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原民教字第10400350262號 |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族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中華民國86年7月17日
台(86)原民教字第860376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88年9月3日
台(88)原民教字第881456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月10日
原民教字第09200017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
原民教字第093000545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原民教字第09700330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原民教字第103001726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原民教字第10400350262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就讀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含五專後二年)。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之學生。
三、 本要點所稱獎助學金及其申請標準與獎助金額如下:
(一) 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二) 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或設籍在蘭嶼鄉之雅美族學生,得申請一般助學金,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三) 原住民學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得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助學金。前者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七千元;後者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第一項獎助學金以領取一項為限。
就讀各大專校院在職專班及國立空中大學之原住民學生限申請第一項第一款之獎學金。
公費生或學雜費及食宿等費用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大專校院應就本會分配獎助學金名額依日間部、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原住民學生人數比例分配。新生應占每一類別分配名額四分之一。但各類別分配名額未達四人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領有助學金學生應履行生活服務學習,其範圍、時間及時數抵免如下:
(一) 生活服務學習範圍:學習並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及其他行政事務。
(二) 生活服務學習時間:每學期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四十八小時。
(三) 時數抵免:參加學校主辦之演講及研習活動者(不含校外參訪及學生團體舉辦之演講與活動等),最高可抵時數二十小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者,服務學習時數得予減免十五小時。
五、 大專校院辦理獎學金及一般助學金審查,應以學生班級排名換算百分比排序擇優核發。但新生依入學成績擇優核發。
六、 大專校院應將全校原住民學生統計人數於十月十五日前通知本會委託單位,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暨領據,並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三月底以前送請本會委託單位核發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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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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