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 星期五

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106419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依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公告學校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

前項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定之。







 第一層內容       第二層內容       第三層內容

一、校務基本資料        1. 學校沿革圖

                2. 組織架構

                3. 基本數據及趨勢     1)基本資料:
                               (應從創校迄今,創校初期,可以
                                5年或10年為一期呈現。另至少
                                應提供最近5年資料)

                               學生人數(分為大學部及研究所)

                               教職員人數

                               學生人數趨勢圖、教師人數趨勢圖

                               生師比

                               校地及校舍(或樓地板)面積(以
                                公頃為單位)

                             2)學校設備和資源:圖書及儀器設備

                             (3)財務規模(如有特別預算應說明)

                4. 學校特色

                5. 學校發言人

二、整體財務資訊及分析     1. 財務報表資訊      (1)現金收支概況表
  (含共同性或個別性
  收支分析):內容呈                  2)業務收入明細表或收入明細表
  個現由整體到別,提
  供至少3年資料。                   3)業務支出明細表或支出明細表

                             4)平衡表(資產負債表)

                             (5)現金流量表

                             (6)資本支出明細

                2. 財務資訊分析      1)收支概況分析
                 (每張財務報表分
                 析之項目,以不超    2)收入分析
                 過10項為原則,但
                 重要項目仍應保留)   3)支出分析

                             4)財務比率分析

                             5)重要支出趨勢分析
                               (按金額大小依序分析):

                               人事費支出

                               水電費支出

                               固定資產支出

                               獎助學金支出(獎助學金占
                                學雜費比例、獎助學金金額、
                                獎學金與助學金比例)

                               現金流量分析

                               長期貸款資訊(先製作總表,
                                再呈現單筆貸款細項)

                               資產負債分析

                               財務結構分析等。

                             6)推廣教育成果分析

三、校內財務審核程序:     1. 學雜費調整審議程序
  (各程序以標準作業
  流程SOP方式呈現)     2. 預算編審程序

                3. 財務採購作業流程

                4. 相關委員會之設置及
                 運作情形:如經費稽
                 核委員會及採購修繕
                 委員會等。

四、政府或民間補助及      1. 整體補助經費之圖表
  委辦經費分析        (接受各單位補助比例)

                2. 個別補助項目與經費分析

五、學校發展計畫與       1. 校務發展願景
  預算需求
                2. 中程發展需求(說明未來
                 35年計畫需求或期程)

                3. 未來展望(策略或使命):
                 內容描述應更具體,如未
                 來重大建設與規劃等。

六、學校其他重要資訊      1. 未來學生人數概估

                2. 學校發展優勢或瓶頸

                3. 財務發展(如財務結構變更)

                4. 外部及內部審核警訊:
                 如審計處或會計師所提
                 出的警訊,重點摘錄即
                 可,不必原件呈現。

                5. 過去3年評鑑結果(含
                 大學訪視結果報告等,
                 簡要分析即可,不宜超
                 過2頁)及未來努力方
                 向(或因應策略)

                6. 其他:如董事會運作、
                 關係人交易、未完重大
                 工程合約、未決訟案、
                 重大捐贈及承諾等。

備註:各校財務資訊公開內容,以各校決算書之數據為準,提供資料應適時更新(國立大學以「年度」為基準,私立大學以「學年度」為基準。



 
 

 

 


 
102314日)研商有關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事宜會議【會議紀錄






 
2013.04.12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修正草案
 
2013.04.12針對「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修正草案中新增指標提供考範例簡




教育部10281日臺教高通字第1020117375號函知「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修正案,各校需於102930日前依修正後之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完成學校財務資訊建置與公告事宜。 












時間:10289日(星期五)下午140分報到(2時至430分)
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5會議室

主席:技職司李司長彥儀

參加學校:公私立技專校院

1. 每校請派承辦人員至多2位代表與會。

2. 請各校先行參閱並下載本部請協進會推薦三校所製作之財務資訊公開範本,包括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 http://public.npust.edu.tw/bin/home.php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 http://info.mkc.edu.tw/ ) 及醒吾科技大學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 http://info.hwu.edu.tw/ )

3. 為響應環保,請各校攜帶本議程及簡報資料詳閱後並攜至說明會會場,現場不另行發放紙本。

附件下載





Q1: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所公開資訊包含校務及財務兩部分,建議將架構表名稱改為「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A1:公開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3條規定訂定,未來將修正辦法,並俟辦法修正後,將其名稱修正為「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Q2:建議教育部指定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於校內之主政單位?

