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景:新世紀、新教育、新承諾
主軸:精緻、創新、公義、永續
專家共識與全民參與論壇聚焦
一、依各議題結論,於北、中、南、東各區辦理全民分區座談會,由各議題專題研析小組成員面對面向民眾說明並進行意見交流與對話,蒐集建議性意見並據以修正結論。
二、同步以網路論壇方式,蒐集民眾對各中心議題及其子議題之意見,並分別提供各專題研析小組參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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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
中心議題五、高等教育類型、功能與發展
主(協)辦單位:高教司(技職司、文教處、顧問室)
專題研析小組成員:楊國賜 教授(召)、王如哲 教授、楊瑩 教授、戴曉霞 教授、侯永琪副教授
子議題(五)高等教育資源分配與機會均等
政府應提供充裕的高等教育資源投入,並規劃明確適當的分配運用原則;成立高等教育經費審議委員會或大學撥款委員會之機構,負責總體獎補助經費運用之規劃與分配;學雜費自主為大學自治的一部分,宜由各大學在規定上限範圍內自主決定收費額度;對私立大學直接捐贈能享有全額免稅,以符合公平對待公私立學校之原則;加強產學合作創造產學雙贏環境;輔導大學善用自有資源充實基金,並減少法令對私校的限制管理;建立有關就學貸款的正確觀念;積極宣導相關扶助弱勢學生之措施。
【網路論壇】編號000014
意見主旨:
私校不要為難弱勢生,才能獲得社會正面觀感,繼續爭取資源分配與機會均等
意見內容:
99年1月7、8日,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舉辦「98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僑光科技大學提案,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補助金額。
98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該校分攤金額17,758,000元。申辦助學金學生生活服務學習總時數達到8萬多小時,換算95時薪,學校分攤「助學金」可回收達45%,將近有一半「助學金」變成「工讀金」。
教育部強勢,學校弱勢,轉嫁給眾多弱勢生,弱勢生更加弱勢。
申辦「助學金」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全國一百多所私立大專校院,約有六成採取「中間」時數作法。另約四分之一採取「較高」時數,只有六分之一採取「較低」時數。
服務時數平均60小時,學校可回收近45%
服務時數平均90小時,學校可回收近70%
服務時數平均120小時,學校可回收達90%
服務時數平均150小時,學校可回收達110%
私校要爭取超支部分由教育部補助,補助款全數提供為「生活學習獎助金」,讓學生申請,就可將目前的問題解決。
同時呼籲私校立即將98學年度服務時數降為各級40小時以下,不要繼續為難弱勢生,才能獲得社會正面觀感,繼續爭取資源分配與機會均等。
以下網址資料,請參考
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
中心議題一、現代公民素養培育
主(協)辦單位:訓委會(高教司、技職司、中教司、國教司、社教司、中部辦公室、軍訓處、顧問室、電算中心、環保小組)
專題研析小組成員:李琪明 教授(召)、李明憲 教授、張子超 教授、陳瓊花 教授、吳翠珍副教授、林佳範副 教授
子議題(二)人權、性別平等與法治教育
所謂的「現代公民」,相對所謂「傳統臣民」,在於其自主性,即自我人格的獨立與自主。此亦可反映於,其是否承認人權的自由與平等的價值,而透過法律來保障每個人,都能具有平等的自由。換言之,一個人若不懂得尊重人權與性別的平等,且目無法紀任意地侵犯他人的權利,很難被稱為「現代的公民」,更遑論有資格參與民主的公共生活。因此,人權、性別平等與法治的素養,是現代公民所不可或缺的素養。
【網路論壇】編號000023(被消音)
意見主旨:
人權!法治? 教育界的「公民素養」自省
意見內容:
9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增列「學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讓學校「有補助就要有義務」的要求名正言順。
從制度本質目的來看,要求適度回饋服務並不為過,學生如能於服務學習中歷練成長,當具正面意義。
同時,教育部也拋出「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這道命題,讓全國大專校院主事者一起來「解題」。
然而,第一年新制實施後,就因為教育部「過度授權」,多數大專校院主事者「公民素養」不足,而引發種種的問題。
多數私校藉機訂定「高時數」回饋服務,各校時數規定相差到數倍之多,學生自然會申訴受到「不公平」待遇,教育部說法是已授權學校自訂。
