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 星期日

【監察院】教育部審議107學年度國內大專院校申請調整學雜費案(108教調26)調查意見六至九全文





調查意見六至九全文

六、現行學雜費審議機制以「學校應與學生取得共識」為主要考量原則之一,本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美意,並期藉由學生參與校務歷程,體現大學培育人才之教育宗旨,立意無可厚非。惟相關程序內容規範未臻明確,往往成為爭議焦點,且學生恐僅願針對個人在校期間之有形教學建置或設施設備付費,與校務發展須仰賴長期規畫以及長程投資之特性相悖,倘未能適度規範,不僅學雜費調整申請案不易通過,長此以往亦不利高等教育之長足發展與競爭力提升,確有檢討必要。

(一)現行學雜費審議機制以「學校應與學生取得共識」為其原則之一,於前述學雜費收費辦法第9條中可見。對此,教育部劉孟奇政務次長到院時表示:「學校與學生取得共識的這點規定,是基於各界共識,我相信學校端會覺得執行起來很難,但以目前社會氛圍,學校很難迴避做這樣的溝通。」等語同證,已如前述。

(二)關於學校與學生共同研議學雜費調整事宜之實務運作情形,查據本案諮詢專家學者指出「外界,尤其是學生,施予教育部很大壓力。反對學雜費調漲的學生團體、『高教工會』砲火猛烈,施壓教育部,這是任何一黨執政都面臨到的壓力,長期導致政府對於學雜費政策更趨保守。」、「辦法第9條規定的『研議公開程序』,以『聽取學生意見』為例,究竟學生代表要多少才有代表性?學校認為有學生就好,學生認為要充分參與、要擴大參與,有不同解讀。」等語。另有本案拜會為10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申請案提出訴願之學校團隊亦稱:「教育部駁回學校申請調整學費的理由,多為程序理由,例如與學生之溝通不完備。但試問,教育服務的提供者,被規定與消費者(學生、家長)協調漲價,是否符合實際?此設計原理,即令校內評估工作產生窒礙」等語同證。

(三)此外,本案履勘訪談學校主事工作者亦具體指出,「學校內部為向教育部申請放寬學雜費基本調幅事宜,於校內公開研議時,學生最為關心的部分,乃是學雜費之教學用途,甚有學校以新落成之教學空間僅提供特定學年度入學者使用,而詳細區隔學雜費調整之對象,方能順利完成校內溝通」、「學生最關心的是經費的具體用途,是否回饋在自身學習上,對校內學生面對面溝通尚稱順利,惟一旦學生與校外反對學雜費調漲之社會運動團體串聯後,態度即出現明顯轉折,一味堅持學雜費凍漲」等情。綜合前述,顯示教育部訂定學雜費收取辦法相關處理機制,雖係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美意,惟現行審議機制倘若過度容許學習者僅付出在校時間個人、有形之教學建置或設施設備,則恐與「校務發展須仰賴長期規畫以及長程投資」之特性相悖,甚有本案諮詢學者表示「雖有部分私立學校校務基金有盈餘,令人質疑為何仍要調漲學費,但學校盈餘是因財務管理見效,不能據此就凍結其收費;凍結學雜費一事,讓學雜費占收入比率甚高的私校,收入還是赤字,反而促使私校更積極擁抱財產、投資教學事項更趨保守,蒙受損失的最終還是學生」等語,益證學雜費政策之對話恐陷於立場之爭,未能基於高等教育長足發展而有理性溝通等情事,殊值關注。

(四)綜上,民主機制之建立,應視為大學校園中之可貴資產,並藉由學生參與校務之歷程,體現大學培育人才之教育宗旨。在我國學雜費審議機制中,定有學生參與程序,固值肯定,惟以「學校應與學生取得共識」為審議同意學校調整學雜費之要件,因程序內容未臻明確往往易生爭議,且部分學生恐僅願針對個人在校期間之有形教學建置或設施設備付費,或有與校外反對學雜費調漲之社會運動團體串聯後,一味堅持學雜費凍漲等情形,恐不利高等教育之發展與競爭力,容有檢討改善空間。

