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2008年6月立委張顯耀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24
來函日期:97/06/10
發文日期:97/06/16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24024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張委員顯耀,鑒於油電價上漲導致各項物價上揚,學雜費調幅預期亦將攀升,為避免造成弱勢家庭學生之負擔過重,故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於「大學學雜費調漲草案」中,以穩定學雜費為原則,以有效減低學生與家長之經濟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鑑於配合大學教育發展趨勢,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教育部不再統一規定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而各校以實際經常性運作之教育成本作為學雜費徵收之指標,因此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故各大專院校即依此方案,自訂學雜費徵收項目及標準。

二、由於油電價調整必定帶動各項物價上揚,各大專院校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等必然向上攀升。經查,教育部研擬「大學學雜費調漲草案」將於今年七月公佈各大學學雜費實際調漲幅度結果。綜上,為有效降低學生和家長之經濟負擔,故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在研擬上述草案中,須審慎衡酌學雜費調整事宜,避免造成弱勢家庭學生之過重負擔。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答復內容

張委員就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等教育係屬選擇性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學生必須繳交學雜費,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而學生所繳之學雜費僅支付部分學習成本,其餘成本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且高等教育已走向普及化與高就學率時代,受教者必須負擔部分「合理」費用,政府則針對弱勢學生提供必要之經濟協助,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

二、學雜費政策不僅在「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改善教育品質,提供優質高等教育環境,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加強照顧清寒弱勢學生,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

三、因應97116私立學校法修正,本部業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依公式核算調幅(包括調漲及調降),以建立穩定及合理之學雜費機制,社會各界更能藉此檢視學校調整學雜費之條件,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並進一步強化各項助學措施,落實對弱勢學生之照顧。

四、學雜費調幅公式除參考物價指數,反映學校辦學成本外,也納入家戶可支配所得及受雇勞工實質薪資等指標,兼顧受教者支付能力。學校必須財務公開透明,且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辦學綜合成效指標」之規定,並完備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才可提出調漲學雜費之申請;針對辦學不佳之學校,如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日間生師比超過25或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之學校,本部將評估調降其學雜費,並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讓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以維學生權益。

五、配合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作業,本部將實施下列助學政策,進一步扶助、鼓勵青年學子順利求學: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校學生之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就讀私校每人每年發給助學金12,000~35,000元,公校則為5,000~16,500元,配合原先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措施,學生因這些措施所獲得之補助金額,遠高於近來學雜費調整所增加之支出。

(二)97年度教育部針對大專以上學校弱勢學生補助經費計編列81.37億元(含自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10億元),透過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各項助學措施,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這些助學措施不僅提供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享有額度30~100%不等之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家庭學生更可以依其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實習費、海外研修費等項目申請全額就學貸款,貸款時無須提供擔保,且就學期間及畢業退伍後一年之利息均由政府負擔,還款困難者還可以申請優惠服務。

(三)規定學校應自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初估各大專校院將投入64.83億元,透過工讀、助學金、獎學金等項目協助弱勢學生。

六、委員關心及指教事項,本部業錄案作為爾後大專校院學雜費政策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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