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700
來函日期:101年5月3日
發文日期:101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28100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徐委員欣瑩,有鑑於大專院校年年喊窮,大學學費年年喊漲,教育部卻老是浪費每年上百億的教育經費資源,正如監察院在3月15日 針對大專校院獎補助款制度與分配過程所提之糾正,教育部未能將經費用於補助優質大學。又現今的大學生活早已被籌措學費與生活費的打工塞滿,申請就學貸款之人數年年創新高,教育部不應放任大學調漲學費剝削學生。爰特建請教育部檢討大專院校獎補助款運用、有效開源節流並廣設各類不設排富門檻之獎學金,以減輕學生生活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每年政府在高等教育預算上支出上百億,但顯然並非每一分錢都花在都刀口上,監察院3月15日 便就大專校院獎補助款制度與分配過程發文糾正教育部,學校辦學不佳,招生不足,應讓其自然關閉,教育部卻反而用補助來支撐,政府經費應用於補助弱勢學生、獎勵學習,而不是補助財團辦學校。大學院校供過於求,當然招生不足,所以國內無論公、私立大學,實有整併必要。
二、糾正文中也提到,部分接受教育部獎補助的私立技專、大學校院行政違規連連,教育部卻只象徵性扣款,甚至出現獎補助款不減反增情事,有違「獎優汰劣」原則。學校年年喊窮,學費年年喊漲,而教育部老是當散財童子,浪費教育資源,未能把經費用於補助真正優質的大學,教育部應先檢討經費運用,而非一出現財政缺口便調漲學費剝削學生。
三、99學年度上下學期就學貸款合計77萬7305人次,加上每月一至兩萬生活費開銷,大學生早已為籌學費與生活費拼命打工賺錢,無法專心念書,辜負高等教育的良好立意。經濟不景氣,民間獎學金越來越少,加上大學財政自主化之後,學校設立之獎學金逐年減少。建議教育部廣設各類不設排富門檻之獎學金,鼓勵學生認真念書取得獎學金,減輕生活負擔,更可以吸引國外優秀的學生來就讀。
答復內容
一、本部係依「私立學校法」第59條提供私立學校獎勵補助,並依據「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規定核配獎補助金額,爰若學校符合要點規定則依法核配各該項指標經費,並訂有行政運作考核減計獎勵經費事項。除可藉此提醒各校加強重視自身財務之監督與管理外,其積極意涵為落實獎補助款撥用至行政財務運作健全學校。爰私立大專校院若有違失事項,本部均依據法令及相關規定扣減其獎勵補助經費,並未有違獎優汰劣原則。
二、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三、學雜費減免等相關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本部依據各項社會法制,包括「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等法令授權,針對各類法定特定身分人士或學生訂定相關減免辦法或實施要點,透過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用,降低學生註冊繳費金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本類助學措施99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21萬6,218人次。
四、本部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該計畫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本計畫之助學金99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11萬1,607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
五、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會情勢,並衡酌還款者負擔能力及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本部就學貸款措施業放寬申請緩繳對象、延長還款期限並放寬生活費申貸金額及對象,並已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有效減輕學生還款負擔。99學年度就學貸款人數為42萬7,901人(含高中職),若以上下學期人次計算則為77萬7,305人次,補助利息金額達新臺幣30.9億元。
六、有關案內所建議廣設各類不設排富門檻之獎學金部分,後續將配合本部學雜費政策,研析規劃並有效整合各類助學措施,研議透過各類政策工具,追求對象標準化、措施合理化及項目自主化等目標,以建構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高等教育助學政策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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