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教育部「大學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2011年4月18日)


教育部部長列席就「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今天的議程是邀請教育部吳部長列席就「大學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提出報告,主要是在9764的時候,其實本委員會有不分朝野12位委員連署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重新研議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因為該辦法相當不合理,規定只要物價平均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全國受僱勞工薪資年增率這些指標有一項提高,學費就可以調漲。我們當時的提案認為受僱勞工薪資年增率和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是重複被計算的,而且雖然調漲上限不得超過2.5%,但是辦法又規定行政院當年度調整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時就可以重新研議調整。因此,最近報紙也披露,根據該辦法,今年專科以上學校學費確實面臨了調漲的壓力。

這件事情是我們朝野非常關心的課題,因此,今天特別安排教育部針對這個問題來作專案報告。在此特別向各位說明,除了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本身就隱含了調漲的壓力以外,今年因為公私立高中職學費齊一又有一個25億的缺口,到現在教育部也還沒有說明會不會衝擊到專科以上學校各項補助費,事實上,一旦受到衝擊,專科學校本身也有調漲壓力,所以我們有必要就此事予以關心,特別邀請教育部針對這個議題列席報告。

現在請教育部吳部長就「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進行報告。

吳部長清基: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報告「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深感榮幸。我國大專學費政策一向為社會大眾及學生矚目之焦點,承蒙 各位委員長期對教育事務之關心,敬請繼續指正與支持。

壹、前言

高等教育是我國未來社會發展之基石,但是高等教育是高投資成本的教育,非廉價教育,需賴充足的經費支援,始易顯現辦理成效,各國收費標準即是反映其社會制度。就我國而言,平均稅收遠低於國際標準,高等教育係屬選擇性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學生必須繳交學雜費,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惟政府與學校有責任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使其無後顧之憂,安心就學。

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原則下,高等教育的運作必須提供能滿足民眾的服務與提升教育品質,學雜費雖對學校籌措經費以提高服務品質至為關鍵,但學生權益絕不能因此而犧牲,政府除了扮演提供必要性輔助的角色外,更重要的是維持一個公平正義的機制,讓提供服務的學校與繳費的學生、家長能相互溝通該項服務的運作情形,也確保學生所繳費用「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

為兼顧學校辦學品質與學生就學權益,同時因應97116私立學校法修正,於97613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依公式核算調幅(包括調漲及調降),以建立穩定及合理之學雜費機制。

貳、沿革

一、統一訂定期(87學年度以前)

87學年度前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係由政府規劃及管制,學費參考軍公教人員待遇的調幅,雜費則參考當年度4月份物價指數的變動,每年由本部統一訂定。

鑑於學校之辦學績效良窳有別,學生之受教品質不一,齊一學費之規定,使努力辦學者受到限制,不利其發展特色提昇辦學品質,對於辦學不力的學校,則形成過度的保障。同時,透過政府補貼而刻意壓低學費政策,在過去只有10%的在學率時,或許是一個可行之方法,其前提是學費政策的管制和就學機會的管制必須同時存在;在一個全球都走向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時代,刻意壓低學費的政策顯然不能再適用,因為政府財政無法再如過去補貼學費,過低的學費讓學校經費不足,每生單位成本下降,都只會降低整體教育的品質;在普及化且高就學率的高等教育時代,追求高等教育是個人基本自由權利,一個受壓抑而扭曲的低學費將降低學習者的動機,進而造成國家整體人力素質的無法提升。因此,本部自88學年度起實施大學校院彈性學雜費方案。

二、彈性學雜費方案(88學年度至96學年度)

(一)學雜費彈性方案之基本規範:

依據學校實際用於教學之經常成本而定,其精神係為使辦學績優之學校有較大自主性。在私立大學方面,彈性之依據:一為校務運作之績效,二為各校「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等三項支出之總額與學雜費收入之比值而定;在公立大學方面:各校學雜費收入不得高出本部所定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且每年調幅不得高於10%,其中94學年度至96學年度又再限縮每年調幅。

(二)配套措施:

