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2日 星期日

講不漲:101學年度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調漲」為40%【較育部高叫司新聞】

【一年前的官方消息】


教育部:本部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1項授權,於100719日發布「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100學年度起施行。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本辦法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為30%,依現行學雜費基準約相當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級助學金額。兩項措施均屬學雜費減免性質,不得重複請領。爰請學校受理相關申請時務使學生知悉並權衡自身需求後(如是否有參與服務學習意願等),擇一申請。

100學年度】  學雜費計算基準   中低收入戶學生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每學期   每學年  減免額度30%   第1級助學金額

公立大學校院  30,000元   60,000元   18,000元  >  16,500

公立技專校院  24,000元   48,000元   14,400元  <  16,500

私立大學校院  54,850元 109,700元   32,910元  <  35,000

私立技專校院  50,000元 100,000元   30,000元  <  35,000


【無來源非官方消息】


較育部:因高叫司的作業疏忽,致使100學年度僅「公立大學校院」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稍高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級助學金額,卻忽略「公立技專、私立大學、私立技專校院」減免額度均少於第1級助學金額。講不漲相關重大決定如下: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101學年度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調漲」為40%,依現行學雜費基準可優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級助學金額。兩項措施均屬學雜費減免性質,不得重複請領。爰請學校受理相關申請時務使學生知悉並權衡自身需求後(如是否有參與服務學習意願等),擇一申請。

101學年度】  學雜費計算基準   中低收入戶學生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每學期   每學年  減免額度40%   第1級助學金額

公立大學校院  30,000元   60,000元   24,000元  >  16,500

公立技專校院  24,000元   48,000元   19,200元  >  16,500

私立大學校院  54,850元 109,700元   43,880元  >  35,000

私立技專校院  50,000元 100,000元   40,000元  >  35,000


11校「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之比較【100學年度】

世新大學    32小時
東吳大學    20小時
東海大學    50小時
元智大學    30小時
輔仁大學    50小時
逢甲大學    80小時(畢業生40小時)
中原大學    50小時
淡江大學    50小時(畢業生25小時)
中國文化大學  40小時(畢業生30小時)
銘傳大學    50小時
靜宜大學    50小時


2012年8月5日 星期日

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小組第二次會議(101年7月9日)

10179日)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

會議議程


壹、主席致詞

貳、業務報告

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如下,提請確認。

(一)除議程中所列研究議題外,請各委員提供與學雜費相關或需配套之議題(例如:高等教育財政分配、教育券、弱勢學生照顧、學校獎補助、學雜費應反映教學品質、學校的永續經營、高等教育公共化所需的資源及配套措施、私立大學的管制與鬆綁、我國高教「研究」及「教學」經費來源及分配問題),由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基礎研究。

(二)若學雜費調整機制明確且完備,學校符合得以調整學雜費的條件,經與學生充分溝通,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學雜費可考慮採核備制。

(三)就現況而言,高等教育走市場化機制並不合宜,短期內達到的公共化也確實有困難(初估1年需額外增加1千億的預算),但仍可列入研究及討論範圍。

(四)專案小組基於運作考量,須有人數限制,但將辦理多場焦點座談及公聽會,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學雜費議題的討論,也將透過國家教育研究所建置的學雜費網路平臺,廣泛蒐集意見,同時希望專案小組可回歸專業理性的討論。

(五)專案小組的決策,應為各界代表達成共識後所產生的,如有反對意見,亦應設法克服,盡量不以投票表決的方式決定政策。

(六)專案小組額外增加2名學生代表:私立大學學生代表1名,私立技專校院學生代表1名,另工作圈增加社會學方面學者專家參與。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於101614日至628針對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召開5場次的焦點座談會,會議討論決議摘要另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於會中說明。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我國高等教育公共化(免學雜費)之可行性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高等教育免學雜費國家主要分為2大類:

