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減免學雜費「資格排除」規定

 
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1122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社會救助法
9912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61號令修正公布

第五條之三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教育部100719日臺參字第1000123048B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前項第一款學生,不包括逾二十五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及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第三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
 
第十條
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低收入戶學生,於本辦法施行前業依本部規定減免學雜費者,得繼續減免至畢業為止。但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二、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二十五歲以下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但就讀下列學校或班別不得申請:
(一)空中大學。
(二)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三)在職專班。
(四)學分班。
(五)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2 則留言:

  1. 為何外籍子女就不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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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天被告知被取消資格了
    基隆市的規定

    高中以下要在戶籍地讀書才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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