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104學年度】

 
 
 
  
 
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學校自行訂定並公告。
 
(三)辦理方式:
 
1. 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 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 目的: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學校得安排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2. 內容:學校得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 實施原則:
 
(1) 程序明確:學校依本計畫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訂有相關學習準則或規範,並將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 內容多元:應強調「服務」與「學習」的相互結合,在服務的過程中獲得學習的 效果,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3) 時數合理: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生活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學校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
 
(4) 彈性制宜:學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 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4. 考核機制:學校針對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建立服務學習考核機制,並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修正說明
 
一、依據本計畫第二點第一項生活助學金精神,同樣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為出發,生活助學金雖有附負擔,但不具對價關係,復依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668380號函釋,本部「大專校院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規劃案」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給付大專校院學生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或助學金等,均得適用免稅。
 
二、為使學校更清楚計畫精神,並提供學校規劃生活助學金使用之彈性,將現行「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修正為「得」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同時為減輕學生服務學習之負擔,爰新增第二點第四項,重申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內容及實施原則,要求學校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從從程序面、內容安排、彈性及獎勵措施建立規範,並清楚界定「服務學習」係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活動」,並不具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且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使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惟可建立考核機制,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四、為統一文字,將「各校」修正為「學校」。
 
 
 

97.9.23本校第254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2.20本校第26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2.31本校第279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6.23本校第2864次行政會議通
104.8.18本校第2870次行政會議通



1001104日奉 校長核定施行
1040820日奉 校長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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