(一)北歐和部分西歐國家(芬蘭、瑞典、丹麥、冰島、愛爾蘭、法國、德國、奧地利等),這類國家多為社會福利政策國家,得以享有高等教育免學雜費主要係因國民賦稅負擔率高(例如:法國賦稅負擔率為44%),惟近期因歐債危機影響,部分歐洲國家(例如:奧地利)正考慮重返學雜費收取制度。

(二)中東國家(伊拉克、敘利亞、黎巴嫩、科威特、卡達、汶萊等),由於天然資源(石油)豐沛,國家財力足以實施高等教育免學雜費。

二、我國學雜費收費,平均一學期公立學校約29,000元,私立學校約55,000元。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以大學學雜費占國民所得之比率,或相對於賦稅負擔率而言,我國均低於美、日、韓等國(詳如附件1)。

三、以我國財政狀況而言,中央政府截至99年度止負債總額已達1180億元,賦稅負擔率(含社會安全捐)約20%,而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占中央政府總歲出比約12.8%(101年度),如擬推動高等教育免學雜費政策,尚須更多財源的挹注。

四、我國高等教育雖非免費,但也不似學雜費自由化國家,將學校教學成本全數由學生負擔,以99學年度為例,國立大學學雜費收入占學校總收入平均比率約19%(學雜費收入約148/學校總收入約792億),復以臺灣大學為例,學雜費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約12%(學雜費收入約18/總收入約153億);私立大學學雜費收入占學校總收入比例約57.3%(學雜費收入約345.77/學校總收入約603.47億),由此可知,學生所繳交的學雜費僅占學校營運所需經費的部分。另以97年度為例,大專校院平均每生培育成本,公立大專生18.2萬元、私立大專生10.5萬元。(詳如附件2),復以公立大專生每年平均所繳學雜費5.8萬元及私立大專生每年平均所繳學雜費11萬元計算,公立大專生僅負擔培育成本的32%,私立大專生卻負擔幾乎全部的培育成本。
五、綜上,部分民間團體建議本部應參酌兩公約朝高等教育免學費政策進行規劃,亦即受教者於接受高等教育時,政府負擔應高於個人負擔,案如屬可行,其辦理條件為何?敬請與會代表討論。

決議:

案由二:為學校擬調整學雜費(包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退費規定異動等)應完成之校內程序規定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附件3)第7條規定,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二、各校在進行學雜費調整前,應確實完備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程序,待校內凝聚學雜費調整共識後,始得報部申請學雜費調整審查。學雜費之調整因涉及學生及家長經濟負擔,在學校所應完成的校內程序部分,是否宜增列學生(家長)之參與比例或其他程序規定,併請與會代表共同研議。

三、查目前各國政府對學雜費收費的管控機制主要分為2大類,分別是學校完全自主(例如美國的私立大學)及政府部分控管(例如:英國管制國立大學的收費金額上限,日本管制大學的調幅上限,韓國針對校內研議過程、學校決策組成成員代表比例等進行管制等)。檢附日本及韓國對大學學雜費管控機制參考資料如附件4

決議:

案由三:有關大專學雜費收費基準是否採類似契約制方式收取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之調整,經本部核定後即可公告實施,該學年度學雜費一旦調整,其適用對象包含所有在學中各年級學生。

二、由於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均會刊載於學校招生簡章中,學生及家長可參考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並列入選校選系考量因素之一,爰提出大專學雜費收費基準採類似契約制的概念收取,亦即學生於就學期間均按入學時,招生簡章上所規定收費標準收費;學校如擬調整(漲)學雜費,僅得針對未來或下一屆新入學學生開始適用。

三、學校以類似學雜費契約方式收費,其優缺點分析如下:

(一)優點:學生在入學前即可估算就讀大學所需花費的教育支出,可以更明確地判斷個人或家庭是否具備負擔就讀該所學校的財務能力,也可免除學校於學生就學期間調高收費基準,增加學生負擔。

(二)缺點:由於學雜費之調整是由學校與目前就學的學生共同討論決議訂定,此制度之推動將產生目前就學學生決定未來就學學生學雜費收費基準的不合理現象。

決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








2012年8月3日 星期五

台灣首府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行政老師提出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探討【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討論區】