 

七、高等教育兼具促進國家發展與協助國民自我實現之兩種任務,可謂公共性與私益性兼備;高等教育並應發揮促進社會流動與減緩貧富差距之功能,亦屬法律明文。政府研議學雜費政策時,應考量各校與學門領域之公共性與私益性並非均質,對於私益性較強者,何妨強化受益者付費原則;又鑑於弱勢學生倘若無法安心就學,或因沉重就學貸款阻礙其離校後之生涯發展,自為國家社會整體進步之缺憾,因此學費政策確實應兼顧弱勢照顧,惟學雜費調整政策應反映國家高等教育資源投資與配置邏輯,不宜與協助弱勢之福利政策混為一談,教育部有責任明確釐清我國高等教育政策藍圖與發展取向,且應避免以照顧弱勢而偏廢我國明顯漸失的高教國際競爭力。

(一)「教育基本法」與「大學法」立法目的明文,「高等教育」兼具促進國家發展與協助國民自我實現之兩種任務」。本案諮詢專家學者亦進一步闡述「接受高等教育,實則可分為『公共投資』與『個人投資』兩層面,前者是國家對於人才的培養,後者是個人接受教育後的獲益,高等教育可謂同時具備公共性與個人性兩種性質,這兩種性質的比重,又依學門領域而有不同,並非以公私立學校兩分。」等語。再按「教育基本法」,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實施以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為目的;我國「憲法」第7條亦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以,高等教育亦應發揮促進社會流動與減緩貧富差距之功能。

(二)本案前述調查意見澄明我國高等教育非屬義務教育,並說明高等教育應獲得適足經費以維持競爭力等情,籲請政府重新審慎研處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以儘速彌平相關爭議;此外,探討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問題時,前述階級複製之隱憂,透露我國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率雖高,但實質品質卻不均等之情形甚為普遍;且國內尚有高等教育之學用落差、青年失業低薪等問題,亦引發批評指出「學歷不等於學力」等,在在凸顯出我國高等教育學歷價值,已面臨「信任危機」。對此,本案諮詢專家學者表示「主張高等教育公共化者,總以北歐國家高教為例,卻不論我國與這類國家的稅賦制度。增加稅收才有公共化的條件,我國稅收負擔率低,但反對團體都不談稅收負擔低的問題。」等語,又云「國內高教縮編的現象中,存有科系的不均質縮編問題,且從學生人數變化觀察,科技類學門學生大幅縮編,產生產業缺工及人才斷層問題,尤為高等教育發展令人憂心之處……重新分配教育經費且錢花在刀口上的作法,應該從學門去考量,國家宜把錢投資在缺乏市場的科系,不用多,但要有所保障;亦即,因應社會需求的學門,要政策補貼,例如數學系一類的基礎科學科系;反之,時下的熱門科系,如屬個人投資性質較強、公共性較弱者,國家就應該把資源收回,對這些科系放寬對學費的管制並減少補助;換言之,改變國家資源分配的方式,應該是討論高等教育學費政策時,需要同步思考的面向。」併供參酌。

(三)此外,亦有學者提供鄰國日本與南韓高等教育學費政策之經驗,指出:

1、「日本方面,其高教現況有一點與國內有很大差異:日本雖然也是私立大學多、國立大學少,但其高教入學率太低,低於OECD國家平均值,換言之,日本的大學還沒客滿。日本宣布2020年起推動「教育無償化」政策,即免學費政策,但並不表示接受高等教育不需付費。日本的「教育無償化」特色是:國家先以增稅來擴充高教經費,然後所謂的無償化,是針對入學學生之家戶年收入所得低於平均值就補貼,高等教育以成績篩選學生,入學時提供免學費,倘入學後成績未達一定標準,則收取學費,故仍然是一種排富、獎優的機制。」等語。

