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9日)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
【會議議程】
壹、主席致詞
貳、業務報告
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如下,提請確認。
(一)除議程中所列研究議題外,請各委員提供與學雜費相關或需配套之議題(例如:高等教育財政分配、教育券、弱勢學生照顧、學校獎補助、學雜費應反映教學品質、學校的永續經營、高等教育公共化所需的資源及配套措施、私立大學的管制與鬆綁、我國高教「研究」及「教學」經費來源及分配問題),由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基礎研究。
(二)若學雜費調整機制明確且完備,學校符合得以調整學雜費的條件,經與學生充分溝通,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學雜費可考慮採核備制。
(三)就現況而言,高等教育走市場化機制並不合宜,短期內達到的公共化也確實有困難(初估1年需額外增加1千億的預算),但仍可列入研究及討論範圍。
(四)專案小組基於運作考量,須有人數限制,但將辦理多場焦點座談及公聽會,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學雜費議題的討論,也將透過國家教育研究所建置的學雜費網路平臺,廣泛蒐集意見,同時希望專案小組可回歸專業理性的討論。
(五)專案小組的決策,應為各界代表達成共識後所產生的,如有反對意見,亦應設法克服,盡量不以投票表決的方式決定政策。
(六)專案小組額外增加2名學生代表:私立大學學生代表1名,私立技專校院學生代表1名,另工作圈增加社會學方面學者專家參與。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於101年6月14日至6月28日 針對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召開5場次的焦點座談會,會議討論決議摘要另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於會中說明。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我國高等教育公共化(免學雜費)之可行性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高等教育免學雜費國家主要分為2大類:
(一)北歐和部分西歐國家(芬蘭、瑞典、丹麥、冰島、愛爾蘭、法國、德國、奧地利等),這類國家多為社會福利政策國家,得以享有高等教育免學雜費主要係因國民賦稅負擔率高(例如:法國賦稅負擔率為44%),惟近期因歐債危機影響,部分歐洲國家(例如:奧地利)正考慮重返學雜費收取制度。
(二)中東國家(伊拉克、敘利亞、黎巴嫩、科威特、卡達、汶萊等),由於天然資源(石油)豐沛,國家財力足以實施高等教育免學雜費。
二、我國學雜費收費,平均一學期公立學校約2萬9,000元,私立學校約5萬5,000元。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以大學學雜費占國民所得之比率,或相對於賦稅負擔率而言,我國均低於美、日、韓等國(詳如附件1)。
三、以我國財政狀況而言,中央政府截至99年度止負債總額已達1兆180億元,賦稅負擔率(含社會安全捐)約20%,而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占中央政府總歲出比約12.8%(101年度),如擬推動高等教育免學雜費政策,尚須更多財源的挹注。
四、我國高等教育雖非免費,但也不似學雜費自由化國家,將學校教學成本全數由學生負擔,以99學年度為例,國立大學學雜費收入占學校總收入平均比率約19%(學雜費收入約148億/學校總收入約792億),復以臺灣大學為例,學雜費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約12%(學雜費收入約18億/總收入約153億);私立大學學雜費收入占學校總收入比例約57.3%(學雜費收入約345.77億/學校總收入約603.47億),由此可知,學生所繳交的學雜費僅占學校營運所需經費的部分。另以97年度為例,大專校院平均每生培育成本,公立大專生18.2萬元、私立大專生10.5萬元。(詳如附件2),復以公立大專生每年平均所繳學雜費5.8萬元及私立大專生每年平均所繳學雜費11萬元計算,公立大專生僅負擔培育成本的32%,私立大專生卻負擔幾乎全部的培育成本。
五、綜上,部分民間團體建議本部應參酌兩公約朝高等教育免學費政策進行規劃,亦即受教者於接受高等教育時,政府負擔應高於個人負擔,案如屬可行,其辦理條件為何?敬請與會代表討論。
決議:
案由二:為學校擬調整學雜費(包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退費規定異動等)應完成之校內程序規定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附件3)第7條規定,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二、各校在進行學雜費調整前,應確實完備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程序,待校內凝聚學雜費調整共識後,始得報部申請學雜費調整審查。學雜費之調整因涉及學生及家長經濟負擔,在學校所應完成的校內程序部分,是否宜增列學生(家長)之參與比例或其他程序規定,併請與會代表共同研議。
三、查目前各國政府對學雜費收費的管控機制主要分為2大類,分別是學校完全自主(例如美國的私立大學)及政府部分控管(例如:英國管制國立大學的收費金額上限,日本管制大學的調幅上限,韓國針對校內研議過程、學校決策組成成員代表比例等進行管制等)。檢附日本及韓國對大學學雜費管控機制參考資料如附件4。
決議:
案由三:有關大專學雜費收費基準是否採類似契約制方式收取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之調整,經本部核定後即可公告實施,該學年度學雜費一旦調整,其適用對象包含所有在學中各年級學生。
二、由於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均會刊載於學校招生簡章中,學生及家長可參考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並列入選校選系考量因素之一,爰提出大專學雜費收費基準採類似契約制的概念收取,亦即學生於就學期間均按入學時,招生簡章上所規定收費標準收費;學校如擬調整(漲)學雜費,僅得針對未來或下一屆新入學學生開始適用。
三、學校以類似學雜費契約方式收費,其優缺點分析如下:
(一)優點:學生在入學前即可估算就讀大學所需花費的教育支出,可以更明確地判斷個人或家庭是否具備負擔就讀該所學校的財務能力,也可免除學校於學生就學期間調高收費基準,增加學生負擔。
(二)缺點:由於學雜費之調整是由學校與目前就學的學生共同討論決議訂定,此制度之推動將產生目前就學學生決定未來就學學生學雜費收費基準的不合理現象。
決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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