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助理指導原則
問答集
勞動型兼任助理相關參考文件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
回應《工商時報》104年10月1日A6版單驥教授撰述「勞工政策PK國家競爭力」一文。(104-10-02)
《工商時報》於104年10月1日A6版登載中央大學產經所教授單驥「勞工政策PK國家競爭力」一文,文中有諸多論述與事實不符,且誤解我國勞工政策價值與內涵,謹澄清說明如下:
大學所僱用從事與技工或工友相同工作內容之工讀生,早於民國87年就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大學卻於17年後的今天,強烈表達因經費因素無法負擔法定投保等義務,令人不可思議。
對於單教授所提「在就學校獨立自主性,一旦大學納入勞基法適用,這也是創世界首例」一節,事實上,許多先進國家均有相當程度保障學生之勞動權益,我國絕非首創。例如,英國針對兼任助理,認為屬一般勞工身分,故與一般勞工同等適用1996年聘僱權利法,並同樣受最低工資保障。德國則依社會法典規定,針對註冊的高等學校/大專院校的大學生,如其學期中或假日中工作者,也應如其他受僱人般加入年金保險。日本雖然勞動基準法無明文規定,但兼任助理若是在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且是為他人之利益提供勞務,則即屬《勞動基準法》第9條所定義之勞工,適用勞動法令。韓國則規定,即使是在學學生,若具勞工身分,則當然適用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再次呼籲各校,應體現世界各國正視及照顧學生之趨勢,對於校園內提供勞務的工讀生、行政助理等,應保障學生應有之勞動權益,讓學生得以安心於校內提供勞務,獲取報酬,維持其生活進而安心求學。當前各校應盡速於校內成立包含學生代表及工會之溝通平臺,依勞動部與教育部所訂定原則明確分流「學習」或「勞務」型兼任助理,才是真正能避免衍生爭議與勞工申訴後勞檢最重要的解決方式。
台灣的選擇-勞工政策PK國家競爭力(2015年10月01日)
單驥 中央大學產經所教授
有人曾說:「有比誠實更高的道德標準」。類此,也會有許多人將勞工政策無限上綱到比國家競爭力更高。
今年(2015)6月,勞動部對全國的大專院校放了一顆核彈,該部正式宣布,目前大專院校的工讀生及研究助理等,均正式納入勞基法的適用。此一政策宣布,無疑地對大學,不論是在經費上、師生關係上、學校獨立自主上、校園研究環境上均產生重大衝擊,而此,也會直接地影響國家未來的競爭力,實不可小覷。
首先,就學校經費而言,多數學校在教育部「學費凍漲」的政策下,是無法負擔如勞、健保、勞退等相關龐大費用支出,為此,學校多只能大量地減少工讀生員額以為因應,對學生而言,當然是未見其利而先見其弊,且更重要的是,它會是個影響深遠的長期現象。再者,原本經濟條件不佳的學生,如今更須奔波至校外打工,然而,台灣有不少大學遠在大都會外,故對(弱勢)學生而言,尤其不利。
其次,就師生關係而言,這個法律的變革,它已把師生關係轉變成正式法律上的勞僱關係,國際間是沒有人這麼做的。今後,老師與學生間,是對立的僱佣關係,而不是關愛、提攜的師生關係。
再就學校獨立自主性而言,一旦大學納入勞基法的適用,學生在勞基法的「保護」下,它不但會有上述師生關係基本的轉變,它也必會讓勞動部以保護學生權益為名,進入校園作勞動檢查。這也是台灣創全世界的首例。之前,我們強調的黨、政、軍退出校園的社會共識,又再一次地被踐踏。
另就校園研究環境而言,也被嚴重破壞。不論是什麼學門,常須學生與老師們長時間地做實驗、找資料、做調查、跑電腦、趕論文等,爾今,在勞基法適用下,學生參與研究時,是否能依勞基法申請加班?「假日(或寒暑假)工作」是否薪水加倍等等?類此勞基法上的問題很多,再再都是困擾,如此一來,又如何能在校園裡有個安心的研究環境?強調國際通例的勞動部,能否具體舉例,全世界的大學,有那一國的勞工法令是這麼要求?
