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100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教育部回應說明新聞稿(2011年12月20日)



有關今(12/20)日100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各大專校院校長與總統對談所提相關建議及綜合討論決議,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大陸地區學生來台就學政策之建議:

(一)教育部及3大協進會、大學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組成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持續針對陸生政策發展及建議,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因應措施。

(二)各大學所提相關建議以及三限六不原則是否調整,教育部將透過上述機制,參照今年招收陸生作業及陸生來臺一學期的學習與生活狀況,審慎研議。

二、有關政府應重視各領域均衡發展及評鑑多元化之建議:

(一)教育部基於簡化原則,已於98年間檢討原有42項評鑑項目,且整併為21項,更於100年間整合為10項。未來將持續研議,以落實評鑑之有效性,並減少學校行政負擔。

(二)針對現行評鑑制度之評鑑委員遴選、培訓、評鑑項目與效標等問題,將持續檢討,以作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改善之依據,並避免學校因評鑑制度妨礙發展自我特色與競爭力。

(三)教育部透過訂定大學自我評鑑與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等規定,鼓勵大學建置完善之自我評鑑機制,經教育部認可後,即無須再接受評鑑中心的評鑑,以協助學校多元發展,營造自我特色;同時協助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轉型為後設評鑑單位,以利國內發展出多元之評鑑制度。

三、關於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機制之改進意見:

(一)為落實「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意旨,授權各校自籌經費之編列支用不受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及決算法限制,促使各校之自籌經費均可自主運用於校務發展相關支出;為促進國立大學能更發揮基金效益,本部於986月已完成「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查,放寬國有財產處份及投資等限制,可惜立法工作尚未完成。

(二)縱立法工作尚未完成,本部回應各校院實際需求,先就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自籌經費支用範圍,邀集學校討論後提出修正草案,放寬自籌收入外的彈性支用經費來源及各校在人員工作酬勞,授權學校自訂部分支應規範;該草案預計於本月底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即可實施。

(三)至於大學所提放寬「政府採購法」及審計查核等規定,事涉相關部會權責,將持續溝通協調,再行提出新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案,納入相關法規鬆綁規範;同時,配合社會對大學財會運作應落實權責相符之期待,亦將要求各校建立校務基金會計制度及完整內部稽核及控制制度,使自籌經費彈性在稽核及審查過程能更透明公開取得社會互信,減少外部稽核的困擾。

四、有關高教及技職教育資源分配問題:

教育部將「建構公私立大學公平競爭環境」列為重點工作,以落實公私立大學平等對待,建立整體優質高教環境。具體策略為:

(一)均衡高教技職資源差距,擴大弱勢照顧
1、整體檢討教育資源,逐步均衡高教技職資源差距。
2、擴大對經濟弱勢學生的就學協助措施,以降低學生家庭背景差異的影響,促進高等教育機會均等。
3、強化大專校院助學相關措施,增進大學社會責任。

(二)鬆綁稅制促進學術發展,健全學校法人自主空間
1、修訂私校法,齊一公私立大學減稅待遇。
2、督導學校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自我監督。
3、減少行政干預,督促學校法人自主且自律。

五、有關興建國際學生宿舍及補貼宿舍利息貸款補助之建議:

(一)為因應陸生及國際生對宿舍需求之衝擊,本部業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於台北市興建合宜住宅作為國際生宿舍使用,未來亦將在北中南各地依城鄉不同需求,尋找合宜的場地興建。

(二)各公私立大學自行興建宿舍部分,本部業提供特別工程之利息補助,最高可達本金一億元之利息補助,各校可酌予利用。

六、有關公立大學繁星推薦名額之意見:

為落實十二年國教及協助偏鄉學生發展,教育部仍秉持過去兩年立場,希望國立大學善盡社會責任,提供至少10%招生名額參加繁星推薦。

七、有關齊一公私立大學校院大學學雜費議題:

有關三大協進會所提出自行研議學雜費相關議題之白皮書,本部樂觀其成。其研究結果將納入未來學雜費修法之參考。101學年度學雜費修正案預定於1014月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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