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教育部104.4.30發函至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



1.      為妥善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造成大專院校生源銳減,教育部擬具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召開多場次之座談會、說明會及討論會議,並於本(104)327日召開記者會,330日在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在案。
 
 
2.      有別於以往少子女化著重於學校退場及鼓勵大學整併之因應處理,教育部希望透過本方案,讓大專校院現有人力 及資源進行重新分配,進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與整體生產力。

        發稿單位: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教育部訂於104年4月20至28日辦理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分區說明會(檢附說明會會議手冊電子檔)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促進高等教育創新與校園資源活化,改善高等教育環境,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教育部刻正研訂「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本部爰辦理北、中、南、東4區說明會,本說明會之各區辦理地點及報名窗口等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南區:

1、時間:104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點30分至4點30分。

2、地點:義守大學(行政大樓10樓國際會議廳)

3、聯絡窗口:吳巧玲小姐,電話:(07)6577711#2074


(二)北區:

1、時間:104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點30分至4點30分。

2、地點: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行政大樓9樓國際會議廳)

3、聯絡窗口:林淑貞小姐,電話:(02)27712171#1000


(三)中區:

1、時間:104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點30分至4點30分。
2、地點:逢甲大學(圖書館B2演講廳)
3、聯絡窗口:賴淑英小姐,電話:(04)24517250#2021
(四)東區:
1、時間:104年4月28日(星期二)下午1點30分至4點30分。
2、地點:慈濟大學(校本部和敬樓第一教學研討室,行政大樓2F)
3、聯絡窗口:石美齡小姐,電話:(03)8565301#1129
4、報名網址:http://goo.gl/OHbwIj







104/03/30)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教育部「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專案報告


教育部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

公告單位: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公告日期: 104-03-27

受到少子女化趨勢影響,為確保高等教育品質的維持,具體協助各大專校院發展轉型,教育部於今(27)日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強調高等教育資源重新整合規劃,提供大專校院多元發展的經營型態,希望能達到提升高教國際競爭力、促進學校辦學特色、高階人力協助產業升級、退場學校正向發展之目標。

方案內容包含「高階人才躍升」、「退場學校輔導」、「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與合併」等四大執行策略,各策略說明如下:


一、高階人力躍升:為增進教師與產業及學研機構接軌,教育部將推動高階人才躍升發展方案,規劃高階人才申請作業方式及補助機制,並將建立人才媒合轉介平臺,專責辦理高階人才媒合轉介服務作業,引導學界教研人員投入社會多元領域或產業發展,帶動產業升級。


二、退場學校輔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衝擊,教育部已建立相關輔導機制,對於辦學不善之學校先行啟動相關輔導機制加以協助改善,如有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之學校,教育部將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之保障至畢業,並協助教職員工辦理退休或轉介至其他學校與民間機構服務等。


三、學校典範重塑:為協助大學依其優勢及特色發展,教育部將以「法令鬆綁」為主,「經費獎勵」為輔,鼓勵學校提出創新典範。學校所提創新典範如涉及法令鬆綁,第一階段將修正或解釋現行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第二階段則將納入「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以專法突破現行法律;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經費獎勵,提供學校相關誘因。


四、大學合作與合併:為改善高等教育資源分散,區域資源整合不易與教學品質不均等問題,教育部將透過大學合作與合併策略,如策略聯盟、大手牽小手,大專校院合併等方式,以透過區域資源整合,提供資源較缺乏學校輔導及支援,並進一步合理調整高等教育規模及區域發展特色。


為落實上開方案,教育部亦擬訂「三合一推動辦公室」、「跨部會統合協調」及「制定專法鼓勵」三大政策配套,相關說明如下:


一、三合一推動辦公室:為使各方案有效執行與交流,本方案設有計畫辦公室,下設「創新轉型輔導」、「教學品質維護」及「人力躍升平臺」三大平臺,設置服務專線提供學校師生意見陳述管道,以達政策協調及溝通之效。


二、跨部會統合協調:為提升高等教育資源重整效能,教育部業已設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跨部會小組,邀集相關法規主管部會及地方政府,就學校創新轉型過程中所需跨部會協助之處,提供協調平臺及機制。


三、制定專法鼓勵:為提供大專校院合併、停招、停辦及改辦之誘因,並突破法令框架,給予學校更大辦學彈性,教育部擬訂「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專法,以作為高教創新轉型之法源依據。