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 討論區


就貸制度與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探討吳○○


一、現行就貸制度已提供預就學但又有經濟上負擔學生之安心就讀管道,其負擔利率也相較一般民眾辦理貸款優惠,無非是希望能讓專才教育不要扼殺經濟較為弱勢的優質學生。但近十年代大專院校普遍林立,素質參差不齊,也耳聞逃避不償還事件,實不應浪費廣大納稅人辛苦錢丟擲在這方面,所以我個人傾向維持現行償債方式和還款期限。

二、至於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措施諸多改進之處如下:

(一)「以工代賑」模式自古中西方其來有自,現行助學措施建議應考覈學生是否確實完成服務時數後再核予學雜費減免,而非先行抵免註冊費後再要求其服務,結果導致為數不少的學子僥倖心態,目的達成即過河拆橋,養成「天下有白吃的午餐」之態度。

(二)服務時數本應按受補助多寡而有所差異,怎是實行共產主義的齊頭式平等,試問這般措施又教導我們學子什麼樣的觀念?

(三)在下曾就現行的補貼與學生應完成之服務時數去換算時薪,動輒兩三百元,甚至還有超過四百元的,和日後學生畢業後就職的普遍薪資(22K)相較簡直天壤之別,教育部是否也應將勞委會規定的法定時薪或月薪納入本措施之參考呢?!
 

2012年7月30日 星期一

慈濟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暨服務學習實施辦法(98~101學年度)服務時數修訂經過

慈濟大學弱助學金服務時數

學年度    【98】    【99】   【100   【101
第一級     80     100     90      50
第二級     65       80     90      50
第三級     50       60     90      50
第四級     40       50     90      50
第五級     30       35     90      50

98學年度:大四學生服務時數減半
99100101學年度:應屆畢業生、醫學五以上學制學生、研究所學制學生,服務時數減半。


98學年度】

服務時數修訂經過
     工讀助學金委員會 學生事務會議  行政會議
第一級     80       80      80
第二級     70       60      65
第三級     60       50      50
第四級     50       40      40
第五級     40       30      30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單位:學務處課指組  提案人:徐志杰

案 由:增訂「慈濟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案,如說明。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及983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特訂定本辦法。部頒函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重點摘要【略】
二、已於本校98427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討論後提報本會。
辦 法:提案討論「慈濟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如附件。

附 件:
慈濟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98427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討論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一、請領助學金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視生活服務情形作為下次申請助學金之參考,服務考核成績70分以下者,學校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生活服務學習時間自核准生效後1年內服務完畢,大四學生服務時間減半。
1. 接受補助35,000元者,需服務80小時
2. 接受補助27,000元者,需服務70小時
3. 接受補助22,000元者,需服務60小時
4. 接受補助17,000元者,需服務50小時
5. 接受補助12,000元者,需服務40小時
(三)服務學習單位分配,由「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統籌分配各單位。
二、請領生活學習獎助金之學生:
(一)申請方式:每學年初至課外活動指導組網站內,表格下載「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表」。
(二)申請資格:符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獎助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得以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優先安排工讀助學;或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轉由人文處,按本校清寒助學金辦法,辦理每月生活費所需獎助金額度。
(三)視學生領取每月生活費獎助金額度,實施生活服務學習,每月領取1,000元需服務3小時,以此為計算基準。
三、請領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之學生:
(一)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每月底呈報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二)每年依據學校編列之預算訂定名額,每學期服務30小時。

討 論:

課指組組長:目前該法案再次於0520審議98學年度工讀預算再次討論,並與人文處討論「二、請領生活學習獎助金之學生」項次內「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轉由人文處,按本校清寒助學金辦法,辦理每月生活費所需獎助金額度。(三)視學生領取每月生活費獎助金額度,實施生活服務學習,每月領取1,000元需服務3小時,以此為計算基準。」執行可行性,目前工讀委員支持本案,僅提出廢止「第八條」,另人文處也表示可以配合實行。

