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
案 由: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乙案。
調查意見:
本案係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推派調查之案件。案經本院函請行政院、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私立義守大學說明相關事項,並經各該機關及學校函復在案;另舉辦諮詢會議,邀請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表示實務及專業之意見;且約詢行政院曾政務委員志朗、教育部吳部長清基及陳次長益興暨相關業務主管人員。案經調查竣事,茲將調查意見分述如後:
一、現行政府部門提供之助學措施絕大多數以身分作為補助條件,但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有違公平,顯有未當:
(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助學措施之必要性:
1、按憲法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16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按經濟弱勢者,社經地位較低,為弱勢族群之一種。教育基本法第4條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復按1966年聯合國大會決議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一)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二)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三)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依我國於98年公布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我國自當遵守。
2、第六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第壹篇第二章指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有兩種意義,一是每一個國民都享有同等義務教育的權利,二是每一個國民都享有符合其能力發展之教育機會。是以教育機會均等非僅是入學機會的普及,而是是否有足夠的配套機制以協助來自不同家庭社經背景的學生有機會完成教育。
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0年【達喀爾行動綱領】揭櫫:「教育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參與21世紀迅速全球化的社會與經濟必不可少的手段。」受教育是脫貧及階級流動之重要手段,為落實機育機會均等之理念,政府提供助學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獲取公平之教育機會有其必要。
(二)助學措施之需求情形:
1、政府目前針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設置有就學貸款,其目的係培育國家人才,幫助在學學生求學期間,毋須顧慮學費,專心向學所提供之一項就學協助;惟就學貸款並非社會福利,亦非就學補助,畢業後,借款者應即擔負起攤還本息之還款責任。得以貸款之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等。另於98學年度起增加生活費貸款項目,每月可貸款生活費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3萬元,惟限於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之學生才可申貸。95至97學年度,高中、高職及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均有成長之趨勢,如表A。其中95年度、96年度及97學年度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分別為581,841人、604,411人及742,169人,各占大專校院以上學生人數之44.28%、45.58%及55.49%,顯見半數以上大專校院學生均有就學貸款之需求。經濟弱勢助學措施有其存在之必要。
表A 95-97學年度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統計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98年7月8日 台高(四)字第0980115079號函。
2、按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並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10條規定:「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及第1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查內政部於另案約詢時提供本院之95至97年低收入戶數或人數各約占全國總戶數或總人數1%,惟從行政院主計處以家庭收支調查估算90至97年低於最低生活費之戶數及人數統計結果觀之,近8年來臺灣省及臺北縣、高雄市低於最低生活費之戶數比率為14.7%至20.2%間及10.7%至16.6%間,人數比率為13.4%至18.7%間及11.1%至17.0%間;臺北市除94年外均逾10%。復依內政部表示,經推估目前我國家庭平均收入低於現行貧窮線之人口比率約占12%,造成前揭落差之主要原因係受到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工作收入核算及動產與不動產計算等門檻而排除所致。另現行低收入戶資格取得係採申請制,部分符合資格者因欠缺資訊等因素未提出申請,故不具「低收入戶」資格。由於我國家庭平均收入低於現行貧窮線之人口比率相較於實際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之比率,兩者差距仍大。是以經濟弱勢學生之助學更有其需要。