為使大專校院能透過本方案重新檢視自身特色,發展高等教育新藍圖,教育部將就方案內容辦理相關論壇,第一場論壇將於104年3月28日上午10時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舉辦,主題為「他山之石-創新經營成功案例探討」,探討國內外大專校院創新經營成功案例(議程如附件),透過各種案例分享,使大專校院獲得創新轉型經營模式啟發,進一步提升學校教育品質及創造學校多元發展,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研商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工作圈第2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0435日(星期四)下午4
會議地點
本部5樓大禮堂
會議主持人
陳政務次長德華
記錄
吳志偉
出席人員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中山大學教授張玉山)、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實踐大學陳校長振貴)、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姚校長立德)、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龍華科技大學葛校長自祥)、專科學校教育聯盟(耕莘健康管理專校蕭淑貞校長)、國立政治大學周校長行一、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廖校長慶榮、正修科技大學龔校長瑞璋、義守大學周教務長照民、國立成功大學蘇主任芳慶、林委員博文
請假人員
李校長秉乾、劉委員宗德、劉委員維琪
列席單位及人員:本部綜合規劃司呂科長虹霖、技職司李司長彥儀、師藝司鄭專門委員文瑤、國際司吳研究員亞君、人事處邱專門委員怡璋、會計處楊科長麗玉、法制處吳科長照民、高教司黃司長雯玲、王專門委員明源、梁專門委員學政、朱專門委員俊彰、李科長惠敏、曾科長新元



















壹、主持人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為確保高等教育品質、促進高教創新轉型,以解決高等教育面臨少子化的問題,本部業已研擬「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該方案配套措施第3項,將制定專法鼓勵,爰本部研擬「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並於104127日邀集各大學協進會、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工作圈第1次會討論,會議決議略以:
(一)「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係屬本部規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之配套措施,其名稱是否調整,或採委員建議針對學校合併及退場部分另訂專法,請業務單位評估其可行性。
(二)有關制訂本條例之目的性、正當性及合理性,請業務單位再予強化論述,以利未來推動立法時說服立法機關及社會大眾。
(三)條例草案中有關衍生企業、境外辦學等事項,請業務單位再予檢視,如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已可推動之事項,則不建議納入條例規範,以避免衍生爭議,影響本部政策推動。
(四)因教育發展與產業運作之性質有別,教育事業有其延續性及不可逆性,有關條例草案參考「產業創新條例」訂定落日條款部分,請業務單位再予評估,部分條文得因應教育需求持續辦理或另訂於大學法等,以避免影響高教永續發展。
(五)請業務單位具體規劃本條例之後續法制作業時程,包括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等事項。
(六)為使本條例之章節架構與條文用詞更為嚴謹,以及配套授權命令之完整性,請本部法制處於會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予業務單位。
(七)另請5大協進會於會後轉知所屬會員學校,針對條例草案內容提供相關意見,並請於10428日前免備文逕送業務單位。

二、有關「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係屬本部規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之配套措施,其名稱是否調整,或採委員建議針對學校合併及退場部分另訂專法乙節,業務單位評估如下:

名稱是否調整項目
原名稱
高教創新與轉型分別立法
名稱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
高等教育創新條例;
高等教育轉型條例
來源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
優點
1. 範圍涵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學校合併、停辦及改辦、輔導及獎勵機制、高階人才躍升等,法規完整性較高
2. 符合「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目標與策略需求
1. 高等教育創新與高等教育轉型分別訂定專法,可針對不同主題訂定條文,分別解決不同問題,降低條文之複雜度
2. 涉及相關部會權責部分,分屬兩個法案,各自協商困難度較低
缺點
1. 因範圍較廣,條文內容複雜度較高
2. 涉及相關部會權責較多,協調困難度高
1. 範圍切割為兩個法案,法規完整性較低
2. 未符合本部「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之目標與策略需求
可行性
基於法規之完整性,較為合理
法規切割為二,法規完整性較為不足

