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1)對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1211議程之意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大學學雜費調整對學生受教權之影響及如何加強對弱勢家庭學生學費補貼之措施
1. 就程序而言:在學生、教師、工會團體共同反對,立法院拒絕背書下,教育部於今年4月提出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最後無疾而終,因此,目前大學學費調整仍依原制,亦即,教育部負有最後的核定之責,教育部長蔣偉寧也曾多次承諾學費凍漲,更應信守承諾,不能以大學自主之名行漲學費之實。
2. 就實質來說:在薪資倒退、萬物齊漲、大學畢業生22K的慘況下,放任大學調漲學費對受薪家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教育部不應同意大學調漲學費,教育部若放手調漲學費,恐將使台灣高教的反重分配益加惡化,並進一步限制弱勢者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這無異宣告教育就是一種商品、一種交易,結構上窮人也勢必更難藉由教育翻身,而其後果就是,逐漸停滯的階級流動,與逐漸定型化的貧富兩極社會結構。
3. 檢討市場化的教育路線:放手讓私校漲學費只是高教鬆綁的一環,依教育部最新公布的「高等教育制度鬆綁行動方案」,為了「提升大學競爭力」,竟然準備放寬「教師聘任及資遣規定」,這不僅無法達成提升高教品質的目的,反而將使高教工作者陷入更不穩定、更加派遣化的困境,進而危及高教受雇者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再如,教育部積極研擬放寬招生管制,卻不願意從根本上降低高教的「師生比」,要如何提升高教品質?
4. 尋求根本解決的可能:要使教育重拾其公共性與進步性,必須先解決高教的反重分配現象,要真正從結構上翻轉反重分配現象,仍然必須從稅制改革切入,例如,討論教育捐的可行性。所稱「教育捐」並非什麼新稅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在民國88年修正以前,就明訂:「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縣(市)(局)為籌措教育科學文化支出財源,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第16條所列縣(市)(局)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30%徵收地方教育捐。」民國83年5月6日,大法官釋字第346號並曾做出:「國民教育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第1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在學費問題左右交鋒之際,值得社會嚴肅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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