A2:各大學校院業務分工屬大學自主項目,仍請各校依校內單位職掌自行決定業務分工及負責單位。

Q39月底前公告之財務資訊應公告至哪個年度或學年度?

A3:國立大學應公告至101年年度;私立大學應公告至100學年度。

Q4:財務資訊公開內容,國立大學以「年度」,私立大學以「學年度」為基準,那校務資訊公開應以「年度」或「學年度」?

A4:校務資訊之公開,建議各校依校務資料庫所填報資料公布製作。

Q5:有關本架構表之項次三「學雜費調整之規劃與審議程序」內容,無調漲學雜費需求學校是否可免提供?

A5:項次三內容,僅限擬(已)調漲學雜費之學校需提供。

Q6:各學院每生平均教學成本可否有一致的定義?

A6
一、有關教學成本之定義,因本部歷年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各界對於教學成本之定義並無共識,另OECD國家在進行教學成本比較分析時,亦對教學成本無統一的定義,爰僅於架構表中將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之定義提供各校參考。
二、各校的財務來源及結構不同,無法用單一或一致性的算法來表達各校各學院的教學成本,且財務資訊公開的目的在對繳交學雜費的學生或家長負責,而非與他校進行比較,因此學校只要能清楚表達所呈現圖表的定義及計算方式即可。

Q7:計算各學院每生平均教學成本時,對於非明確屬於各學院之共同成本應如何分攤至各學院?

A7:依示範學校(淡江大學)的做法,支出項目無法明確歸屬至各學院之經費,則按各學院學生人數方式分攤。



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就學補助資訊




預告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草案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落實人民知的權利,爰修正本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為落實人民知的權利,明定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含學校辦學特色、績效與發展願景、畢業生流向及財務資訊等重要資訊。且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公告學校各項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增訂第二項)

二、 有關大學應公開之校務資訊細部內容,授權教育部訂定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以利學校遵循。(增訂第三項)





如何提升大學學雜費資訊之揭露程度:主要國家大學財務揭露系統之建置經驗與啟示

計畫主持人:劉秀曦

研究計畫重點:
1、瞭解美國、英國與日本大學學費資訊揭露之具體作法與實施程序。
2、釐清我國現有大學學費資訊揭露系統之不足與缺漏處。
3、研擬我國參酌國外經驗建立相關資料庫系統之可行策略。
4、提出可供政府部門教育政策規劃與學界研究參考之具體建議。

研究期程:101/01/01-102/12/31








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說明:各校財務資訊公開內容,以決算書之數據為準,提供資料應適時更新,國立大學以「年度」,私立大學以「學年度」為基準。

*為新增及修正項目
項次
第一層內容
第二層內容
第三層內容
說明
校務資訊說明
1.學校沿革
學校創校迄今重要大事紀或沿革圖

2.組織架構
學校組織架構圖

3.基本數據及趨勢
(1) 3年學生人數(分大學部與研究所)與變動趨勢圖

(2) 3年教職員人數與變動趨勢圖

(3) 3年生師比與變動趨勢圖

(4)每生校地及校舍(或樓地板)面積(以公頃為單位)
不同校區之每生樓地板面積請分別列出並說明。
(5)學校圖書資源

(6)學校設備與資源
不同校區請分別列出並說明。
4.學校特色與發展願景
(1) 學校特色說明
不同校區請分別列出並說明。
(2) 學校未來發展願景或短中長程發展需求

