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2012年9月立委陳淑慧向行政院提出質詢(2案)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36
來函日期:101924
發文日期:10110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60876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陳委員淑慧,鑑於教育具有高度的外部效果,教育的功能除了培養知識、提升國民素質之外,透過教育學習,更可以提升弱勢家庭之競爭力,協助低收入家庭脫貧;惟國內所得分配持續惡化,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差距亦逐年擴大,導致低收入家庭學齡子女就讀高等教育學校之比例不斷降低;經查,學費過高為低收入家庭無法接受高等教育最主要之原因,因此,為避免大學學費調漲,剝奪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行政院應積極研擬有效措施,提高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讀高等教育學校之比例;如何為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教育具有高度的外部效果,教育的功能除了培養知識、提升國民素質之外,透過教育學習,更可以提升弱勢家庭之競爭力,協助低收入家庭脫貧。
惟國內所得分配持續惡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五分位所得級距統計,最高所得與最低所得倍數由民國895.55倍,提高至996.2倍,突顯10年來貧富差距快速擴大。所得差距,直接影響家庭教育支出,下表1.顯示,民國99年最高所得家庭每年教育支出為底所得組之12.3倍。

1. 最近十年國內DI&ER倍數變化情形

年度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項目
DI     6.39 6.16  6.07  6.03  6.04  6.01   5.98  6.05   6.34  6.2
ER   10.03 8.31 9.79 10.60 11.70 10.72 11.36 10.81 11.19 12.3
資料來源:教育部
P.SDI倍數=最分位高所得/最低分位所得;ER倍數=最高所得組教育支出/最低所得組教育支出。

二、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差距擴大,導致低收入家庭學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之比例不斷降低,下2.顯示最近3個學年度最低所得家庭學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不斷下降,99學年度僅為57.5%;同一時期,最高所得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卻逐年提高,99學年度高達83.2%;顯示透過教育協助低收入家庭脫貧之功能未能發揮。

2. 18-23歲人口受高等教育比率-%(依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分)

年別  全體家庭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第五組
         (最低所得組)          (最高所得組)
97    72.5   65.7   62.6    71.8   72.3    79.6
98    74.7   58.3   69.0    72.5   76.5    80.5
99    75.4   57.7   66.3    76.2   74.1    83.2

三、經查,學費過高為低收入家庭無法接受高等教育最主要之原因,因此,為避免大學學費調漲,剝奪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行政院應積極研擬有效措施,提高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讀高等教學校之比例,如何為之,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本部推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即為突破過去大學入學聯考單一升學方式,並且維持招生公平及省事的優點,讓不同性向之學生選擇適合入學之管道,發揮自我潛能,達成「適性揚才」之目的。其中繁星推薦除為實現「高中均質、區域均衡」理念外,增加偏鄉高中學生進優質大學之機會,藉以導引高中學生就近入學,促使高中教育正常化以及城鄉教育均衡發展,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自96學年度實施以來,亦獲各界正面評價,因此,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決議自100學年度擴大繁星推薦,101學年度招生名額達8,575名。

二、另部分大學亦於個人申請管道提供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之機會,如國立交通大學及國立清華大學均於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管道,提供名額優先錄取低收入學生;另國立中山大學推動「南星計畫」,以照顧弱勢及就近入學為精神,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新移民子女優先錄取之名額,以協助弱勢學生獲得進入大學校院就讀之機會。

三、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四、學雜費減免等相關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本部依據各項社會法制,包括「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等法令授權,針對各類法定特定身份人士或學生訂定相關減免辦法或實施要點,透過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用,降低學生註冊繳費金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本類助學措施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224,243人次,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59.36億元。

五、本部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該計畫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本計畫之助學金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116,163人,補助經費(含學校自籌)達31.7億元,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

六、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會情勢,並衡酌還款者負擔能力及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本部就學貸款措施業放寬申請緩繳對象、延長還款期限並放寬生活費申貸金額及對象,並已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有效減輕學生還款負擔。