2、「南韓實施彈性學費制,依公、私立以及學門來進行差別定價,公立大學的學費仍受政府規範,同時放寬私立大學的學費管制;另一方面彈性學費反映了不同學門人力資源投資的成本,應用型的工學類、藝術體育類的學費高於人文學科,合理反映學習的成本,讓在就業市場上回收的學門支付高學費來增加大學經費。」等語。


(四)鑑於前開高等教育具私益性之論述,以及日本經驗之啟示,諮詢專家學者復提出高等教育「受益者付費」之概念,以體現教育負擔的公平性。此概念既強調高等教育學生之受益程度,即對政府補助經費之財務效能應予監控,在學校教育品質、學生學力、消弭學用落差……等提升高等教育文憑價值之事項上,應強化確保機制,進而維護政府財政效能。

(五)接受高等教育既屬協助個人自我實現的作法之ㄧ,又平等原則乃憲法保障,故對於優秀弱勢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政府應予協助,亦可避免優秀弱勢學生無法安心就學,或因沉重就學貸款阻礙其離校後之生涯發展,而形成國家社會整體進步之缺憾。經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0條:「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者,經教育部核定後,得放寬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其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1.5倍。」再據教育部,「106學年度高等教育助學金補助188,675名學生,約占全體在學學生之14.49%」;以及本案經訪查學校主事人員並調取各該學校資料發現,學校協助學生就學經費蓋有助學金逐年成長趨勢。此外,教育部統計107年啟動之高教深耕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公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助學機會之經費補助範圍,廣被150所學校[18],我國學雜費政策之相關法令規範,已包含減輕學生負擔、避免因經濟因素妨害高等教育就學機會不平等之設計,實務上,政府及學校經費確已投入其中。


(六)然而,就學貸款執行情形觀之106學年度就學貸款申請之在學學生計有262,997人,約占全體在學學生之20.65%;教育部高教司朱俊彰司長到院說明時亦提及,「因為私立學校學雜費收費較高,私立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貸金額亦較高等情,接受高等教育之負擔並不平等。」(筆錄在卷可稽)。又,教育部雖稱「為減輕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費用籌措負擔,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可依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等各項目申貸。申貸學生於畢業後1年開始還款,如有還款困難,則可透過『緩繳本金4年』、『延長還款年限』、『只繳息不還本』……等機制紓減還款壓力」等,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畢業即負債」的情況,仍難謂與「憲法」第7條意旨相合,亦常為反對學雜費調整者之陳訴癥結此併有本案諮詢專家學者意見:「私校生的家境普遍不如公校生,加上私校學費仍然較諸公校學費偏高,因此討論學雜費政策時,很難不面對弱勢學生照顧的議題,反對調漲學雜費者,主張的重點往往也在於要重視對弱勢生的照顧。」同證。

(七)我國高等教育投資與配置,在前述擴大弱勢學生補助、整體高等教育尚維持著專科以上學校高達159所之規模[19],且近年未見明顯減幅之特殊現象;對此,教育部主管人員到院表示「(關於高教轉型退場)吳思華部長時期確實曾經提過具體數字,也在立法院報告過,但目前本部不會單純從校數來看,會審酌學校規模跟辦學品質」等語。換言之,我國高等教育經費整體趨降,惟目前既不鬆綁學雜費作為經費來源之一,且因高等教育規模大致仍予維持,政府經費補助範圍並未縮減,高等教育經費配置,愈趨呈現「雨露均霑」態勢[20]再觀察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之其他投資情形顯示:我國政府教育預算占比自98年之26.29%下滑至107年之25.11%,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自94年之1.9%逐年下滑至103年之1.5%,詳下2表。

表1     我國政府教育預算與高等教育經費

單位:億元/%

年度

公部門之教育經費

公部門之高等教育經費

高等教育經費占我國政府

教育預算之

百分比(G)=F/C*100%

政府經費(A)

自籌經費(B)