(3)學校SWOT分析
有助於學校經營者與社會大眾更瞭解學校經營之優勢、劣勢、機會與威脅。
5.學校績效表現
(1)3年各類評鑑結果

(2)3年畢業生流向與校友表現
1.根據主要國家大學資訊公開情形與專家諮詢會議學者建議,畢業生流向為學生及其家長選校重要參考資訊。
2.學校應公告各學制畢業學生數,追蹤畢業滿1年、畢業滿3年(至少104學年度開始要求)及畢業滿5年(至少106學年度開始)之學生流向情形,包括:
(1)  各學系及各學制應追蹤人數、已追蹤人數及未追蹤人數等。
(2)  各學制已追蹤人數之全職及兼職就業者(包括任職機構、職業類型、任職地點(國別)、繼續升學者、服兵役、未就業者、全職及兼職就業行業別與年平均薪資等)。
(3)  全職工作者對於學校教學滿意度及現職工作與在學專業訓練課程之相符程度。
(4)  全職工作者認為在學期間何種學習經驗對畢業後工作表現之助益程度。
(5)  全職工作者認為原就讀學系應加強學生之能力。
3.獎勵核配基準之辦學特色,學校如有選擇「學生輔導及就業情形」面向,應說明學校公告畢業生就業追蹤之系所比率,並填列附表。
(3)其他與學校績效表現有關之訊息
有助於社會大眾瞭解學校成果與表現,做為學生選校參考,如期刊對於企業最愛大學生之調查結果等。
財務資訊分析(包括學校共同性與學院個別性收支分析
內容)
1.學校收入支出分析
(各項指標除量化數據外,請輔以適度文字說明)
(1)     3年學校收入分析(學校經費來源):各項收入占學校總收入比率(建議以圖表呈現,並輔以文字說明)
建議以簡明易懂的圖表方式呈現。
(2)     3年學校支出分析(學校經費用途):各項支出占學校總支出比率(建議以圖表呈現,輔以文字說明)
建議以簡明易懂的圖表方式呈現。
2.學雜費與就學補助資訊
(1)學校及各學院每生收費標準
有助於學生及其家長選校參考。
(2)學校及各學院每生平均教學成本
請輔以文字說明
1.有助於學生及其家長瞭解不同學門教育成本之差異。
2.有關教學成本應包含項目,根據國教院基礎研究結果,以「直接教學成本=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獎助學金支出+行政管理支出」較具共識。但此定義僅供參考。
(3)學校及各學院學雜費標準占平均每生教學成本比率
請輔以文字說明。
有助於學生及其家長瞭解教學成本分擔比率之合理性。
(4)學生在學期間教育支出估算(包括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費概算)
可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做為選校參考,並及早進行財務規劃。
(5)政府、學校與民間機構提供之各項助學措施資訊(包括獎助學金、就學貸款與工讀機會)
協助學生及其家長獲得所需之財務資助,避免因經濟因素和資訊不足造成入學阻礙。
(6)在校生申請就學貸款/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之金額、人數與比率
可瞭解學生獲得財務資助之情形。
學雜費調整
之規劃與審議程序
1.學雜費調整之用途規劃說明
(1)學雜費使用情況
1.依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2.學校應對外提出學雜費調整之論述,說服社會大眾學雜費調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2)學雜費調整理由、計算方法
(3)支用計畫(包括學雜費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
2.學雜費調整校內審議程序說明
(1)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
依學雜費研議公開程序之規定,校內決策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2)學雜費調整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
3.其他補充說明

其他有助於提高學生及其家長對學雜費理解程度之補充資料。
學校其他重要資訊
1.預算編審程序


2.會計師查核報告


3.學校採購及處分重大資產情形
(1)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
*揭露近3學年學校重大採購名稱、採購品項、辦理方式、得標廠商、採購金額及是否接受政府補助等資訊。
(2)處分土地及重大資產案件一覽表
*揭露近3學年學校處分重大資產項目、資產帳面金額、變賣淨收入、未實現重估增值減少數及處分損益等資訊。
4.開課與師資資訊
*各學系所科學位學程、各學制、各年級入學年度課程規劃、當學期實際開設課表及授課教師姓名及專長
*揭露各學系所科學位學程、各學制、各年級入學年度課程規劃、當學期實際開設課表及授課教師姓名及專長,俾利各界快速查詢開課情形。
5.其他





「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項次
第一層內容
第二層內容
第三層內容
說明
校務資訊說明
1.    學校沿革
學校創校迄今重要大事紀或沿革圖

2.    組織架構
學校組織架構圖

3.    基本數據及趨勢
(1)   3年學生人數(分大學部、研究所、進修部及在職專班)與變動趨勢圖

(2)   3年教職員人數與變動趨勢圖

(3)   3年生師比與變動趨勢圖

(4)   每生校地及校舍(或樓地板)面積(以公頃為單位)
不同校區之每生樓地板面積請分別列出並說明
(5)   學校圖書資源

(6)   學校設備與資源
不同校區請分別列出並說明
4.    學校特色與發展願景
(1)   學校特色說明
不同校區請分別列出並說明
(2)   學校未來發展願景或短中長程發展需求
請列出因應校務中長程發展需求所規劃之重大資產支出項目。
(3)   學校SWOT分析
有助於學校經營者與社會大眾更瞭解學校經營之優勢、劣勢、機會與威脅
5.    學校績效表現
(1)  3年各類評鑑結果

