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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新制已於今年
【100學年度】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
民國98年06月10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 宗旨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低、中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並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特制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依據
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第 3 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均需參與本校志願服務學習。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三、本校低收、中低收入戶及申請1~5級助學金學生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第 4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進修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1小時。
二、凡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每學期須志願服務每週每人志願服務2小時。
三、志願服務學習均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
四、生活助學服務學習每週上限10小時,核發順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及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發。
第 5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
二、打字繕印。
三、協助文書處理。
四、公文遞送。
五、美工文宣製作。
六、協助公物管理。
七、網頁維護。
八、協助夜間值班。
九、導覽作業。
第 6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志願服務者即需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志願服務學習。若申請未被教育部核准者,應依學生實際志願服務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
二、前一年度之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含)以上之學生得不必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新生申請此助學金第一學期均須參與志願服務學習。
三、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四、應屆畢業生志願服務學習於第一學期執行,第二學期免除。惟第一學期未完成者應於第二學期完成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五、申請生活助學服務學習得配合甲種工讀參與服務學習,學習紀錄表單位主管簽章後每月底收齊後擲回學務處作為請領助學金之依據。
第 7 條 志願服務學習考核
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紀錄表均由學綜組製作,於申請時發給學生持往學習單位報到,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志願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學生綜合服務組彙整,提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以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一、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志願服務學習之時數。
二、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三、不接受指導者。
第 8 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99學年度】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生生活服務學習辦法
民國98年06月10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通過
第 1 條 宗旨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低收入戶學生及服務學習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特制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生生活服務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服務學習生乃指教育部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所指之弱勢學生。
第 2 條 依據
依教育部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函辦理。
第 3 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第 4 條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年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執行。
二、凡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期須生活服務學習20小時,於該學期執行。
三、進修部服務學習生服務學習時數由進修部自行規劃。
第 5 條 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
二、打字繕印。
三、協助文書處理。
四、公文遞送。
五、美工文宣製作。
六、協助公物管理。
七、網頁維護。
八、協助夜間值班。
九、導覽作業。
十、協助其他行政業務推動。
第 6 條 生活服務學習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對象者即需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若申請未被教育部核准者,應依學生實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
二、結合學校現行乙種工讀作法為基礎,安排學生至學校相關單位生活服務學習。
三、各單位所需生活服務學習人數由學務處統一安排分配至相關單位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四、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請相關單位管制,時數期滿後請單位管理人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中簽章並收齊後於每學期最後一週擲回學務處。
五、依教育部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六、應屆畢業生應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 7 條 生活服務學習考核
服務學習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學生綜合服務組,以利安排人員遞補。學生綜合服務組將彙整考核名單提至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以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一、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
二、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三、不接受指導者。
第 8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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