七、綜上,為擴大協助弱勢學生就學,本部除100學年度起亦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法,擴大學雜費減免範圍,並將具法定工作能力之各類弱勢學生納為學雜費減免對象,爰100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79人次、中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80人次受惠;另本部亦已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將進一步放寬學雜費減免受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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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217
來函日期:101924
發文日期:10110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60957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陳委員淑慧,鑑於99學年度大專校院辦理就學貸款人數達321,170人,占總學生數之23.9%,顯示我國大專校院學生對於就學經費之需求十分殷切。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3條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惟100學年度第一學期中低收入學生獲獎學金人次,陽明大學、中央大學僅各一人、交通大學四人、台灣大學也僅十一人,大專學校獎助學金制度應予強化。爰針對各大學應如何強化獎學金制度,擴大發放總金額及受惠人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教育為改變社經地位的重要途徑,其目的除了增進國民素質,亦促進社會流動,然而近年來就讀大學的比例雖然上升,就讀大學的負擔也同時變重。99學年度大專校院辦理就學貸款人數達321,170人,占總學生數之23.9%,顯示我國大專校院學生對於就學經費之需求十分殷切。

二、經查美國以「助學金」、「獎學金」、「學費減免」三大方向建構就學經費獎助制度,其中助學金不僅可提供學生足額學雜費,甚至亦提供生活費。參照國外制度精神,與其讓學生畢業後一年起背負貸款壓力,不如在就學階段,直接給予獎助學金

三、過去四年國內辦理「學雜費減免」以及「助學金」的總人數及金額皆上升,但受惠人數的增加主要在於技專校院,公立大學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助學金之人數僅微幅成長;至於獎學金部分,100學年度第一學期中低收入學生獲獎學金人次,陽明大學、中央大學僅各1人、交通大學4人、台灣大學也僅11人,雖然就讀技專校院之中低收入戶子女比例較高,但不能因此否定公立大學強化獎學金制度之必要性。

年  度          96       97       98       99

公立大專學雜費減免   21,37421.5%) 20,16221.6%) 22,39421.5%) 24,80422.2%)
學生數及比例

公立大專助學金受惠   44,13723.3%) 51,86926.5%) 52,31125.3%) 55,08225.5%)
人數及比例

四、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3條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爰針對各大學提撥獎助學金之比例,應如何訂定具體建議標準,以增加獎學金發放總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爰此,針對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補助,政府多透過學雜費減免及助學金兩項助學措施協助減輕及就學負擔。除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之學雜費減免外,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之學生,依其所就讀學校公私立別及家庭所得級距,核發每學年新臺幣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另各校針對學業表現優異學生,可自訂相關章則均以提供獎學金,以吸引優秀學生就學。依據本部100學年度統計資料,公立大專校院計有23,575名學生受惠,而案內陽明大學(109名)、中央大學(421名)、交通大學(381名)及臺灣大學(663名)均依計畫針對符合資格條件之弱勢學生提供助學金之補助。

三、此外,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其中生活助學金參考全額獎學金之精神,由各校衡酌校內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提供弱勢學生每人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費補助,以制度性減輕弱勢學生生活所需費用。

四、綜上所述,助學金與獎學金兩者定位並不相同,且核發對象取向亦有所區別。未來本部將積極整合各項政府、學校及民間等資源,研議透過各類政策工具,力求助學對象標準化、措施合理化及項目自主化,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高教助學政策藍圖。


2012年9月立委江惠貞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60
來函日期:101924
發文日期:10110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60900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台灣現在有較多家境好的學生讀國立大學,經濟弱勢生卻上學費貴一倍私校的現象。為讓更多弱勢學生能讀國立大學,雖然目前已有的繁星計畫,教育部也會進一步思考其他方案,但事實上仍有許多弱勢的學生無法上大學,不管是公立或私立對於想升學的學生都是一種方式,究竟如何幫助弱勢學生升學對學生才最為有利。本席對行政院教育部請研議是否補助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在教育部九十六年試辦繁星計畫,但繁星主要解決「區域弱勢」,而非「經濟弱勢」問題,一百學年度協助兩百零三所高中學生進入台大等頂尖大學就讀。大學甄選委會統計,今年繁星錄取人數最多的前十大高中,多為社區高中,但其中也有二所高收費的私立高中,引發爭議。台灣升學制度現在不容易做到幫助經濟弱勢,但繁星推薦計畫多少解決部分問題,可讓更多偏鄉學生進到頂尖大學。

