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2016年9月立委黃昭順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24
來函日期:105919
發文日期:105921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92357
辦理機關:教育部
別:教育及體育、高等教育、其他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學習型助理」爭議延燒,籲請政府重視。教育部今年617日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大學校內的研究助理劃分為「學習型」與「勞雇型」助理,前者以學習為主要目的,不屬於僱傭關係,沒有勞健保;後者屬雇傭關係,校方需為學生加保勞健保、提繳勞退。「學習型助理」的分流,造成「同工不同保障」的現象,甚至出現大學內「假學習真勞動」的狀況。導致學生團體到教育部前抗議,認為教育部必須廢除「學習型助理」,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目前大學的研究助理共分成「研究助理」、「行政助理」和「教學助理」,但研究助理幾乎沒有納保,教學助理僅部分納保,行政助理雖然納保,但人員減少且工時增加,且也有行政助理被當成「學習型助理」,整體來說各大學都似乎在逃避校方與研究助理的雇傭關係。

二、各勞動團體與學生團體主要針對「學習型」實施一年後的狀況提出批判,認為教育部提出的「學習型」助理,在實際上路一年後反而更趨氾濫,壓低年輕學生的勞動條件。對於學習型的氾濫,各團體則共同提出「廢除《處理原則》」、「回歸勞雇關係認定」、「撥補納保、勞退與代金之經費」作為回應,端看教育部如何回應。

三、政治大學學生吳昭儒表示:「只要google上鍵入『學習型助理』就能找到很多違法學習型的例子,甚至連中研院都知法犯法!」,並且他指出這些工作有的說獨立完成、有的要經訓練過的專業技術能力,到底是要學習什麼?是否真實狀況是如此,有請教育部給回覆。

答復內容

黃委員就大學學生兼任助理相關事宜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明確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定位及保障其權益,降低分流至今爭議問題,本部刻正針對現行分流制度及外界爭議,研議檢討改進方向及作法,目前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學生助理與學校間之勞僱關係認定及其爭議,將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照其原則認定:業於10583日召開「105年勞動部、經濟部與教育部跨部會小組第2次會議」提案討論決議,爾後如為具體爭議個案,經學校校內爭議平臺協調處理仍未能解決,由勞政主管機關依其規定認定,惟如涉及學習關係認定,應先洽詢教育主管機關;如屬於學習型或勞雇型認定相關疑義,將提跨部會審議平臺討論。另勞政主管機關如因檢舉個案至學校進行勞檢,宜先請本部提供相關意見,必要時邀請本部參與。

二、刻正檢討修訂更明確嚴謹之學習定義範疇,避免大學過度擴張學習範圍,並已編列學習型助理危險加保經費:本部積極邀集相關代表開會研商,已於105811日、817日、829日、95日、99日、913日分別邀集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學生、教師、學校、工會及勞動部等代表召開6次座談會,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主要類型及學校實務運作情況意見交流,期凝聚意見共識後,據以研修更明確嚴謹之學習定義範疇,惟目前尚無共識。將持續規劃由學校辦理公聽會方式凝聚校內師生意見共識後,再提本部會議討論。

三、基於助學之本意,將明確界定助學生相關權益保障範圍,避免與勞雇型助理混淆引起爭議,並持續推動助學措施: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大學提供助學獎助予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活動者,屬附負擔給付性質,該等學生獲取之經費及服務負擔,係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之目的所安排,並無直接對價關係,該等助學生與學校間並非勞雇關係。為保障該等助學生權益,本部將配合前述學習定義範疇檢討情形,併同於研修處理原則內容時,納入有關屬附服務負擔性質之助學生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四、增列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強化爭議處理機制,並研商建立各類學習型助理運作模式:本部已調整跨部會審議平臺成員組成,並已增列平臺之學生代表人數(占平臺總人數約3分之1),未來學生或相關團體提出申訴或檢舉時,將積極協調學校與學生或相關團體共同研商處理之作法,必要時提至跨部會審議平臺處理。另本部業於105721日及725日函請各大專校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態樣認定及相關權益保障事宜,督導學校應採更嚴謹方式檢視所歸類之學習型學生兼任助理,以減少爭議之發生。

