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2分、下午1時31分至3時4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麗 君 林佳龍 陳學聖 蔣乃辛 陳碧涵 陳淑慧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呂玉玲 邱志偉 黃志雄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吳育仁 許添財 吳秉叡 段宜康 劉建國 薛 凌
劉櫂豪 鄭天財 潘維剛 孫大千 林德福 廖正井
盧秀燕 江啟臣 楊瓊瓔 蘇清泉 李貴敏 林岱樺
陳歐珀 黃昭順 黃偉哲 盧嘉辰 吳育昇 林正二
楊麗環 江惠貞 蔡其昌 蕭美琴 王育敏 顏清標
徐欣瑩 林滄敏 蔡錦隆 陳亭妃 管碧玲 楊 曜
王惠美 蔡正元 徐耀昌 呂學樟 邱文彥 簡東明
李桐豪 高金素梅 趙天麟 羅明才
委員列席46人
請假委員:楊應雄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綜合業務處處長 陳宗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專門委員 王厚誠
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 王素琴
主 席:林召集委員淑芬
專門委員:劉其昌
主任秘書:阮 森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教育部部長列席就「大專校院非典型勞動現況及其勞動權保障之檢討」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鄭麗 君、林佳龍、陳學聖、蔣乃辛、陳碧涵、陳淑慧、許智傑、何欣純、呂玉玲、陳亭妃、段宜康、劉櫂豪、邱志偉、鄭天財、黃志雄、管碧玲、林岱樺、黃偉哲、李桐豪、楊麗環、林淑芬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蔣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潘維剛、楊瓊瓔、徐欣瑩、許智傑、王育敏、林淑芬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臨 時 提 案
一、針對教育部於今(101)年2月9、13日兩次行文要求縣市政府提出國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的調查表,調查中拿掉書籍費與待辦費。然而,教育部「就學安全網」計畫中,明定補助國中小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其中包含書籍費1項。教育部不應終止對於弱勢學童的書籍費補助,導致地方政府措手不及,教育部應於2週內儘速檢討現行對於弱勢學童之書籍費補助情況,並於1個月內籌措財源補助弱勢學童之書籍費。
(提案及連署人:許智傑 邱志偉 鄭麗 君 林佳龍 何欣純 林淑芬
李昆澤 陳亭妃 劉櫂豪 柯建銘)
李昆澤 陳亭妃 劉櫂豪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二、鑑於日前發生私立高中涉嫌竄改大學推甄成績乙案,雖為大學甄選首件弊端,但顯見相關的審核機制仍存有漏洞,為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建請教育部應要求各大學提高抽查率,全面落實學生備審資料的查核工作,並提出有效的防弊措施,以提升大學甄選、大學申請之公信力,並進一步確保未來十二年國教各種比序證明之公信力。
(提案及連署人:黃志雄 陳碧涵 呂玉玲)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三、鑑於教育部近幾年間不斷鼓勵與補助各大專院校,極力推動「校外實習」、「建教合作」及「產學攜手合作專班」等計畫,雖可促使學生及早瞭解業界之實務運作現況,但卻間接造成部分企業故意曲解勞動法令,讓學生變相成為企業短期的廉價勞動力。爰此建請教育部須就法令面、執行面、實務面等訂定更為嚴謹的配套措施與相關法令,以進一步保障學生應有之實習權益。
(提案及連署人:黃志雄 陳碧涵 呂玉玲)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四、國內大專院校非典型勞動參與者甚多,相關的勞動者權益保障與工作條件之改善,政府主管機關實責無旁貸,應確實督導並加以管理,有關兼任教師鐘點費之支給標準。為落實國內大學校務基金財務自主彈性,教育部業於國內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放寬各校得以自籌經費支應編制外人事費(含兼任教師鐘點費),並依據兼任教師之教學、研究特性,與對學校、學生的貢獻度,自定鐘點費支給標準,同時列入大專院校定期評鑑指標之一。爰請教育部據此依據立即輔導各大學,改善兼任教師之待遇。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鄭麗 君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五、有鑑於近來私立學校不當侵害教師工作權時有所聞,教育部不僅未積極協助維護教師工作權益,當個案依法要求救濟時,也未依教師法申訴制度妥為處理。在監察院介入調查後,教育部才被動發函糾正違法學校,然而部分學校置法院判決與教育部糾正不顧,始終未依相關法律與教育部要求辦理。教育部做為主管機關,原本即可依法要求學校改正,而非僅消極發文要求配合,讓同一案件歷經四、五次糾正仍沒有結果,嚴重傷害教師權益。為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生受教品質,建請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五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立即對違法學校扣減獎補助或停止招生,以積極維護教師權益。
(提案人:林淑芬 鄭麗 君 邱志偉