人文處劉組長:生活上若有困難,助學金方面一千元工讀三小時,這三小時由誰負責?假如又是弱勢又申請清寒獎助學金,那工讀時數方面請課指組去核定。

陳堯峰老師:工讀時數與金額不符合比例。

課指組組長:這是參考其他大專院校的。

學務長:工讀時數與金額應是採取級數計算。

學生代表呂宗憲委員:時數建議修訂以1小時437.5元計算,基準點較公平。
1. 接受補助35,000元者,需服務80小時。
2. 接受補助27,000元者,需服務62小時。
3. 接受補助22,000元者,需服務50小時。
4. 接受補助17,000元者,需服務39小時。
5. 接受補助12,000元者,需服務27小時。

學務長:以整數計算較容易進行行政安排。

議 決:
1、本案刪除「第八條」。金額及時數以整數計算,修訂通過:
1. 接受補助35,000元者,需服務80小時。
2. 接受補助27,000元者,需服務60小時。
3. 接受補助22,000元者,需服務50小時。
4. 接受補助17,000元者,需服務40小時。
5. 接受補助12,000元者,需服務30小時。
2、「二、請領生活學習獎助金之學生」項次助學金方面一千元工讀三小時時數,由課指組統一納入工讀金審議委員會核定及安排工讀事項。
3、本案提報行政會議審議,校長同意後公告實施。

98427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討論
98520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討論
9852097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議決通過
98526行政會議-73次四院暨四長會議通過

9912798學年度學生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臨時會開會通知

主 席:林聖傑學生事務長
日 期:990127
時 間:10:00~12:00
地 點:第三教學研討室
記 錄:李欣芸
委 員:會計室主任-黃馨誼、人事室主任-曹麗芳、教務處-李錫堅、總務處-范揚晧、研究發展處-曾國藩、人文處-張永州、圖書館-劉嘉卿、電算中心-潘健一、通識教育中心-范德鑫、醫學院-陳立光、生科院-李哲夫、教傳院-張景媛、人社院-許木柱

會議議題

第一階段已彙整議題:

一、校務評鑑學生提出工讀及弱勢助學相關問題:

(一)工讀申請、弱勢助學申請作業請流程簡化。

(二)因學校實施「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導致工讀機會銳減,各處室與行政單位的工讀金遭刪減,且學校有40小時/月的工讀時數限制,就算達到上限能提供的生活幫助也不大,請學校顧及窮苦學生賺生活費的機會。

(三)「工讀機會」因以家境清寒或需要之同學與海外僑生為優先考量導向,但不難發現部分工讀同學是家境優渥,工讀僅只是想多一點收入予以奢侈之需,對於如此的工讀對象選擇,難免造成同學們之非議,也造成需要的同學無法得到幫助。

(四)各用人處室單位基於工讀金遭刪減,於是弱勢助學生在做完服務學習時數後,即失去工作,僅學雜費有減免,生活費卻得不到實質幫助。

(五)學校工讀面試分為兩階段,都已經到了第二階段某些單位還是保留給第一階段學生也沒有公告清楚,那何必分兩階段?

(六)學校提供的工讀機會很少,新生通常都很少能有機會工讀,因為很多舊生都延續工讀在同一個單位。

(七)與其辦理「工讀講座(訓練)」提升就業力,不如把經費讓學生「實做」,使需要工讀的學生能得到工讀機會。

二、學務處生輔組「你來問 我來答」學生提出:981規定申請弱勢助學通過的同學必須從事服務學習。請問,服務的單位一定是要學務處所公布的行政單位嗎?如果是至系所從事服務學習,可以嗎?

三、各單位提出工讀相關提案單。
(一)弱勢助學同學是否可以至教學單位服務。
(二)圖書館及學務處生輔組,是否可以降低弱勢助學時數?