五、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或研訂部分工時專法事宜:基於考量學校場域及學生兼任助理內涵與性質之特殊性,本部業建議勞動部針對校園學生微量勞務工作研修勞動法令或訂定特別規範予以保障,並與目前對一般勞工之保障有所區隔,解決低薪高保的不合理,以及合理保障學生權益與維護社會公益。未來仍將持續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事宜。




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部會報告】教育部、勞動部「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及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專題報告(2016年7月13日)

 
 
105-07-1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教育部部長及勞動部次長等針對「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及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專案報告
 
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規劃專案報告
 
 
「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與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專題報告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部會報告】勞動部、教育部「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報告(2016年7月6日)

 
 
105-07-06)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勞動部、教育部就「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專案報告
 
 
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專案報告
勞動部> http://lis.ly.gov.tw/lydb/uploadn/105/1050706/07.pdf



教育部針對部分大專校院學生抗議學習型助理爭議事件說明


105-07-11
 
有關大專校院學生於10574日抗議學習型助理爭議事件,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大學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動權益,教育部於1046月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依據上開處理原則,學習型助理必須與課程、學分、論文研究、畢業條件等相關,或是參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上開處理原則實施1年以來,各大專校院皆已建置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僱分流制度,並已逐漸穩定。惟仍有高教工會或學生陳情部分大學以學習之名,透過課程設計將勞僱兼任助理納入學習範疇,或將學生協助相關行政工作以課程設計學習化,形成「假學習、真勞動」的情況。對於高教工會或學生檢舉的爭議個案,教育部將立即督導學校改善,未確實改善者,教育部將予糾正並列入行政考核及扣減獎補助款;而學生亦得向校內爭議處理平臺或教育部與勞動部之跨部會平臺提出檢舉,並依相關程序規定處理。

三、另為避免學校因財務衝擊造成分流困難,經教育部積極協調,目前分流後勞雇型衍生費用,學校1學年負擔勞僱經費約5.4億元中,由教育部、科技部及其他部會經費負擔佔65%(約3.5億元)、學校負擔佔35%(約1.9億元);為確保學生權益,教育部發函督導學校應針對分流後學習型兼任助理具危險性活動(如危險實驗或出海等),為學生辦理額外危險加保措施,目前已有77的學校已對學習型兼任助理額外危險加保措施;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教育部持續要求學校實施分流同時仍應確保弱勢學生之助學權益,相較103學年度助學金執行情形,領取生活助學金的經濟弱勢助學經費及各校補助人數並未減少。

四、針對74日上午有部分大專校院學生至教育部抗議兼任助理議題,教育部王淑娟專門委員出面接受陳情時,遭到政大學生在其頭上捏爆雞蛋之不理性行為,教育部嚴正聲明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尊嚴應受到尊重與維護。王專委代表政府機關接受民眾陳情,是為執行公務範疇,高同學個人行為實已逾越理性抗議之界限,本案教育部尊重司法單位依法處理。

五、為回應外界建議,教育部目前已著手檢討修正上開處理原則,研議就「學習型助理」之學習意涵重新定義,以避免學校有誤解或規避法令之情形發生。此外,在實務執行面上,教育部也會與有爭議個案之學校進行溝通協調,例如政大,雖然校方已建置勞僱型教學助理及分流制度,但經費差距仍待解決,本部將督導學校妥適調整兼任助理分流制度,並要求各校應設有「分流界定及申訴單位」,以真正保護學生學習的權益。

 


 
 
 

  
 


2016年7月9日 星期六

105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6年6月22日)

 


 
 
 
生活助學金

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擇下列方式之一或全部辦理:

1. 核發每生每月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得安 排生活服務學習。

2. 核發每生每月3,000元以上未達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不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105學年度學雜費調整【義守大學】未通過

 
 
 
學雜費調整案
 
一、國立金門大學:不同意通過
() 資訊公開程序資料不足,研議程序過程不完備。
() 財務資料簡略不完整。
 
二、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不同意通過
() 審議小組的會議紀錄在說明會後才公布不符法定程序。
() 研議期間的學雜費調漲支用計畫書公告內容不完備。
 
