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60
來函日期:101年9月24日
發文日期:101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60900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江委員惠貞,針對台灣現在有較多家境好的學生讀國立大學,經濟弱勢生卻上學費貴一倍私校的現象。為讓更多弱勢學生能讀國立大學,雖然目前已有的繁星計畫,教育部也會進一步思考其他方案,但事實上仍有許多弱勢的學生無法上大學,不管是公立或私立對於想升學的學生都是一種方式,究竟如何幫助弱勢學生升學對學生才最為有利。本席對行政院教育部請研議是否補助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在教育部九十六年試辦繁星計畫,但繁星主要解決「區域弱勢」,而非「經濟弱勢」問題,一百學年度協助兩百零三所高中學生進入台大等頂尖大學就讀。大學甄選委會統計,今年繁星錄取人數最多的前十大高中,多為社區高中,但其中也有二所高收費的私立高中,引發爭議。台灣升學制度現在不容易做到幫助經濟弱勢,但繁星推薦計畫多少解決部分問題,可讓更多偏鄉學生進到頂尖大學。
二、台灣現在確有較多家境好的學生讀國立大學,經濟弱勢生卻上學費貴一倍私校的現象。為讓更多弱勢學生能讀國立大學,除了目前已有的繁星計畫,教育部也會進一步思考其他方案。教育部長說,家庭經濟好的學生,不一定因為才藝好才進國立大學,而是因他們的教育資源比較豐富。國外名校如史丹佛大學等為讓學生多元化,保留一定比率的名額給表現不錯的弱勢生,並提供獎學金。
三、教育部配合十二年國教,擬於一○六年將繁星推薦比率提高到百分之十五。此外,教育部也正在研擬學費調整方案,要逐漸拉近公私立大學學費,一旦調漲了國立大學學費,就會發「教育券」給弱勢學生,協助他們可以就學。但調漲公立大學的教育費,是否也要保障在私立就學的弱勢學生,本席建請研擬是否應發放「教育券」給予弱勢的學生,鼓勵學生升學深造,減輕弱勢家庭的負擔,讓想升學的孩子能夠繼續讀書、繼續學習,以保障國家未來的競爭力。
答復內容
一、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學雜費減免等相關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本部依據各項社會法制,包括「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等法律授權,針對各類法定特定身份人士或學生訂定相關減免辦法或實施要點,透過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用,降低學生註冊繳費金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本類助學措施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22萬4,243人次,補助經費達59.36億元。
三、本部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該計畫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本計畫之助學金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11萬6,163人,補助經費(含學校自籌)達31.7億元,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
四、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會情勢,並衡酌還款者負擔能力及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本部就學貸款措施業放寬申請緩繳對象、延長還款期限並放寬生活費申貸金額及對象,並已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有效減輕學生還款負擔。
五、綜上,為擴大協助弱勢學生就學,本部除100學年度起亦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法,擴大學雜費減免範圍,並將具法定工作能力之各類弱勢學生納為學雜費減免對象,爰100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79人次、中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80人次受惠;另本部亦已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將進一步放寬學雜費減免受惠對象。
六、衡酌政府財政現況,目前本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本部政策規劃參考,納入現有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各類各項助學措施一併考量,以期政府資源之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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