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教育部中華民國104420
臺教技(二)字第1040039799B
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部  長 吳思華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特訂定本原則。

二、 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專案輔導:
(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新設立未滿五年之學校,不在此限。
(最近一次技專校務評鑑四等或大學校務評鑑三分之二以上項目未通過,或系所評鑑三分之二以上系所未通過(三等以下)。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學校最近連續二學年申請自願退休及資遣教師總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單一學年申請自願退休及資遣教師總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且資遣人數占資遣及自願退休人數總和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依財務預測二年內將發生入不敷出或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
(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

三、 前點專案輔導,由本部部長指派督學召集組成專案輔導小組為之,其成員包括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具實際辦學經驗之大專校院現職或退休校長及本部相關司處代表。

四、 專案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學校教育品質及校務經營改善之建議。
(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學校改制、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改辦之建議。

五、 專案輔導小組得視情節輕重,對學校採取下列輔導方式:
(校務發展計畫(包括教學品質計畫)之書面審查。
(到校訪視。
(駐校輔導。
(限期命學校或學校法人提報改善計畫。
(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決議之方式。

六、 經命限期改善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其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屆前項規定期限未提出改善計畫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分班級招生及部分獎勵、補助,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改善計畫為止。

七、 學校所提改善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專案輔導小組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改善計畫。

八、 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之學校,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及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並持續追蹤輔導;經追蹤輔導無具體成效者,並得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停辦。

九、 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招生之私立大專校院,學校仍應持續開班授課、保障現有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
           學生無轉學意願者,學校不得強迫轉學,應依課程規劃提供課程至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為止。
           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協助學生轉學,並得協同鄰近大專校院在招生總量名額內,專案輔導學生轉學事宜。

十、 經命限期改善而學校自我評估已無法改善者,學校法人應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停辦;該學校因停辦所需作業之經費,學校法人得向本部申請由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中核支。
           學校法人認所屬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學校法人未依第十一點及本點規定而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者,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十一、 學校法人申請所屬學校停辦,應以逐年停招為原則,擬具停辦計畫,經學校校務會議討論,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其內容如下:
(停辦之原因。
(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學校停招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及轉學安置之處理。
(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處理措施(包括資遣);具教師身分者,應依教師法規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本部核准後,予以資遣。
(學校債務清償情形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
(學校規劃恢復辦理者,其改善配套措施;學校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法人後續處理之規劃。
(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依第八點規定命停辦之學校,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提出停辦計畫。
                前二項停辦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專案輔導小組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停辦計畫。

十二、 學校法人依第十點規定申請停辦之學校,其在校學生除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在尊重學生意願之前提下,得輔導全校學生轉學至同一所私立學校。
                學校停辦後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資料,應由停辦學校協調承接相關學籍資料之學校,並以接受停辦學校轉學學生最多之學校承接為原則。
                依第八點規定命停辦之學校,由停辦學校或本部協商承接歷年學生學籍資料之學校。

十三、 停辦學校,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處理原則如下:
(對仍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盤點其教學、研究專長或有關工作經驗,輔導安置至適當工作。
(對有意投入研究機構或產業服務者,應了解其培訓需求,協助其參與高階人才躍升培訓及媒介作業,並提供轉銜期間薪資補貼。
(對無意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提供優離優退方案並協助其申請辦理;涉及大量解僱作業者,應先完成勞動部等機關通報作業。
                前項規定以外之事項,依教師法第十五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

十四、 學校依第八點或第十點規定停辦後,學校法人後續處理之規劃,除得整頓改善後恢復辦理之情形外,應採下列方式為之:
(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
(變更法人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事業。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解散。

十五、 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且學校法人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得報本部核定解散。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散,或未依第八點規定停辦並提出停辦計畫,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歸屬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

十六、 本部核准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應參酌學校法人對於停辦學校教職員工離退處理情形成效。

十七、 學校法人於改辦前,或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需解散,已無使用必要之土地房舍及設備得予處分,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教技(二)字第1030010641B號
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第四點
部  長 蔣偉寧
 

三之一、 專案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學校教育品質及校務經營改善之建議。
(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改辦之建議。

三之二、 專案輔導小組得視情節輕重,對學校採取下列輔導方式:
(校務發展計畫之書面審查。
(到校訪視。
(駐校輔導。
(限期命學校或學校法人提報改善計畫。
(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決議之方式。

四、 經命限期改善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其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屆前項規定期限未提出改善計畫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分班級招生及部分獎勵、補助,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改善計畫為止。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21126
臺教技(二)字第1020168408B
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部分規定
部  長 蔣偉寧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特訂定本原則。