合計(C)=A+B

政府經費(D)

自籌經費(E)

合計(F)=D+E

98

5,323

623

5,946

940

623

1,563

26.29

99

5,168

675

5,843

865

675

1,540

26.36

100

5,378

658

6,036

898

658

1,556

25.78

101

5,488

730

6,218

853

730

1,583

25.46

102

5,534

684

6,218

871

684

1,555

25.01

103

5,641

680

6,321

884

680

1,564

24.74

104

5,753

675

6,428

913

675

1,588

24.70

105

5,903

667

6,570

919

667

1,586

24.14

106

6,015

684

6,699

996

684

1,680

25.08

107

6,099

714

6,813

997

714

1,711

25.11

註:1. 本表所列政府經費含中央及地方政府編列數。

  2. 自籌經費包括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國立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自籌與

教學及研究相關之支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自籌,但均不含折舊。

資料來源:教育部108213日臺教高()字第1080012963號函復本院。

 

表2     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之國際比較

  年份

國別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臺灣

1.9

1.9

1.9

1.9

2.0

1.6

1.7

1.7

1.6

1.5

日本

1.4

1.5

1.5

1.5

1.6

1.5

1.5

1.5

1.6

1.5

南韓

2.4

2.5

2.4

2.6

2.6

2.6

2.6

2.3

2.6

2.3

美國

2.9

2.9

3.1

2.7

2.6

2.8

2.7

2.8

2.6

2.7

英國

1.3

1.3

1.3

1.2

1.3

1.4

1.2

1.8

1.8

1.8

法國

1.3

1.3

1.4

1.4

1.5

1.5

1.5

1.4

1.5

1.5

德國

1.1

1.1

1.1

1.2

1.3

-

1.6

1.2

1.2

1.2

芬蘭

-

1.7

1.6

1.7

1.9

1.9

1.9

1.8

1.8

1.8

澳大利亞

1.6

1.6

1.5

1.5

1.6

1.6

1.6

1.6

1.7

1.8

紐西蘭

1.5

1.5

1.5

1.6

1.6

1.6

1.5

1.9

1.8

1.8

OECD

國家平均

1.5

1.5

1.5

1.5

1.6

1.7

1.6

1.5

1.5

1.6

註: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係學年度資料。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八)鑑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暨其一般性意見書對於高等教育之實施,亦提出「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不同於初等教育『應免費普及全民』以及中等教育『應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之特性,高等教育最重要的一個特性為『應根據能力提供機會……個人的能力應該根據與其有關的專門知識和經驗予以鑑定』」等標準,高等教育對於國家有無採行免費制度之條件,應予合理評估、漸進為之;高等教育的入學對象,亦應著重適性發展。本案諮詢專家學者意見併予指明「學校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本來即設有協助機制,學雜費一事是為了提升教育品質跟競爭力,不宜與學校是否照顧弱勢學生混為一談。主張高等教育因為要照顧弱勢而不該漲學雜費,或用助學機制箝制學雜費調整,是不妥的。充沛的財力,無疑是令高教品質提升的好方法之一,因此弱勢學生的獎補助,應要脫鉤處理」等語。是以,教育部規劃學雜費調整機制,應以該機制反映國家高等教育資源投資與配置邏輯為主軸,不宜與弱勢協助之福利政策混為一談,否則一味以減輕學生負擔為由嚴密管控學雜費收費,輕忽我國高等教育經費占我國政府教育預算比率下滑之事實,終將不利提升我國高等教育之整體競爭力。近日報論披露本年度中國大陸大學經費幾皆超過我國甚多,不無思忖空間[21]

