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教育部「假」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假」補助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年8月7日)
主題: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改為對學生補助
教育部自104年度起,對各校對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實際數將納入基本需求補助額度計算(104年度基本需求補助,以各校101學年度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金額為補助基準)。然此種做法仍未能解決目前教育部及公立校院之預算不實與會計混亂等問題;為期校務基金相關法規對『學雜費收入』之定義更為明確,宜廢止『學雜費減免(-)』科目,有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比照對私校學生補助方式,於當年度核實補助。建議國發會召集專案規劃改正不合理的預算與會計制度,及時於105年度步入正軌。
教育部「假」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假」補助
教育部回復(2014年12月26日)
有關國立大學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及補助相關事宜
承辦單位:會計處
承 辦 人:郭憲宇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寄給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信,已轉交本(教育)部處理,謝謝您的來信。
您信中所提本部對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改為當年度對學生補助及廢止學雜費減免科目等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會計處處理,敬復如下:
本部為使弱勢學生能安心就學,訂定各項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凡具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及原住民籍學生等身分,即可申請學雜費部分減免或全額減免,另為使補助確實用於教育上,並避免學生須先繳交學雜費再領回補助而有財務負擔,爰由各國立大學校院編列預算對學生學雜費予以減收或免收,而本部則將各校學雜費減免金額納入基本需求補助額度計算。
現行國立大學校院對學雜費減免之會計處理,係以總額法方式,完整表達重要財務資訊,各校將減免前學雜費收入總額帳列「學雜費收入」科目,並將學雜費減免金額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為「學雜費收入」科目之減項),兩者相抵後即為學校實際收取學雜費收入之淨額,考量總額法較學雜費收入僅表達淨額之方式更能完整反映交易實況,爰尚不宜廢止「學雜費減免」科目。上述作法,如同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以「銷貨折讓」科目作為「銷貨收入」科目減項,並非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958郭憲宇)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為鼓勵各校持續提供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且不造成學校財務負擔,自104年度起,各校對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實際數將納入基本需求補助額度計算,以104年度基本需求補助為例,將以各校101學年度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金額為補助基準,於通知104年度基本需求補助額度時,將單獨列示補助各校學雜費減免額度,105年度起,各校基本需求補助額度總額將因學雜費減免實際數變動而有增減之情形。
各校102學年度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措施經費,教育部將納入105年度基本需求計算予以補助。
以上教育部所採取的新措施
即為多年來預算造假之明證
校務基金與教育部公務預算重複計列疑義 (2014/01/13)
10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第65頁)編列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之特殊教育所需經費……,符合特殊教育法第9條有關不得低於4.5%之規定;編列原住民教育之相關經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有關不得低於1.2%之規定。
(第69頁)教育部:原住民教育推展及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本年度預算數包括5.64億元補助校務基金辦理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發放獎學金等經費。
疑問:
1、近數年,校務基金與教育部公務預算補助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均係重複計列(加總時已扣減屬重複計列之公務預算增撥基金)。
2、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國立政治大學提案>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說明>教育部要求各校配合事項……大專校院對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建議:大學校長不知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已含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補助。建請主計總處錄案處理。
主計總處回應(2014/02/06)
本案經洽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為維持國立學校基本營運所需經費,每年對各校均提供基本需求補助,103年度編列5.64億元補助校務基金辦理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經費,其中對國立大專校院與高中職之補助分別為2.32億元及3.32億元。
二、上述對國立大專校院之補助,係採以「學生人數」為基礎之補助機制,依學生人數按不同學科採不同權重核算補助額度,補助其一般教學與研究經費及學生公費與獎助學金等所需財源,另國立高中職則以員額數、學生數、班級數及校舍面積等作為設算基礎,補助其人事費、業務費及學生公費與獎助學金等。
三、綜上,由於目前教育部對各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補助係以總額補助方式辦理,並未單獨列明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經費,該部為使補助機制更臻明確,擬自104年度起,於核定對各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補助時,明列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項目之數額。
國立政治大學提案: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提請討論。
103年度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102年10月21、23、24日)
臨時提案
八、「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明定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原住民學生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為避免類似東華大學質疑以校務基金支應原住民族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導致招收原住民族學生愈多,其校務基金負擔愈重,並錯認原住民學生是學校的負債,爰請教育部應將學校招收原住民族學生情況列入教育部對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績效型補助款及基本需求補助款等補助經費之補助依據,並自104學年度起調整前開補助經費,以鼓勵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招收原住民族學生。
(提案及連署人:鄭天財 孔文吉 黃志雄 陳碧涵 陳淑慧)
(提案及連署人:鄭天財 孔文吉 黃志雄 陳碧涵 陳淑慧)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
103年1月10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九。
2015年1月1日 星期四
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99學年度~103學年度)
96年5月9日臺訓(二)字第0960068580號函訂定
99年10月29日臺訓(一)字第09901814110號函修訂
一、前言
服務學習是將社會資源轉變為學生學習場域的教學方法與過程,它豐富學生學習的對象、深度與廣度,也使得學生學習成效從單純的理論知識提升到全人生命的發展。本部於
本部亦頒布「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作業要點」,鼓勵大專校院辦理服務學習相關業務及課程實施, 至98學年度,全國已有125所大專校院設置服務學習專責單位於各校內推展服務學習,120所大專校院將服務學習課程納入正式課程學分。