三、本條例之後續法制作業時程規劃如下: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立法進度之規劃
時間
工作項目
目的及預定進度
104.1.27
召開第1次工作圈會議
1. 討論草案整體架構及方向
2. 邀集五大協進會及本部相關單位討論整體草案內容
104.2.8
彙整五大協進會各大專校院意見
1. 整合各大學意見
2. 請五大協進會彙整各大專校院提供草案方向之意見,納入本部修法並提出修正版條文
104.2.26
召開部內研商會議
1. 整合部內意見
2. 邀及本部相關單位討論修正版條文
104.3.6
召開第2次工作圈會議
1. 討論草案內容(逐條)
2. 邀集五大協進會及本部相關單位逐條討論草案內容
*會前向部長報告
104.3.15
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
1. 整合相關部會意見
2. 邀集五大協進會、學校代表、相關部會代表研商
*會前先向部長報告
104.3.31
召開第3次工作圈會議
1. 將跨部會意見後修正版邀集五大協進會及本部相關單位再次討論
2. 提出修正版(對外說明會之版本)
104.4.15-4.30
辦理北中南東4場說明會
1. 向外界說明本部法案方向及內容
2. 蒐集各界意見
104.5.5
整合各界意見
確定法案內容(向部長報告)
104.5.20
提本部法規會審議
條文草案送本部法規會審議
104.6.15
提部務會議
依法制程序提部務會議審議
104.6.30
報行政院
報行政院審議條文

四、有關參考「產業創新條例」訂定落日條款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30為限。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另同法第72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10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9911日起至1081231日止。爰產業創新條例落日條款部分,僅限於第10條,在一定條件下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施行期間為10年(99.01.01-108.12.31)。
()為利高教永續發展,部分條文將明訂施行期間,施行期滿回歸相關法令規範。

五、條例草案中有關衍生企業、境外辦學等事項,如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已可推動之事項,則不建議納入條例規範乙節,說明如下:

(一)衍生企業:現行法令對於教師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均可辦理,惟對衍生企業並未加以定義及規範,各校辦理仍有疑慮,且對於學校土地提供企業進駐涉及土地分區使用,尚須納入條例鬆綁。
()境外辦學:草案第4條,係針對教育實驗(含衍生企業、境外辦學、數位學習等)進行鬆綁,境外辦學現行法令雖已可辦理,惟在學位授予、遠距教學、收費、行政及學術主管進用等仍無法突破現有法令限制,爰須納入規範。

六、有關強化本條例之目的性、正當性及合理性部分,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法規衝擊影響評估。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之條文,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配套措施第三項,將制定專法鼓勵,以促進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合併以及順利退場等,鬆綁方向包括:
(一)賦予辦學彈性:放寬學制、學校基金運用、境外辦學、附屬機構、衍生企業(如技術入股之稅制、專任教師帶職至產業研修或兼職)等限制。
(二)教職員優退:因應合併、退場,提供慰助金,鼓勵教職員退休或轉職。進行校地活化:放寬校地整合或變更程序,以挹注合併後校務發展經費,或加速退場後改辦其他事業。
(三)成立專責機構:參考日本「私校振興共濟事業團」,成立專責輔導私立學校機構,並設置教育創新基金,協助學校創新轉型或退場。

二、配合前項重點,本部研擬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具體重點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及適用對象等。(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第二章創新轉型,明定為活化校園資源以提升教學品質、引導教研人員轉進其他教學場域或進入產業發展,以及建置教育實驗場域,提高辦學自由度,得試辦創新轉型典範計畫及其相關法令鬆綁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三)第三章合併、停辦及改辦,明定大專校院合併、土地運用彈性、教師優退慰問金、大專校院停辦及改辦應辦事項、資產活化、及退撫保險金權益等保障事項等。(草案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
(四)第四章輔導及獎勵機制,明定獎勵創新機制、並成立專責輔導機構及設置教育創新基金,以協助大專校院辦理創新轉型、合併、停辦及改辦等事宜。(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第五章高階人才躍升,明定建立高等教育人才轉介機制,並明列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轉型投入之相關領域。(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第六章附則,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及施行期限。(草案第二十七條)

三、本案經請五大學協進會轉會員學校及本部法制處提供修正意見,並於104226日及33日召開2次部內研商會議後,擬具修正條例草案(如附件),是否妥適?提請討論。

決議:

一、有關本條例草案整體部分,決議如下:
(一)有關本條例之名稱,是否修正為高等教育創新條例,以及是否針對高教創新及大學轉型、退場事項分別制定條例等問題,目前暫不處理,俟報請行政院審議前決定。
(二)目前本條例於草案規劃階段,請業務單位積極思考,提出對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發展有益之開創性、前瞻性想法。另草案條文以鬆綁彈性最大化為原則,以作為後續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之討論空間。
(三)本條例是否須區分章節,請業務單位再予評估。