二、台灣現在確有較多家境好的學生讀國立大學,經濟弱勢生卻上學費貴一倍私校的現象。為讓更多弱勢學生能讀國立大學,除了目前已有的繁星計畫,教育部也會進一步思考其他方案。教育部長說,家庭經濟好的學生,不一定因為才藝好才進國立大學,而是因他們的教育資源比較豐富。國外名校如史丹佛大學等為讓學生多元化,保留一定比率的名額給表現不錯的弱勢生,並提供獎學金。

三、教育部配合十二年國教,擬於一六年將繁星推薦比率提高到百分之十五。此外,教育部也正在研擬學費調整方案,要逐漸拉近公私立大學學費,一旦調漲了國立大學學費,就會發「教育券」給弱勢學生,協助他們可以就學。但調漲公立大學的教育費,是否也要保障在私立就學的弱勢學生,本席建請研擬是否應發放「教育券」給予弱勢的學生,鼓勵學生升學深造,減輕弱勢家庭的負擔,讓想升學的孩子能夠繼續讀書、繼續學習,以保障國家未來的競爭力。

答復內容

一、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學雜費減免等相關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本部依據各項社會法制,包括「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等法律授權,針對各類法定特定身份人士或學生訂定相關減免辦法或實施要點,透過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用,降低學生註冊繳費金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本類助學措施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224,243人次,補助經費達59.36億元。

三、本部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該計畫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本計畫之助學金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116,163人,補助經費(含學校自籌)達31.7億元,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

四、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會情勢,並衡酌還款者負擔能力及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本部就學貸款措施業放寬申請緩繳對象、延長還款期限並放寬生活費申貸金額及對象,並已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有效減輕學生還款負擔。

五、綜上,為擴大協助弱勢學生就學,本部除100學年度起亦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法,擴大學雜費減免範圍,並將具法定工作能力之各類弱勢學生納為學雜費減免對象,爰100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79人次、中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80人次受惠;另本部亦已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將進一步放寬學雜費減免受惠對象。

六、衡酌政府財政現況,目前本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本部政策規劃參考,納入現有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各類各項助學措施一併考量,以期政府資源之有效利用。


2012年10月6日 星期六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101年9月24日)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924(星期一)上午91分至下午316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佳龍 陳碧涵 蔣乃辛 鄭麗君 陳學聖 何欣純
     許智傑 邱志偉 陳淑慧 呂玉玲 林淑芬 楊應雄
     黃志雄
     委員出席13

列席委員:李貴敏 江啟臣 陳歐珀 李桐豪 林岱樺 楊瓊瓔
     李昆澤 林滄敏 孫大千 盧秀燕 林德福 陳亭妃
     江惠貞 劉櫂豪 廖正井 蕭美琴 黃昭順 吳秉叡
     謝國樑 楊麗環 賴士葆 鄭天財 黃偉哲 陳明文
     林明溱 廖國棟 田秋堇 林正二 邱文彥 蔡其昌
     徐耀昌 吳育昇 管碧玲 徐欣瑩 盧嘉辰 簡東明
     薛 凌 蘇清泉 許添財 林世嘉 王惠美 費鴻泰
     王進士 潘孟安 黃文玲 呂學樟 羅明才 吳育仁
     鄭汝芬
     委員列席49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鄭召集委員麗君

專門委員:劉其昌
主任秘書:阮 森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陳杏枝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教育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佳龍、陳碧涵、蔣乃辛、鄭麗君、陳學聖、何欣純、許智傑、邱志偉、陳淑慧、呂玉玲、林淑芬、李桐豪、江啟臣、林岱樺、管碧玲、楊麗環、黃志雄、楊應雄、蕭美琴、許添財、劉櫂豪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蔣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許智傑、鄭汝芬、李昆澤、陳亭妃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臨     

