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 星期六

【監察院】教育部審議107學年度國內大專院校申請調整學雜費案(108教調26)


教育部新聞


108-06-08

監察院今(8)日針對國內高等教育學雜費調整政策所提調查意見,教育部表示學雜費調整政策不僅涉及大學辦學成本,更攸關弱勢學生受教機會,還需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高教自主發展,因應國內外環境變化。因此,教育部對於大學調整學雜費向來審慎以對,並積極推動各項高教鬆綁作為,協助大學開源節流,更積極輔導大學轉型退場,多管齊下、永續發展。

為建立穩定可期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教育部於101年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學雜費相關問題進行基礎研究,據以研擬「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於102年底函送立法院,並進行多次溝通。同時為因應歷來學校、教育團體所提建議,教育部也於105 8 15 日起邀集學校、學生、專家學者、家長及教師等代表組成工作圈,通盤檢討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條件及審議指標,經多次討論於106 4 19 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調整部分審議基準,以凝聚各界共識,並強化學校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期以常態性學雜費方案為目標,俟取得社會各界多數共識,在學校有完善助學配套並完備資訊公開、自主課責的原則下,由學校自主訂定。

另針對委員其他調查意見,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委員建議應儘速檢討現行審議制度中,該部人員參與之公正性、審議小組外部性不足等問題,教育部澄清,過去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邀請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並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辦學綜合成效、資訊及研議公開程序等指標,審查各校申請案,未來也將依法秉公審理。

二、委員提出教育部以競爭型計畫經費彌補學雜費收入短差之妥適性問題,教育部強調,政府補助經費主要是在配合大專校院校務發展需求,協助提升教育品質及國際競爭力,非為補學雜費缺口,未來仍會持續投入資源支持大學,如108年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增加13億,持續強化大學教學品質,玉山計畫亦投入7.5億,協助大學延攬優秀人才。

三、委員關心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的推動情形,教育部指出,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須賴大學落實「自主課責」並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方能爭取到外界認同支持。教育部會以此為方向,與大學共同努力,透過更充分的政策論辯、宣導與溝通,建立高度共識來落實。

四、委員認為目前學雜費政策相關規範已包含減輕學生負擔、避免因經濟因素妨害就學機會之設計。教育部表示對弱勢學生的照顧是教育部不變的堅持,也會持續強化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學生就學貸款等助學措施。

五、委員指出學雜費調整政策似應思考反映國家高等教育資源投資與配置邏輯為主軸,教育部強調108學年度起推動高教深耕計畫,即逐步透過資源的整合及引導,協助大學發展特色、教學創新、自主課責、照顧弱勢,緊緊扣合推動前述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所需要的條件。



監察委員新聞稿


108-05-16

大專校院向學生收取學雜費乃攸關大學自治/主與教育發展之重大事項。為此,國內年年均出現學子和民間團體因反對調漲學雜費而走上街頭抗爭之舉,而過去幾次大選,高等教育學雜費調整政策成為候選人政見發表的重點,更履見不鮮。

高教學雜費政策,動見觀瞻,相關爭議亦愈演愈烈,去(107)7月,世新、中原、實踐3所大學校長竟甘冒得罪主管機關教育部的風險,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乃高等教育史上頭一遭。長期關注國內高等教育發展之監察委員陳小紅對此自動立案調查。

經調取教育部與相關學校資料、拜會世新、中原、實踐大學校長與學校主管、諮詢國內8名法律與教育學者、實地走訪5所大專校院、召開4場座談會,收集逾50名以上之學校主事人員意見後,陳小紅委員提出調查報告,並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5)16日審查通過。

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國民義務教育範圍並未擴及高等教育,大專校院學雜費之收取係為反映教學成本、踐行大學任務暨實現大學自治,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且於「大學法」、「私立學校法」與「學雜費收費相關辦法」中有稽可證。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憲法」的規定中,也可確認高等教育有別於具強迫性、普及性之義務教育,是一種兼具促進國家發展與協助國民自我實現兩種任務的選擇性教育。