二、 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專案輔導:
(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新設立未滿五年之學校,不在此限。
(最近一次技專校務評鑑四等或大學校務評鑑三分之二以上項目未通過,或系所評鑑三分之二以上系所未通過(三等以下)。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

三、 前點專案輔導,由本部部長指派督學召集組成專案輔導小組為之,其成員包括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具實際辦學經驗之大專校院現職或退休校長及本部相關司處代表。

十、 停辦學校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處理,依教師法第十五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

十四、學校法人於改辦前,或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需解散,已無使用必要之土地房舍及設備得予處分,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2914
臺教技(二)字第1020132567B
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部  長 蔣偉寧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特訂定本原則。

二、 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專案輔導:
(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新設立未滿五年之學校,不在此限。
(最近一次技專校務評鑑四等或大學校務評鑑三分之二以上項目未通過,或系所評鑑三分之二以上系所未通過(三等以下)。
(積欠教職員工人事費總額五成以上,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

三、 前點專案輔導,由本部部長指派督學召集組成專案輔導小組為之,其成員包括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具實際辦學經驗之大專校院現職或退休校長及本部相關司處代表。

四、 經命限期改善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其改善計畫應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屆期未提出改善計畫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分班級招生及部分獎勵、補助,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改善計畫為止。

五、 學校所提改善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專案輔導小組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改善計畫。

六、 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之學校,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及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並持續追蹤輔導;經追蹤輔導無具體成效者,並得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停辦。

七、 經命限期改善而學校自我評估已無法改善者,學校法人應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停辦;該學校因停辦所需作業之經費,學校法人得向本部申請由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中核支。
         學校法人認所屬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學校法人未依前點及本點規定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者,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八、 學校法人申請所屬學校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經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其內容如下:
(停辦之原因。
(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規劃。
(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學校規劃恢復辦理者,其改善配套措施,學校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法人後續處理之規劃。
(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依第六點規定命停辦之學校,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提出停辦計畫。
         前二項停辦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專案輔導小組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停辦計畫。

九、 學校法人依第七點規定申請停辦之學校,其在校學生除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在尊重學生意願之前提下,得輔導全校學生轉學至同一所私立學校。
            學校停辦後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資料,應由停辦學校協調承接相關學籍資料之學校,並以接受停辦學校轉學學生最多之學校承接為原則。
         依第六點規定命停辦之學校,由停辦學校或本部協商承接歷年學生學籍資料之學校。

十、 停辦學校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其權利義務依雙方契約規定、學校停辦計畫與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學校依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停辦後,學校法人後續處理之規劃除得整頓改善後恢復辦理之情形外,應採下列方式:
(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
(變更法人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事業。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解散。

十二、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學校法人復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得報本部核定解散。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散,或未依第六點規定停辦並提出停辦計畫,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歸屬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

十三、本部核准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應參酌學校法人對於停辦學校教職員工離退處理情形成效。

十四、學校法人於合併或改辦後,解散清算開始前,已無使用必要之土地房舍及設備得予處分,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崑山科技大學2015 慶祝創校50週年校慶暨創辦人李正合先生九秩華誕


崑山科技大學

2015 慶祝創校50週年校慶暨創辦人李正合先生九秩華誕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措施注意事項及弱勢學生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實施辦法2008/09/05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措施)注意事項97.08.26

一、依教育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辦理。

二、本校二技、四技及進修部各年級學生,學生在第一學期提出申請,逕向教育部申請中低收助學金通過者,將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上依財稅中心審核等級直接扣除補助金額。

三、助學生活服務教育於第二學期加退選完畢後,學生依課表提出時段申請(申請表格時段另發)。

四、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屬弱勢學生當盡之義務,應竭盡所能,服務學校,如有在期限內未服務完畢,執行單位得繼續安排時段,直到服務時數執行完畢為止。

五、參加助學生活動服務教育之學生如有不履行服務義務者,情節嚴重者(如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缺勤者,由執行單位提報)學校不予協助其繼續申請助學補助金。

六、如有未履行助學金生活服務時數者,其影響自身權益,一切自行負責。

學務處 生輔組
 

崑山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97年9月3第54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本校為建立弱勢學生享有助學權益並善盡服務義務之正確價值觀念,期以「志工服務之精神,熱情服務學校,活力成長自己」為願景,提供當盡之義務,並盡其所能,服務社會人群。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生活服務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有關本校學生生活服務教育事宜,悉以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為落實弱勢學生助學服務教育執行成效,設置「弱勢學生助學服務教育執行小組」,執行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軍訓室主任擔任副召集人,成員計有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生活服務教育承辦人及各單位承辦人。其執掌為負責規劃、分配人力、督導、追踪與考核。

