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國立中正大學等校100學年度領取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同學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1、依據100學年度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
2、國立中正大學100學年度領取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同學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似宜修改為「服務學習」。
參見國立中正大學相關公告:
(100年8月31日)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弱勢助學生活服務學習系統:100學年度訊息公告
(101年6月16日)101年弱勢『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登記卡
3、其他公立學校亦有類似問題,如附件1~8。
附件1【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
100年9月13日10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獲本要點補助者(除緊急紓困助學金及書籍補助費外),得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依本校公告訂之,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國立嘉義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計畫>
100年9月9日陳校長核定
附件2【國立金門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第六條 凡申請本辦法之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經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申請家庭清寒助學金經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生活服務學習,日間部僑生100小時,進修部學生50小時。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經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以校內服務為主再行服務學習或活動志工。得由各學系及生活服務學習使用單位負責督導執行,僑生由學務處輔導單位負責督導執行,若生活服務學習成效不佳時,經考核後,得停發或取消之,並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附件3【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六、核發方式:
(一)「弱勢學生助學金」:每年發放一次,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回報符合者,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逕行扣除,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於學期初一併撥付。若學期期限內(含寒暑假)未完成基本生活服務學習者下一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
附件4【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執行實施要點>
經100年11月24日 第25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柒、如已填申請單送審者,未經教育部核准,又已開始參加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得由學校依「學生獎懲辦法」簽請獎勵抵生活服務學習工作時數。
捌、已受助校外實習生、應屆畢業生之生活服務學習工時,必需在離校前完成,如未完成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附件5【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100年9月7日一0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附件6【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100年8月25日第156次行政會議修定通過
七、申請期限及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時間:
(一)、助學金
2. 獲助學金補助者,須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利用課餘時間完成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本生活服務學習由課指組統籌分配並於第二學期初公布受服務單位。當學年未完成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時數後,方可提出下一次補助申請。
3. 為鼓勵同學在專注學業深耕學識涵養之餘,亦能多元發展,精進自身能力,厚植未來競爭潛力,並為學校爭取榮譽,除「前一學期學業平均達系所前30%者」,凡申請之前一學年度具備下述其中一項資格者(新生及轉學生除外),皆得免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4. 領助學金者須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應屆畢業生一律20小時,於第二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完成;非應屆畢業生一律40小時,於第二學期結束前完成。
附件7【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101年3月7日學務會議通過
七、申請期限及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時間:
(一)、助學金
(2)獲助學金補助者,須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利用課餘時間完成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本生活服務學習由課指組統籌分配並於第二學期初公布受服務單位。當學年未完成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3)領助學金者須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單位:時 40
(4)學生畢業前應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並列入離校程序單程序審核。
(5)學生所須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之20%可結合服務性社團或成績優秀(班排名前五名)及參加服務學習說明會抵免時數。
附件8【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專科部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
四、申請資格:
(三)申辦流程:
4.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要求符合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方式由學校自行規劃,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012年6月21日 )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部長信箱反映部分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等相關事宜一案,本部業轉請案內學校檢視其現行規定並報部備查。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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