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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但「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卻規定:「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顯有未當。另該校規定:「未完成基本生活服務學習者下一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似已逾越「住宿優惠」意旨,敬請 教育部查明並妥處。
參見:
(1)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申請同意書(100學年度起適用版本)
□大學部,補助金額6,19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30小時。(全免)
□大學部,補助金額3,095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15小時。(半免)
□研究所,補助金額8,64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43小時。(全免)
□研究所,補助金額4,32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21小時。(半免)
(2012年8月17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8110006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8-17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11933號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反映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疑義,業函請學校妥處。感謝您對助學政策之關心,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
【學校提問】圓夢助學網(2012/10/16 )
Q5 【學校: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案由>目前有民眾投書部長信箱,對於本校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關於「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部份規定有疑義。其中指出本校「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服務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有違教育部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
<本校見解>經討論認為,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之費用,均來自一般生所繳之學雜費,若再行調整折抵服務時數,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恐造成一般生另類相對的剝奪感。是否能因學校類型、學生數規模、資源補助及地域關係等因素配合相關政策進行因地制宜之調整與修正。本校基於前述各大學間之資源差異,恐無法與各大學進行齊頭式之調整與修正。
A5: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相關衍生之勞務與受惠之補助間並無對價關係。但是本案學校以「除以200」之設算方式,係以「時薪」之概念規劃而有違計畫之定位,並不妥當。而為因地制宜且因校置宜,各校要求服務時數之高低,當然得根據學校區位、公私立別或相關標準訂定之,並無所稱齊頭式調整之問題。
(101年10月4日)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第70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案由:擬修正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6點、第7點及第9點草案,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101年6月22日臺高通字第1010908991號函與101年8月16日臺高通字第1010155068號函示部分規定文字修正文字。
二、檢附本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6點、第7點及第9點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全文,如附件9-1、2(p32、34)。
辦法:提請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101年10月4日第7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六、核發方式:
(四)「住宿優惠」:
1.
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住宿費減免,以宿舍一般房為計,全部減免及半額減免名額依學校核定;但學生須參加服務學習,配合學校安排宿舍服務事項,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後,始得提出下一次補助申請。
七、服務學習範圍:
(一)服務學習:
1.
符合教育部弱勢生一至五級資格者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在申請學年度內必須參加服務學習學習時數第一至五級均為30小時;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做彈性調整。
九、有關分配予各單位服務學習時數、名額之原則等事宜,必要時得由學務長邀集教務長、總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申請同意書(101學年度起適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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