二、有關本條例草案條文部分,決議如下:
(一)草案第4條有關創新典範試辦計畫之試辦期間,涉及學校投入之資源及成本,不宜統一規範為2年,請業務單位針對個案情形訂定不同試辦期程。另試辦計畫包括實驗教育等事項,不宜統一限制學校不得使用學雜費收入,亦請業務單位區隔處理。
(二)草案第6條有關博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得自訂論文形式,請參考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文字,修正為得以專業實務報告取代學位論文。
(三)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有關教師慰助金及公保轉勞保併計年資,慰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法人及主管機關各負擔一半,是否妥適,請人事處再予評估。另請釐清其適用對象是否僅限於停辦學校,或應包括停招、系所整併、裁撤等情形。
(四)草案第17條有關學校創辦人、董事及監察人退職金,因具有高度爭議性,包括退職金名稱及發放標準等,應有更細緻之思考,請業務單位規劃具體腹案。
(五)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有關私立大專校院停招及停辦相關事項,因現行私立學校法已有相關規定,是否有必要納入本條例規範,請業務單位再予評估。
(六)草案第20條有關私立大專校院賸餘資產債務清償權,請法制處協助釐清學校法人於存續期間,尚未解散前,是否得清算其資產等問題。
(七)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有關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為專責輔導機構及設置教育創新基金,如現行政策已可推動,是否有必要納入本條例規範,請業務單位再予評估。
(八)草案第24條及第25條有關高階人才培訓及轉介機制,其中第24條具宣誓性意涵,惟第25條是否有必要納入本條例規範,請業務單位再予評估。
(九)草案第27條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期間,因高等教育創新事項具永續經營性質,是否限定施行期間為10年,請業務單位再予評估。

肆、散會(下午6時)