3、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8年11月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指出,1至11月平均失業人數為63萬9千人,較上年同期增加19萬8千人,其中45至64歲年齡者平均失業人數為13萬9千人,較上年同期增加5萬3千人或62.56%,增幅居各年齡層之冠。中高齡謀職越來越困難,主計處統計發現,98年11月中高齡(45歲以上)失業人口較金融風暴之初(97年9月)暴增66%,遠比全體值39%高。又中高齡失業周數比其他年齡層長,98年11月失業率下降,但中高齡失業率反而增加。由於高中職以上學生之父母多為中高齡人,而中高齡者正為家庭之經濟支柱,故中高齡失業人數之增加,益顯經濟弱勢助學之必要。
(三)現有助學措施多以具有一定身分作為補助條件,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違反教育基本法應予特別保障之規定:
為避免經濟弱勢者,雖成績已達接受高級中學或高等教育之錄取標準,但卻因經濟因素變成無機會就學,政府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以落實教育機會平等,實有其必要。查政府現行輔助就學措施,依據行政院提供之統計資料計有235項(見附表),該部曾於98年7月8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15079號函本院表示,目前政府對弱勢學生提供之各類助學措施,只有低收入學生學雜費減免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其餘各類學雜費減免皆以身分作為條件給予補助,亦即除低收入戶及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外,其他經濟弱勢學生除非具有一定身分,如原住民、農漁民子弟…等(見附表),否則並無補助,而如前所述,經濟弱勢學生未必具有低收入戶身分。另針對高中職經濟弱勢學生並無如大專校院般有弱勢助學計畫。顯見政府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違反教育基本法有關經濟弱勢族群依法應特別保障之規定。
(四)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部分,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部分,其係以家庭年所得來計算補助,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係用以減輕弱勢學生籌措學費負擔。其申請對象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至其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係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至於學生父母扶養之其他家人,如祖父母、學生之兄弟姐妹,則未計入家庭人口,故教育部顯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例如甲君就讀私立大學,全戶家庭年所得為36萬元,全戶父子2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分配所得為1萬5千元。依教育部規定甲君可得2萬7千元助學金;如乙君全戶家庭年所得為63萬元,祖父母、父母、乙君及就讀國中小的弟妹共7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分配所得為7,500元。依教育部規定乙君可得1萬2千元助學金。然就甲君與乙君比較,因該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肇致乙君雖較甲君貧困,然所獲補助卻較甲 君為低,而有失公平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在就學貸款人數持續增加,及我國家庭平均收入低於現行貧窮線之人口比率相較於實際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之比率,兩者差距甚大,而中高齡失業情形不減反增下,對經濟弱勢學生之助學措施確有其必要。然政府部門現行助學措施絕大多數以身分作為補助條件,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違反教育基本法等規定;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有違公平,顯有未當。
二、行政院及教育部至今仍未掌握我國政府部門助學措施之完整資訊。又教育部設置之圓夢助學網及提供之助學專刊,不但未有彙總之機制,且資訊不足,助學資訊不透明,令需求者難以瞭解及使用,核有未當:
(一)本院前於98年6月9日 以(98)處台調伍字第0980804280號函請行政院秘書處提供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就學輔助、就學減免與獎學金措施,案經該處函請教育部辦理後,該部於98年7月24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26035號函復本院表示,按中央各部會及地方縣市政府基於個別政策考量或為發展地方特色,訂有不同就學補助、減免及獎學金措施。惟該部所提供之資訊尚有重複或應提供而未提供者,復於98年10月12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76895號函復本院表示,該部所提供之資料係由各縣市政府本權責自行填報,各縣市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視各縣市經費及弱勢照顧政策自訂。