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兼任助理權益保障專區

 
 
 
 
 
 
 


 
 
大專校院104學年度學生兼任助理相關表單填報




 
 
 
有關兼任助理相關爭議問題目前解決方向

教育部 104.9

爭議問題
教育部辦理情形
低薪高保不合理性及財務負擔
一、有關健保低薪高保負擔部分:
業經教育部多次透過跨部會協商會議反應予衛福部該部表示曾函釋就每週工作12小時以下或未每日連續到工者,雇主無義務將工作者加保,考量多數兼任助理均屬此類型,爰每月每人雇主應負擔之健保費已解決。
二、有關勞保低高保負擔問題
有關勞保之低薪高保問題,兩年來多次與勞動部協調協助解決平均兼任助理薪資均低於6,000元甚至僅3,000元,卻須以11,000元為最低勞保投保級距,致雇主必須負擔至少1,198元之保險成本問題,惟勞動部回覆以此將衝擊所有兼職工作者,未能同意調整
二、身心障礙者進用及代金問題
經教育部提供相關身心障礙學生及學校應進用人數等評估數據及研析意見,並建議勞動部透過不納入學校員工總人數令釋方式初步解決,另已於104916日以臺教高()1040124885 號文督導學校優先進用校內身心障礙學生。
建議放寬公款得支應行政罰鍰
經教育部評估學校得以校務基金之自籌經費據以支應並將正式函知各校
四、地方勞動檢查及裁罰問題
教育部與勞動部共同於104821日、27日及93日辦理完成北區、中區及南區「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座談會」,3區共邀請全國163所大專校院(學校派員出席人數總計400多人)會上說明學習與勞動分流規劃及配套措施,並邀集相關學校代表分享內部規劃運作模式供各校參酌,並與學校及地方勞政機關交換意見。針對各區座談會各校詢問內容及未來針對學校學習與勞僱相關問題,已於網站建置Q&A供學校參考。
六、立專法或修大學法據以整體解決兼任助理定位問題。
教育部業完成初步修法評估意見,朝修正大學法方向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研商初步交換意見,後續將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後循法制程序提報。