為了平息上述不安,勞動部新頒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教育部頒布的「處理原則」中,它把助理分成「課程學習型」及「服務學習型」兩類。依勞動部規劃,屬「課程學習型」者,勞動檢查可在六個月內「暫」不管,目前,他只會嚴查「服務學習型」者,以平息爭議。然不論是勞動部的「指導原則」或是教育部的「處理原則」它們都將無法矇混過關,因為,同樣適用勞基法「服務型」的學生甲,為何他與「課程型」學生乙之間,兩人命運竟是大不同?一旦爭訟,上述這些行政命令,在法理上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若此,則勞動檢查進入校園勢將難免,校園再無寧日:師生信任關係瓦解、老師及學校常成被告、研究工作必受嚴重打擊,它也會直接導致台灣競爭力的瓦解。
如何彌補這個嚴重的政策錯誤?目前,行政院張副院長的協調結果,想在大學法中排除勞基法的適用,然這樣的想法是不可行的。若行政院真的關心台灣的高等教育、關心台灣未來的國際及高教競爭力,可否請毛院長要求陳部長再重作考量?若都不成,台灣的高等教育及國家整體競爭力恐將坐以待斃矣。
(工商時報)
勞動部新聞
勞動部今(9月25日)日發布令釋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且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1/2者,得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附帶條件為要求學校應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的意願,並且優先進用。
勞動部日前與教育部同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學校兼任助理分為勞動型及學習型,以保障學校內兼任助理從事教學、研究等工作之勞動權益。依身權法規定,對新增勞動型兼任助理的學生,學校應依比率增加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然兼任助理本質為學生,是一群具有學習及訓練特殊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員,且實務上學校面臨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不足的問題,強制要求學校符合法定進用比率人數,事實上難以做到,為協助學校解決困境,並且避免影響學校進用校內學生兼任助理的人數,勞動部於104年9月1日徵詢法律學者意見,認為現階段修法恐怕緩不濟急,建議採令釋身權法第38條第3項方向辦理,未來將朝修法方式進行;勞動部法規會已於9月3日討論後,贊同先以令釋方式為之。
勞動部於104年9月15日邀請身心障礙等相關團體討論,團體皆認同勞動部將學生兼任助理全面納保及維護勞動權益的精神,但同時主張應顧及身心障礙學生的工作權。
為顧及社會、學校、學生及身心障礙者權益,勞動部發布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所定『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該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之計算,不計入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1/2者」,同時要求學校以下作法,擴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一、勞動部令釋參加勞保之學生兼任助理不計入身權法第38條第3項之員工總人數,同時要求學校每學期應逐一徵詢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並填具「專科以上學校優先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意願調查表」,對有意願者優先進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勞動的機會,相關人數需每月10日前彙送勞動部統計。
二、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勞動部統計104年7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應進用身心障礙者1,524人,實際進用1,824人,超額300人(超額比率19.69%),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進用身心障礙者623人,實際進用1,090人,超額470人(超額比率75.44%),勞動部將鼓勵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提高定額進用比率到4%,以增加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
三、勞動部將與大專校院合作,鼓勵學校設置庇護商店、庇護農場等不同類型的庇護工場,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就業力及增加更多的就業機會。
四、勞動部將與各大專校院合作,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協助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相關諮詢評估或職務再設計等需求。