適值自96學年度迄98學年度的3年計畫屆滿,為持續大專校院服務學習的推廣深耕,再提出接續的5年計畫。過往的服務學習推動實施,已在諸多學校獲得重視並納入校務發展計畫,將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或學生社團活動。本方案將著重服務學習與品德教育的結合,提升教師服務學習的專業知能,並將服務學習融入課程中,進而激勵學生成長與促進品德發展。再者,服務學習與品德教育相關課程與教材的研發、教學方法與評量的創新,及校園服務學習及品德文化形塑等,亦為本部目前推動的重要項目,爰持續推動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
二、實施目標
服務學習是一種經驗教育的模式,透過有計畫的社會服務活動與結構化設計的反思過程,以完成服務的需求,並促進服務者(學生)的學習與發展。服務學習帶來的功能主要包含學生、學校及社會(社區)三方面,藉由三贏策略做為目標:
(一)藉由服務學習促進學生的社會與公民責任、服務技能、個人發展及在真實生活情境的學習能力,反思學習能力與批判思考能力。
(二)藉由服務學習帶來師生關係的改變,使學生成為主動的學習夥伴,而非只是被動的知識接受者;加強師生之間的互動,學校氣氛成為更開放、積極與成長的學習環境,學校也從社區得到資源與支持。
(三)學生透過直接服務帶給社區實質的幫助與問題解決,也帶給社區(機構)新的思考,同時因為參與帶給學生正向的成長經驗,使其繼續投入社會服務,繼而積極參與社會事務。
(四)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服務,如教育優先區中小學寒暑假營隊活動及帶動中小學社區服務等,已培養學生公民意識與責任感,並涵泳品德倫理態度及服務精神。
三、實施期間:自99學年度開始至103學年度止
四、實施原則
(一)多元參與
服務學習之推動重視多元參與,廣闢學校、教師、學生與社會/社區,以及民間組織之交流機會。使每個參與者皆成為服務學習之實踐主體,學校與社會形成多元教育夥伴關係,並提供給學生多元的選擇,以適應不同學生的興趣、能力與需求,發揮多元的智慧,使學生具有思辨、選擇與反省,進而認同、欣賞與實踐之能力。
(二)統整融合
服務學習之執行與推動,可在學校既有基礎與特色上,融合學校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以及校園文化,並可結合政府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資源以共同參與。此外,亦可融入現行教育政策、課程教學或相關活動,結合現有社會或終身教育等政策之推動,以強化服務學習之功能。
(三)創新轉化
服務學習以創新原則,透過選擇、轉化與重整方式,以促進學生新思維、新觀念、新行動,增進本身的社會與公民責任、服務技能、個人發展及在真實生活情境的學習能力,強化反思學習能力與批判思考能力。
(四)分享激勵
服務學習之推動乃以激發意願與鼓勵分享為主,輔導並獎勵學校結合社區發展其特色,成為推動服務學習之合作夥伴,並進而導引社會教育之正向發展。此外,亦可激勵或徵求民間組織,齊力參與服務學習推動行列。
五、實施策略與工作項目
為具體有效落實服務學習之推動,本方案就「組織運作、課程規劃、師資培訓、推廣深耕、獎勵與評鑑」等五方面落實實施策略,並規劃本部與學校據以具體執行計畫之工作項目。
實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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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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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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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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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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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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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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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鼓勵大專校院成立服務學習中心或由教務處、學務處等一級單位或納入學校現有單位專責辦理規劃服務學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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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司
技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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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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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服務學習中心或由教務處、學務處等一級單位或納入學校現有單位專責辦理規劃服務學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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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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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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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鼓勵大專校院將服務學習納入正式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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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司
技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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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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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學習」納入正式課程學分,且訂定相關課程實施要點或細則(含課程大綱與評量方法)。
2. 納入必(選)修課程,並提到校內通識委員會或其他程序正式通過後實施。
3.提出跨校之間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學分互相認可之辦法條文。
4.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列為申請各項獎學金及工讀之審查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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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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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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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鼓勵舉辦服務學習相關師資與人才培訓:
1.於大專校院教務長會議中宣導服務學習,請各校納入正式課程學分,並請辦理服務學習優良之學校提供各校觀摩其辦理情形及成果或教務相關人員之服務學習知能研習。
2.「教育部推動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提升師資生之服務學習能力。
3.辦理學務處課指組人員與社團指導教師有關服務學習相關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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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司
技職司
中教司
訓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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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辦理
暑期