三、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之程序是否完備,正反意見皆有,經審議委員投票表決該校獲多數委員同意通過。
() 該校原申請調漲3.5%,惟經審查該校助學計畫對學生的照顧仍有待加強,該校申請之漲幅3.5%,調降為2.5%
 
四、中原大學:不同意通過
助學指標之助學金比率未逾70%,不符合規定。
 
五、長庚大學:不同意通過
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是否完備,審查委員意見不同,經投票議決,票數相同。考量下列理由,不同意通過:
() 學生就支用計畫的迫切性及必要性,提出不少疑義,學校尚未能完全明確回應,且該校支用計畫中增加學習資源的部分,有過度著重硬體設備更換。
() 學校公開說明會學生參與程度不高。
 
六、義守大學:不同意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後才辦理公開說明會,程序不完備。
 
七、大同大學:不同意通過
助學指標之助學金比率未逾70%,不符合規定。
 
八、世新大學:不同意通過
() 審議小組會議並未有學生代表參加。
() 學雜費調漲後的支用計畫不明確。
 
九、淡江大學:不同意通過
() 學雜費規劃書未經校內學雜費審議小組通過,不符合學校自訂之學雜費調整審議程序。
() 六次公開說明會僅有一次有會議紀錄。
 
十、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 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之程序是否完備,審查委員意見不同,經投票議決,票數相同。
() 考量該校助學計畫目標值及支用計畫用途具體明確,同意該校調漲學雜費,但建議可再加強不同類型弱勢學生的照顧,爰該校申請之漲幅3.5%,調降為2.5%
 
十一、明新科技大學:不同意通過
() 校內學雜費的審議程序有瑕疵,公開說明會提供之資料不完備。
() 公開說明會對學生提問未具體回應。
 
十二、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不同意通過
() 學校依現金結餘所提出的資金運用計畫不完備。
() 學雜費調整的支用計畫說明不完善。
 
十三、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不同意通過
助學指標之助學金比率未逾70%,不符規定。
 
十四、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不同意通過
辦學綜合指標之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為二等,不符規定。
 

 


【緊急】學校想要在明天中午強硬通過學費調漲案

義守大學 應用日語學系 2016/5/18 14:10 義守大學

【緊急】請義守學生幫忙轉發高調

目前校方想要在明天中午12點,偷偷將105學年度學費調漲方案的程序完成。

請所有同學幫忙動員,在明天中午12點,於行政大樓十樓會議室,表達反漲學費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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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校會計資料顯示,本校近三年來都有穩定的盈餘,103學年度甚至高達2億5千萬餘元,校方卻以「工讀生辦理勞健保及基本薪資上漲」為由要調漲學費。最高漲幅高達3.5%,是教育部公布的基本調幅1.44%的三倍之多!
我們想問,這樣的調漲,合理性何在?
另外,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七條規定
「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 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 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 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然而本校卻在5月10日的校務發展會議中,接連召開了學雜費審查會議,在一天之內跑完了兩項程序。甚至在校務會議尚未召開前,就已經決定在校務會議隔天立刻召開學生說明會。
另外,不論是校務發展會議,學雜費審查會議,還是校務會議,其會議紀錄都沒有公開讓學生查看。
另外,明天即將召開的學雜費調漲說明會,到目前為止多數學生都不知情。校方僅推說有透過系助轉達,但在目前各系系助工作嚴重超量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一轉達讓學生知情嗎?
學校明明可以每天用E-Mail發送各種戒菸、反詐騙、交通安全等無關痛癢的訊息。攸關學生受教權的學費調整案,卻僅透過系助轉達給少數學生,我們想問學校居心何在?是不是想在多數學生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強硬跑完程序調漲學費?
這樣先射箭,後畫靶的黑箱決策,無視學生權利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教育部規定。
在此強烈呼籲各位同學在明天中午12點,一起到行政大樓十樓會議室,表達反漲學費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