第 
本校二技、四技及進修部各年級學生,經向教育部申請助學金通過者。

第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1)服務時數:
助學補助金級距分為五級,依不同級距分配不同之服務時數。
2)服務人力規劃:
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統籌規劃,依各單位需求人力及班級數加權百分比,規劃各單位之需求人力。
3)工作分派:
各單位依生輔組分配之人力,進行服務時段之排班及分派服務工作內容,並通知學生服務之日期與時段,每日執行完畢由承辦人在學生之服務記錄表簽章,作為追踪、督導之用。
4)有關各級助學補助金之相對服務時數及人力規劃於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由學務處生輔組統籌規劃,各單位負責執行、督導及考評。

第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屬申請學生當盡之義務,應竭盡所能,服務學校,如有在期限內未服務完畢,執行單位得繼續安排時段,直到服務時數執行完畢為止。

第 
參加助學生活服務教育之學生如有不履行服務義務者,除繼續執行其服務教育外,情節嚴重者(如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缺勤者)由執行單位提報,在下次申請助學補助金時,申請單位不予送件。

第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成績優良者(如全勤並工作認真者,由執行單位提報),除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外。另有關學生在申請校內外各獎(助)學金及教師推薦信函時,助學生活服務教育成績應列為審核評量標準要項。

第 
本校弱勢學生助學生活服務教育之管理及有關服務教育之行政事宜,均由生輔組統籌辦理之,各單位負責執行、督導及考評。

第 10 
如有未履行助學生活服務時數者,其影響自身權益,一切自行負責。

第 11 
本校全體教職員,對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和責任。

第 12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97年度中低收入戶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崑山科技大學中低收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公告

一、申請時間:97918日(星期四)起至971020日 (星期一 )止(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視同放棄)
二、申辦應檢附資料:
  1學校網站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連同戶籍謄本)繳交至行政中心二樓生活輔導組。(學校首頁http://www.ksu.edu.tw/index.aspx à資訊服務à共同助學措施登錄系統)
    2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不同戶應另檢附)
    3、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學生收執聯(第二學期開學當日繳交)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補助金額:
                  1、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補助35,000元。
2、家庭年所得30~40萬元,補助27,000元。
3、家庭年所得40~50萬元,補助22,000元。
4、家庭年所得50~60萬元,補助17,000元。
5、家庭年所得60~70萬元,補助12,000元。
(二)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通過與否,期末可在學校公告查詢。
5、依據970616教育部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本助學計畫,得接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6、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7、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      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學務處生輔組


97學年度弱勢助學(中低收入戶)申請辦法


崑山科技大學進修部弱勢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公告

一、申請時間:97918日(星期四)起至971020日 (星期一)止(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視同放棄)
二、申辦應檢附資料:
  1學校網站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繳交至進修部課務組。(學校首頁http://www.ksu.edu.tw/index.aspx à資訊服務à共同助學措施登錄系統)
    2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不同戶應另檢附)
    3、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學生收執聯(第二學期開學當日繳交)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補助金額:
                  1、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補助35,000元。
2、家庭年所得30~40萬元,補助27,000元。
3、家庭年所得40~50萬元,補助22,000元。
4、家庭年所得50~60萬元,補助17,000元。
5、家庭年所得60~70萬元,補助12,000元。
(二)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若有差額另行退費)通過與否請視學校公告查詢。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6、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      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進修部課務組

崑山科技大學中低收助學措施申請


崑山科技大學中低收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公告

一、申請時間:98918日(星期五)起至981020日 (星期二 )止(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視同放棄)
二、申辦應檢附資料:
  1學校網站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連同戶籍謄本)繳交至行政中心二樓生活輔導組。(學校首頁http://www.ksu.edu.tw/index.aspx à資訊服務à共同助學措施登錄系統)
    2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不同戶應另檢附)
    3、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學生收執聯(第二學期開學當日繳交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補助金額:
                  1、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補助35,000元。
2、家庭年所得30~40萬元,補助27,000元。
3、家庭年所得40~50萬元,補助22,000元。
4、家庭年所得50~60萬元,補助17,000元。
5、家庭年所得60~70萬元,補助12,000元。
(二)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通過與否,期末可在學校公告查詢或親洽生活輔導組。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6、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     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學務處生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