助學金制度之目的是扶助弱勢,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學費負擔,有關補助金額依照家庭年所得級距分為五級,對於越弱勢者補助較多,就是儘量讓弱勢者達到立足點平等,這種差別之形成具合理性,所以符合「平等原則」。
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的合理範圍,也要以「平等原則」來判斷。
由貫徹真平等觀點,如果以補助金額多寡來區分時數,豈非又造成新的不平等,故「正解」為一律相同低時數。如果門檻不高,各級時數遞減,可歸為合乎制度本質目的之合理差別,尚不算是違反平等原則。
至於「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之規定,也應該合乎「比例原則」,才能實現實質正義。如因時數門檻過高,造成學生未能完成而失去下一次申請權利,這種不合乎「比例原則 」之過度裁量,也違反「平等原則」。
全國一百多所私校,約五分之一做到貫徹「平等原則」。有些學校寧可以私益為先,要求高時數服務,將「助學金」視為「工讀金」,棄「公民素養」於不顧。而一半以上的學校,則介乎其間。
各校自訂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在合理範圍內,或容有不同看法,尚可被公評或是勉為接受。但如過度逾越合理範圍,則有侵犯學生權利、壓榨獲取「不當利益」、甚而「違憲」之嫌。
教育部高級官員、部分大專校院主事者,應該是絕對優質的「現代公民」,竟然會形成這種如同霸凌、歧視等的偏差局面。卻又一直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讓社會大眾誤以為是學生不知「感恩圖報」。
只要有一個學生受到偏差對待,就應被關切。現在有數千學生被欺壓,誰來聽聽他們的心聲?誰是加害者?難道這不是教育界之恥!
請問,這個事件是否合切合本議題「現代公民素養培育」
誰的人權?誰的素養?法治何在!
是否需要申請大法官釋憲:
教育部輕率授權學校自訂辦法,如有壓榨學生之實,是否違憲、違反「教育基本法」,違反「兩公約施行法」,是否回溯原規定失效,給予受害者賠償?
請參考另一議題相關意見
私校不要為難弱勢生,才能獲得社會正面觀感,繼續爭取資源分配與機會均等(編號000014)
本篇意見被消音:
感謝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因非屬本大會議題討論範疇,您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www.edu.tw)之「意見信箱」中填寫您的建議。
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
中心議題六:多元文化、弱勢關懷與特殊教育
主(協)辦單位:國教司(高教司、社教司、中部辦公室、教研會、特教小組)
專題研析小組成員:吳武典 教授(召)、周祝瑛 教授、孟瑛如 教授、郭靜姿 教授、張芳全副 教授、周惠民助研究員
子議題(三)建構扶貧與扶弱的教育環境
及早診斷危機邊緣、學習不利及偏差行為學生,適時提供替代教育;加強方案追蹤、檢討、修正、評估與評鑑機制;嚴肅檢討裁併偏遠地區小校措施;獎勵對弱勢學生的關照與投入;統整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的各項措施。加強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目前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絕大多數以身分(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等)作為補助條件,未來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仍待加強。
【網路論壇】編號000050
意見主旨:
請正視經濟最弱勢學生之實質補助被侵蝕,敦促社會救助法加速翻修
意見內容:
教育部宣稱,弱勢助學計畫搭配各類學雜費減免,可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約21萬名大專校院學生,都能獲得就學補助。
弱勢助學計畫新增「生活學習獎助金」,提供每人每月約5千元的基本生活費,一年以8個月計即為4萬元。以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就讀私校學生為例,連同助學金,96學年度中最多可獲7萬3千元補助,97學年度起可達7萬5千元,少部分學校更放寬基本生活費至7、8千元。
弱勢助學計畫之政府經費來源,係將原來對私立學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其中,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提撥助學補助,97年度為3億2,400萬0,489元(核配96學年度助學金),98年度為3億6,980萬2,104元(核配97學年度助學金),99年度則已將弱勢助學計畫經費獨立出獎補助核配運用。
