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15-09-14 發佈單位 : 生輔組

教育部來文刪除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第()條:有關申請弱勢助學學生施作服務時數相關規定。故自104學年度起,學生申請弱勢助學金通過後,不須再施作服務時數(一年45小時)

為因應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法規之修訂,本處生輔組將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後另案公告之。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弱勢助學計畫通知

發佈日期 : 2015-09-01 發佈單位 : 生輔組

教育部來文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刪除學生參與服務時數之規定,故104學年度弱勢助學學生是否需施作服務時數一案,學務處生輔組已發文至教育部釋義,俟教育部回文後公告週之,現階段有關弱勢助學學生是否需施作服務時數一案,暫緩實施。









公告單位
學務組
公告日期
2014/11/13 下午 05:36:37
公告標題
『103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審查結果通知及服務學習公告

『103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審查結果通知及服務學習公告』 


一、依據103年11月11日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審核結果公告。

二、查詢方式:因個資法保護不接受電話查詢,請至本校首頁→學生資訊系統→學生事務處→弱勢助學補助結果查詢。

三、公告審查結果:本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經財政部依102年度學生家庭(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已婚者加計配偶)所得、利息及不動產價值,不合格(含家庭年收入高於新台幣70萬元、家庭利息所得高於新台幣2萬元及家庭擁有不動產價值高於新台幣650萬元)。

四、資格覆查:不合格或補助金額有疑慮之學生若欲申請覆查者,自即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28日(星期五)止,攜帶申覆資料辦理,至學務處進修服務組管理大樓1樓 楊老師分機 4636辦理,逾期教育部將無法受理個別案件,請務必留意時間以免權益受損(相關資料申請攜父母本人及配偶之身份證及印章至各地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一)所得、利息不合格:請附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已婚者加計配偶)。
(二)不動產不合格:請附國稅局102年度財產清單(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已婚者加計配偶)。

五、補助金扣除方式:本年度弱勢助學助學金補助方式,將於103-2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進修部學生其差額退費部分將依103-2學期加退選確定後重新計算辦理退費(例如103-2學期學費30,000元補助金額3,5000元,加退選後將退5,000元)。

六、休退學補助金計算方式:若103-1學期中途休、退學者,依教育部補助規定將取消補助,103-2學期休退學者補助金將除以2計算。

七、服務學習時數:依教育部規定,本校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獲得弱勢助學金同學請自即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可自行至校內各單位申請服務學習時數認證,非畢業班學生認證表請下學年申辦時檢附,畢業班學生請於104年5月月31日繳回學務處進修服務組  管理大樓1樓 楊老師分機 4636,申請補助學生補助等級金額及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新台幣35,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45小時。
(二)第二級補助新台幣27,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45小時。
(三)第三級補助新台幣22,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45小時。
(四)第四級補助新台幣17,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45小時。
(五)第五級補助新台幣12,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45小時。

八、服務學習單位:
(一)服務學習以校內為主(不含領有工讀金及修習學分學程課所需之服務時數)本校首頁最新公告可查詢校內各單位服務學習需求相關資訊。
(二)若需校外服務學習的同學,應依規定於公家機構(警察局或圖書館)及社會福利機構服務,服務單位名稱需有社會福利字樣(例如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本組已彙整認證單位及不建議單位,供同學參考,若不符上述規定將不予認證,若有疑問務必詢問學務處進修服務組管理大樓1樓楊老師分機4636,以免造成爭議。
(三)校內服務單位需單位簽章,請師長蓋職章或單位章,簽名均不認證。
(四)校外服務單位需單位簽章,如台中市大里區圖書館總館之單位章,個人職章及簽名均不認證。
(五)服務學習認證表若已施作完畢,請先自行保管,俟下學年申請時再連同申請書一併檢附,若下學年不申請或畢業之同學至遲於104年7月31日前繳回。

九、服務時數折抵: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學業平均成績達系所前30%者,103學年度可減免服務學習時數10小時。如需申請服務學習時數減免學生,請於104年5月1日至30日前,檢附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排名證明書」,逕向學務處進修服務組管理大樓1樓楊老師分機 4636辦理。(學業成績排名證明書可至行政大樓1樓或管理大樓1樓繳費機列印)。

十、如有任何有關服務學習的問題請電洽學務處進修服務組,管理大樓1樓楊老師分機 4636。



2012213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疑義

朝陽科技大學依申請資格等級訂定服務時數,似未符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2012216)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2130048
承辦單位:技職司
承辦 人:魏妤戎

發文日期:101-02-16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01909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21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您來信所提朝陽科技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規定問題,本部業以臺技(四)字第1010901909號函轉學校妥處並修正,感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敬上