勞動部表示,採令釋方式排除學生兼任助理計入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人數,是顧及社會、學校、學生及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決定,未來將朝修正身權法方向來規範學校。勞動部為擴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目前以鼓勵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提高進用比率,未來修正身權法時將納入考量。
勞動部新聞
全國各大專校院於昨(14)日陸續開學,勞動部提醒各學校儘速完成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之分流,基於大學自治精神,建議各校可於校內成立「學習型」與「勞動型」兼任助理認定平臺,由學校、學生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其中學生代表部分,由大學與研究生學生會、工會(如有工會者)代表推派,就校內欲規劃之相關兼任助理制度進行溝通討論與凝聚共識,政府機關將尊重校內充分溝通後形成之共識。若校內平臺未能獲致共識,可再提案至勞動部會同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所組成的跨部會溝通平臺進一步討論,協助學校釐清。
勞動部表示,針對各學校反映「勞動型」或「學習型」兼任助理完成分流後,確定為勞動型兼任助理者會有若干負擔,該部已積極協助處理,情形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用: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學校所僱用之學生兼任助理,每週工作時數12小時以下且不需要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學生應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學校並無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法定義務。此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之學生,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原依親加保則無需轉為學校加保),學校亦毋須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二、勞工保險費用:
(1)科技部一學年科專經費200億元,為各大學研究計畫經費最大來源,許多大學也反映如將科技部計畫之兼任研究助理納為僱傭關係恐無法負擔勞保費用;科技部為配合勞動部及教育部所公布之原則,已修訂「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學校可於申請研究計畫時,提出兼任助理所需相關勞健保等經費需求申請,另修正前已核定之本(104)學年研究計畫,如有經費不足支應兼任助理勞健保費用者,可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申請追加差額。各學校接受政府各機關所委託辦理之研討活動或研究計畫,可編列所僱用之學生相關勞健保及勞退費用,學校無需另覓財源處理。
(2)學校內短期、一次性工作之僱用學生,例如學校為辦理學術研討會或各項慶典活動所需,僱用工讀生工作2至3日等,因學生非全月在職而係按日工作,學校得按工作日數投保勞工保險,並依實際加保天數計算保費,無須負擔全月勞保費用。舉例而言,某校辦理校慶需僱用學生於7月14日至15日兩天,每日工作2小時,每日日薪300元,則月投保薪資應填報:300元*30日= 9,000元,月投保薪資級距為11,100元,投保單位應於7月14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並於15日離職申報退保,保險費則計收2日共53元即可,並無學校原先擔心即使工作一天也要投保一整個月之情形。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學校勞工保險簡便之申報方式,透過網路申報方式加退保,保險效力自網路申報當日生效。學校可先申請單位憑證及授權管理者之自然人憑證,再至該局網站依序完成網路申報之申請步驟,即可進行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有關勞保網路申請流程網址為:edesk.bli.gov.tw/qa/main6.htm,相關訊息請撥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4001洽詢)。另學校經辦人員可按兼任助理及工讀生約定提供勞務時間,分別歸類製作每週一至週五固定之批次申報檔案,在兼任助理及工讀生到、離職當日透過網路以批次申報加、退保。此外,勞工保險局為使大學行政人員瞭解如何利用網路申報兼任人員加退保之作業方式,已於9月7日及8日舉辦網路申報作業說明會,使學校行政人員熟悉網路申報作業,減少行政作業負擔。
