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

各校弱勢助學金申辦件數逐年增加,弱勢助學措施應回歸社會救助範疇【101年度跨區學務中心委員聯席會議】


會議時間:101525日(星期五)
會議地點:南園人文休閒客棧(新竹縣新埔鎮九芎湖32號)
主席:鄭武德召集人(北二區學務中心)、歐聖榮召集人(中區學務中心)

學務議題討論:

二、案由:弱勢助學措施應回歸社會救助範疇,以免嚴重影響學雜費提撥獎助學金使用效率,提請討論。

說明:

(一)、94學年度起,依據教育部94512台高通字第0940057381號函開辦「公私立大專院校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自96學年度起,依據教育部9683台高(四)字等0960119262號函,配合經濟部提撥經費,修正為「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依教育部規定各校需於學雜費提撥3%情形,如會議手冊附件。

(三)、考量各校弱勢學生申辦件數逐年增加,學雜費編列弱勢助學預算亦是逐年提高,已嚴重壓縮到工讀助學金及其他助學金部分影響各校遊學雜費提撥獎助學金之使用效率!故建請研討是否能以政府相關福利單位來支應該部分,以減輕各校因弱勢助學金的支出,而排擠到其他預算。

發言:

一、柯志堂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務長

「弱勢助學金」的實施,對私立學校在金額分配上會排擠到學雜費提撥的金額,而弱勢助學金到底與工讀、勞動、服務學習應如何區隔?實作上亦應做如何之引導學生在服務上有何明確的性質不同,或許是部裡可以再更清楚釐清的。

二、李宏仁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務長

弱勢助學金宜回歸社會救助範疇,以免影響學雜費提撥獎助學金之運用。

三、王信雄 亞東技術學院學務長

弱勢助學金的支出若達3%,在學費收入有限下,必定影響學務經費,因此建議應獨立出來,歸到社會救助項下。

四、鄭武德 明新科技大學學務長

學雜費提撥 3%金額於助學措施,會排擠壓縮工讀費,弱勢助學金宜回歸社會救助範疇。

決議:通過,提案函致教育部反應。
 

 
【北二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

101年度四區大專校院學務中心跨區委員聯席會議建議事項彙整表

建議事項:建議弱勢助學措施應回歸社會救助範疇,以免嚴重影響學雜費提撥獎助學金使用效率。

本部研處情形:

一、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學雜費減免等相關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本部依據各項社會法制,包括「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等法令授權,針對各類法定特定身份人士或學生訂定相關減免辦法或實施要點,透過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用,降低學生註冊繳費金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本類助學措施99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216,218人次,補助金額達578072,575元。

三、本部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完善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並落實「私立學校法」中之公共性。

四、綜上,本部刻正業就社政、財經、勞政及教育等領域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籌組「高等教育助學政策專案小組」,並將適時邀集相關部會單位,共同逐步規劃制度性之高等教育助學政策;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高教助學政策藍圖,專案小組將持續定期召開會議,廣泛就上開政策規劃所涉及之各項助學措施定位、認定標準、資格、補助金額之合理性及衡平性進行討論。

單位:高教司、技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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