嗣行政院秘書處再於98年11月19日 以院臺教字第0980071755號函復本院表示,教育部於98年6月22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06165號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就學補助措施,依統計結果計有240項助學措施;嗣並洽請內政部提供資料後予以補正。案經本院核對相關資訊,並請該處再次統計資料後,統計政府就學輔助措施者計235項,民間輔助措施計7項,合計242項。惟教育部於前揭98年10月12日 函復本院有關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整合平臺,其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包括原民會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然行政院秘書處前揭98年11月19日 函復本院有關原民會之助學方案僅見該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未見屬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方案(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之規定者),顯見,行政院對我國政府部門提供之就學輔助措施共有哪些種類,至今無法完全釐清。
(二)教育部於98年7月24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26035號函復本院表示,該部自92年起建置「圓夢助學網」,網站上網羅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基金會以及個人企業團體的獎助學金內容,提供學生所需之助學資訊,協助每位學生圓夢就學。又該部同函所檢附之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就學補助、就學減免與獎學金措施,農委會計有1項、花蓮縣政府計有2項,惟本院於98年9月2日 至「圓夢助學網」蒐尋農委會及花蓮縣政府所提供之獎助學金資料,均查無相關資訊。另本院於99年1月16日 至東華大學網站蒐尋相關獎助學金之資訊,該校校內提供之獎助學金高達13項,惟同日圓夢助學網內卻顯示「目前沒有可申請之獎助學金」,復查看其歷史資料均為96年9月至11月之資料,顯見資料未能及時更新;本院又於99年1月26日 至「圓夢助學網」蒐尋私立大同大學相關獎助學金之資訊,該校校內98年度即有12項獎助學金措施,惟同日圓夢助學網上卻顯示目前沒有任何獎助學金資料;同日,私立高苑工商校內獎助學金亦有8項之多,然圓夢助學網上卻顯示目前沒有任何獎助學金資料。教育部前於98年10月12日 函復本院表示,「圓夢助學網」上之資訊由獎助學金發放單位或各校助學金業務承辦人員登錄後主動提供。該部鼓勵各級政府踴躍上網登錄相關資訊,俾協助民眾獲得獎助學金之支援性服務。是以教育部固然建置「圓夢助學網」協助民眾取得獎助學金之資訊,惟該等資訊顯有不足。
(三)另教育部於98年7月8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15079號函復本院表示,該部每年均印有助學專刊,臚列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申請及核定時程,並由學校向學生宣導。惟該部於前揭98年10月12日 函檢附本(98)年度助學專刊,係就學安全網及該部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安心就學措施問與答之資訊。查就學安全網部分提供之助學措施包括國中及國小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為代收代辦費及免費營養午餐;高中及高職學生部分,包括一般高中職學生之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緊急紓困助學金、工讀助學金,而建教合作班學生則包括補助無法正常進入職場實習學生1至3年級學生學費;大專校院學生部分,則包括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緊急紓困助學金、工讀助學金;另亦說明提供就學貸款之申請。至於教育部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安心就學措施問與答係提供申請各項補助措施原則、適用期間及學生應向學校申請助學補助之單位。前揭助學措施,僅為現行助學措施之一部,尚非全部,且該專刊除列明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98學年度第1學期之申請時程外,其餘亦非該部所稱各類助學措施之申請及核定時程。
(四)又教育部於98年10月12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76895號函復本院表示,助學金係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所給予之就學補助,目的在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獎學金則是為鼓勵傑出學生,依其學業成績或特殊表現給予之獎勵性補助。兩個同屬助學金性質之補助僅得擇一申領;但兩個同屬獎學金性質之補助可重複申領。由於助學金性質之補助僅係擇一領取,故學生必須先瞭解共有哪些助學措施,才能選擇最有利之助學措施。但因至今助學措施無彙總機制,資訊亦嚴重不足,致影響學生權益。
(五)綜上,行政院及教育部目前仍未掌握我國助學措施之完整資訊,且因「圓夢助學網」資訊之提供係非強制性而有所缺漏,又該部所提供之助學專刊亦非一彙整之資訊,是以尚無機關單位能瞭解並提供全面性之助學措施資訊,在在顯示就學輔助措施之資訊嚴重不足,又因助學資訊不透明,令需要助學補助者難以獲得完整之資訊,導致原可獲得政府協助之經濟弱勢學生卻因政府提供之資訊不足而無法取得政府協助,核有未當。
