戶之延伸,未來相關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認定,均應參照前開基準設算修正。
3、綜上,以平均數設算家庭所得之方式,易受到極端值影響,所得標準有失真之虞;而「社會救助法」中位數設算方式,屬性較為穩定及合理,係政府未來整體社會政策之基準,爰未來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基準,均應參考所得中位數概念規劃修正,此將納入本部後續政策研議之參據。

(六)助學項目自主化:
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由96學年度起配合彈性學雜費方案,與各校共同辦理之助學計畫,每年受惠學生人數約10萬人;統計資料顯示,自96學年度迄今本部及各校補助經費總數,已自96學年度之22.13億元逐年提升至99學年度之30.48億元,本部補助經費與各校自籌金額比例各為52%及48%;而學校自籌經費中,76%為私立學校經費,而24%為公立學校經費。
2、衡酌歷來私立學校基於私校弱勢學生比例明顯高於公立學校,致相對提撥經費造成其辦學負擔;且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爰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本部經費回歸照顧法定弱勢學生;其餘各校配合款項則轉型為獎學金性質,以於未來少子女化趨勢下,作為各校招生之誘因,亦將可有效促進各校間良性競爭。

(七)助學措施合理化:
1、基於政策及法制之衡平性,本部賡續積極協調並整合各部會各類各項助學措施,如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請各部會適時檢討並明確定位各項助學措施等,以利逐步整合各部會權管項目之補助標準及對象。
2、嗣後本部將配合我國高教學雜費政策,整合各部會既有資源,研析簡化以經濟條件作為標準之可行性,配合研議各類政策工具(如高等教育券等),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助學政策藍圖。







教育部>中程施政計畫





參、關鍵策略目標、共同性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共同性指標

一、關鍵策略目標

(三)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業務成果)

4、助學對象標準化:

(1)現行就學貸款、高中職免學費等相關方案中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之標準,係參照內政部89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中出售及貸款自建對象之家庭收入標準,並以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之家庭收入標準平均數計之,以收入於5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

(2)然10071日起「社會救助法」已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依據該法第4-1條,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一項,係指家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按前開最低生活費,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010年每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771,003元)之60%定之,故現行社政制度係以中位數作為政策規劃之基礎,中低收入戶可合理視為低收入戶之延伸,未來相關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認定,均應參照前開基準設算修正。

(3)綜上,以平均數設算家庭所得之方式,易受到極端值影響,所得標準有失真之虞;而「社會救助法」中位數設算方式,屬性較為穩定及合理,係政府未來整體社會政策之基準,爰未來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基準,均應參考所得中位數概念規劃修正,此將納入本部後續政策研議之參據。

5、助學項目自主化:

(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由96學年度起配合彈性學雜費方案,與各校共同辦理之助學計畫,每年受惠學生人數約10萬人;統計資料顯示,自96學年度迄今本部及各校補助經費總數,已自96學年度之22.13億元逐年提升至99學年度之30.48億元,本部補助經費與各校自籌金額比例各為52%及48%;而學校自籌經費中,76%為私立學校經費,而24%為公立學校經費。

(2)衡酌歷來私立學校基於私校弱勢學生比例明顯高於公立學校,致相對提撥經費造成其辦學負擔;且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爰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本部經費回歸照顧法定弱勢學生;其餘各校配合款項則轉型為獎學金性質,以於未來少子女化趨勢下,作為各校招生之誘因,亦將可有效促進各校間良性競爭。

6、助學措施合理化:

(1)基於政策及法制之衡平性,本部賡續積極協調並整合各部會各類各項助學措施,如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請各部會適時檢討並明確定位各項助學措施等,以利逐步整合各部會權管項目之補助標準及對象。


(2)嗣後本部將配合我國高教學雜費政策,整合各部會既有資源,研析簡化以經濟條件作為標準之可行性,配合研議各類政策工具(如高等教育券等),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助學政策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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