全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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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校內服務學習教師培訓及研習。
鼓勵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並增進教學知能與專業素養,涵養師資生社會關懷及人文精神,以發揮教育大愛。
增進社團指導教師服務學習相關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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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
推廣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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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過補助計畫(包括私校學輔經費補助及公立大專校院學務特色主題計畫等),鼓勵學校提出服務學習計畫。
2.結合服務學習理念,推動大專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計畫及與青輔會合作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
3.辦理大專校院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服務學習研討暨成果觀摩會,促進經驗傳承及社團服務學習發展。
4.辦理有關服務學習相關研討會,透過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與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增加各校交流與觀摩機會。
5.結合「愛傳99~教育部99年度全國生命教育劇本徵文競賽」,將服務學習主題納入劇本徵選項目中。
6.推動「教育部資訊志工團隊計畫」,並融入服務學習之理念。
7.推動「運動志工」,並融入服務學習之理念。
8.推動「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並融入服務學習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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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司
技職司
訓委會
訓委會
訓委會
訓委會
訓委會
電算中心
體育司
文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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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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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校內服務學習相關研討會,增加各系所交流與觀摩機會。
2.鼓勵學生透過社團活動、學生自治組織等面向,凸顯服務學習之理念與實踐。
3.透過教師、行政人員、學生及社區代表等,共同營造具服務學習氣氛之優質校園文化,以發揮境教之功能。
4.與NPO、NGO合作辦理服務學習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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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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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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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全國大專學生社團觀摩評鑑,加強質與量的成效評鑑,獎勵結合服務學習之績優社團。
2.
將學校執行成效納入相關訪視(如私校學生事務與輔導訪視等)與大學評鑑、通識教育評鑑、校務評鑑及系所評鑑的考核指標。
3.學校實施「服務學習」成效優良者納入本部獎勵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友善校園)優秀人員與績優學校之評分項目。
4.辦理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成效績優者得推薦參加本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活動」之甄選。
5.透過公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獎勵績效良好之學校,以逐年提昇大專校院納入服務學習課程校數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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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委會
高教司
技職司
訓委會
訓委會
訓委會
高教司
技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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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
99.08~104.07
每年8月
99.08~104.07
99.08~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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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選各系所實施「服務學習」成效優良者,適時獎勵與表揚,並提供經驗分享與相關行政支援。
2.獎勵校內服務學習相關研究、課程與教學資源、或社會教育素材著有成效者。
3.推薦服務學習推展有功之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等參加本部獎勵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友善校園)優秀人員與績優學校。
4.推薦服務學習有功之教育行政人員、社團等參加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活動」之評選要項。
5.獎勵教師提出服務學習專案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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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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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類型
服務學習發展可區分為兩種實施類型:
(一)結合課程的服務學習:服務學習課程可分為三大類
1.校訂共同課程:此屬學校訂定之共同課程,大多屬必修之基礎課程。猶如許多學校實施之勞作教育,但不同於校內清掃工作,此類課程融合社區服務歷程,安排基礎理論講座,以及課堂教師引導與討論,切實地協助學生達到課程所訂定之學習目標。
2.通識課程:則屬各校通識教育中心所開設之課程,提升學生人文素養、社會關懷、文藝欣賞與土地情操等發展全人人格的面向,此多屬選修課程。
3.專業課程:則指各系所開設之相關專業領域課程,每一門課皆特別設計安排服務社區之作業項目,促使學生應用課堂所學知能,以提升學習效果。
(二)結合學生社團活動的服務學習:如推動大專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計畫、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教育部資訊志工團隊計畫、學校運動志工計畫及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等。
七、經費
經費來源以本部各單位編列年度預算、專案補助支應及大專校院學校自籌款並納入該校年度計畫為原則。
八、組織分工
(一) 教育部
1. 本部相關業務司依權責業務進行分工,並督導所屬學校執行推動。
2. 由本部相關業務司將本方案納入相關既有訪視與大學評鑑、通識教育及系所評鑑。
(二)大專校院
1. 「服務學習」納入正式課程學分,並訂定相關課程實施辦法。
2. 學校可透過申請或推薦參與「服務學習」之推動,並積極參與相關培訓活動。
3. 學校可依據本方案之實施策略與工作項目加以推動;亦得針對其個別需求、性質或特點,訂定適切推動方案。
4. 學校可與非營利組織合作辦理服務學習之相關活動。
九、成效評估指標
99學年至103學年之成效評估指標分述如下:
(一)鼓勵學校將服務學習納入正式課程學分,並督導所屬學校執行推動並訂定相關課程實施要點或細則(含課程大綱與評量方法)。
(二)將本方案納入相關訪視(如私校學生事務與輔導訪視等)與大學評鑑、通識教育評鑑、校務評鑑及系所評鑑的成效指標。
(三)辦理全國大專學生社團暨服務學習觀摩評鑑,加強質與量的成效評鑑,獎勵結合服務學習之績優社團。
(四)透過回顧前瞻之研討,提出下一階段之服務學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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