三、身心障礙者進用比率:考量學校非營利機構,學校受領學生從事兼任助理之勞務,過程中仍存有教育及照顧學生之目的,其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課予未足額進用之差額補助費目的實有不同。爰勞動部擬令釋專科以上學校僱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2分之1者,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但專科以上學校應先徵詢校內身心障礙學生從事兼任助理之意願,並優先進用之。
四、研訂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及不定期更新問答集:勞動部已於本(104)年9月7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提供學校僱用兼任助理時,得清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符合勞動法令。另該部因應大學所提疑義,已就校方近期所提問題提出回應,並製作完成相關問答集。
勞動部表示,為減緩學校面對勞動型兼任助理之疑慮,同時方便學校參考相關行政資訊,已勞動部於網站首頁設置「兼任助理權益專區」(/www.mol.gov.tw/topic/23616/),關於兼任助理之相關重大訊息,包括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及問答集等,各學校皆可直接於專區中下載瀏覽。勞動部將持續協助各學校規劃學習型及勞動型兼任助理制度,並呼籲各校應充分與校內學生溝通,消弭校內相關兼任助理爭議,兼顧校園教學環境與學生權益之保障。]
回應《中國時報》104年9月13日A13版胡湘帆教授投書「勞檢入校,製造恐怖」一文。 (104-09-14)
勞動部新聞
貴報 於104年9月13日A13版登載胡湘帆教授「勞檢入校,製造恐怖」一文,其中所論,有部分與事實不盡相符,勞動部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勞動基準法》自73年7月公布實施後,該法並未排除大學所僱用勞工之適用,但勞動部對於大學僱用兼任助理相關事宜,一向均秉持尊重大學自治精神,並未直接介入相關權益爭議之處理,也未主動進入校園針對學生進行全面勞動檢查。
但從86年起,全國大專院校實驗室發生意外就有34起,其中,學生死亡3件、研究助理受傷10件、輻射外洩1件。此外,超時工時、無預警欠薪等情況發生時,兼任助理也時常求助無門。民國100年間,臺灣大學兼任助理為維護自身權益,籌組臺灣大學工會,該案雖經臺灣大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2年11月7日訴字第742號判決駁回,第一個以大學學生所成立工會遂確認其合法性,也開啟日後學生對於包括擔任兼任助理在內提供勞務時權益爭取起點。
本部本於勞動事務主管機關,對於大學所僱用之勞工(包含學生兼任助理),依據勞動法令保障與該等勞工相關之勞動條件與勞工保險宣導、溝通、輔導及檢查事項,係基於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對於具有受雇用事實的兼任助理,當其向勞動部門申訴未領到薪資或沒被投勞工保險時,身為政府單位,如毫無理由不予處理,此將構成明顯行政怠惰及違法失職。難道勞動部對於適用法令之對象為非營利機構(例如政府機關或NGO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例如學校或中研院等),可以不具備任何理由,即不執行法律所賦予之責任,造成大學內的勞工淪為大學可以如文中所載「物美價廉」、「機動靈活」的法律保障外的孤兒嗎?
遺憾的是,學校或部分教授持續以大學為教育聖堂為由,對於大學校園內從事研究、教學或行政事務的兼任助理,不願面對與說清楚,到底學校或教授要這些學生做的事情,是因為人手不足必須要有人協助老師上課前搬教材、行政單位要有人幫忙接電話、校門口辦理換證及協助交換公文、老師要有同學幫忙影印文件,或為訓練學生提升教學能力或撰寫論文,多少教授對待學生會溢出學習範疇,而「不知不覺」中讓學生成為教授得助理。高教工會於102年針對兼任助理進行調查,顯示出「教授將兼任助理當私人祕書使用的情況普遍,包括幫老師繳停車費、辦私人派對、接小孩、幫老師母親搬家,甚至遛狗、買咖啡、幫老師女兒借書影印資料等。
由於師生地位關係不對等,聘僱關係模糊,很多教授都把學生當成傭人使喚,在兼任教授助理之後,也被要求做很多私人事務」之情形。難道,身為培育下一代的學校與教授不該和學生們好好討論,到底在學校希望學生做的這一份兼任助理的內容,是工作?是獎勵?是訓練?或是救濟?這些就是勞動部與教育部於今年6月17日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的目的。
勞動部呼籲各校,為維護校園環境與學生權益之目的,大專校院應揚棄維持過於行政彈性與行政方便而忽略學習與勞動權益平衡之做法,盡速於校內成立具有學生代表及工會之溝通平臺,依兩部會原則明確分流「學習」或「僱傭」兼任助理,才是避免衍生爭議與勞工申訴後勞檢最重要的解決方式。
大專院校勞動檢查之實情--澄清「勞檢入校,製造恐怖」一文(2015/9/15)
臺北市政府新聞
有關近日報載胡湘帆教授「勞檢入校,製造恐怖」文中述及勞動檢查屬各地方政府職權,各大學淪為勞動部及所屬勞檢單位之魚肉,任其宰割一節,因部分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盡相符,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特此說明如下:
