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四)字第1000069629B號
主 旨:預告訂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
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站: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4樓。
(三)電話:02-77366731。
(四)傳真:02-23976943。
(五)電子郵件:hanson@mail.moe.gov.tw。
部 長 吳清基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保障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權益,並擴大將中低收入戶學生納為照顧對象,爰參照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擬具「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全文共計十條,其要點如次: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定義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並明定就學費用減免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不列入減免之就學費用範疇,並規範各類在職進修專班就學費用減免數額。(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學生申請就學費用減免之時間、應檢具文件、方式及有關學校應辦事項及相關經費編列事宜。(草案第五條)
六、為免政府資源重置,訂定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學生就學費用減免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各項學雜費減免目的在於照顧弱勢學生,為杜絕有心人士不當利用國家資源,爰針對不實申請學費減免人士課予義務並追繳所減免之款項。(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學生得就政府各項學雜費減免規定中擇優辦理減免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說明】明定本辦法法源依據。
第二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就學費用係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說明】
一、本條所稱低收入戶,係指依本法第四條,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
二、本條所稱中低收入戶,係指依本法第四條之一,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
三、明定就學費用減免項目。
第三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立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就學費用。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十分之三。
【說明】
一、明定中低收入戶學生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標準及減免項目。
二、低收入戶學生賡續依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維持就學費用全免。
三、中低收入戶尚未於「社會救助法」界定並予法制化前,本部係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所得調查五分位之區分,針對家庭年所得後百分之四十之大專校院學生提供最高百分之三十之學雜費補助。爰衡酌本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及相關弱勢助學措施之衡平性及延續性,將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比率訂為十分之三。
第四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大專校院各類在職進修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且最高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說明】
一、考量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等情,均屬學生就學過程自主選擇或因學習表現不佳所致,非畢業或取得學位之必要條件,爰規範前開就學費用不列入減免範疇。
二、規範各類在職進修專班就學費用減免數額。
第五條
依本辦法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就學費用減免專區,並置專人提供諮詢,並於知悉有就學費用減免需要之學生,應予協助受理。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本辦法減免所需經費,公立學校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說明】
一、本條明定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費用減免之要件、方式、時間、程序及學校應辦等事項。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
第六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減免。
【說明】考量中低收入戶學生或低收入戶學生若依其他規定領有政府提供之就學費用,為免政府資源重置,爰明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第七條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及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說明】
一、明定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復學或再行入學學生就學費用減免之處理方式。
二、鑑於學士後學系學生須為大學畢業或具報考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且其教育性質不同於一般學士班,爰增列第三項學士後學系得以申請減免之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說明】明定違法申領減免之處理規定,以杜絕不實申請之情事。
第九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中低收入戶學生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基準,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說明】明定學生得就自身符合之政府各項學雜費減免規定中擇優辦理減免。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 施行。
【說明】本辦法配合之社會救助法,於一百學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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