第二段議題:99125日前由各工讀用人單位提出。

備註 無法與會之委員務必派員出席


99學年度】

服務時數修訂經過
     工讀助學金委員會 學生事務會議  行政會議
第一級     120        120      100
第二級      95        95       80
第三級      75        75       60
第四級      60        60       50
第五級      45        45       35













99426工讀暨助學審核委員會討論
995398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議決通過
99615行政會議-92次四長暨院長會議審議通過

99426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討論通過
9991慈濟大學簽呈案號0990002381校長簽核通過

壹、主旨:
為培養慈濟大學工讀生暨弱勢助學生負責且良好之服務態度,以支援校內各單位專業或行政需求、擴充學生學習領域、引導正向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貳、目的:
為增進學生核心競爭力,訓練工讀及助學生相關技能,以提升校內學生工讀品質,及良好的工作表現與職能態度。

叁、對象:
須為慈濟大學學生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提出校內工讀申請並填具工讀訓練報名者。
(二)教育部核准弱勢助學生需執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並填具工讀訓練報名者。

肆、時數:
(一)學生事務處完成校內工讀時數審核後,始得核發學生工讀費及認證弱勢助學生服務時數。
(二)第一階段全校性訓練4小時:工讀及助學生必須參與訓練課程(每學期初舉辦一次),一次通過兩年之內有效,完成本階段,始可取得第二階段資格。
(三)第二階段校內單位訓練2小時:工讀及助學生每學期必須參與單位訓練。

伍、實施方式:
(一)全校性訓練: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每學期初以講座方式辦理2場,每場4小時,由工讀及助學生勾選時段參加,每場次250人。
(二)校內單位訓練:對已錄取之單位工讀及助學生實施訓練,並檢附簽到、課程表、訓練照片、經費核銷表等表單,繳交至學生事務處核錄備查。

陸、經費:
(一)全校性訓練:由學生事務處專案編列,陳學生事務長核准後辦理。
(二)校內單位訓練:各單位可申請每位工讀生200元訓練費,由單位主管核准後按學校經費結報規定,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本案專案編列預算支應。

柒、本細則經學生工讀暨助學審核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100學年度】

1001123日行政會議-109次四長暨院長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校有提供工讀之單位,如下說明:

(一)提供工讀金之工讀單位:
1. 行政單位:
1)學務處:衛保組、職就組。
2)總務處:庶務組駐警隊、人社院庶務組、營繕組
3)秘書室。
2. 中心單位:
 電算中心、實驗動物中心、模擬醫學中心
 教資中心:服務學習組
3. 場館單位:兩校區體育館-救生工讀。
4. 教學單位:解剖學科。
5. 其他單位:實習廣播電台。

(二)提供工讀金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之工讀單位:
1. 行政單位:
1)人文處。
2)教務處:註冊組、課務組、綜合業務組。
3)學務處:兩校區宿舍。
2. 中心單位:諮商中心。
3. 場館單位:兩校區圖書館。
4. 教學單位:公衛系、醫技系、物治系、生科院、生科系、分遺系、教傳院、傳播系、兒家系、教研所、人社院、社工系、人發系、東語系、英美系

(三)提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之工讀單位:
1. 中心單位:英語教學中心、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中心。
2. 行政單位:
1)學務處:課器組、生輔組
2)人事室
3. 場館單位:兩校區體育館

二、校內各工讀單位之工讀需求內容詳如附件說明,請應徵同學詳閱。

三、請申請者自行至工讀單位應徵、面試,確認工讀單位及時段,工讀身分核可名單會於工讀訓練後寄送相關資料至各工讀單位,並請工讀生及工讀單位依照相關辦法錄用適合工讀生。

四、其他事項:相關辦法及時數登記表單下載請至課器組網頁辦法處或表單下載處下載。

五、如有任何需協助或疑問,請洽本校窗口學務處課器組電話:03-8565301轉分機1206,或電子窗口jwu618@mail.tcu.edu.tw許惠筑,如有相關增修項目,將隨時公告以昭公信。

學務處課器組 敬啟


101學年度】


 
101417日工讀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討論通過修訂,校長核決執行修訂「慈濟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暨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時數由90小時下修至50小時,自101年度申請開始實施。
 

 
1010622日第114次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