(九)至於教育部方面採行學雜費管制措施,另一方面又對公私立大學採普遍補助之資源配置方式,則涉及教育部之高教政策,尚非屬本院調查職權範圍,於此澄明。惟本案調查過程中,專家學者對於教育部目前持高度管制大專校院學雜費之取向,大多不表認同且指出其矛盾之處,併予提列如下,供教育部參處:1、「相較於我國多數的國家政策是自由化的,政府針對很多領域都沒有控制價格或嚴格定價的機制,唯獨高教學雜費這項,卻是嚴格管制。在威權時代管控教育,背後目的是控制思想,目前既支持大學自治,在大學財務方面,國家卻控管學雜費,目的究竟為何?令人費解。」等語。
2、教育部訂有「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對於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之規定,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得不受該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國內屬於義務教育學制階段的中小學,竟有學雜費較高等教育收費數以倍計之現象[22]。義務教育負有實現國家教育目的之任務,理論上應使學生所接受之教育內容與品質相近,以示公平,政府卻鬆綁此教育階段的學雜費管制。反之,高等教育可視為個人選擇性之教育,「私立學校法」立法目的包含提升學校自主性,教育部卻管制其收費,誠屬矛盾。
3、「私立學校法」立法目的同時包含提升學校公共性,所謂「公共性」,以私立大專校院之辦學而言,堪認係為「學校提供之教育服務,由政府協助實現」的模式;按此定義,政府經費補助應提高對於私校之補助,或藉此補助弭平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之負擔差距。

(十)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指出,「無論採取政府低管制之市場路線,鬆綁對學校之學雜費管制,或行高度管制之福利路線,定調低()學雜費制度,政府均應速釐清擇定方向,以止紛爭。」復有聯合報系民意調查中心106年調查[23]亦指出「『高等教育應朝自由化方向發展』幾乎是國內大專校院校長的共同心聲,贊成比率達九成八」等情。對此,教育部回應「國內高等教育不可能市場化,亦不會完全公共化。世界各國高等教育皆在體制及國情的影響下,多數落在以市場化與公共化為兩端的光譜之間,很少是完全市場化或公共化。高等教育絕非市場化、公共化二擇一的命題」等語,似與大專校院校長及學者見解大相逕庭,亦坐實本案諮詢專家學者「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路線,在市場化或福利化兩種觀點中互為拉扯,凸顯國家的高教方向不夠清晰明確」等語。

(十一)綜上,考量我國高等教育現行法律定位、發展情形以及國家財政等條件,且基於支持高等教育之發展應有適足經費,又肯定高等教育應發揮促進國家發展、協助國民自我實現、社會流動與減緩貧富差距之功能,教育部實不宜輕忽我國高等教育經費整體趨降之事實,且莫將學雜費調整機制之設計與協助弱勢之福利政策混為一談本案綜據調查所得關於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政策管制取向之數項評論,提供教育部思量:「管制高等教育學雜費與大學自治發展之關係?」、「政府鬆綁義務教育階段之中小學學雜費收費,卻管制非義務教育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有無矛盾?
」、「依照『私立學校法』之提升私立學校公共性的要求,高等教育經費配置宜否調整?」等,另針對國內絕大多數大專校院校長與本案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指出高等教育自由化之發展潮流一節,與教育部現行立場似背道而馳,殊值關注。 
八、對於學雜費管制後形成之高校經費缺口,教育部多以競爭型計畫經費補助作為替選補救措施,各校礙於生存壓力莫不全力爭取該等補助,致令各校發展仍趨均質化,有礙各校辦學特色之發揮,允宜慎行。

(一)我國高等教育經費廣泛用於學校經營與學生學習方面之補助,概如前述。107年教育部啟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可謂告別了過去「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時代,邁向新猷。