三、目前就學貸款項目限於學費、書籍費…等,而支出更高之生活費卻無法貸款,導致經濟弱勢學生忙著打工以籌措生活費用,影響學生學業;教育部以財政負擔為由無法提供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貸款一年6億多元之利息補助,卻能編列不排富之免費營養午餐4個月29億元補助款,預算分配不符公平正義,違反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精神:
(一)就學貸款不含生活費,經濟弱勢學生忙著打工籌措生活費用致影響學業:
1、現行助學措施,其助學方式不外乎減免學雜費或每學期(每年)提供幾千元至兩萬元不等之補助,惟因助學性質之補助僅得擇一申領,學生學雜費雖得全部或部分獲得補助或減免,甚至申請就學貸款,但就學貸款項目限於學雜費、書籍費、住宿費…等,不含生活費。但生活費不足時,如無家庭或慈善人士協助,學生只得經由打工賺取。
2、教育部於前揭98年7月8日 函函復本院表示,私立技專校院學生97學年度每月之平均生活費為8,500元,倘每小時薪資以95元計算,則學生每月需打工89.5小時始能足敷生活所需。以每天打工8小時計,需打工11.2天左右。上述打工時間係以打工機會充裕計算得出,如校內工讀機會不足,而學校又位於偏遠地區,則打工機會更加不足,學生如以打工方式籌措生活費將更加艱辛,導致經濟弱勢學生忙著打工,嚴重影響學業。
3、有關校內工讀機會是否足夠,教育部表示,因屬大學自主事項,由各校自行訂定,因此無法掌握各校是否已有足夠的工讀機會及金額提供予經濟弱勢學生。另依東華大學提供本院之資料,工讀金平均每人每學期約5千多元左右,此顯不足生活所需。至於高中職部分,玉今已有53.8%學校辦理工讀,惟為不影響學生學習,打工薪資每人每月不超過2,000元為原則。由實務發現,就讀公立高中職或大學之學生多來自家庭經濟較富裕者,而經濟弱勢學生則多就讀私立高中職或大學。故私立學校學生以打工方式賺取生活所需人數遠比公立學校學生多,但私立學校又多處偏遠地區,縱學生欲以打工方式賺取生活所需,亦屬不易。故政府有必要提高校內工讀機會及金額,同時提供生活費貸款予經濟弱勢學生,以免因花太多時間打工而影響學業。
4、私立義守大學於98年8月14日 以義大學字第0980007761號函復本院表示,該校研議「義守大學安心就學募款活動作業要點」係因目前大部分協助弱勢同學的方案多與學雜費、住宿費有關,而該校校長有感於去(97)年發生金融風暴後,可能有部分同學吃飯也發生問題,且少數學生因其他原因不符申請資格,但經濟上確有困難,故研議該方案。即在學期中針對需要協助的同學每月提供5,000元生活津貼,讓這些同學不需擔心三餐問題。經費籌募係採公開募款方式辦理。98年5月7日 及6月15日 合計通過同意補助84位同學;另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為協助該校在籍之學生由於家庭主要負擔經濟者,因失業而造成學生無法繼續就學,以部分補助或完全補助或由捐助者指定認養其助學金,以解決學生就學相關費用。該等費用係由該校向校內外各界募款。97學年度下學期及98學年度上學期各補助2位及3位學生,其補助項目為生活費。顯見,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確有不足,而有協助之需要。
(二)教育部僅放寬低收入家庭子女申貸生活費,對經濟弱勢學生助益有限: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機制之生活費貸款部分,教育部於98年12月16日 以台體(二)字第0980210499號函復本院表示,為擴大對低收入家庭子女之就學協助,減輕其籌措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同時考量目前政府財政負擔,自98學年度起,開放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3萬元。行政院秘書處於98年11月19日 以院臺教字第0980071755號函復本院表示,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對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上子女提供就學生活補助,其金額(臺北市第2類至第4類;高雄市為第2類及第3類;臺灣省、福建省及台北縣為第2款及第3款)為每月5,000元。顯見各部會間欠缺聯繫,未能考量社會救助法已提供低收入家庭子女有就學生活補助。又如前所述,全國低收入戶只佔1%,而實際上低於最低生活費之人口約佔全國12%左右,故教育部僅放寬低收入家庭子女申貸生活費,對經濟弱勢學生助益有限。另依據教育部委託臺南大學進行之「大學校院助學機制之研究」觀之,各國就學貸款機制多含生活費之貸款,是以我國現行就學貸款機制,應予檢討改進。
(三)預算分配不符公平正義,有違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及弱勢應優先照顧之精神:
1、教育部於98年12月16日 以台體(二)字第0980210499號函復本院表示,為擴大對低收入家庭子女之就學協助,減輕其籌措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同時考量目前政府財政負擔,自98學年度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開放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3萬元,推估政府每年需負擔之利息約2,514萬元。若放寬低收入戶以外之學生申貸生活費,以截至98年1月底之貸款規模及貸款人數推估,每月可貸金額6,000元計算,該部1年所需額外負擔經費約6.7億元,且隨貸款人數增加,該部所而負擔經費亦可能隨之暴增。爰基於政府財政負擔及逾放風險考量,僅先放寬低收入家庭子女申貸生活費。按提供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貸款確有必要,已如前述,倘政府財政負擔困難,則可考慮不補助利息,亦較完全不貸予生活費為優。
2、查中央政府為照顧貧困學生,使其安心就學,由每年編列7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午餐,自95年度起逐年調整增加,迄98年度除以一般性補助款補助地方政府12億元外,更增加編列12.39億元特別預算,凡國中小任何繳不起學校午餐費用之學生,均已列入補助對象。按目前政府已提供經濟弱勢之國中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殊值肯定。
