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2008年6月立委盧嘉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183
來函日期:97/06/23
發文日期:97/07/01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26373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盧委員嘉辰,針對近日各大學醞釀調漲學雜費,造成學生家庭龐大的經濟負擔,也令許多半工半讀的學生陷入全職打工的困境,而無法專心於課業,不僅傷害台灣人才培育與訓練的空間,也將弱化台灣未來在國際上人才的競爭能力,本席建議評鑑不佳的學校應自動調降學費,已領有五年五百億補助的學校也

說明

一、近來,各大學醞釀調漲學雜費,理由不外相較於其他國家(如美國),台灣偏低的學雜費仍有成長的空間,本席認為這樣的理據過於牽強。要知道相較於歐美國家,台灣的物價水準低,整體的國民所得也相對較低,因此不能單就他國學雜費標準來衡量本國的收費標準,而是要評估台灣整體的經濟水準與國民所得,才能作為台灣學雜費的參考指標。

二、在通貨膨漲的壓力下,一般家庭已經叫苦連天,如果學雜費、宿舍費、生活費、書籍費一齊漲價,大學生每學期負擔將增加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對於那些平均月收入低於二萬五千元的低收入家庭,更將是莫大負擔。

三、大學並非營利事業,尤其是國立大學每年接受國家龐大經費的補助,理應無因應成本而漲價的考量之需要,近來有媒體指控,許多大學公然違法暗槓校友捐款,未納入校務基金,教育部應該全面介入清查各校經費有無不當挪用之情事,不應一昧轉嫁到學生身上。

四、本席建議各大學應先響應政府「節能減碳」的政策,率先做出示範作用,同時檢討各大學的財政支出與收入結構,在無法開源的情況下,與新政府一同共體時艱,提出有效的節流方式,而不應該在此一敏感時刻醞釀漲價,做出這樣有如趁火打劫的行為。本席呼籲評鑑不佳的學校應自動調降學費,而已經領有五年五百億補助的學校也不適合調漲學費,政府並應加強對弱勢家庭的配套補助措施。

答復內容

盧委員就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問題及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等教育係屬選擇性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學生必須繳交學雜費,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其餘成本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目前高等教育已走向普及化與高就學率時代,受教者必須負擔部分「合理」費用,政府則針對弱勢學生提供必要之經濟協助,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準此,學雜費政策不僅在「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改善教育品質,提供優質高等教育環境,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

二、因應97116私立學校法修正,本部業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學雜費調整包括調漲及調降,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上限最高為2.88%,調降幅度最多可達1.43%。學校必須財務公開透明,且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辦學綜合成效指標」之規定,並完備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才可提出調漲學雜費之申請;針對辦學不佳之學校,如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日間生師比超過25或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之學校,本部將評估調降其學雜費,並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讓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以維學生權益。

三、配合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作業,本部將實施下列助學政策,進一步扶助、鼓勵青年學子順利就學: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立學校學生之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就讀私校每人每年發給助學金12,000~35,000元,公校則為5,000~16,500元,配合原先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措施,學生因這些措施所獲得之補助金額,遠高於近來學雜費調整所增加之支出。

(二)97年度教育部針對大專以上學校弱勢學生補助經費計編列81.37億元(含自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10億元),透過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各項助學措施,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這些助學措施不僅提供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享有額度30~100%不等之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家庭學生更可以依其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實習費、海外研修費等項目申請全額就學貸款,貸款時無須提供擔保,且就學期間及畢業退伍後一年之利息均由政府負擔,還款困難者還可以申請優惠服務。

(三)規定學校應自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初估各大專校院將投入64.83億元,透過工讀、助學金、獎學金等項目協助弱勢學生。

(四)為全面照顧弱勢學生,本部將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直接補助學生或優先照顧弱勢學生。

四、「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係參照國際一流大學之相關教研人才及設施水準為規劃標的,而以輔導國內大學依優異領域建立特色為基礎;透過競爭性經費之挹注,推動受補助學校邁向國際一流大學。準此,「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雖與學雜費調整均以提升教育品質為目的,惟該計畫之經費須專款用於提升學校教學及研究,以達國際一流水準,與學校調整學雜費後所增加的經費,係由學校依其校務整體發展,自行規劃運用有所不同。

五、有關校友捐款及校務基金問題,說明如下:

(一)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相關之基金會,多為校友或社會各界捐款設立,並非由學校以公務預算捐助設立;而已設立之基金會,為獨立運作之財團法人,本部無法源強制要求解散,且若基金會捐助章程未規定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44條規定,其賸餘財產必須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可能使校友捐贈財產無法歸屬校務基金。

(二)為避免國立大專校相關之基金會所得成為學校之私房錢,本部於90810訂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已設立之基金會,由基金會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解散,如願意解散,可循修正捐助章程將賸餘財產歸屬校務基金;如決定繼續運作,則應成為學校之助力,凡屬學校可辦理之業務,均應以學校名義參與,其收支依法納入校務基金,不得交由學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出面承辦,校務基金亦不得流入基金會。

六、委員關心及指教事項,本部業錄案作為爾後大專校院學雜費政策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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