201237)朝陽科技大學公告修正服務時數


依據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辦理。

本校原訂服務學習時數依助學金核撥額度區分為15級,為2535455570小時,本校自100學年度取消各級服務學習時數,統一時數修正為45小時,惟本(100)學年度2535小時維持原訂時數實施。

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請於101731日前,逕向日間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部學務處進修服務組提出延長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時間之申請。

9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學業平均成績達系所前30%者,100學年度可減免服務學習時數10小時。如需申請服務學習時數減免學生,請於101430日前,檢附99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排名證明書」,逕向日間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部學務處進修服務組辦理。(證明書可至行政大樓1樓繳費機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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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需符合16項資格
(一)凡就讀本校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延修生、重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而延長修業者)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新台幣70萬元(申請同學不需檢附,由本校統一報教育部審查)
(三)家庭利息所得低於新台幣2萬元(申請同學不需檢附,由本校統一報教育部審查)
(四)家庭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申請同學不需檢附,由本校統一報教育部審查)
(五)99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成績單請至註冊組申辦,新生及轉、復學生免附)
(六)未請領政府各項就學優待(減免)者

二、申請人應檢送資料:
(一)申請表(請至學生資訊系統學生事務處填寫表格並下載)
(二)99學年度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認證表(新生及轉、復學生免附,餘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99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復學生免附)
(四)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計算家庭所得成員為申請學生與學生之父母;已婚之學生,則加計其配偶

三、辦理時間:自100103日起至1001020日止(含補件)

四、申請程序:請上網登錄學生資訊系統(請至學生資訊系統學生事務處填寫表格)填妥申請表後列印表格,送導師、系主任簽章再轉送日間部生輔組(日間部同學)/進修服務組(進修部同學)辦理始完成手續。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需通過教育部11月中旬審核,確定同學申請級距後,依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標準實施,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必需於100學年度下學期結束前完成。
(二)已獲得99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同學,可申請100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但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依學生懲處規定辦理,俟同學補足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後,再註銷懲處。
(三)補助金額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標準表:
家庭年收入級距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 每學年35,000元 每學年70小時
家庭年收入30萬元至40萬元 每學年27,000元 每學年55小時
家庭年收入40萬元至50萬元 每學年22,000元 每學年45小時
家庭年收入50萬元至60萬元 每學年17,000元 每學年35小時
家庭年收入60萬元至70萬元 每學年12,000元 每學年25小時
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上 不補助
備註:依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規定,自100學年度起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將依教育部來函進行修正,俟條文送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將會公告新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屆時請同學注意本校最新消息。
(四)凡申請本補助需服生活服務學習,服務時間自審核通過日起至101731日止,服務學習以校內服務為主,校外生活服務學習之機構限定於公家機構及財團法人之社會福利機構為主(不含村里長辦公室及私立托兒所)。
(五)凡至校內、外生活服務學習者,俟服務完成後持生活服務學習認證表請服務單位加以簽章認證,次學年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時需檢附本表,並列入申請准否之參考。
(六)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將列入下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

備註:

一、家庭年收入審查依據財政部99年綜合所得結果,申辦同學可先行試算但毋需檢附證明,學校將依戶籍謄本之身份證字號統一報教育部審查。
二、學校辦理弱勢助學金補助流程為:每學年上學期申請,補助金額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進修部同學若上下學期學費低於補助金額則以二學期學費加總為補助金額。
三、符合本計畫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例如:減免學雜費、人事行政局、勞委會、農委會、行政院退輔會、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及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申請資格,僅能擇優申請,請同學自行評估。
四、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具領18%優惠存款惟所得低者將另案處理。
五、凡申請之同學請11月下旬注意本校最新消息公告審查結果,若有疑問,務必於1130日前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複查,逾期者教育部將無法受理。
六、相關規定依「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辦理。
七、辦理地點: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1老師分機 5018
進修部 學務處進修服務組管理大樓2老師分機 4636
 



一、依據1001114日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審核結果公告。

二、本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經財政部依99年度學生家庭(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已婚者加計配偶)所得、利息及不動產價值,查核符合補助金額詳如附檔合格名單;不合格(含家庭年收入高於新台幣70萬元、家庭利息所得高於新台幣2萬元及家庭擁有不動產價值高於新台幣650萬元)詳如附檔不合格名單。

三、不符資格之同學若欲申請覆查者,自即日起至民國1001125(星期五)止,請攜帶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清單(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已婚者加計配偶),至日間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或進修部學生至學生事務處進修服務組辦理,逾期教育部將無法受理個別案件,請同學務必留意(相關資料可至國稅局及地政單位申請)。

四、本年度弱勢助學助學金補助方式,將於100-2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進修部學生其差額退費部分將依100-2學期加退選確定後重新計算辦理,若100-1學期中途休、退學者,依教育部補助規定將取消補助,100-2學期休退學者補助金將除以2計算。

