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41027

人事行政總處最新法規(102.10.30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未修正。
二、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為配合各相關部會進行重複請領政府助學措施勾稽比對之作業時程,爰將「註冊日起三個月內」修正為「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以資明確。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酌作文字修正。
四、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考量現行各級學校開學日較註冊日明確易認定,且配合本表係以公教人員為適用對象,爰將「註冊之日」修正為「開學日」,並於本項規定前增列「公教人員」文字。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為期明確,本項規定改條列式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一、序言之但書規定: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局給字第0九八00六一五六三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或未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是以,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雜費,如非屬對特殊身分之助學措施補助,均得再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列國中小支給數額支給新臺幣五百元。爰於本項序言之但書規定增列「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之文字。
二、第一款:基於落實政府各項助學措施擇一支領原則,且與其他減免學雜費之措施維持衡平,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爰增訂「(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之文字,俾資明確。
三、第四款: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於一百年三月九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致決議略以,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修學院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因其「修業年限並無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件不合,爰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此類學校,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為期適用明確,增訂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
六、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一、本項新增
二、為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五、有關「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規定移列本點並配合前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項次變更。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同上。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同上。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數額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數額支給。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數額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數額支給。
同上。
(刪除)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數額支給。
一、本項刪除。
二、基於目前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已無第二部(乙部)之學制,爰刪除本項規定。

     
參考:




解釋函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疑義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康寧大學」、「首府大學」及「遠東科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其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如下:

(一)康寧大學及首府大學:二校係依「康寧大學102學年度新生入學優惠要點」及「台灣首府大學日間部新生入學助學金實施辦法」所提供之新生入學之助學措施非屬學雜費之減免或政府提供之獎助,均係屬「一般助學金性質」,倘公教人員子女就讀二校獲有「新生入學優惠」及「新生入學助學金」,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如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遠東科技大學:該校提供之「國立收費獎助學金」,依該校說明係屬「優秀學生獎學金」,倘公教人員子女就讀該校獲有上開獎助學金,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表定數額(新臺幣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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