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5-11
針對「逾7成國立大學預算執行未達收支平衡,致學校仍仰賴政府補助經費挹注營運。又法令鬆綁後,各校如何確保基金財務之永續經營,其預算執行、資金轉投資、受贈款資訊透明等面向,均有待檢視與改進」等情乙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今(1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實施已逾15載之校務基金制度,本欲使國立大學校院能適度財務自主,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然政府對國立大學校院之補助,長期仍呈成長趨勢,且仰賴政府補助達5成以上之學校比率,仍高踞52.94%,基金設置之目的顯未落實,教育部允宜再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適時檢討經費撥補方式,俾增進各校之財務自主能力。
監察委員陳小紅指明,多數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出現短絀,箇中原因除折舊提列問題外,校務基金重要來源之捐贈收入及投資收入,各僅占校務基金總收入之1%,亦為關鍵;其中國立大學校院每年接受捐贈之金額約僅新臺幣(下同)10億元,然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92年之「社會發展趨勢調查」透露,當年臺灣地區捐贈總人數達535萬餘人,捐贈金額約427億元,顯見國人雖有捐贈之動能,然該動能似未及於高等教育。另國立大學校院,僅14所於資產配置中有股票投資,1所投資公債及國庫券,約97%以上資金則係以銀行存款方式持有,以求安全穩定之收益,資金配置甚為保守,此與校務基金得以多元之投資方式增益基金之精神相悖。監察委員陳小紅除期許主計總處及教育部雙方能儘速蒐集折舊相關資訊,研謀妥適處理對策,以澈底解決存在已久之問題外,亦認教育部應加強捐款高教機構觀念之宣導,並提供誘因,且督促大學強化捐贈機制功能,以提升國人捐助高教之意願;教育部更應分析現有投資規範之優劣,提出友善投資對策,並研議成立平台,匯集各校基金共同操作之可行性,俾使校務基金之資產配置,能於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下,增加投資效益。
監察委員陳小紅也指出,國立大學校院之學雜費收入,平均未及校務基金總收入之2成;我國學雜費已較鄰近日韓兩國為低,且各校學雜費平均短絀1,113萬餘元,學雜費之調整涉及層面固廣,學雜費收入未能反映實際教學成本,亦為不爭事實,要求教育部強化校務基金之透明度,並加強相關宣導,適時調整,以反映成本,俾充裕學校資源,提升總體競爭力。
本案於北、中、南區辦理5場各國立大學校院校長等管理階層之校務基金座談時,亦發現許多影響國立大學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跨部會問題,仍亟待協調解決,諸如校務基金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其處分需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股票處分收取1%作業費;「勞動基準法」對於一例一休、假日加班及部分工時學生助理與兼任教師之勞健保等,皆有形、無形地增加了學校基本運作之經費。此外,活化土地資產受限於土地分區管制規則;興辦其他事業又常不符申請資格,如實習工廠登記等;教育部允宜彙整各校所面臨之困境與問題,儘速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確實達成推動校務基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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