(二)針對本案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指出「在不同意學校調漲學雜費的前提下,學校自籌財源,常以產學合作或爭取研究計畫經費因應;學校為了開源,易出現與教學無關的亂象;學校不能專注教學的話,即變相壓榨學生,目前不少高教亂象,都跟低學費政策有關係」、「我國長期的低學費政策,已演變為學校仰賴教育部補助經費生存,教師配合爭取補助去從事教學以外工作,顯難投入全部心力於教學,形成高教品質惡性循環,何況還有全球人才競逐,教師出走他國的問題,高教競爭力堪慮。」、「教育部競爭型經費,未必跟學術或教學直接相關,反而使得學校正常教學受到干擾,換言之,教師想做的,跟教育部要求做的,不一定相同;再者,計畫經費的爭取,使教師負擔很多計畫跟報告的行政作業,分散了教師的心力,對於教學品質恐有傷害。」、「教育部或許認為可以給補助款來彌補學校,但此舉無疑抹殺學術自由。因為補助款有項目、指定用途,加上不能漲學費,等同於教育部對學校的雙重管控,也就是對學術自由的傷害」等語;本院詢問時,教育部主管人員回應指出「頂大、教卓計畫都有被批評『教育部大學』的情形,107以後的深耕計畫,為了改善類似情形,讓學校自訂指標,而非教育部訂,已屬調整跟突破……至於教育部計畫指標引領下是否有什麼後遺症的問題,本部觀察這幾年學生受教經驗有很大改變,例如:國際經驗、教學方法,都跟以前的學生很不同、有進步。」等。

(三)本案履勘訪談多所學校,不難發現學校經費使用重點,實際上仍高度雷同,例如:爭相設置發展新創中心、育成中心、運動中心;技職學校、醫護類學校積極爭取成為檢測中心、考照場地等,甚有學校言明,「為了生存,即使經費規模小如5萬、10萬者,亦全力爭取」等語;且按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一聲令下擇定「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 USR)」,各校為爭取補助經費,莫不提出申請,查該計畫已核定114校、220件申請案,仍呈均質化發展現象,更令人質疑大專校院可否獨立於教育部之指揮外,追求特色辦學、大學自治等學術價值。茲以本案關注此情與學雜費調整機制爭議的關聯性,尤須闡明:基於學習者之立場,倘若高等教育之辦學,無法提供符合學習者/付費者/消費者期待的選擇,將益難說服外界學雜費應予調高以反映高等教育真實成本一節,教育部應正視學校為維持生存、爭取該部經費而被動均質化發展的現象,恐將加劇學雜費爭議癥結。

(四)綜上,教育部雖稱107年啟動之高教深耕計畫,應能改善過去競爭型計畫遭批評為「引導大學均變成『教育部大學』」情事,惟本案調查發現,大專校院補助經費使用重點,實際上仍高度雷同,高教深耕計畫仍難避免具引導學校均質化發展之效果,且此勢有礙提供符合高等教育學習者/付費者/消費者期待之選擇,恐加劇學雜費爭議癥結,殊值關注。 
九、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長年處於較低收費水準,近10餘年又因政府管制漲幅近乎停滯,復加高等教育規模背離少子化趨勢而大幅擴張,生源早顯不足且未來推估益形悲觀,教育部及大專校院皆坦言,現狀已達「學雜費政策縱使鬆綁,礙於招生壓力,也不敢輕言調漲」之地步;此情實乃我國高等教育過度擴張後之歷史共業。茲以學生為學校存在之理由,高等教育規模之適足性,應以合理學生來源數為基礎,故學雜費爭議之處理,無可迴避應檢討「高等教育規模、擴充學生來源與提高學校財政自主」等重點。基於引導高等教育發展之職責,教育部對前開牽動學雜費爭議之主要課題,允應主動提出有效策略與具體執行期程。

(一)我國高等教育背離少子化趨勢而過度擴張規模,且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20188月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2065)」報告指出,18歲平均入學年齡人口,預估至125學年更將進一步降至20萬人以下等情,前已述及。

(二)另教育部1075月提出之「大專校院大學1年級學生人數預測分析報告(107~122學年度)[24]指出:「高中畢業生人數預測至110學年度將降至20萬人以下,16年後,122學年高中畢業生人數為178,118人。……推估自111學年起,大學1年級學生人數將跌破20萬人……至122學年為止的未來16年間,大學1年級學生人數平均年減3千人,平均減幅為1.5%……」國發會與教育部兩者之預測雖有差距,惟皆證明我國高等教育生源已顯不足且未來推估絕非樂觀。