研商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工作圈第1會議議程
壹、主持人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背景說明
在以知識經濟為主軸的全球化時代,大學扮演關鍵性的角色,不僅擔任知識發展與傳遞的角色,透過高階人力的培育,成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近年來更被賦予推動產業創新與社會發展之重要責任。
另一方面,我國高等教育也面臨了空前的困境與挑戰,尤以少子女化帶來的衝擊,對於國內高等教育的招生、品質及制度、生態環境等均將徹底改變,並顛覆了傳統學校經營的模式與學生的學習型態。
依本部統計處推估,預估我國大專校院大一新生人數將逐年降低,105學年度250,426人、113學年度則降為174,661人,分別較103學年度短少約24千多人及10萬人左右。未來10年間累計大一學生人數減少8.7萬人,至112學年大專校院學士及專科學生總數較102學年減少31.5萬人;若依公私立分別觀察,私立學校學生推估約減少28.3萬人。因學生減少,學校將面臨退場、教師離職等情形,為確保學校運作正常,維持學生的受教品質,高等教育有必要進行轉型與資源重整,以提升高等教育品質。
二、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
為確保高等教育品質、促進高教創新轉型,以解決高等教育面臨少子化的問題,本部刻正研擬「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重點如下:
(一)  政策目標
1.確保高教品質:5年總量調控、教育品質維護。
2.高階人力引導發展:知識密集產業、5年教師轉職計畫。
3.校園智識衍生產出增加:5年教育版圖延伸。
4.退場學校人員校園妥善輔導:5年校數調整、人員協助轉職。
(二)四大執行策略
  1.高階人才躍升:創業或社會企業、產業研發、學研機構、地方文創、學校典型重塑。
  2.退場學校輔導:行政預警機制、人員妥善安置(學生、教師、行政人員)、鼓勵新事業發展、學校合理資產處分。
  3.學校典範重塑:降低生師比、增收境外學生、教育典範創新多元、境外辦學、產學合作、附屬機構與衍生企業、校園活化運用。
  4.大學合作合併:公公併、私私併、跨校聯盟(大手牽小手)、科系調整、校地彈性運用。                                                                                                  
(三)三大配套措施
  1.三合一推動辦公室: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小組,協調各部會相關配合及修法事宜、設置本部「高教創新轉型計畫辦公室」,以促進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強化各政策協調與溝通,提高學校行政輔導效能。
  2.跨部會統合協調:邀集相關法規主管部會及各地方政府,視個案情形給予協助,必要時並由行政院進行協調。
  3.制定專法鼓勵:促進高教創新轉型,提供學校合併及退場之誘因及法令彈性,並考量其特殊性、專門性、臨時性,制定專法作為法源依據。
三、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
   前項「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配套措施第三項,將制定專法鼓勵,爰本部配合研擬「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以促進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合併以及順利退場等,重點明如下:
(一)創新轉型:明定大專校院得辦理教育實驗、衍生企業、法人學校、產學實驗園區、境外合作辦學及其應辦事項。
(二)合併、停辦及改辦:明定大專校院合併、土地運用彈性、教師優退慰問金、大專校院停辦及改辦應辦事項、資產活化、教師年資及保險金等保障事項等。
(三)輔導及獎勵機制:明定獎勵創新機制、並成立專責輔導機構及設置教育創新基金,以協助大專校院辦理創新轉型、合併、停辦及改辦等事宜。
(四)高階人才躍升:明定建立高等教育人才轉介機制,並明列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轉型投入之相關領域。
(五)附則: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施行日期及施行其限等。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之內容是否妥適,提請討論
說明:
一、 前述「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配套措施第三項,將制定專法鼓勵,以促進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合併以及順利退場等,鬆綁事項將包括:
(一) 賦予辦學彈性:放寬學制、學校基金運用、境外辦學、附屬機構、衍生企業(如技術入股之稅制、專任教師帶職至產業研修或兼職)等限制。
(二) 教職員優退:因應合併、退場,提供慰助金,鼓勵教職員退休或轉職。進行校地活化:放寬校地整合或變更程序,以挹注合併後校務發展經費,或加速退場後改辦其他事業。
(三) 成立專責機構 :參考日本「私校振興共濟事業團」,成立專責輔導私立學校機構,並設置教育創新基金,協助學校創新轉型或退場。
二、 配合前項重點,本部研擬「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具體重點內容如下:
(一)創新轉型:明定大專校院得辦理教育實驗、衍生企業、法人學校、產學實驗園區、境外合作辦學及其應辦事項。
(二)合併、停辦及改辦:明定大專校院合併、土地運用彈性、教師優退慰問金、大專校院停辦及改辦應辦事項、資產活化、教師年資及保險金等保障事項等。
(三)輔導及獎勵機制:明定獎勵創新機制、並成立專責輔導機構及設置教育創新基金,以協助大專校院辦理創新轉型、合併、停辦及改辦等事宜。
(四)高階人才躍升:明定建立高等教育人才轉介機制,並明列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轉型投入之相關領域。
三、後續辦理期程:
(一)104.1-2月:召開工作圈,完成草案。
(二)104.3月:辦理說明會,對外徵詢意見。
(三)104.4月:提送本部法規會、部務會報審議。
(四)104.5月函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總說明
104.1.20
近年來,由於國內外環境快速變遷,我國高等教育面臨了艱困的挑戰,尤以少子女化帶來的衝擊,亟需積極面對並尋求因應對策。在制度上,宜及早規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提供學校合併、停招、停辦及改辦之誘因,突破法令框架,給予大專校院更大辦學彈性,以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品質。爰擬具「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第一章總則,明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及適用對象等。(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  第二章創新轉型,明定大專校院得辦理教育實驗、衍生企業、法人學校、產學實驗園區、境外合作辦學及其應辦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三、  第三章合併、停辦及改辦,明定大專校院合併、土地運用彈性、教師優退慰問金、大專校院停辦及改辦應辦事項、資產活化、教師年資及保險金等保障事項等。(草案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
