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2 日 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16條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2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4至8, 10, 16條,增訂第4之1, 12之1條,刪除第14條,自公布後次年1月1日 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修正第1, 2, 4, 5, 7至10, 12, 12之1, 1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 日施行
【法條沿革】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8905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學校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理由
明訂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額度、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50425修正)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教育是脫貧最重要手段,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因此對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教育補助範圍,由現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延伸至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同時補助標準修訂為就讀高中職減免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百分之三十。讓單親家庭子女能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貧窮子弟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擺脫世代貧窮之惡性循環悲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801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接受高等教育是最公平、最符合社會正義及社會成本最低解決貧窮問題的方法,同時是貧窮家庭子女累積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因此將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比例由原來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之六十,並提供低利就學貸款之協助,以國家之力提供貧窮家庭子女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提昇社經地位,早日從貧窮困境中解脫。
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委員提案(94年5月)
審查紀錄(95年3月)
委員提案(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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