按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私立之各級學校除教師及職員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87年12月3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立之各級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自同日起亦適用勞動基準法。另公立大專院校與其所進用之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如講座、客座人員或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助理或研究助理人員間,若屬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參考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應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有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103年及104年間對本市轄內多所大專院校與其助理、兼任助理及工讀生間是否具勞雇關係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一案,主要係執行勞動部所交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及工讀生相關陳情案暨勞動部所定專案,由於兼任助理及工讀生樣式型態眾多,各校間指揮監督管轄強度不一,實施勞動檢查時須視個案先釐清雙方間是否存有勞雇關係後,再針對申訴議題進行資料收集及違反法令事項研判。
按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對轄內大專院校實施勞動檢查旨在釐清校方與兼任助理、工讀生間是否存在勞雇關係、是否有工資延遲發放之情事,目的在於保障渠等人員權益,又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時,受檢對象為各大專院校而非學生,是以,並無「勞檢入校製造恐怖」之情形。
近期內媒體報導部分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質疑「校內具學習色彩的兼任助理、工讀生」實與「雇主、勞工之關係」有別,勞動部前與各校間辦理座談會時已聽取該等意見,目前依勞動部交查大專院校勞檢案之結果,可提供校方及專家學者再思現行「兼任助理、工讀生」與「勞務提供、報酬給付」之關係,以提升其權益,並落實保障。
勞檢入校 製造恐怖(2015年09月13日)
胡湘帆
下周各大學新學期即將開學,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很多師生會發現許多事找不到承辦人,大學整體的辦事效率變差了,原本許多工讀機會都沒有了,經濟困難的學生被迫要到校外找工讀機會,增加生活的負擔等等。
過去一向以「物美價廉」、「機動靈活」著稱的台灣高等教育,卻在教育部與勞動部一紙行政命令,要求各大學在短短3個月內依照《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等辦法,訂定兼任助理納保事項,而讓整個大學校園生態為之丕變。
在一場大學生兼任助理納保爭議調查會上,許多大學校長無奈的表示:近兩年來在兼任助理的爭議中,成大、台大等被地方政府的勞動檢查單位不時進入校園,進行「勞動檢查」(勞檢),造成各大學的恐慌與受罰。當大學校長向教育部申訴,該部答覆上述勞檢屬於勞動部範圍;大學又向勞動部反映,卻又被推卸成:勞檢屬各地方政府職權!導致大學求助無門。
加上若干受陳情立委以凍結大學預算要脅大學,全國各大學校長們只好在上述兩部會的「指導原則」下,刪減工讀生名額,訂出符合要求的規定。也讓一向扮演社會公器、屬於教育部所轄範圍的的大學,淪為勞動部及所屬勞檢單位之魚肉,任其宰割!
為防止大學受到社會與政治力不當之介入,大多受法令之保障,享有大學自治與自主權。我國《大學法》更明訂:「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歐美等先進國家,司法或警政單位不能隨意進入大學辦案。即使民進黨執政期間,發生2001年大學生在校園內違法下載MP3事件,當時的教育部范次長都能出來要求禁止調單位進入校園搜索。可是這幾年來,在少數兼任助理抗議下,勞檢單位大剌剌地進入大學搜檢,而主管單位的教育部,卻未見出來捍衛大學,理由安在?
又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可見勞檢的對象為「事業單位」,大學是否為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勞檢範圍,不無疑義,遑論在大學校園中工讀或兼任助理等,是否屬於勞工範圍,也有待進一步釐清。
在上述諸多疑義尚未釐清前,現階段勞動檢查員進入大學勞檢的作法,必須加以制止。兩部會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等,也必須暫緩實施!老百姓更不容許勞、教兩部將不周延的規定,硬把全國的百餘所大學,視為「生產事業」單位,把大學校長、教授與大學生降格為「雇主與勞工」,嚴重影響台灣高教競爭力等作法!
(作者為大學教授)(中國時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