(三)以教育部本身之推估,111學年度之大學1年級學生即將跌破20萬人,生源不足問題迫在眉睫,高等教育之校際生存競爭,可謂已進入戰國時代。甚至,教育部技職司楊玉惠司長108115日隨同本案出席南區學校座談會時亦坦言「因為學生現在就學機會已超過1個,就算教育部全面開放,試問學校真的敢調漲學費嗎?……」等語(本案錄音檔案在卷可稽),以及本案履勘訪談各校之主事者,對此情形亦表認同。顯見,教育部並非未能掌握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問題及面臨之嚴峻考驗。然而,對於我國高等教育規模與生源數之間,有無適足比例之問題,必然牽涉高等教育轉型與退場機制,與生源數擴充兩項課題;以本院近年數件關於國內高等教育發展疑義之調查案觀之,教育部之回應難謂積極,且教育部受輿論掣肘及上級機關壓力,亦不無礙難任事之困境。

(四)有關檢討我國高等教育規模,於各方意見分歧中,進展牛步一節,茲略述如下:1、監察院106年提出之「公立大學整併及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益甚鉅,為維護重大社會公益,其有關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是否完備?權責機關之監督、執行有無善盡責任?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25],即點出公立大學歷經逾20載之合併政策推動,仍呈「小校林立」;私立大學於「私立學校法」公共化精神下,學校法人申請改辦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需經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如涉地目變更需經內政部、地方政府之協調,囿於跨部會協調機制作業複雜繁瑣、程序冗長等主要問題。然而,該案調查迄今,高等教育規模未見明顯縮減,私立大學校數甚於107學年度創歷史新高,對此教育部表示已改變政策處理模式,將不會單純從學校人數來看高教退場轉型事宜云云,如前述。2、教育部於本案調查到院接受詢問時亦表示:「『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目前還在立法院,條例草案規定退場後的財產是歸屬地方政府或基金,還是維持學校的公共性……委員詢答已通過,等著逐條審議;屆期不續審,這期沒有處理,以後要重送。」等。

(五)教育部技職司楊玉惠司長於前開座談會上亦提及「教育部每年挹注弱勢就學經費已達40億,負擔不小,學雜費之外,學校應該開發其他財源,不能總期待學雜費收入與教育部補助……」等語,對於大學財務自籌與開拓財源事宜,顯有期待。然而,教育部主管人員復於本案到院說明時,補充說明道:「私校稅捐抵款一事,規定上跟公立大學有很大差異;『私立學校法』規定企業與個人分別有50%25%限定額度[26]。這點如果可以突破,對於私立學校財源會有很大幫助,私校的募款多訴諸校友忠誠,如果不去限定額度,可以有效協助私校。」等;又本院106年提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管理、監督等情」調查案[27],提出「捐贈收入為各國立大學校院自籌款項重要來源之一,然國立大學校院每年接受捐贈之總金額約為10億元,僅占校務基金總收入之1%;而主計總處92年之社會發展趨勢調查顯示,我國當年捐贈人數達535萬餘人,捐贈金額約427億元,顯見國人雖有捐贈之動能,然該等動能似未及於高教。教育部允應強化捐款大專校院觀念之宣導及提供捐贈誘因,並督促學校強化捐贈機制之功能,以提升國人捐助高教意願。」之意見等,益證大專校院欲以開闢財政來源方式改善收入部分,於法令規定及社會觀念溝通等事項上,仍有待該部啟動相關工作以協助各大學共同解決之。

