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2010年5月立委蔡同榮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21
來函日期:99/05/13
發文日期:99/05/14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90028871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蔡委員同榮,鑒於各大專院校針對教育部所推動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引發學生質疑教育部過度授權、有違公平之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為資助弱勢學生就讀大專院校,自2007年起推動「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凡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者,依個案家庭經濟狀況,每學期補助5,000元至3萬5,000不等之助學金。自2009年起新增規定,授權各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細節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然而根據調查,由於教育部開放各校自行訂定「生活服務學習」之作業辦法,全台大專院校對學生應達成之工作時數及內容規定相差甚鉅。以領取第一級助學金之條件為例,南台科技大學僅要求18小時,而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要求學生工作高達350小時,儼然已將「助學金」視為「工讀金」發放,過高的服務時數反而阻卻弱勢學生在外打工及課外自主溫書之機會,違反該助學計畫「保障弱勢學生」之原則。

三、教育部過度授權各校制訂服務學習時數及內容,已導致各大專院校學生之間彼此比較、大感不公平,使「助學」美意大打折扣,更引發部分工作時數過高之校方「壓榨學生勞力」之疑慮。建請行政院應立即針對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並嚴查校方是否有以「下學期核發與否」作為交換條件要求學生過量工作,以保障公平及學生就學權益。

答復內容

蔡委員就各大專校院推動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自96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4項。其中,有關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申請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依據前揭計畫規定,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提供符合助學金所定義家庭經濟年所得新台幣70萬元以下學生,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依其個人意願主動向學校申請。

(二) 辦理方式係以各校既有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並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 有鑑於各校係依其預算規劃獎助名額,且各校間既有工讀制度及規劃培養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訴求之不同,因此生活學習獎助金之提供及發放等相關事宜,在考量前述各校環境殊異情形下,彈性由各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

二、對於部分學校工作時數過高情事,為保障計畫實施之公平性及學生相關就學權益,有關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之建議,本部將納入本(9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併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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