四、  第四章輔導及獎勵機制,明定獎勵創新機制、並成立專責輔導機構及設置教育創新基金,以協助大專校院辦理創新轉型、合併、停辦及改辦等事宜。(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  第五章高階人才躍升,明定建立高等教育人才轉介機制,並明列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轉型投入之相關領域。(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  第六章附則,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施行日期及施行其限等。(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第一條  為促進高階人才躍升學校典範重塑大專校院合作合併及輔導學校停招、停辦、改辦等,以利於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提升國家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促進高教創新轉型,提供學校合併、停辦及改辦之誘因,考量現行法令諸多限制,無法立即賦予大專校院辦學彈性,基於鼓勵高教實驗創新其有特殊性、專門性、臨時性,爰訂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明定教育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大專校院。
明訂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第二章    創新轉型
章名
第四條 大專校院為創新人才培育過程、課程教學體制與校務經營模式,得進行下列教育實驗:
 一、衍生企業、法人學校、產學實驗園區或其他產學合作實驗。
 二、境外辦學或其他教育輸出實驗。
 三、數位學習或其他課程教學實驗。
   前項教育實驗應由大專校院擬定實驗計畫,並視實驗型態,載明基本資料、申請理由、組織規範、招生方式、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空間圖儀、財務規劃、重要規章或其他相關事項,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一、面對近來各界關切少子女化衝擊、大專校院轉型營運、人才學用落差等議題,教育部透過教育創新,打造適合大學自由辦學、教師多元發展、學生務實致用之實驗環境,以因應未來少子女化衝擊、跨國教育強力競爭,以及難以預知的學習型態。爰第一項明定大專校院為創新人才培育過程、課程教學體制與校務經營模式,得辦理之三種教育創新實驗型態。
二、為利大學提出申請,第二項明定大專校院辦理教育創新實驗計畫之申請內容及程序。
第五條 第四條所稱衍生企業,指大專校院為建立辦學特色,提供學生教學實習機會,協助學校研發成果商品化與技術移轉,鼓勵師生創業及協助產業創新,以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參與企業經營。
   前項學校對衍生企業投資之經費來源,得由學校校務基金或學校財團法人出資挹注;學校出資之資金以自籌財源為限,且其出資金額不得逾該衍生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衍生企業不得以學校名義經營,其財務應與學校明確劃分,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並受學校之監督。
   學校為辦理衍生企業,應組成審議小組,對持股達百分之十以上之衍生企業,查核其對學校資金投資、技術入股成效及對教學研究發展之貢獻。
一、第一項定義衍生企業。
二、第二項定明大專校院衍生企業設立之經費來源,並定明學校出資之資金以自籌財源為限,且出資不得逾該衍生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衍生企業不得以學校名義經營,避免動支國庫補助,以維校務正常運作,及維護學生權益,且其財務應與學校明確劃分,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並受學校之監督。
三、考量大專校院衍生企業與學校有密切關係者,宜由外部專家組成之學校審議小組,就衍生企業之營運情形、大學對衍生企業之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事項予以檢視,爰為第三項規定。並明定學校持股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即認定該衍生企業與學校具有密切關係,學校審議小組應予以查核。學校審議小組審議事項以與學校經營之教學研究相關者為限,不宜介入商業經營成效。
第六條 第四條所稱法人學校,指由企業、學術機構、其他社團或財團法人提出人才培育規劃,經與合作大專校院就其辦學目標、合作領域、經費投入、經營時間、師資遴聘、課程評量等達成協議,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再由學校增設院、系、所、學位學程,交由法人辦學。
   法人學校應引進不同於合作大專校院之人才培育規劃、外部師資及資源,以結合產業發展趨勢。但不得為該法人之員工培訓或營利活動。
   法人學校如有前項但書情事,教育部應終止法人與學校之協議。
一、第一項定義法人學校,允許法人利用學校部分場域實現教育理念,可降低其捐資興學成本,並給予辦學鬆綁,增加誘因。
二、第二項明定法人學校之人才培育作法須與合作大專校院有所區隔,並應引進企業資源,充實辦學環境。但不得為客製化的員工培訓(如目前本部的產碩專班、契合式人才專班,或勞動部的就業學程等計畫),避免窄化學生學習,或作為營利活動,損及教育權益。
三、第三項明定法人學校終止條款。
第七條 第四條所稱產學實驗園區,指由大專校院活化校內空間作為場地,並購置設備提供進駐企業社會企業、學術機構等法人及參與師生共同使用,吸引法人到校內設立研究中心或研發單位。
   前項法人應透過付費、捐贈、支持研究課題、合聘教研人員或提供實習場所等措施回饋學校。
一、第一項定義產學實驗園區,引進企業研發能量及務實精神,結合學術研究或課程教學,增進師生實務能力。同時在產學實驗園區內,企業人員及學校師生可透過業師、合聘、學生實習等方式緊密交流。
二、第二項明定企業、學術機構等法人回饋學校之互惠措施。
第八條 第四條所稱境外辦學,指由國內大專校院赴境外設立分校分部、專班、學()或擇定當地優質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企業合作,共同設立分校分部、專班、學()程,透過協議、教師支援或課程模組,進行經營、教學、課程及空間設備的合作分享。
   境外辦學之設立基準及營運除配合當地法令外,應依國內標準辦理。
一、第一項定義境外辦學,由國內大學赴境外設立分校分部、專班、學()程,或與當地優質大專校院共同設立長其合作據點,改變目前境外專班偏向於外國大專校院商借師資及租用場地的淺層模式,增加學術影響力及招生吸引力。
二、為保持經營彈性並維持一定品質,第二項明定境外辦學之設立基準及營運,得分別適用境內外辦學規定。
第九條 大專校院進行教育實驗,其招生方式及學生修業事項,經教育部審酌實驗型態及需求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班得招收取得學士學位者。
 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三、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得以修讀學分取代碩士論文。博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得自訂論文型式。
 四、學位授予程序,不受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限制。
 五、遠距教學修讀各級學位,不受大學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六、向學生收取之費用,不受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限制。
配合大專校院辦理教育實驗所需彈性,明定其招生方式及學生修業之鬆綁事項,包括:博士班報考資格、博士生外籍眷屬來臺程序、碩博士班論文、學位授予、遠距教學、學生收費等。
第十條 大專校院進行教育實驗,其主管及教職員進用事項,經教育部審酌實驗型態及需求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主管得以契約進用之。
  二、學術主管產生方式,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限制。
  三、聘任教師得免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四、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除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外,得由大學另定之。前開事由之處理程序,亦由大學定之。
  五、專任教育人員年齡、教師初續聘聘期、教師任用資格及審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教師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六、大專校院教師受學校指派兼任學校衍生企業職務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