五、依教育部規定,本校於民國98225行政會議通過「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申請補助學生補助等級金額及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新台幣35,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70小時。
(二)第二級補助新台幣27,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55小時。
(三)第三級補助新台幣22,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45小時。
(四)第四級補助新台幣17,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35小時。
(五)第五級補助新台幣12,000元,需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25小時。

注意:依教育部規定,100學年度服務學習時數將會作調整,俟調整後送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將會公告最新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請同學先依原服務時數實施,屆時請同學注意本校最新消息。

六、獲得弱勢助學金同學請於10011月起可自行至校內各單位(校內各單位需求資料如附件)申請服務學習時數認證,100學年度下學期結束前完成服務學習後於下次申請時送日間部生活輔導組/進修部進修服務組辦理,為申請下學年度(101學年度)助學金申請之依據,服務學習認證表(如附件)可自行下載覆印。

七、生活服務學習以校內為主(不含領有工讀金及修習學分學程課所需之服務時數),若需校外服務學習的同學,應依規定於公家機構及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服務(不含村里長辦公室及私立托兒所),進修部學生亦可利用週六日至上述校外機構服務。

八、本校首頁最新公告可查詢校內各單位服務學習需求相關資訊,至服務單位服務學習,若同學尋找服務單位有困難時,請洽詢生輔組。
九、同學如有任何有關服務學習的問題,【日間部】可直接至行政大樓1樓生輔組辦公室洽詢,或電洽生輔組承辦人何逢全先生(分機5018)。
【進修部】可直接至管理大樓2樓進修服務組辦公室洽詢,或電洽進修服務組承辦人楊子毅先生(分機4634)我們會儘快為您回覆。
  

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94.08.10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種學生就學補助。

第三條 經濟弱勢學生申請助學金者,應依教育部所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辦理申請。
經教育部審定資格後,應主動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服務組)申請生活服務學習,並於次學期完成校內、外生活服務學習。校外生活服務學習之機構限定於公家機構及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
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經服務單位考核不及格者,列入下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

第四條 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依申請資格等級,訂定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金額新台幣 35,000 元,以參與時數70 小時為原則。

二、第二級補助金額新台幣 27,000 元,以參與時數55 小時為原則。

三、第三級補助金額新台幣 22,000 元,以參與時數45 小時為原則。

四、第四級補助金額新台幣 17,000 元,以參與時數35 小時為原則。

五、第五級補助金額新台幣 12,000 元,以參與時數25 小時為原則。

第五條 申請生活學習獎助金者,須符合教育部所訂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主動向學生事務處服務學習組申請,學生事務處服務學習組得依本校所訂「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辦理。

第六條 申請緊急紓困金者,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依本校所訂「學生急難扶助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者,須符合教育部所訂成績條件,主動向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申請,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免費住宿施行要點」辦理。
申請本條免費住宿之學生,每學期應完成 50 小時之校內、外生活服務學習,校外生活服務學習之機構限定於公家機構及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
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經服務單位考核不及格者,列入下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100.11.16計修改10個字,服務時數未修正
第三條 進修部學務組>進修服務
第五條 勞作教育組 >服務學習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94.08.10)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 (98.02.2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100.11.16)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101.04.11)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包含學雜費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種學生就學補助。

第三條 經教育部審定資格後,應主動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服務組)申請生活服務申請學雜費助學金者,應依教育部所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辦理。

經教育部審定資格後,應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服務組申請「服務學習」,並於次學期完成45小時校內、外「服務學習」;校外服務學習之機構限定於公家機構及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

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或經服務單位考核不佳者,列入次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

因故無法如期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依規定時間內逕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服務組提出延長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時間之申請。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成績條件者,可予以減免「服務學習」時數10小時,依規定時間內逕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服務組辦理。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學雜費助學金。

第四條 申請生活助學金者,須符合教育部所訂家庭經濟及成績資格,主動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

學校依預算補助金額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核給。

申請條件符合家庭年所得新台幣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具有學籍之本校學生均可提出申請。符合助學金資格學生核發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獲得補助生活助學金學生須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10小時,限定於校內服務(與學雜費助學金之「服務學習」時數分開施作),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管制考核,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考核不佳者,列入次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三、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
貼者。

四、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

一、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良者。

二、休學、退學者。

三、受記大過處分者。

第五條 申請緊急紓困助學金者,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依本校所訂「學生急難扶助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 住宿優惠指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及中低收入戶優先住宿等2項,申請者須符合學雜費助學金所訂成績條件,主動向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申請。

申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者,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免費住宿施行要點」辦理。
申請免費住宿之學生,每學期應完成50小時之校內、外服務學習;校外服務學習之機構限定於公家機構及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

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或經服務單位考核不佳者,列入次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

申請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者,依本校「學生宿舍床位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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