(2)  3年畢業生流向與校友表現
1.    根據主要國家大學資訊公開情形與專家諮詢會議學者建議,畢業生流向為學生及其家長選校重要參考資訊。
(1)   學校應公告各系所、學位學程及其學制班別之畢業學生人數及其流向,其中畢業生流追蹤應以追蹤畢業滿1年、畢業滿3年及畢業滿5年之畢業生發展情形。
(2)   學校應公布之資料包括:
1應追蹤人數、已追蹤人數及未追蹤人數及其比例等。
2已追蹤人數之發展情形(例如任職單位、職業類型等)。
3畢業生其他表現。
2.     除前揭數據資訊公布外,學校可結合校內各項學生學習成效等衡量工具或大專校院畢業生就業薪資巨量分析結果等,進行近3年畢業校友整體發展情形說明。
(3)  其他與學校績效表現有關之訊息
有助於社會大眾瞭解學校成果與表現,做為學生選校參考,如期刊對於企業最愛大學生之調查結果等
6.私立學校董事會相關資訊
(1)董事名單及個人經歷
董事個人經歷是否公開,請各校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自行決定是否公開。
(2)董事會捐助章程

(3)董事會財務資訊
1.    公開專任董事薪酬及無給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出席費、交通費。
2.    其他每一筆收支超過10萬元之項目逐項公開。
財務資訊分析(含學校共同性與學院個別性收支分析內 容)
1.    學校收入支出分析(各項指標除量化數據 外,請輔以適度文字說明)
(1)  3年學校收入分析(學校經費來源):各項收入占學校總收入比(建議以圖表呈現,並輔以文字說明)
1.    建議以簡明易懂的圖表方式呈現。
2.    私立學校收入表應公開至第四級會計科目(圖為第三級會計科目);公立學校應公開至四級科目 (圖為四級科目)
(2)  3年學校支出分析(學校經費用途):各項支出占學校總支出比率(建議以圖表呈現,輔以文字說明)
1.        建議以簡明易懂的圖表方式呈現。
2.        私立學校支出表應公開至第四級會計科目(圖為第三級會計科目);公立學校應公開至各成本與費用明細表之五級用途別科目 (圖為四級科目)
學雜費與就學補助資訊
1.學雜費與就學補助資訊
(1)       學校及各學院每生收費標準
有助於學生及其家長選校參考
(2)       學校及各學院每生平均教學成本
請輔以文字說明
*有助於學生及其家長瞭解不同學門教育成本之差異
*有關教學成本應包含項目,根據國教院基礎研究結果,以「直接教學成本=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獎助學金支出+行政管理支出」較具共識。但此定義僅供參考
(3)       學校及各學院學雜費標準占平均每生教學成本比率
請輔以文字說明
*有助於學生及其家長瞭解教學成本分擔比率之合理性
(4)       學生在學期間教育支出估算(包括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費概算)
可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做為選校參考,並及早進行財務規劃
(5)       政府、學校與民間機構提供之各項助學措施資訊(包括獎助學金、就學 貸款與工讀機會)
協助學生及其家長獲得所需之財務資助,避免因經濟因素和資訊不足造成入學阻礙
(6)       在校生申請就學貸款/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之金額、人數與比率
可瞭解學生獲得財務資助之情形
2.學雜費調整之用途規劃說明
(1)  調整後學雜費使用情況
1.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學校應對外提出學雜費調整之論述,說服社會大眾學雜費調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2.      本項目為申請學雜費調整之學校需公告項目,未申請調整免公告。

(2)  學雜費調整理由、計算方法
(3)  支用計(包括學雜費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
3.學雜費調整校內審議程序說明
(1)  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
1.      依學雜費研議公開程序之規定,校內決策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2.      本項目為申請學雜費調整之學校需公告項目,未申請調整免公告。
3.      學校決定申請學雜費之相關資料應於第一次會議即提供。
4.      歷次溝通及決策會議紀錄應於會後逐次公開。
(2)  學雜費調整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
學校其他重要
資訊
1.    預算編審程序