一、關於中央大學明日學校計畫對於學童提升教育品質而言,助益甚大,參與「明日學校計畫」課程的學生,在閱讀、口語表達、說故事等方面能力皆達到相當水準。提醒教育部,偏鄉地區在數位學習方面能給予孩子的幫助有限,既然教育部有意擴大數位教學推廣至100所國民小學,請教育部能研擬針對偏鄉地區擴大辦理數位平台教學計畫之可能性,相關的計畫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林佳龍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二、關於數位平台教學計畫的建置,對於學童學習能力的提升業已看見其成效,然要讓所有學童都參與,需花許多的經費,不論是軟體或是硬體都是一大筆資金需要投入。爰此建議教育部編列專案經費,針對該項計畫進行相關補助(尤其硬體設備)及研擬與企業合作共同建置該計畫之可能性,如此便可以提升企業內銷產值也有助於台灣經濟發展,另亦可讓學童的數位學習達到原本預期的效果,相關的計畫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林佳龍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三、近年全球致力推動各項運動,國立岡山農工設有標準足球場地,然因缺乏夜間照明設備,使得該場地無法被善加利用。不少民眾反應,岡山農工足球場夜間只能靠鄰近的籃球場提供光源,在無法看清的情況下,不但會影響各項運動比賽的公平性,更有可能因昏暗的光線產生肢體碰撞等運動傷害,誤傷其他運動的民眾,衍生不少問題。大岡山區現有30萬民眾,有許多為十15至40歲熱愛運動的青壯年人口,但卻未有任何一個具有夜間照明設備的運動場地。現代人因工作忙碌,只能利用夜間運動,為提供大岡山區民眾適宜的夜間運動場地,教育部應立即予以增設岡山農工足球場夜間照明設備,以利地方之體育發展及推廣。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四、為提升整體高等教育品質,避免教育資源錯置,以減少高學歷高失業率現象,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公立大學整併計劃,以及私立院校退場機制。

    (提案人及連署人:邱志偉 鄭麗君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五、鑒於「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於民國9281實施後,針對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實有規範與保障。然而於現行運作中,此辦法卻造成於民國92731日後已在政府立案之幼托機構實際從事教學或保育工作之人員,無法受到此辦法之規範與保障。是以,建請教育部研議修正「師資培育法」,放寬至民國92731日後在幼托機構任職人員修習課程之可行性。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六、鑒於校園教官之設置確實能有助於校園內外安全之確保,然而,現行教官體制之設置,造成高中職教官與大專院校教官之工作與薪資不平等。高中職教官除須授課外,仍須兼顧校園內外之安全,但教育部軍訓處、大專院校之教官卻是錢多事少責任輕,且大專教官比照副教授加給,其薪資比高中職教官多出許多,導致許多教官多轉往大專院校任職。且鑑於我國大學校院軍訓教官支薪標準比照學校教師,係由教育部於民國43920日訂定「專科以上軍訓人員敘薪標準表」。教育部應儘速檢討軍訓教官薪資體制,針對高中職與大專院校教官工作與薪資有無不平等之處,提出檢討報告,並針對此情形擬定改善方針。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七、103年將全面實施公私立高中職免學費政策,由於未採取排富條款,新增的66億元,在政府財政困窘下,教育部須儘速研訂經費籌措的期程,並積極向中央爭取下年度預算,避免因經費不足致此一政策無法順利實施。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邱志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八、教育部應於1周內提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評估改善報告,另教育部已訂定「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審查作業原則」,經其他評鑑機構評鑑或自評通過之系所,可申請免接受教育部委託評鑑中心辦理的評鑑,故其業務將可縮減,教育部亦應於報告出爐後,檢討是否維持原有補助金額。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邱志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九、目前政府1年補助軍公教子女教育費總額高達73億,此為錦上添花之舉,更加重教育資源「反重分配」的現象,教育部應儘速研議現行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及相關法令,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儘速通過相關補助辦法,協助弱勢學生透過教育改變其社經地位。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邱志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有關本會期「財政收支劃分法條文修正」,教育部分不可挪為他用,建請財政委員會邀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審議有關教育經費編列之條文。

    (提案及連署人:林佳龍 鄭麗君 邱志偉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鑑於全球化的趨勢,使得教育品質成為影響國家競爭力的關鍵,惟我國政府教育支出嚴重不足,2011年政府公共教育支出占國民生產毛額比例僅約4.43%,同一時期已開發國家組織(OECD)平均值約5.4%,顯見政府公共教育支出,仍未達已開發國家平均水準。因此為提昇我國教育品質與國際競爭力,教育部應重新檢視國家教育發展之需要,積極向行政院爭取並協調各地方政府,共同提升教育經費支出,使各級政府教育預算規模,達到已開發國家平均水準。