教育部處理原則政策實施之合理緩衝期說明

發布前已提供學校近1年之準備期並請學校預為因應
教育部雖於1046 17 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時,請學校於9 月開學前依原則規定完成內部規劃,惟處理原則發布前1年(1037月)已完成處理原則草案,並就處理原則草案徵詢各校意見外,也請學校與校內學生妥為溝通,盤點相關人數並就相關衝擊預為因應因此並非未提供學校準備期
發布後辦理全國說明會及分區說明會宣導相關政策內涵及回應相關問題
    為使學校充分了解處理原則及如何執行分流及相關部會之配套作法並解決學校規劃過程中相關疑義,教育部業於716日辦理全國大專校院宣導說明會並與勞動部共同於821日、27日及93日辦理北中南區說明會邀集地方勞檢人員與大專校院代表分享學校規畫之實務經驗及地方勞檢之實務作法作為學校運作之參考協助學校於開學前完備相關內部措施。
與勞動部協商相關實施緩衝期惟其因勞動法令規範限制未能同意
    為協助學校爭取更多配套措施調整與作業時間,教育部於原則發布前與後亦多次與勞動部溝通,請該部得否於原則發布後提供一定期間之準備期予學校暫緩勞動檢查,惟勞動部表示因勞基法之規範執行並無緩衝期一旦有檢舉案,則依法需進行勞動檢查,為避免開學後地方勞檢造成學校後續困擾及行政或罰款負擔爰仍請學校盡速於9月中旬開學前完備相關校內分流規劃。
「學習型」或「勞僱型」之詳細定義及分流標準及相關爭議解決
一、 教育部處理原則業已明確規範學習與勞僱之定義及分流作法並指導學校分流
教育部係依據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志願服務法規定,於處理原則中將學習型兼任助理定義為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的兼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課程學習必須為課程、論文研究的一部分,或是畢業的條件;服務學習則是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 依法課程學習與學位授予之畢業條件為大學自主事項宜由各校自主訂定以符合學校現況
依照大學法第28條及學位授予法規定大學之課程畢業條件及學生實習等內涵由大學訂之並納入學則規範由於大學無論是課程規劃或畢業條件均係由學校自訂,爰兼任助理之分流應由大學依照處理原則自訂較符合大學實施現況,教育部將充分尊重個別學校對學習型兼任助理不同樣態之採認。
三、 教育部已於分區說明會提供相關學校實務運作案例與規範並將透過網站蒐集各校運作模式供參酌
教育部於北中南及全國說明會中業已邀請學校分享相關規劃分流模式並提供相關校內規定供其他學校規劃參考,未來亦將於教育部委託之網站資訊中蒐集相關學校之作法供學校參酌。
四、 教育部將組成工作圈研商相關學習型之明確定義及參考模式並解決相關爭議
    教育部將邀集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共同針對目前各校分流運作模式蒐集並研商取得共識;另對於學習型之定義或認定有疑慮,學校應先經校內兼任助理之爭議處理機制協商(包括學生或工會及專家學者代表)仍未果,可提至教育部邀集勞動部及相關代表籌組之工作平臺予以協助。
學校實務上難以明確分流、財源困境、衝擊教育及學術研究、排擠效應恐影響經濟弱勢學生等相關困境之因應方案或協處作為
教育部除多次將上述衝擊影響評估轉達勞動部,透過跨部會協商採取因應及配套措施如下:
一、 實務分流之作法因應
(一) 督導學校依前開處理原則規定,全面盤點及明確界定現有校內學生兼任助理之類型及人數,訂定校內處理規範,依「學習型」、「勞僱型」兼任助理分別就學習及勞動權益訂定章則及相關配合措施,並就申訴及爭議事項處理進行規劃,並建立處理機制。
(二) 於前述說明會中提供相關案例供其他學校參考及於網站中蒐集其他學校之分流模式供參
(三) 經跨部會協調,未來學校經過校內程序並有各方含學生代表參與達成共識之分流規劃,有相關之會議紀錄或納入學校學則經校級之會議通過者,勞動部及地方勞政將會充分尊重學校分流規範下學習範疇。
二、財務困境解決
(一)依據處理原則分流後,僅勞僱型助理需納保
若現行大學各類型兼任助理全面視為勞僱關係,納入勞健保,學校每年支付勞健保費用約為32億元,因此學校似有可能採取減聘方式因應,惟為減緩衝擊,教育部業於104617日函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讓勞動與學習分流,僅勞僱型兼任助理需納保。依前開原則分流後,僅勞僱型助理(含學生工讀)將因勞健保成本負擔可能減少。
(二)勞僱型助理之財務困境解決內涵
1.有關健保負擔部分:
業經協調衛生福利部函釋就每週工作12小時以下或未每日連續到工者,雇主無義務將工作者加保,考量多數兼任助理均屬此類型,爰每月每人雇主應負擔之健保費已解決。
2.有關身障者代金部分:
經教育部提供相關評估資料予勞動部研商以令釋方式排除兼任助理計入學校員工總人數計算,目前勞動部與相關團體溝通完成後將解決學校因身障者進用比例及人數所需繳納之龐大代金問題
3.有關勞保及勞退之負擔問題:
有關勞保之低薪高保問題,兩年來多次與勞動部協調協助解決平均兼任助理薪資均低於6,000元甚至僅3,000元,卻須以11,000元為最低勞保投保級距,致雇主必須負擔至少1,198元之保險成本問題,惟勞動部回覆以此將衝擊所有兼職工作者,未能同意調整,爰在現行限制下,未降低學校分流後因為勞僱型助理所衍生之保險成本問題,爰教育部已協調相關部會及教育部相關計畫據以支應,包括:
(1)    修正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經費支用原則,若學校確認兼任助理係屬學習關係或勞僱關係後,可以計畫經費支應學習型助理之獎助金或勞僱型助理之薪資及勞健保等相關費用。
(2)    教育部亦協調科技部並獲其同意,使得科技部計畫下之勞僱型研究助理之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可由業務費提繳不足部分,亦得於計畫結束後另向科技部申請補足。
()排擠效應
 督導學校確實分流並確保弱勢助學生之協助措施
   學校依照處理原則分流後僅勞僱型之助理將因成本增加而減少惟政府主要之競爭型計畫或研究計畫業將由政府相關計畫吸收。另為避免學校因此排擠到弱勢學生之助學金領取之機會,教育部自1047月修正弱勢助學計畫之生活服務學習規定,學校得安排學生參與不具有對價僱傭關係之生活服務學習活動,且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使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換言之,前開領有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將不具有勞僱關係;同時,針對家庭遭逢變故,致就學困難之學生,弱助計畫亦要求學校應訂有「緊急紓困助學金」,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學生與校方屬學習關係之檢核表

教育部 104.9

說明:104.6.17教育部與勞動部分行周知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原則(教育部)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指導原則(勞動部),據以確立校園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關係分軌並行實施原則,其中就學習關係應尊重教育機關之認定權責,爰提供學習關係檢核要件供學校自行檢核相關學習內函要件,並提供勞政主管機關或勞檢人員實務參考。

檢核項目
佐證資料
依據:符合下列情況之ㄧ者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原則」訂有校內處理原則,並屬於校內處理原則之學習範疇
1.教育部處理原則
2.校內處理原則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之校內學生生活助學金之規範中安排學生服務學習之範疇
1.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
2.校內生活助學金計畫
目的:

□以學生學習為目的及前提並經學生與老師或學校雙方合意下為之
學生與學校確認文件
範疇:符合下列情況之ㄧ者

□屬課程
  (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校內學習人才培育等活動)(例如教育實習或研究實習或學習獎勵方案)
□屬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
□屬服務學習範疇(例如校務活動、行政參與、社團帶領或行政實習等)
□弱勢助學獎助措施(可能具有負擔但不具對價之弱勢助學等)
相關規範
要件: 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檢核第1~4項;弱勢助學檢核第235

□有相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之學習活動計畫或屬畢業條件並已納入學則規範
相關課程學習計畫或學則規範
□有相對應之學習準則、評量方式或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
相關評量及獎助規定
□在師長(含授課教師、系所指導老師、實習督導等)指導下,經學生與指導師長同意為之
相關確認文件
□學校章則規定,或雙方確認之文件載明:成果著作權歸屬學生或與老師共同享有著作權,或供學生論文發表或學位取得合理使用
著作權歸屬相關文件
□所規範之參與時數或內涵(即便有相對負擔)與所支領之費用間無對價關係,惟得依據其學習評量結果做為其下次獎助參考(檢視校內獎助規章內涵是否以時薪或對價方式支給)
1.獎助規定
2.領取費用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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