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5年7月24日)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投書教育部長信箱(201582日)

主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實施期滿

依據教育部1047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安排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學校得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查「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係教育部以9659日臺訓(二)字第0960068580號函訂定(實施期間:自96學年度開始至98學年度止),並以991029日臺訓(一)字第09901814110號函修訂(實施期間:自99學年度開始至103學年度止)。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然「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已於103學年度止實施期滿,其間似有扞格之處。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2015818日)

信件編號:201508020020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08-1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4183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與104學年度修正實施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時程上有扞格之處一節,本部說明如下:

一、首先,感謝您長期對本部弱勢學生助學政策之關心。有關1047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其內容建議學校得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目的係為強化學校對於服務學習之認知,並區分對價之勞僱關係。

二、換言之,「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並非「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辦理依據,僅係提供學校參考服務學習精神,且本部亦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內容,摘要服務學習重要精神,爰執行期程至103學年度之「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並不影響104學年度各大專校院執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上說明,供您參考,並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安康
教育部敬啟








終結「變相工讀」,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一、第一點第五項原定領取本計畫助學金者,學校得要求學生參與服務學習。

二、惟本助學金申請資格業已限制申請者之家庭年所得、不動產及利息收入,其目的係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三、考量本計畫助學金之目的與學雜費減免相同,且減免並未要求受益學生提供服務學習時數,爰本計畫助學金擬比照辦理,刪除第一點第五項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確明「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內容及實施原則

一、依據本計畫第二點第一項生活助學金精神,同樣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為出發,生活助學金雖有附負擔,但不具對價關係,復依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668380號函釋,本部「大專校院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規劃案」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給付大專校院學生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或助學金等,均得適用免稅。

二、為使學校更清楚計畫精神,並提供學校規劃生活助學金使用之彈性,將現行「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修正為「得」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同時為減輕學生服務學習之負擔,爰新增第二點第四項,重申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內容及實施原則,要求學校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從從程序面、內容安排、彈性及獎勵措施建立規範,並清楚界定「服務學習」係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活動」,並不具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且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使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惟可建立考核機制,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修正後【100~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助學金:
 
(五)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1) 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 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 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 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 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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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979899學年度)
 
 


 

1 則留言:

  1. 我想問的是,依照教育部規定是不是從今年開始104年起不用在做服務學習的時數
    但是104年我們學校的弱勢獎助金的公告內,依然有要做服務學習的規定
    因為身為學生不是很好意思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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