3、據報載,行政院決定推行免費營養午餐,對象包含富裕家庭。教育部於前函亦表示,目前全面提供免費午餐縣市計有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等8縣市。又劉前院長於98年4月15日 指示,在不排擠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原則下,整體增加中央對地方教育補助,國中小全面免費午餐係經費使用選項之一,地方政府得依教育施政優先次序決定是否實施全面免費午餐,但中央補助經費,應全數用在教育項目範圍。復於8月12日 指示,99年度教育部特別預算增編之29億元應集中編列在該部就學安全網計畫下,且須以「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呈現該筆經費,協助各縣市辦理學校午餐或用於教育項目。是以全面免費之營養午餐政策並無排富之規定。
4、依教育部98年12月16日 台體(二)字第0980210499號函覆本院函,99年度經費編列29億元特別預算係提供99年9-12月國民中小學辦理免費午餐用。教育部於本院約詢時表示,縣市如開辦全面免費營養午餐,中央將補助七成經費。又依99年1月報載,教育部表示,今年配合中央全面開辦免費營養午餐的縣市,明年也會爭取補助預算;今年未全面免費的縣市,明年就不會有這筆補助。足見99年編列之29億元特別預算,係為不排富提供免費營養午餐所特別編列之預算。
5、針對政府預算之編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即在國家資源有限情形下,社會救助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弱勢應優先照顧。
6、教育部雖稱基於政府財政負擔考量,僅先放寬低收入家庭子女申貸生活費,惟該部既能編列29億元之預算供縣市政府辦理4個月的免費而不排富之營養午餐,卻無法編列每年6.7億元之生活貸款利息補助予經濟弱勢學生,其預算之編列,顯有失公平正義,且有違社會救助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弱勢應優先照顧之精神。
四、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高達235種以上,令需求者難以了解。又政府規定,助學金只能擇一領取,但哪些屬助學金性質之助學措施,政府至今尚未分類完成。政府提供之多種助學措施,申請條件及期限分歧複雜,未能整合,影響學生權益,核有欠當:
(一)依據行政院提供之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之就學輔助措施計有235項以上,見附表。惟各項措施內容分歧複雜,令人難以了解。
(二)助學金只能擇一領取,然「獎助學金」名義之助學措施究屬助學金或獎學金性質,政府施迄今無法分類完成,核有未當:
1、教育部於98年10月12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76895號函復本院表示,助學金係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所給予之就學補助,目的在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獎學金則是為鼓勵傑出學生,依其學業成績或特殊表現給予之獎勵性補助。兩個同屬助學金性質之補助僅得擇一申領;但兩個同屬獎學金性質之補助可重複申領。
2、行政院秘書處於98年11月19日 以院臺教字第0980071755號函補充說明我國現有輔助就學措施分屬減免學雜費、獎學金及助學金之項數時表示,各類助學措施之屬性,應由訂定各助學措施之單位(例如該部會或縣市政府)界定。該處亦表示,減免學雜費係指從應繳納的學雜費中直接扣抵部分金額或全部金額,學生僅須繳部分金額或無須繳交任何費用,屬助學金性質。已辦理減免學雜費者,不得領取其他助學金,但可再領取獎學金。故助學措施只能擇一領取,惟以獎助學金為名者,究係獎學金或助學金,至今未分類完成。
3、按各類就學輔助措施包括「減免學雜費」、「獎學金」、「助學金」,其中屬助學金性質者,僅能擇一領取。然助學措施中多有以「獎助學金」為名者,然該類助學措施,哪些屬助學金,哪些屬獎學金性質,迭經本院催促,行政院迄今仍未分類完成,有損申請者之權益,核有未當。
(三)現行各種助學措助之申請條件及期限複雜分歧:
1、在申請條件方面,絕大部分依身分別作為條件給予補助者(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及遺眷子女、失業勞工子女、農漁民子女、公務人員子女、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子女】、低收入戶等),亦有依家庭年所得為門檻給予補助者(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2、在所得條件方面,有全戶年所得總額在40萬以下之原住民學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校院實施要點);有家庭(指學生及學生父母,如有配偶者及其配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分成5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有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114萬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有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220萬元(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3、在申請期限方面,因按學期或學年給予之不同,而有按就讀學校所訂期間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減免、現役軍人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每年10月25日前(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每年3月底及10月底(蒙藏委員會獎助在台蒙藏學生就學獎、助學金)、每年2月15日 至3月15日 及9月15日 至10月15日(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每年3月1日 至31日及9月16日 至10月15日(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4、我國現行就學輔助措施,因助學金性質之措施只能擇一領取,故在申請條件分歧複雜,各項措施未加整合,各不相同,難以比較下,勢必影響學生之權益。又因申請期限不同,可能導致學生以為晚申請之助學措施較為有利而放棄申請期限在前者,但審核結果卻可能為條件只符合申請期限在前者,導致學生兩邊落空。
