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計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394日奉校長核定實施

依據教育部1037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修正,本項經費來源為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或學校相關預算支應。本實施計畫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項措施如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施
內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
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家庭年收入級距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每年學校系統開放時間922日至1015
2.應繳文件
(1) 申請表(需簽名)
(2) 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包括詳細記事),不同戶籍者需分開申請
(3)前一個學期成績單(新生或轉學生免附)
(4)服務學習表(新生、轉學生、首次申請者免附)
3.每年1120日前,將查核結果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130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本項補助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將於一併撥付予學生。
(五)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領取助學金之學生需參與服務學習。
2.服務內容
     (1) 每年40小時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期間從查核結果公告起至下次申請截止日。每位學生需在下一次申請時,同時繳回服務學習表,未交者將停權申請1次。
(2)服務單位以校內行政單位或系所為優先,另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惟參與講座之時數不可超過總時數之1/2本校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不可列入本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中
(3)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學生可至教務處申請證明),每年服務學習時數可減免20小時。

(六)聯絡方式
77341057   校本部 生活輔導組 黃麗真小姐

二、生活助學金

依據「本校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辦法」辦理,相關訊息請至生活輔導組-生活學習獎助金」網頁查詢。
聯絡方式:77341058  校本部生活輔導組 劉琇鐘小姐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依據「本校學生急難慰助金申請辦法」辦理,相關訊息請至生活輔導組-「急難慰助」網頁查詢。
聯絡方式:77341062  校本部生活輔導組 張紫庭小姐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
 具有本國國籍及學籍(不含在職專班),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補助範圍及辦理方式
1.低收入戶:免費且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學校依「各校區男女生最低舍別」予以安排住宿優惠,申請較高住宿舍別者(如學七舍、研究生宿舍),應自行繳納住宿費用之差額,補助只限住宿費(如附表)。
2.中低收入戶: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但不補助住宿費。
3.學生需分別向住宿輔導組申請「住宿」及生活輔導組申請「學雜費減免」,不必另提出本項「住宿優惠」之申請。
() 生活服務學習
1.暑宿生、中低收入、身障生,免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2.上一個學期已享住宿優惠者,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10小時,生活服務學習單位:以校內宿舍、各系所、行政單位為優先,校外公益或政府機關次之,本校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不可列入本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中,該表未繳交者,將停權申請一次。
3.當學期享本項優惠者,需於當學期結束日前(上學期1/30,下學期7/30)交回「生活服務學習表」至生活輔導組。上一學期未申請者、新生、首次申請者免繳。
(四)聯絡方式
1.住 宿 申 請:77346522 住宿輔導組 林穎君小姐(負責大學部)
77346922 住宿輔導組 曾秀梓小姐(負責研究生)

2.學雜費減免 :77341057生活輔導組 黃麗真小姐

附則
一、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或政府修改相關法令及規定時,得另行修正並公告辦理。
二、本實施計畫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住宿優惠補助一覽表
各校區舍別
每學期應繳
住宿費
每學期
補助金額
暑期應繳
住宿費
暑期
補助金額
和平校區─學一舍
(男一舍、女一舍,女一分舍)
6300
6300
2520
2520
和平校區-女一分舍4人房
9450
6300
3780
2520
公館校區-男二舍()(含女二分舍)
6800(A)
6800
2720(D)
2720
公館校區-男二舍()加大床位
(含女二分加大床位)
10200
10200
4080
4080
公館校區-女二舍()
8500(B)
8500
3400(E)
3400
公館校區-學七舍(,)
12350
7650(C)
4940
3060(F)
公館校區-研究生宿舍(,)
10000
7650(C)
4000
3060(F)


學校依「各校區男女生最低舍別」予以安排住宿優惠,申請較高住宿舍別者(如學七舍,研生宿舍),應自行繳納住宿費用之差額。

C=(A+B)/2=(6800+8500)/2=7650

F=(D+E)/2=(2720+3400)/2=306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申請103學年弱勢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紀錄表

系所:                        姓名:                        學號:                

1.服務期間為本學年完成時數後,請於下次申請時連同其他附件交至【生活輔導組】。
2.若另有服務證明書不必再交本表,需在證書影本寫上【103學年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姓名、學號】,
3.服務內容
     (1) 每年40小時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期間從查核結果公告起至下次申請截止日。每位學生需在下一次申請時,同時繳回服務學習表,未交者將停權申請1次。
(2)服務單位以校內行政單位或系所為優先,另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惟參與講座之時數不可超過總時數之1/2本校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不可列入本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中。
(3)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學生可至教務處申請證明),每年服務學習時數可減免20小時。

日期
服務單位
服務內容
起迄時間
時數
服務單位認證/簽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申請102學年弱勢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紀錄表

系所:                        姓名:                        學號:                

1.服務期間為本學年完成時數後,請於下次申請時連同其他附件交至【生活輔導組】。
2.每學年15小時
3.若另有服務證明書不必再交本表,需在證書影本寫上【102學年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姓名、學號】,
4.服務內容:以校內單位為優先,另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學生在不影響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每年15小時,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

日期
服務單位
服務內容
起迄時間
時數
服務單位認證/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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