94、95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方案,私校共同助學金支出超過一定額度,可向教育部申請專款補助。96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取代共同助學方案後,凡共同助學金支出高於學雜費1%的學校,教育部不再補助。
96學年度,申領助學金達10萬人。該年同時符合弱勢助學計畫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之申請資格,係同時提出申請,助學金的差額由教育部補足。
97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增訂資格排富,並改為與各部會其他助學措施互斥,申領助學金人數大幅減少。
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原先是「無償」助學措施。97學年度起增列新規,學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
貫徹平等精神,是「現代公民」的基本知識素養,助學金制度對於越弱勢者補助較多,就是儘量讓弱勢者達到立足點平等。學校規劃服務時數時,如以補助金額多寡來區分服務時數,豈非讓弱勢者又成為更弱勢,故一律相同低時數為正確解答。如屬低時數門檻,各級時數遞減,可歸為合理差別,尚不算違反平等原則。
如因時數門檻過高,造成學生未能完成而失去下一次申請權利 ,這種不合乎比例原則之過度裁量,也是違反平等原則。
全國一百多所私校,約五分之一能夠貫徹平等原則。有些學校則以私益為先,要求較高服務時數,將學校分攤的「助學金」幾乎全轉為「工讀金」。而一半以上的學校,則介乎其間,約四成的「助學金」成為「工讀金」。
以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就讀私校學生為例,每年補助3萬5千元,不用做時數的,等於獲得全額實質補助。大學校院普遍規定中低時數,30小時者以95時薪計,回饋服務的價值是2850元,還是有3萬2千150元。
但是,約有一半以上的技職校院採中高時數,約為60小時至90小時,以70小時居多數。70小時者以95時薪計,工讀服務的價值是6650元,剩下2萬8千350元。
大學與技職院校中,更約有20校服務時數偏高,如100、140、175小時,甚至有高達350小時者,經濟最弱勢學生之實質補助被侵蝕,因而更加弱勢,此種嚴重偏差卻未被關切。
關鍵的問題是,申領助學金要做高時數服務,影響學生的時間安排,尤其是多數經濟弱勢生都在外打工。高服務時數成為「替代工讀」,更打亂原有工讀制度,尤其明顯與另一項「生活學習獎助金」措施,產生互斥的自我矛盾現象。高服務時數,不但使助學金實質補助減少,更占用學生打工或工讀時間,使得生活費來源更加減少。
針對較高服務時數,導致對經濟最弱勢學生之實質補助減少,估計達數千人之譜,影響層面算是相當大。教育部與學校應正視此一問題,研議對於超過一般平均時數60小時部份,酌予補發工讀金。
將來,學校「共同助學金」,宜全部改用於「生活學習獎助金」,終止助學金外加服務時數的亂象。
社會救助法第16條並未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針對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訂定子法,為符合法治體制,現採取「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行政規則規範之。
「社會救助法」將全面翻修,內政部初估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5萬3千人、中低收入戶18萬8千人,合計可增加24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行政院宣稱,該修正草案99年2月要送立法院,但截至99年3月底,仍列為處理中之法律案。
目前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補助對象主要為「中低收入家庭」,申領助學金者,以家庭年年收入30萬以下的居多。如社會救助法修正案經審議通過,符合新訂中低收入戶資格,也將獲得法定社會照顧,可望減免部分學雜費。
社會救助法修法,應明定學雜費減免額度及授權訂定子法。如修法與擬定子法平行作業,學雜費減免新制可望提早實施。現在照顧近貧的弱勢助學計畫,與照顧新貧的安定就學措施,亦可一併通盤檢討。
附註:以上意見編號000023未被接受刊登,於是將部分內容改寫,並融入意見編號00005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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