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
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惟請各校遵行下列實施原則辦理: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2011 年11月28日 )RICE投書「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
99年10月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100年8月1日教育部公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但100學年度起至今,多數學校仍依舊有規定,要求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服務,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嚴重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立即通函各校確實遵行100學年度規定:
(1)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
(2)各校相關實施要點規定,一律將「生活服務學習」更正為「服務學習」,有關「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3)學校不得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任何應支薪之「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回復
RICE君您好:
關於您100年11月28日陳情「建請教育部通函各校遵守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之信件,本小組已收到。基於各級政府機關均有其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業已將來信轉請教育部參處逕覆。
敬祝
平安如意 !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敬啟
(2011 年12月5日 )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疑未符相關規定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旨揭計畫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目,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用等優惠,修正計畫及相關學校應遵行事項本部業以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各校在案。
二、旨揭計畫為回歸助學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於各項實施原則下,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其次,依旨揭計畫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四、綜上,計畫中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兩者定位有別,其各校據其所得賦予學生之義務,其實質意涵亦有所差異。相關事項均前業明確函知各校,各校均應配合辦理;至部分學校疑似未符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業以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請各校檢視修正在案。
五、各校辦理弱勢助學措施之成效,均將納為本部私立學校獎補助及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之相關指標,以維護弱勢學生學習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教育事務之熱忱,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RICE已再度投書教育部:有關 大部回覆內容提及「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敬請提供該函抄件乙份供參。
(2011年12月7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112050075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發文日期:100-12-07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00922793號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部長信箱請本部提供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一案,檢附該函文抄本供參。
再次感謝您對本部弱勢助學政策之關注;嗣後若有相關問題,亦可逕與本部高教司聯絡(02-77366731)。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抄件)教育部函
受文者: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民眾檢舉信函1份
主旨:為民眾陳情貴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助學金服務學習事宜,請即檢討改善,並於文到7日內說明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眾100年10月27日致部長信箱辦理。
二、為回歸旨揭計畫助學意旨,並彰顯其公共性及公益性,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請各校遵行「時數合理」等實施原則,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相關應遵行事項本部均以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在案。
三、本部多次強調,案內助學金核發金額係依據學生就讀學校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而定,與服務學習時數並無關連;再者,服務學習非屬工讀性質,相關勞務與給付間並無對價關係。貴校現行作法使學生家庭所得影響服務學習時數多寡,對於家境相對弱勢之學生未盡合理。爰請儘速修正校內相關規定後報部備查。
正本: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南榮技術學院、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佛光大學、康寧大學、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慈濟大學、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亞太創意技術學院、開南大學、明道大學、興國管理學院、臺灣觀光學院、美和科技大學、修平科技大學、環球科技大學、長榮大學、僑光科技大學、崇右技術學院、銘傳大學、明新科技大學、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南開科技大學、東南科技大學、育達商業科技大學、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清雲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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