配合大專校院辦理教育實驗所需彈性,明定其主管及教職員進用之鬆綁事項,包括:行政主管資格、學術主管產生方式、專任教育人員年齡、教師初續聘聘期、教師任用資格及審查、教師兼職等。
第十一條 大專校院進行教育實驗,其資產運用事項,經教育部審酌實驗型態及需求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專校院所取得之收入,其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得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
 二、國立大專校院經管之公有不動產得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三、校地得視需求提供企業進駐及辦理公司登記,無需重新進行編定或變更地目,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四、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配合大學辦理教育實驗所需彈性,明定其資產運用之鬆綁事項,包括:國立大專校院收入、國立大專校院經管之公有不動產得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大專校院校地變更、辦理採購等。
第十二條 有關實驗計畫之審查基準、實驗型態設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回饋學校、採購、內部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第六款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兼任學校衍生企業之職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實驗計畫之審查基準、實驗型態設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回饋學校、採購、內部稽核等必要事項,由教育部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二、第二項明定公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兼任學校衍生企業之職務等必要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規範。
第三章    合併、停辦及改辦
章名
第十三條  國立大專校院合併後所增加之校地,經行政院同意後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作價投資方式,提供學校校務發展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限制。
為調整高教規模、鼓勵大學合併,及活化合併後國立大學土地之利用,爰明訂合併後國立大學之土地經行政同意後,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作價投資方式進行活化,其收益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使用。
第十四條  私立大專校院停辦後,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如有涉及土地變更事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
考量私立大專校院如停辦後有土地地目變更之需求,為加速土地活化,爰訂定土地地目得辦理迅行變更之規定。
第十五條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合併時,學校應提供教師優退慰助金;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合併時,應由政府及董事會各提供二分之一教師優退慰助金。
      前項優退慰助金之發放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為促進高等教育人力更新,增加公立及私立大專校院之合併誘因,明定公立大專校院合併時,學校應提供教師優退慰助金;私立大學合併時,應由政府及董事會各提供二分之一教師優退慰助金。優退慰助金之發放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六條  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董事會應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並由教育部提供部分補助
     前項優退慰助金之發放標準及教育部補助比例由教育部定之。
為提供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後,其教職員退休或轉職之誘因,明定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董事會應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並由教育部提供部分補助。優退慰助金之發放標準及教育部補助比例,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七條 大專校院教師經學校同意,得以現職教師身分至行政法人、民營事業機構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服務,於前開服務期間,得選擇繼續撥繳退休撫卹基()金及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限制。
為促進高等教育人才流動,鼓勵教師轉型發展,爰訂定大專校院教師得經學校同意,以現職教師身分至行政法人、民營事業機構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服務,並於服務期間,選擇繼續撥繳退休撫卹基()金及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保障教師於前開服務期間之相關權益,並提高教師轉職之意願。
第十八條 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嗣後轉任參加勞工保險者,於併計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向各該承保機關請領各該保險給付。受請求之承保機關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分別發給。
前項人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不得併計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以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者,不適用前項併計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給付;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應按退出公教人員保險當時之平均保俸額,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定給與標準計給一次養老給付,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
為協助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之教職員順利轉職,並延續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爰訂定渠等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於嗣後轉任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且於併計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向各該承保機關請領各該保險給付之規定,以確保渠等人員之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並消除人才流動障礙。