陳小紅委員表示,我國高教發展最特異的現象之一即,高等教育雖非義務教育,卻在歷經學校數量快速擴張,以及出生人口負成長之衝擊後,高教在學人口比率攀升至84.5%,甚為普及,然卻不均質;諸如我國高等教育因私立學校占比逾半,超過六成五的學生就讀私校,其中經濟弱勢族群又高達七成五,引發私校高學費將助長「階級複製」之議論;陳委員指出「經濟弱勢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之負擔,顯然較一般學生為高,爭議不休的癥結在此」。

陳委員亦提到,教育部為解決上開爭議,對學校施行管制,亦曾於98-102年間,因經濟不景氣,「呼籲」、「勸說」、「鼓勵」學校凍漲學雜費以共體時艱;103年以後,教育部雖稱回歸「學雜費收費辦法」審議,但調查卻發現,在教育部規定之審議機制限制下,大專校院學雜費實際上「以不漲為常態、調整為例外」。整體而言,我國有135所大專校院,近10年均未調整學雜費。

與高等教育在學人口比率相近之南韓相較,我國學雜費收費上限未及南韓之50%,每生平均使用教育經費卻明顯高於南韓,顯示我國高等教育之學生負擔,相對低廉。又,與部分將高等教育經費視為福利支出的歐洲國家(例如德國、法國)相比,收費雖然較高,然較諸其他主要國家(如日本、美國、英國),就公立大學平均收費來看,日本約為我國的4倍、美國將近我國之5倍、英國逾我國之6倍,私立大學之收費差距更可觀,則瞠乎其後。

陳委員認為,物價翻漲全民有感,我國高等教育之收費卻長年未調整,明顯係管制使然;再從大專校院近年因教師升等、調薪、教學助理納保等法定支出增加情形來看,目前的高等教育收費未能應對高教之真實成本,在爭論學雜費收費基準時,反對者往往無視於此,更令校務經營雪上加霜;無怪乎,世新、中原、實踐大學3校要挺身而出提出訴願,目前亦已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今(108)1月舉行的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學雜費政策也出現空前熱烈的討論與建言。

過去,國內曾有「建立如中油油價公式般的學雜費常態性調整機制」之倡議,教育部亦早於102年已完成相關研究並提出草案,惟社會輿論壓力強大,該草案送進立法院後,迄今6年竟仍未排入會議議程;監察院調查時,教育部官員透露,「當時聚焦在學費有調漲空間就會影響弱勢學生,因此就沒有進一步實質討論」。顯見,「照顧弱勢就學」是目前我國學雜費爭議中的死結。

陳委員強調,高等教育應發揮促進社會流動與減緩貧富差距之功能,倘有優秀弱勢學生無法安心就學,或因沉重就學貸款阻礙其離校後之生涯發展,自屬國家社會整體進步之缺憾,故對於接受高等教育之優秀弱勢學生,政府應予協助。此案訪查學校主事人員並調取各該學校資料發現,學校協助學生就學經費,助學金有逐年成長趨勢,調查也發現教育部106學年度高等教育助學金補助188,675名學生,約占全體在學學生之14.49%107年啟動之高教深耕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公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助學機會之經費補助範圍,廣被150所學校;我國學雜費政策之相關法令規範,實已包含減輕學生負擔、避免因經濟因素妨害高等教育就學機會不平等之設計。

然而,教育部規劃學雜費調整機制,似應以該機制反映國家高等教育資源投資與配置邏輯為主軸,不宜與弱勢協助之福利政策混為一談,否則一味以減輕學生負擔為由嚴密管控學雜費,輕忽我國高等教育整體競爭力衰退之警訊,終非國家長遠發展之福。

