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教高(四)字第1030193877B號 |
訂定「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部 長 吳思華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強化國立及私立大學弱勢學生輔導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一般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直轄市立大學、縣(市)立大學、空中大學、宗教研修學院、軍警校院。
三、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以校為單位函送申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計畫書一式十份到達本部,逾期申請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弱勢學生定義︰
(一) 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三)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四) 原住民學生︰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原住民身分,且於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載明原住民籍者。
(五) 符合申請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
(六) 新移民及其子女︰
1、新移民︰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其他國籍國民,與本國籍國民締結婚姻時,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者。
2、新移民子女︰指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新移民者。
五、執行期間︰自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試辦二年。
六、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面試,審查結果由本部另行公告。
七、審查項目︰
(一) 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之增加比率︰以向本部提出申請之前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招收日間學制學士班一年級弱勢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計算所申請學年度入學之弱勢學生增加比率。
(二)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輔導措施︰
1、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學校對於所招收弱勢學生,提出各式學習輔導計畫,包括協助課業輔導、提供實習機會、協助職涯規劃與輔導、就業機會媒合及社會回饋與服務學習等。
2、永續性助學專款提撥或基金募款機制(包括產學合作、企業募款等)。
3、弱勢學生獎助學金規模︰以學校提撥獎助學金之總金額占學校總收入之比率及每名弱勢學生獲得獎助學金之金額等項目。
4、弱勢學生規模︰弱勢學生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
5、其他有利弱勢學生學習之配套機制。
八、 經費補助原則︰
(一) 補助額度︰
1、國立大學︰依前點招收日間學制學士班一年級弱勢學生之增加比率及弱勢學生輔導措施審查結果,核予每校每年至多新臺幣六百萬元。
2、私立大學︰依前點第二款弱勢學生輔導措施審查結果,核予每校每年至多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 補助項目︰本計畫補助業務費及人事費,業務費編列以辦理弱勢學生之輔導活動、教學及學習費用為原則,例如教材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等;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三) 經費撥付及核撥結報︰
1、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本部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2、本計畫每年補助款分二期核撥,學校應於本部第一期補助款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請領補助款百分之七十,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得請撥第二期款。
(四) 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果追蹤︰學校成果報告之執行情形,將納入次學年度計畫經費核配之參考依據。
十、其他︰
(一)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研討會或成果發表,以交流經驗分享。
(二) 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或虛報不實情形,應予追繳全部或部分計畫補助經費。
|
公告單位:
高等教育司
公告日期: 104-02-22
為鼓勵國立大學增加招收弱勢學生,並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善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教育部自104學年度起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計畫申請期限至104年4月30日止。
教育部表示,這項計畫與以往弱勢扶助機制不同處在於,過去係針對弱勢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經濟面之扶助,本計畫擴大到弱勢學生入學機會與學習輔導之措施,以全方位扶助弱勢學生就學,104年編列新臺幣1.9億元預算推動本計畫。
為擴大弱勢學生進入國立大學就讀之機會,對於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之增加比率及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每校最多補助600萬元;另對於私立大學建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者,每校最多補助500萬元。學習輔導機制係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輔導機制、職涯規劃、自主學習、課業輔導、學生實習機會、就業輔導及社會回饋與服務等,同時,也鼓勵學校能建立長期性助學專款提撥或基金募款機制(含企業募款、產學合作等方式)等,以穩定提供弱勢學生在學資源挹注之基礎。
教育部期望透過這項計畫,增加弱勢學生進入國立大學就讀之比率,另透過協助大學建立完整學習輔導機制,協助學生就學,透過經濟扶助、招生及就學輔導等各種面項,全方位提供弱勢學生多元豐富機會實踐自我、回饋社會,真正落實高等教育對弱勢學生之扶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