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2008年10月立委丁守中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664
來函日期:97/10/28
發文日期:97/10/30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49624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教育部基於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之目的,於96年度起推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陸續放寬弱勢學生的申請資格並增加可能的獎助項目,極力促進國內教育機會的公平正義,協助弱勢學生的生活負擔與照顧,增進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能力。然有學生反應校方以助學金名義,要求學生為校服務固定時數,成為變相的工讀情況。弱勢學生通常都會在外打工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而此方案的原意即為補助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以利學生減少打工時間以加強課業的學習,若校方利用助學金之方式要求學生變相工讀,可能將扭曲教育部欲補助弱勢學生讓其順利完成學業的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近年來積極推動弱勢助學的方案與計畫,欲促進國內各鄉鎮的教育機會均等,實現公平公正的政策目標。於96年度起擴大辦理「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主要措施為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此計畫與現行共同助學措施之差異在於放寬申請資格、提高補助額度、分級補助、增列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希冀能讓減輕學生的經濟壓力而專心於課業的學習,厚植畢業後的就業能力。
二、有學生反應校方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執行上,校方會要求學生替學校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以換取補助機會,如果學生拒絕此服務則學校將可拒絕發放助學金。助學金的原意是讓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能夠縮短打工的時間,利用時間充實自己提升自己的人力資本,增加畢業後的就業與工作能力。然,現在校方要求以生活學習服務來換取補助資格,變相要求學生在校內打工,恐將增加學生的時間負擔並影響課業學習,有違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
三、依據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就學學生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將可申請獲得1萬到3萬5仟元不等的助學金。在計畫的執行與資格的審核上,請相關單位多加用心並訂定相關方案,並著重執行績效,不要讓真正該補助的人拿不到補助,卻把經費與資源分配給富人,排擠到真正需要補助的學生或民眾,造成貧富分配更為不均的社會情況。
答復內容
丁委員就學校利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核發,要求學生變相工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係運用學校及政府經費,提供學生之就學協助,性質上非單純的社會救助,亦非工讀,屬教育性質之補助。96學年度之計畫未規定領取助學金學生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計畫實施後,迭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各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順利就學,並由學生負擔相對之義務,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讓助學金更具教育意義。
二、為應各界建議,本部邀集公私立大學校院團體代表召開會議,並於97學年度起修正前開計畫,規定獲本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之時數及方式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本部基於尊重大學自主,同意學校自行衡酌是否安排獲得助學金之學生,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惟各校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同時本部亦多次向學校宣導,應考慮弱勢學生所處情形,放寬標準。
三、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申請資格增列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之規定,並排除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或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申領,但放寬家庭年所得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同時對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各級距之助學金調高2,000元。
四、委員所關心及指教事項,將錄案作為爾後強化弱勢學生照顧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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