有鑑於長年的低學費政策復加少子化衝擊,本案調查時,教育部與學校均透露,我國高教學雜費政策已發展到「縱使教育部鬆綁了,因為學校之間競爭生源的壓力太大,也不敢輕言調漲」的地步。陳委員認為,未來政府面對學雜費爭議之處理,短期言,教育部應儘速檢討現行審議制度中,該部人員參與之公正性、審議小組外部性不足、該部以競爭型計畫經費彌補學雜費收入短差之妥適性……等問題,對於擱置6年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既然仍為各界所期盼,教育部允宜再行審慎研處,以求根本解決;長期而言,討論我國學雜費收取之政策路線,實無可迴避「檢討高等教育規模、擴充學生來源與提高學校財政自主以擴充財源」等事宜。

調查報告亦指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20188月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2065)」報告推論,18歲平均入學年齡人口,預估至125學年將進一步降低至20萬人以下,教育部的預測亦指出111學年度大學1年級學生將跌破20萬的關卡,我國高等教育生源早已顯現不足,復以近年來高中畢業生赴海外留學蔚為風氣,未來推估亦不樂觀。

綜上,陳委員語重心長道:「少子化趨勢中的高等教育過度擴張,實乃我國高等教育發展之歷史共業,問題是,於接下來之3~4個學年間,教育部是否已有具體對策?各界又是否意識到高等教育沉痾,所能處理之時間,所剩無幾呢?」

陳小紅委員調查:教育部審議107學年度國內大專院校申請調整學雜費,是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揭示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公告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核算方式是否符合實際?審議之標準是否適時檢討其合理性?對於國內大專院校學費調整之審核有無過於嚴苛?均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等情案調查報告。



陳小紅委員調查:教育部審議107學年度國內大專院校申請調整學雜費,是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揭示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公告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核算方式是否符合實際?審議之標準是否適時檢討其合理性?對於國內大專院校學費調整之審核有無過於嚴苛?均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等情案調查報告。(108教調0026

調查報告【WORD


壹、案  由:教育部審議107學年度國內大專院校申請調整學雜費,是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揭示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公告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核算方式是否符合實際?審議之標準是否適時檢討其合理性?對於國內大專院校學費調整之審核有無過於嚴苛?均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案。

貳、調查意見:   

一、我國高等教育之快速擴張,適與人口成長趨勢形成反差,且高等教育粗在學率[1]已攀升至84.5%不可謂不普及;復加我國高等教育中私校占比逾半,即逾六成五學生就讀私校,而經濟弱勢者又高踞其中之七成五,引發「階級複製」隱憂,致學雜費調漲頻生爭議。大專校院學雜費之收取,係為反映教學成本、踐行大學任務暨實現大學自治,業已証之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教育部明定之相關收費規範中,憲法亦明文我國國民義務教育範圍並未擴及高等教育,惟政府長年管制並凍漲高等教育學雜費,致學雜費一直維持低廉水平,未能反映真實成本,令高等教育難有適足發展。



[1]高等教育粗在學率=大專(不含研究所,大專進修學校及五專前3年)學生人數/1821歲人口數×100%。資料來源為教育部統計處網站(各級教育學齡人口在學率─粗在學率),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cp.aspx?n=002F646AFF7F5492#


二、大學學雜費政策究應採自由市場或社會主義管制思維?收費基準究應調高或減降?國內相關意見立場漸趨極化,107年甚至有世新大學、中原大學與實踐大學3所私立學校,甘冒得罪主管機關教育部之風險,以其107學年度學雜費調漲申請案遭駁回而提起訴願;108年全國大專校長會議亦熱議學雜費政策鬆綁議題。顯示高等教育學雜費政策爭論已然成為高等教育不得不面對之「內憂」,教育部確應予正視;然當下教育部卻僅以「大學應由五大協(進)會主動與外界建立對話機制,爭取社會各界認同學雜費調整對高教發展之必要性」加以回應,實過於被動、消極。

 