    (提案人:陳淑慧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楊應雄 陳學聖 呂玉玲)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二、鑑於教育部刻正積極推動「打造東亞高等教育重鎮」計畫,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惟近年來全球化導致國際競爭益趨激烈,為改善經營效益,各國紛紛採取大學院校整併的方式,達到高等教育「追求卓越」與「提升績效」的目標;經查,我國大專以上在學的比率高達82.2%,遠超過OECD國家平均水準,顯示我國高等教育規模過大,亟需整併以提高效益;爰建請教育部立即訂定有效措施,成立專案小組推動大學院校進行整併或策略結盟,以提昇我國大學經營績效及高等教育之競爭力。

    (提案人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三、為讓高職學校得以更新設備,並使技職體系師資充分了解產業界技術需求,建請教育部將「技職教育再造方案」的200億預算於未來2年內補足。

    (提案人及連署人:林淑芬 許智傑 邱志偉 鄭麗君 林世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積極辦理。

十四、鑒於教育部日前表示大學學費調整與否,將於年底提出具體方案,雖然大學學雜費已凍漲多年,各大學紛紛表示資金缺口逐年增加,且高等教育為高投資成本,需賴充足的經費支援,才可以看得到成效;然大學學雜費之調漲,所需考量面向相當廣泛,不能僅以各大學之營運支出為主要考量,大學學雜費調漲不僅需評量學費金額的高低,更必須以國民的平均收入或每戶可以支配的所得作為參考因素。另一方面,亦須考量大學學費應有適度的調漲空間,以提升整體的競爭力,使我國高等教育人力能夠有更多的資源從事研究、教學與服務,提升整體學術水準。另外大學學費應屬公共教育一環,其學費調整並不完全適用於市場機制,且現行學費經濟結構顯示,對高等教育功能性有愈高期待者,但其學雜費負擔卻愈重,顯見存有嚴重不公之處。爰此要求教育部於審核大學學費調整機制時,其學雜費調漲必須從教育資源分配的公平性為首要考量,達到每個人都得以享有均等的教育資源,並可進一步照顧到弱勢族群的學生為目標。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呂玉玲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五、鑒於日前行政院消保處調查五都及桃園縣共30家合格立案的大型課後照顧中心,發現安親班管理仍多處不符合規定,主要問題包括教師資格不符規定、超收學童、安全通道堵死、未和家長訂定書面契約等,30家業者當中僅有8家全部合格。顯見現行安親班品質良莠不齊,管理仍漏洞百出,導致學生與家長權益損失並造成安全上的疑慮。爰此要求教育部督導各縣市政府於辦理安親班換證時,應針對消防安檢、車輛安全、師資任用等嚴格審查,並於平常時加強取締,以確保管理上符合所有法規規定。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呂玉玲 陳淑慧)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六、當前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教欲於103年度施行,面對及時「推出十二年教課綱」之挑戰。為求方便校方推動「特色教學」內容、又不違背當前課綱之前提下,建議教育部研擬「課綱鬆綁」之可能性,藉由主題統合之方式克服原有課程時間之限制,以為因應。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七、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教其基本精神在於「教育資源重分配」、強調教育機會翻轉;然而政府針對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依舊編列74億元。相較於經濟弱勢家庭子女,軍公教家庭子女受教機會本已占據相對優勢,教育部應協調行政院人事總處針對此項補助政策進行檢討,並逐年降低以求改善。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八、102年度教育部預算中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部分,其預算計畫項目較之101年度完全相同,顯係重貼標籤、濫竽充數。十二年國教部分預算中,實施高中職免學費減1.96億元,技職教育與產業發展更是大減5.69億元。爰此,為落實高中職優質化,教育部應就102年度預算有關「十二年國教」部分計畫項目經費予以修正,於預算審查前再送本院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邱志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九、針對高中職教師爭取比照國中小、幼兒園導師發放導師費一案,教育部業已於101813日呈文行政院爭取經費,但遭行政院人事總處駁回。教育部應基於誠信立場、兌現承諾,並以行動捍衛教育部政策,持續向行政院要求編列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散 會