連署人:林佳龍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六、鑑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開放世界前一百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就業,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程度國民失業率與OECD國家相比已經偏高,甚至出現「學歷越高,失業率越高」的現象,未來若正式開放世界百大畢業生來台,勢必對高等教育程度國民之就業產生衝擊,教育部在教學端應預先妥為因應。爰建請教育部於大專及研究所階段,安排適當制度與課程,增進高等教育學生進入職場前之競爭力。
(提案人:陳淑慧 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七、鑑於近十年來我國博士班每年畢業人數不斷增加,總計畢業27,133名博士,其中科技學門之博士,與人文社會學門博士之比例,十年來皆維持在2.2:1以上之比例。高等教育所培養之人才,應依據產業界之需求,持續調整不同學門之人才輸出比例,以避免人力供過於求,加速高等教育人才勞動非典型化之情形。爰建請教育部於每年審核博士班招考時,考量產業結構及社會需求,調整不同學門之博士班招收人數。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八、鑑於社會產業變化迅速,大學課程除亦因應而有所變化調整,以加強學生實務能力及多元學習,縮短學用落差,同時教師人力因此有所彈性,兼任教師制度已然是全世界大學普遍學用人力模式,一方面調整基於教學需求而引進業界師資,另一方面亦可適時補充教學人力,維持教學研究質量均衡及開課模式多元,因此,兼任教師實為現代各國大學務實教學之特色,有其功能性之存在必要。然兼任教師屬非典型勞動人力,不僅勞動權益保障不足,而且在各校間流動率太高也會影響學生受教權,甚至與專任教師形成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基於兼任教師對高等教育之貢獻度,爰建請教育部研擬具體保障兼任教師之相關規範,避免高等人力資源的浪費。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九、鑑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就業,除放寬2年之工作經驗限制與降低薪資門檻外,亦研議開放已在國內大學完成學業之僑生及外籍生留台就業。目前國內大學以上學歷國民之失業率已突破5%,開放僑生留台,預計將衝擊我國大學以上畢業生之就業市場,使大學以上學歷國民之失業狀況,更形惡化。爰建請教育部,積極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調,針對在國內完成學業之僑生及外籍留學生留台就業之政策,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有助於國內產業發展之僑生及外籍留學生為優先,而非無條件開放,以保障我國大學以上畢業生之工作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去年印度人力資源部長席保(Sibal),請求台灣派出一萬名華語教師到印度高中任教,且我國師資人才亦呈現過剩現象,流浪教師奔走各校應試,教育部應擴大高教人才輸出,克服薪資和住宿及人身安全等因素,訂出年度成長目標及配套措施,積極推動輸出我國教育産業與師資人才。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許智傑 邱志偉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一、鑑於大學獎助金制度原欲讓研究生專心學習而非到校外兼職,但現況為學校將學生當作臨時職員或廉價勞工,研究生必須提供與學習無關的「校內勞務」才能領得這筆獎助金,教育部應調查各大專院校有關獎助金之運用情況,並改善領取「獎助學金」學生被迫必須提供勞務的現象。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邱志偉 許智傑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二、為增進學生學習與就業發展,教育部應就「產學攜手」計畫進行長期學生就業與企業發展之追蹤,並進行績效評估,提出改善作法並擴大規模積極辦理。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許智傑 邱志偉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三、在大專院校非典型雇用的來源,源自不足的經費投資以及高教產業供過於求,以現今162所大學提供30萬個就學機會,輔以去年16萬新生兒為計算,可見供需嚴重失衡,教育部不應再姑息,大學應有落日、退場機制和政策,才能在有限資源充分照顧學生的受教權,而不是為私校經營者留後路,請儘速於今(101)年內研擬大學退場機制。
(提案及連署人:林淑芬 許智傑 陳碧涵 林佳龍)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四、鑑於保障教師的穏定勞動條件,才能確保學生完整完善的受教權,教育部應在現任4.4萬餘的兼任教師進行逐校的非典型雇用的勞動調查、檢查。
(提案及連署人:林淑芬 許智傑 陳碧涵 林佳龍)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十五、鑑於國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支給標準,從86年人事行政局核定至今,雖大學實施校務基金後,授權各校得自定支給標準,但考量社會變遷、GDP的成長、CPI的增長,建請教育部應重新檢討支給標準,以帶動各公私立學校全面性的提高兼任教師勞動條件,保障教師勞動權益。
(提案人:林淑芬 林佳龍
連署人:陳碧涵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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