三、觀諸教育部核准之日間制學士班學雜費調漲案,學習者/付費者增加之負擔平均僅區區新臺幣數十元至數百元,學校/收費者增加之總收入平均不過約數百萬元,實難謂「高」、「貴」;然而,學雜費之付費與收費雙方,為研謀或影響學雜費調整事宜所付出之代價,如學子走上街頭抗議,犧牲寶貴的學習時間、學校為申請教育部調漲學雜費需經校內公告與溝通程序而動支人力、時間等不貲成本,甚至校園氣氛為此而劍拔弩張,均不同程度地傷害校園和諧與教育初衷。本案調查發現,政府建立學雜費常態性調整機制仍被高度期待,教育部早於102年即已完成學雜費常態性調整機制研究案,卻基於強大社會輿論壓力,該案迄今仍擱置,基於學雜費調整之爭議不休,針對該案教育部允宜再行審慎研處,以謀根本解決。

 

四、103學年度後,教育部仍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申請審議工作,惟現行審議工作小組,並非法定應行程序,且教育部不僅有權決定該審議小組成員之聘任,更有該部司長層級人員參與其中,故其外部性與審議之客觀性常為外界訾議,教育部允宜審慎考量並為必要之調整。


五、教育部107學年度駁回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申請案之決定,與「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書面行政處分規定未符合,應予檢討改善


六、現行學雜費審議機制以「學校應與學生取得共識」為主要考量原則之一,本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美意,並期藉由學生參與校務歷程,體現大學培育人才之教育宗旨,立意無可厚非。惟相關程序內容規範未臻明確,往往成為爭議焦點,且學生恐僅願針對個人在校期間之有形教學建置或設施設備付費,與校務發展須仰賴長期規畫以及長程投資之特性相悖,倘未能適度規範,不僅學雜費調整申請案不易通過,長此以往亦不利高等教育之長足發展與競爭力提升,確有檢討必要。


七、高等教育兼具促進國家發展與協助國民自我實現之兩種任務,可謂公共性與私益性兼備;高等教育並應發揮促進社會流動與減緩貧富差距之功能,亦屬法律明文。政府研議學雜費政策時,應考量各校與學門領域之公共性與私益性並非均質,對於私益性較強者,何妨強化受益者付費原則;又鑑於弱勢學生倘若無法安心就學,或因沉重就學貸款阻礙其離校後之生涯發展,自為國家社會整體進步之缺憾,因此學費政策確實應兼顧弱勢照顧,惟學雜費調整政策應反映國家高等教育資源投資與配置邏輯,不宜與協助弱勢之福利政策混為一談,教育部有責任明確釐清我國高等教育政策藍圖與發展取向,且應避免以照顧弱勢而偏廢我國明顯漸失的高教國際競爭力。

 

八、對於學雜費管制後形成之高校經費缺口,教育部多以競爭型計畫經費補助作為替選補救措施,各校礙於生存壓力莫不全力爭取該等補助,致令各校發展仍趨均質化,有礙各校辦學特色之發揮,允宜慎行。

 

九、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長年處於較低收費水準,近10餘年又因政府管制漲幅近乎停滯,復加高等教育規模背離少子化趨勢而大幅擴張,生源早顯不足且未來推估益形悲觀,教育部及大專校院皆坦言,現狀已達「學雜費政策縱使鬆綁,礙於招生壓力,也不敢輕言調漲」之地步;此情實乃我國高等教育過度擴張後之歷史共業。茲以學生為學校存在之理由,高等教育規模之適足性,應以合理學生來源數為基礎,故學雜費爭議之處理,無可迴避應檢討「高等教育規模、擴充學生來源與提高學校財政自主」等重點。基於引導高等教育發展之職責,教育部對前開牽動學雜費爭議之主要課題,允應主動提出有效策略與具體執行期程。


參、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一至三,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二、調查意見三、九,函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考。

三、調查意見四、五,函請教育部檢討改善見復。

四、調查意見六至九,函請教育部參處見復。

五、調查意見上網公告,附件不公布。

調查委員:陳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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