(四)行政院雖曾於94年即召開會議研議,擬通盤檢討各項獎補助措施之合理標準,以使政府資源獲得有效分配,惟並未見具體成效。固如教育部於98年7月8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15079號函復本院所稱,目前政府對弱勢學生之各類助學措施,除低收入學生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助學措施外,其餘各類學雜費減免皆以身分作為條件給予補助。由於各類學生就學費用之減免,均有特定法源依據保障該身分之學生,如欲簡化為僅依學生經濟狀況單一標準給予補助,而非依身分條件給予補助除涉及各部會相關法律及政策之修正,亦恐有違各法律保障特種身分人士權益之立法意旨。縱有上述考量,但之所以有特定法源給予特定身分學生補助,即係因具有特定身分者多屬經濟弱勢學生。故為謀求公平,及將措施簡化令人容易瞭解,便於操作起見,政府實有通盤檢討改善之必要。
(五)綜上,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高達235種以上,令需求者難以了解。又以「獎助學金」為名者,各該助學措施究屬獎學金或助學金性質,政府至今尚未分類完成。政府各機關所提供助學措施之中申請條件及期限分歧複雜,未能整合,在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之情形下,影響學生權益,核有欠當。
五、為避免學生重複領取補助,現行大專校院及高中職之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未能整合現行所有助學相關措施,復未能協助學生獲取較優之助學措施,核有未當:
(一)教育部於98年7月8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15079號函復本院表示,基於政府資源妥適運用,避免資源重置考量,教育部於96年10月建置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與人事行政局、農委會、勞委會、原民會針對領取政府助學補助之各類學生,進行勾稽查核,杜絕重複請領情事,避免政府資源重置。97學年度第1學期起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所提供之助學補助,亦納入平臺勾稽;97學年度第2學期起法務部所提供之受刑人子女獎助學金亦併同納入。而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由該部定期於前一學期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會議討論後訂之,原則上以補助金額高之措施先行補助,順序如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人事行政局公教子女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原民會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二)教育部於98年10月12日 以台高(四)字第0980176895號函復本院表示,為推動12年國民教育及達成教育部行政資訊化目標,爰於97年4月建置整合性助學補助作業系統-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針對現行各類學費補助,透過系統進行各項補助之交叉勾稽檢核,避免各類補助間重複請領,以有效控管各類學費補助之成效,並撙節財政資源,使政府財政更有效之利用。為整合各部會間之各類助學補助,強化該補助系統之功能,98年9月24日 召開之「98年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第4次會議決議,各類助學金補助順序如下,並擇優補助: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人事行政局公教子女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教育補助→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補助→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教育補助→學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補助→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退輔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三)查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提供高中職以上學生之助學金,惟該助學措施僅見於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而未見於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之擇優順序;又有關原住民學生之助學措施,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列有原民會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