十九  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在學校解散清算後,其財產如有賸餘,董事會得提供學校創辦人及現任董事、監察人退職金。
    其發放標準及金額,應於學校停辦計畫中明定之,並報本部核定。
為鼓勵學校經營困難時,學校法人能盡快進行改辦、土地活化或解散清算,明訂董事會得提供創辦人、現任董事、監察人等領取退職金,俾利學校董事會儘速通過停辦學校之決議,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及教學品質。
第二十條  學校法人如有辦學目的窒礙難行、遭遇重大困難致不能繼續辦理時,應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停招或輔導。未主動申請者,教育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停招後,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維持基本教育品質至現有學生均畢業。
  二、與鄰近學校簽訂協議,協助安置無意續留停招學校之在校生轉學及獎助學金相關事宜。
  三、協助現任教職員工辦理轉介,提供相關職缺訊息。
      學校經停招致無在學學生或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輔導限期改善無效者,教育主管機關得核定停辦。
為保障辦學困難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明訂私立學校法人與學校應辦理事項,要求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招或輔導,逐步安置學生與轉介教職員工,俾使經營不善之學校得以順利停辦。
第二十一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招或停辦:
  一、招生或辦學有重大缺失或違法事宜。
  二、學校財務虧空,教學品質低落。
  三、董事會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糾紛,影響學校正常運作者。
  四、遭遇重大困難,無法繼續辦學。
      前項私立學校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停辦,其賸餘款與資產於清算時,應優先清償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其分配權優先於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債權聲明之規定。
一、 為維護學生受教品質,有關學校辦學品質不佳時,政府得勒令其停止招生,避免衝擊影響擴大。
二、 另有關停辦後之學校資產,應優先清償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以保障教職員工之勞動權益。
第四章    輔導及獎勵機制
章名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得審酌大專校院辦理創新轉型教育實驗之創新性、可行性、發展性、執行團隊、資金運用等情形,明定獎勵原則。
為鼓勵學校踴躍提出創新轉型教育實驗,並鑒於提案初期不易取得資源,較需仰賴政策引導,爰明定本部得審酌學校提案的創新性、可行性、發展性、執行團隊、資金運用來等情形,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為專責輔導機構,協助辦理大專校院創新轉型合併停招、停辦及改辦等事宜。
      教育部得設置教育創新基金,以推動及引導大專校院創新轉型、合併、停招停辦及改辦等事宜,其設置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訂之。
為有效處理私校退場問題,經參考其他國家辦理經驗,明定教育部得成立專責輔導機構及設置教育創新基金,以促進大專校院創新轉型、合併、退場等事宜,爰訂定本條文。
第二十四條  大專校院申請貸款教育創新基金應經前條專責輔導機構評估其校務及財務狀況後由教育部准駁之
      前項輔導機構得以訪視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大專校院運作經營之相關建議。
為有效運用教育創新基金,明定學校申請貸款應經專責輔導機構評估後,由教育部准駁之。輔導機構並得以訪視評鑑方式,提供大專校院運作經營之相關建議,爰訂定本條文。
第五章    高階人才躍升
章名
第二十五條 為促成大專校院高階人力帶動產學研合作與企業升級,教育部應建立高等教育人才轉介機制,以利大專校院教師轉型投入下列領域:
一、創業:協助有意創業者將構想具體化,提供課程及相關諮詢服務。
二、研究法人機構:鼓勵學研機構聘用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充實學研機構研發能量。
三、企業研發單位:藉由教師先至法人研發單位累積產業經驗後,再導入產業研發工作,帶動產學研合作與產業升級。
四、地方文創工作:鼓勵有意願投入地方文創工作之教師,參與訓練課程,進行文化傳承與發展相關工作。
五、學校創新轉型:至大專校院擔任創新轉型所需實習教學、研究、輔導、智財經營等專業工作。
明定教育部為促成大專校院高階人力帶動產學研合作與企業升級,應建立高等教育人才轉介機制,並明列將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轉型投入之相關領域。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協助高等教育人才轉型與轉介媒合作業,並辦理高等教育人才轉型研究及相關專長訓練課程之規劃及開辦作業。
為有效處理高等教育人才轉介作業,明定教育部得委由相關單位進行,以增加高等教育人才轉介之媒合作業,爰訂定本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章名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明訂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五年。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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