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94、95學年度)


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

教育部 94512日 台高通字第0940057381號函

一、說明:本部「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其相關規定,係基於「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與「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兩項原則下,在學校辦學需求與學生經濟負擔間取得平衡。為協助清寒學生,本部於「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之補充規定」業特別規定各校學雜費收入之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3%)中,應訂定合理之清寒學生助學金比例;若調整學雜費後,應提撥比例為5%,除了上述合理比例外,所增加之提撥比例2%應全數提供作為清寒助學金使用。為進一步加強弱勢照顧,請各校協同以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實施下列「共同助學措施」方案:

  項  目      對      象         補 助 標 準

1. 中低收入家庭   學生就學補助,凡家庭年收入低於    公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7000
 學生就學補助   四十萬元而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
         免者皆可申請(扣除各低收入戶、    私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14000
         殘障身分、原住民等類別學生)

         凡家庭年收入於四十萬以上,但低    公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5000
         於六十萬元而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
         減免者皆可申請(扣除各低收入戶    私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10000
         、殘障身分、原住民等類別學生)

2. 緊急紓困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實施方式及金額由各校依學生困難
                           實際情況自訂

3. 免費住宿提供  低收入戶學生

二、經費來源:請各校就「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當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之學校支出超過學雜費收入總額3%;當學年度調整學雜費之學校支出超過學雜費收入總額4%者,其超支部分由本部專款補助。

三、實施方式:

(一)本就學費用補助所協助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之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不含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

(二)該就學費用補助每年辦理一次,請直接就第一學期繳費通知扣除方式辦理。

(三)查驗文件:申請學生應提出「國稅局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檔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及戶籍謄本供學校查驗,必要時學校得請申請學生提供其它證明文件

(四)對於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學校得僅補助其規定修業年限之就學;另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得不予補助。

四、本部專款補助計算方式:

學校實施三項「共同助學」措施,若其三項「應協助金額」總合高於學校學雜費收入3%(未調整學雜費者)或4%(調整學雜費者)者,得向本部申請專款補助其差額。

三項措施之「應協助金額」核計方式為:

(一)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各校兩類別之經核准人數分別乘以應補助標準之總合為其「應協助金額」。

(二)緊急紓困金:以受協助人數乘以每人一萬元之總合為其「應協助金額」。

(三)免費住宿提供:以受協助人數乘以其宿舍收費標準之總合為「應協助金額」。

(四)惟學校前三項助學措施實際發放總額低於前述三項「應協助金額」總合者,應以實際發放總額核算申請本部差額補助。

(五)學校學雜費收入以「當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核定後」之推估值計算。

申請程序:
各校申請本部專款補助差額者,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報部辦理,經核定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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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515


發文字號:台高通字第0950071157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修正後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掃描71157.TIF,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修正後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乙份(如附件),請於95學年度起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修正後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經考量學校、民眾之建言及實施成效檢討會議結論,以「提高申領比例、鼓勵學校加強辦理及簡化行政流程」為改革方向,請學校配合實施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補助、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緊急紓困等三項目。

二、有關共同助學措施三項項目,學生申請資格與補助標準維持不變,申辦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之家庭收入計算成員為:申請學生與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居住之兄弟姐妹;已婚之學生,則計算其父母與配偶;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二)學校辦理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補助流程,修正為每學年上學期申請,並於下學期註冊通知繳費單扣除;其申辦程序簡化如下:
1、每年10月底前,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各校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2、每年11月底前,各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進入本部平台登錄資料。
3、每年12月底前,本部平台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各校。
4、各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通知未合格之申請學生。

三、有關本部對各校辦理共同助學措施經費補助原則,修正為「各校執行金額超過學雜費總收入1%者,由本部酌予補助;另依各校執行金額比例,私立學校者列入本部私校工讀金補助加權分配參數,國立校院者列入年度預算學生公費補助參數」;另未依規定辦理之學校(如另訂申領條件),本部將於前二項經費中扣款並於年度招生前公告社會。

四、有關說明二之本部平台查核機制操作事宜,將另由本部邀集各校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說明會。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含技職校院、教育大學,不含空中大學、軍警校院、僑大先修班)
副本:本部技職司、中教司、體育司、社教司、電算中心、會計處、高教司



修正後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

教育部95515日 台高通字第0950071157

一、說明:本部「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其相關規定,係基於「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與「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兩項原則下,在學校辦學需求與學生經濟負擔間取得平衡。為協助清寒學生,本部於「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之補充規定」業特別規定各校學雜費收入之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3%)中,應訂定合理之清寒學生助學金比例;若調整學雜費後,應提撥比例為5%,除了上述合理比例外,所增加之提撥比例2%應全數提供作為清寒助學金使用。為進一步加強弱勢照顧,請各校協同以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實施下列「共同助學措施」方案:

  項  目      對     象           補 助 標 準

1. 中低收入家庭  學生就學補助,凡家庭年收入低於      公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7000
 學生就學補助  四十萬元而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
         免者皆可申請(如各低收入戶、殘障     私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14000
        身分、原住民、公教遺屬等類別學生)

         凡家庭年收入於四十萬以上,但低      公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5000
         於六十萬元而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
         免者皆可申請(如低收入戶、殘障身     私立學校學生 每人一年10000
         分、原住民、軍公教遺屬等類別學生)

2. 緊急紓困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實施方式及金額由各校依學生困難
                             實際情況自訂

3. 免費住宿提供  低收入戶學生

二、經費來源:請各校就「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實施經費總合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者,由本部酌予補助

三、實施方式:

(一)本就學費用補助所協助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之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不含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

(二)本方案之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項目,其家庭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與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居住之兄弟姐妹;已婚之學生,則計算其父母與配偶;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三)本方案之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項目之申辦流程為:

1. 每年10月底前,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2. 每年11月底前,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進入本部平台登錄資料。

3. 每年12月底前,本部平台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各校。

4. 學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通知未合格之申請學生。

(四)本方案之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之申辦程序,由各校自行訂定。

(五)對於申請就學補助及免費住宿之學生,學校得僅補助其規定修業年限之就學;另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得不予補助。

四、本部專款補助方式:

學校實施三項「共同助學」措施,若其三項「應協助金額」總合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者,由本部酌予補助;另各校依執行金額比例,私立學校者列入本部私校工讀金補助加權分配參數,國立校院者列入年度預算學生公費補助參數」;另未依規定辦理學校(如另訂申領條件),本部將於前二項經費扣款並於年度招生前公告社會

三項措施之「應協助金額」核計方式為:

(一)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各校兩類別之經核准人數分別乘以應補助標準之總合為其「應協助金額」。

(二)緊急紓困金:以受協助人數乘以每人一萬元之總合為其「應協助金額」。

(三)免費住宿提供:以受協助人數乘以其宿舍收費標準之總合為「應協助金額」。

(四)惟學校前三項助學措施實際發放總額低於前述三項「應協助金額」總合者,應以實際發放總額核算申請本部補助。

(五)學校學雜費收入以「當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核定後」之推估值計算。

五、申請程序:

各校申請本部專款補助者,請於每年六月一日報部辦理,經核定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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