惟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並未將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之助學措施列入;勞委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亦提供高中職以上學生之助學金,惟是項助學措施均未列入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及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顯見,現行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及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仍未整合各項助學輔助措施,核有欠妥。
(四)另查法務部「受刑人子女教育補助」大專院校每名每學期2萬元,高中職每名每學期5,000元;而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及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每學期發放金額,公立高中職學生每名3,000元,私立高中職每名5,000元,公立大專校院每名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每名1萬元,顯見法務部「受刑人子女教育補助」之補助優於其他2機關之補助,惟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竟將其置於前揭2機關之補助之後,顯未能達擇優補助之效。
(五)綜上,現行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及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仍未整合現行所有各項助學輔助措施,復未能達擇優補助之效,系統建置顯未臻完善,核有欠當。
六、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得研議建立我國教育循環基金:
(一)由於高中職及大專教育並非義務教育,故建立完善之信貸機制,提供學生合理的貸款額度,以減低學生因為經濟困難而造成不利就學的因素,或學生需於就學期間花更多的時間去打工賺取微薄之生活費用,有其必要性。
(二)依據教育部委託國立臺南大學之「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之研究(整合型計畫)-大專校院助學機制之研究」指出,目前世界各主要國家在大學助學機制的設置中,除了少部分歐洲國家仍以免償還之獎補助並使用較少的學生貸款制度外,多數各國確實傾向以助學貸款方式來協助學生解決經濟困難問題。而貸款制度之改善將可減少學生就學意願受到家庭因素之影響。
(三)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係由教育部核可之銀行辦理,申貸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但還款方式並未依據學生未來所得能力設計不同償還方式,償還之負擔仍可能落在學生之家庭,肇致學生就學意願仍受到家庭因素之影響。是故建立由政府提供資金之貸款機制,提供較具彈性之還款條件,可使學費及生活費問題不致影響社經地位較差學生的就學機會。行政院於98年10月26日 本院約詢時亦曾表示完全贊同教育循環基金之理念,故為使經濟弱勢學生不因高學費及生活費問題而放棄就學之機會,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建議行政院得研議建立我國教育循環基金。
七、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回饋社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之學生從事一定時數志願服務之作法頗值參考:
(一)按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自85學年度即投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公私立高中職清寒助學方案」,視清寒學生的需求,每學期給予一萬元助學金以減輕家庭負擔,並讓學生能專心求學,造就成為社會可用之材。該會認為,由於參與清寒助學的慈善團體很多,唯彼此之間欠缺溝通聯繫的網絡,導致資源無法有效控管,因此91學年度實施「生命轉彎-港都聯合助學方案」,聯合高雄地區慈善團體共同辦理清寒助學金發放,避免社會資源重複的浪費,讓真正需要的學生都能得到適當的協助;另一方面,該會結合學校、民間團體建立清寒學生輔導支持系統,協助他們消除心理困境,增強信心且勇於逐夢,並能自助助人,回饋社會。又該方案改變以往救濟方式,實施以「權利義務對等」之精神,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補助學生每學期必須從事一定時數社區志願服務工作,藉以培育學生具備「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心,讓社會產生良性循環,讓感恩的心,回饋的心,得以代代相傳,薪火相延。
(二)查我國現行助學措施,除「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學習獎助金,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外,助學金部分,多直接提供學生補助,惟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避免學生養成依賴之習性,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要求學生志願服務之做法頗值參考。
附表: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就學補助、就學減免與獎學金措施彙總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