(六)至高等教育生源亟待擴充一節,因少子化趨勢短期內似難扭轉,教育部尚鼓勵學校以輸出我國高等教育方式因應,然受限國內法規條件過於嚴苛,以及外交處境與兩岸政治因素干擾,而擬仰賴境外學生來源以緩解大專校院經營壓力,困難亦不少;此亦有本院已提出之調查報告指明[28],惟106年迄今,尚未見教育部具體改善,復以新南向招生政策邇來負面新聞不斷,諸如報載國內部分私立學校為增加生源,辦理東南亞來臺產學班,竟發生「學生實習違反課程專業要求,學生陳訴淪為黑工」之亂象[29],亦令人憂心:究教育部面對自行預測之111學年度大學1年級學生跌破20萬的關卡,尤其近年來,我國高中畢業生出國留學蔚為風氣[30],於接續之3~4個學年間,是否已有具體對策?各界又是否意識到高等教育沉痾,所能處理之時間,所剩不多呢?

(七)綜上,少子化趨勢下的高等教育過度擴張,實乃我國高等教育之歷史共業,教育部及各校均坦言現狀已達「學雜費政策縱使鬆綁,礙於招生壓力,也不敢輕言調漲」之地步。學雜費爭議之處理,無可迴避需檢討「高等教育規模、擴充學生來源與提高學校財政自主以擴充財源」等重點事宜,惟囿於國內政治與社會環境,致前開問題之處理,進展均顯牛步,基於引導高等教育發展之職責,教育部對於前開牽動學雜費爭議之主要課題,允應主動提出有效策略與具體執行期程,並應儘速啟動相關作業。





[18] 資料來源: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8322日巡察之教育部業務簡報。
[19]此數據包含6所宗教研修學院。
[20]觀諸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8322日巡察之教育部業務簡報,高教深耕計畫第一部分「全面性提升大學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之深耕計畫,補助校數達154所。
[21]甫公布之大陸本年度主要大學之經費,如清華、北大、復旦、浙大等,幾皆逾我國各校之數倍,甚或數十倍,如何迎戰日熾之全球高教競爭,深植國人及教育部思忖。
[22]參據「親子天下2018選擇學校線上特刊」公布部分私立中小學學雜費,例如:臺北市私立薇閣小學每學期約10萬元(制服費另計)私立立人國際國民小學每學期約14(另收雜費及代辦費,代辦費包含:雙語學習指導費、教科書、作業簿本、教材、美勞材料費、社團活動費、服裝代辦費、午餐代辦費、資訊設備維護費、冷氣及設備維護、雜項代辦等)……等。資料來源:https://school.parenting.com.tw/schools/3860)
[23]聯合報系民意調查中心該次調查於2017420日至522日進行,成功訪問了125位大專校院校長或其指定代理人。調查母體為國內151所大專校院(不含軍警院校),採網路填答、電子郵件、傳真等多元調查回收管道進行普查,問卷回收率為82.8%;資料來源:https://vision.udn.com/download/education_book.pdf
[24] 資料來源:http://stats.moe.gov.tw/files/analysis/107higherstudent.pdf
[25]監察院陳委員小紅自動調查:公立大學整併及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 益甚鉅,為維護重大社會公益,其有關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是否完備?權責機關之監督、執行有無善盡責任?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之報告 (106教調24),調查意見參照。
[26]「私立學校法」第62條:「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9612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27]同註16
[28]監察院陳委員小紅自動調查:我國高等教育受少子化衝擊致面臨發展窘境,各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或提供獎助學金,延攬外籍生來臺就學,或薦送我國青年學子赴各國進修;國內大學亦紛至東南亞招生以廣納優秀人才。究我國各大專院校是否具備國際化條件?近10年來政府相關部會推動高教國際化之具體策略、方案、預算編列、實施績效及瓶頸為何?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之報告 (106教調37) ,調查意見參照。
[29]據報載,教育部在106年推大專校院辦相關的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招收外籍生來台就讀。但107年起陸續爆發康寧大學的斯里蘭卡生淪屠宰工、育達科技大學的菲律賓生變成黑工等情;相關資料如自由時報電子報10849日「杜絕外籍學工,強制學校繳實習合約」(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280108)
[30]同註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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