教育施政理念與政策【教育部施政理念與業務概況報告】全文1 全文2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明道大學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101學年度)未符教育部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明道大學弱勢助學計畫(100學年度)服務時數檢討修正,101年3月27日報部

 
2012917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明道大學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未符教育部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1、依據教育部(101-04-11)臺高字第1010905002號回覆:明道大學已依本部規定修正計畫,並於101327日函報本部在案。

http://www.mdu.edu.tw/~osa/team_live/assistance.html】,似未符教育部規定。

3、依據教育部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該校以下公告內容所述「生活服務學習」均應修正為「服務學習」。
詳細申請步驟:
<步驟三>101.12.15 業管單位公告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派遣名單
貼心叮嚀:
一、每學年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未配合服務者,必須先完成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二、每學期結束後二週,由用人單位針對該學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之同學進行考核後交所屬業管單位彙整,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012101)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9170097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10-01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13885

回覆內容:

敬啟者,
101917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本部業將臺端所提相關意見,轉請學校查處。感謝您對助學政策之關心,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敬啟
 

教育部應正視各校是否遵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2012913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中國文化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履行「生活服務學習」疑義

中國文化大學(2012/9/13)公告:提醒-尚未履行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之同學,儘速選擇服務單位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免影響101學年度之申請。

1、依101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績效與經營內控研討會」宣導案7: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應確實遵行各項實施原則,以維護學生權益。

2、至今尚有許多學校之公告或規章,未將弱勢助學金原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修訂為「服務學習」。另有某校竟惡意曲解實施原則,規定每學期都要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等於兩學期需執行100小時。

3、建請教育部正視各校是否遵行服務學習實施原則之問題,並採行有效措施。
 


 
2012101)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9130040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10-01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13644

回覆內容:

敬啟者,
10191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本部業將臺端所提相關意見,轉請學校查處。感謝您對助學政策之關心,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敬啟
 

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01學年度)「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授權各校自行訂定



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稅制落實申請助學金之家庭利息所得條件」及「給予學校更寬鬆之生活助學金申請條件」

為符應部分學校建議,本計畫業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

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

101學年度】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100學年度】

1. 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 各校應於申請表件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公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100學年度】

資料日期:2012年9月30日
 
公立大專校院 53 校:一般大學 35 校、科技校院 16 校、專科學校 2
免服務時數者 24 校:一般大學 16 校、科技校院 8
各級同時數者 29 校:一般大學 19 校、科技校院 校、專科學校 2
 
各級服務時數        100學年度        99學年度
 
國立中山大學         【免】      (8262503626
 
國立臺灣大學         【免】         【免】
國立成功大學         【免】         【免】
國立中興大學         【免】         【免】
國立政治大學         【免】         【免】
 
國立交通大學         【免】         【免】
國立中央大學         【免】         【免】
國立清華大學         【免】         【免】
國立東華大學         【免】         【免】
 
國立臺北大學         【免】         【免】
國立聯合大學         【免】         【免】
國立宜蘭大學         【免】         【免】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免】         【免】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免】         【免】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免】         【免】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免】         【免】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免】      6650403020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免】         【免】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免】         【免】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免】         【免】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免】         【免】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免】         【免】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免】         【免】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免】         【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8】       (242016128
 
國立中正大學         【10】         【10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      2015129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         【免】
國立臺灣戲曲學校       【10         【免】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2】      4836282012
 
國立陽明大學         【16】      181616121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20】      (5541332516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20】      (3024201612
國立臺東大學         【20】      (30252015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20】*        【免】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20】      (30、2020、1010
                           【國立台護理專科學校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30      (8262503725
國立高雄大學         30      6555453525
國立嘉義大學         【30】         【20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30】      (10478604630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30】*     (5035302315
 
國立台南護理專科學校     【30         【
 
國立體育大學         35      4235282114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36】      (5542342517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36         【36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40】*     (10080654530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40】*     (8565504030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40】      8060503525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50】      8262503725
國立金門大學         50】      8262503725
國立臺南大學         50】*     (4035302520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50】         【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5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應屆畢業生10小時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研究所免時數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研究生30小時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應屆畢業生20小時
國立臺南大學大四、夜大、碩士班得選擇繳交心得報告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10012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並與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完成合併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溯自1008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