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2008年9月立委余政道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8
來函日期:97/09/24
發文日期:97/10/03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43108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余委員政道,針對教育部今年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加入排富條款,並且研議就學貸款將於明年跟進。本席認為,教育部新修正公布之助學計劃仍有部分門檻宜檢討、修正,而針對明年就學貸款加入排富條款,教育部並應審慎衡度對於中產家庭的衝擊,避免因此衝擊中間所得家庭子女之教育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於今年6月16日公布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使申請助學金之資格除了包含往年之家庭年所得外,並加入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萬元,以及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等排富條款。而根據報載,教育部並研議就學貸款將於下一學年度採取排富條款。
二、按教育部於今年將助學計劃採取排富條款之理由,乃因助學計劃一年支出高達23億元,因此係出於為杜絕非真正經濟弱勢學生申請補助之考量。然而,今年教育部公佈助學金之申請門檻,卻也包括成績條款,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予補助。本席以為,成績條款之設計,應以接受補助之學年未達標準,則下學年不予補助之方式為之,而非申請補助前即以成績條款排除。按助學計畫係為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之「助學」措施,而非屬「獎學」金性質,教育部宜釐清助學計劃之宗旨與性質,適度調整成績條款之設計原則。
三、此外,針對明年就學貸款將跟進採取排富條款,教育部宜審慎衡度對於中產家庭之衝擊與影響。按政府對於就學貸款之利息補貼,已有針對不同家庭年收入訂定之負擔水準,因此排富條款亦可考慮與家庭年收入整併為不同程度之利息補貼之依據,概不宜斷然以排富條款全然排除中間收入家庭之申貸資格,避免「排富」之前已先「排貧」,衝擊中產家庭子女之教育機會均等。綜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余委員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納入排富條款所提建議,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申請資格增列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排除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及排除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申領,但放寬家庭年收入所得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同時各級距之助學金調高2,000元。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自96學年度起(96年8月)實施,惟學校反映部分獲補助學生未專心向學、出缺勤狀況不佳,恐與鼓勵學生專心向學之目的相違,爰自97學年度起增列學業及操行成績之申請條件,其所要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就大學成績考核現況而言,應屬低門檻,助學金性質上仍屬助學措施,有別於以成績優異或特殊表現發給之獎學金。
三、另就學貸款為優惠貸款,由政府補助就學期間及畢業後一年期間之利息,學生畢業(休、退學及服兵役)後一年即須攤還本息,而為使申請資格更符公平,未來將研議認定合理之家庭經濟條件,務求照顧真正弱勢學生,並與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性質及標準有所區隔。
四、委員所提建議及關切事項,本部業錄案作為未來研議就學貸款及弱勢助學改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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