1.健全各校就學補助制度:彈性學雜費方案的重點之一,即強化弱勢助學措施,讓經濟環境較差之家庭子弟,不因經濟因素而失去就學權益,其具體作法,一方面,規定各大專校院應提撥學雜費收入之3%5%(未調整學費者需提撥3%,調漲學費者需提撥5%)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以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另一方面,各校得設專責單位會配置專人,結合導師制度,對所有經濟上有困難的學生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

2.健全各校財務監督體系:公立學校預算完成法令程序後需公告並上載於網路供大眾查詢;私立學校收支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收支決算並應公布及上載於網路。

三、學雜費收費法制化(97學年度迄今)

97613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範大專校院向學生收取學雜費,以及教育部審議學校調整學雜費作業等相關事宜。辦法最大的特色就是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不僅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建立穩定及合理之學雜費機制,社會各界更能藉此檢視學校調整學雜費的條件,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並進一步強化各項助學措施,落實對弱勢學生的照顧。

參、實施近況

一、法令

現行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據下列規定由本部規範辦理:

(一)整體規範方面:大學法第35條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二)國立學校方面,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方面,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7條規定,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一)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式化:

1. 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公告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並不得逾2.5%

調幅公式:基本調幅=最近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

2. 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由教育部參酌待遇調整幅度及學校人事支出,另行核算調幅。

(二)財務及研議與資訊公開:

1. 學校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學校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置專人提供諮詢。

2. 學校調整學雜費須符合資訊公開程序,將學雜費支用計畫、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等資訊對外公告;同時要依研議公開程序,將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公開,並應有學生會等具代表性的學生代表參與,及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

(三)賦予學校彈性自主空間:

1. 符合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的學校,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的學院,得於基本調幅的1.5倍內調整學雜費。

2. 符合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且評鑑成績相當突出的學校,得於基本調幅的2倍內調整學雜費,並不逾5%,同時學校可於4年內依其學雜費自主計畫調整學雜費。

(四)調降機制:

針對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或日間生師比超過25的學校,教育部將評估調降學雜費,並得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

三、近3年執行情形(詳如97學年度至99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漲情形一覽表)

(一)97學年度

162所校院經審議後同意8所學校於97學年調漲學雜費,平均調幅為1.72%1.92%

(二)98學年度

學校依法有調漲學雜費的機會(基本調幅0.29%),惟考慮當年適逢全球性金融風暴,國內經濟景氣不佳,經與大專3大協進會溝通協調後,決定全面不調漲。

(三)99學年度

由於經濟景氣仍未復甦,同時基於協助學生考量,維持學雜費不調漲政策。

肆、100學年度學雜費處理原則

一、基本調幅低,請學校共體時艱,朝向不調漲

100學年度學雜費預定於1005月後定案,依公式核算基本調幅僅為0.81%,可調整金額僅數百元,但由於近來物價高漲,此時並非大專學雜費調整時機,因此將朝向「不調整學雜費」方向努力,請各校共體時艱,避免加重學生就學負擔。

二、軍公教待遇調整因應方案

軍公教待遇調整純屬媒體報導,本部迄今尚未接獲行政院核定公布之方案,將俟政策定案後,再與學校溝通,希冀學校考量社會觀感及物價波動,學雜費收費與社會責任的衡平,審慎面對學雜費調整議題。

當然針對私立學校的部分,我們也會加以考量,下年度我們編列72億作為對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款,關於近年經費補助款,我們建議優先指定作為人事調整的經費。目前總共有65所學校得到教育部的教學卓越獎,當中大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學校都是私立學校,針對辦學績效良好的私立學校,我們也可以用教學卓越獎的經費優先作為人事經費的使用。當然學校如果有特殊困難的話,我們也願意予以協助,與學校進行個案溝通,幫助他們研議相關的紓困措施。

今天非常謝謝委員的邀請,讓我有機會來報告學雜費調整的問題,基本上我們還是希望公私立學校能夠共體時艱,不調漲學費,這是我們政策努力的方向,謝謝。


立法院公報(第100卷第33期)


「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全文下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