2.     會計師查核報告


3.     學校採購及處分重大資產情形
(1)  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
揭露近3學年學校100萬元以上採購名稱、採購品項、辦理方式、得標廠商、採購金額及是否接受政府補助等資訊。
(2)  處分土地及重大資產案件一覽表
1.      揭露近3學年學校處分100萬元以上資產項目、資產帳面金額、變賣淨收入、未實現重估增值減少數及處分損益等資訊。
2.      處分土地及重大資產案,每一筆超過100萬元的細項皆須逐項公開。
3.      資產殘值超過100萬以上之資產報廢項目須逐項公開。
4.     開課與師資資訊
各學系所科學位學程、各學制、各年級入學年度課程規劃、當學期實際開設課表及授課教師姓名及專長
揭露各學系所科學位學程、各學制、各年級入學年度課程規劃、當學期實際開設課表及授課教師姓名及專長,俾利各界快速查詢開課情形。
5.     其他


內控內稽執行情形
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
內部控制制度
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3年稽核計畫及稽核報告

表格說明
說明:
1.各校財務資訊公開內容,以決算書之數據為準,提供資料應適時更新,國立大學以「年度,私立大學以「學年度」為基準。
2. 各校得自行於本公開架構下新增公開項目。
3.各校公開之各項數據資料應以得統計運用之檔案格式(csv, xlsx)為原則。




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相關訊息(2017年)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6419
臺教高(一)字第1060047866B


部  長 潘文忠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 三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依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公告學校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
                                 前項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定之。

第 四 條            新設學校、學院或全外語學位班,由學校參酌教學成本訂定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第 五 條            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
                                 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免納學費。
                                 前二項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 六 條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本部,經本部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第 七 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本部應另行核算,並公告之。

第 八 條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之審酌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附表一)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學校依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第 十 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者,經本部核定後,得放寬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其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一點五倍。

  十一              學校依第八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十二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值未符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
                                 本部發現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報本部審議後,命其調降。
                                 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十三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

  十四              本部為審議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降學校學雜費案等事宜,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其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

  十五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
                                 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十六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十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

審議項目
審議基準
說明
財務指標
私立學校:
一、近三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近三年現金餘絀占現金收入之比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或超過者具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國立學校:
一、近三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
二、近三年現金餘絀占現金收入之比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或超過者具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私立學校:
一、依據學校實際用於教學之經常成本而定,要求學校學雜費根據實際用於學生教學、訓輔、研究有關之經常性支出(資本支出不列入)而定。
二、為使學校留存合理之現金餘絀,供學校購置土地、建築物支用,爰規定學校每年度之百分之十五現金餘絀比率,以進行更新或擴建校舍建築工程之用,同時學生不致負擔過高學雜費,故訂定百分之十五現金餘絀比率。但為預留彈性,超過者應提出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計畫內容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包括購置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現金支出。
三、學生獎助學金不包括政府補助工讀金、研究生獎助學金及學雜費減免。
國立學校:
一、學雜費收入不得高出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其計算公式為:「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學生公費及獎勵金」等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收入」,即為各校應自籌數
二、現金餘絀比率之規定同私立學校
備註:
一、學雜費收入: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包括各類實習實驗費、宿舍費等
二、國立學校政府補助收入不包括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三、本指標各項收支皆不包括特別預算
助學指標
一、獎助學金提撥比率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五
二、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逾百分之七十,本項獎助學金計算得排除指定捐贈之獎學金支出
三、該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要求學校提撥固定比率,作為學生獎助學金
二、獎助學金之核算係採廣義之獎助學金定義,包括提供獎學金、助學金、獎助學金
辦學綜合
成效指標
一、該一學年度上學期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
二、近三年無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三、近三年無違反本辦法所定指標或程序之情事

 

附表二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

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一、註冊日(包括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三、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四、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五、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備註:
一、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二、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三、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631
臺教高(一)字第1060023639A
主  旨:預告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大學法35條第1項、私立學校法47條第1項及專科學校法44條第3項規定。
三、「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為期配合106學年度學雜費審議期程,使學校得據以辦理學雜費調整作業,並於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審議,爰將預告天數縮減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電話:(02)77366061
(傳真:(02)23976943
(電子郵件:yh7890@mail.moe.gov.tw

部  長 潘文忠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